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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等人集资诈骗二审裁定书典型案例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尹某等人集资诈骗二审裁定书典型案例

 尹某等人集资诈骗二审裁定书典型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13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辉,男,19854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201211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拘留,同年127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侯方方,女,19821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职业。2013226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押期间,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方方、尹辉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1218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方方与被告人尹辉系亲属关系。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侯方方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尹辉虚构其对外放贷款、开办典当行、买挖掘机干工程等事项,以月息1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曹一×、曹二×、刘一×、宋一×、刘二×、刘三×、刘四×、李一×等人以及上述人员发展的不特定人员的巨额钱款,并由侯方方、尹辉分别保管,除部分用于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外,余款或由二人消费挥霍,或任意处置,致使款项不能返还。截至案发,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81.77万元,其中,被告人尹辉参与的数额为1696.27万元。201239日,被告人侯方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1日,被告人尹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

(一)涉及被害人曹一×及其下线部分。自20103月至201111月,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放款、开典当行等名义,并以承诺10%-22%月息为诱饵,通过曹一×进行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曹一×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8.3万元。

1、被害人曹一×的陈述,20103月份,侯方方和尹辉找到我借钱,说给10%和更高的月利息,之后侯方方又说要收购典当行。期间侯方方和尹辉也向我返还本金和利息,之后第二天再把钱借走。这期间我从女儿李二×、儿子李三×、弟弟曹三×、外甥女王一×、朋友田一×、邵一×、李四×、袁一×、田二×、孙一×、曹四×等人手里借钱后再转借给侯方方,另外王一×借给我买房的26万元中有20万元给侯方方买房,另外6万元以王一×的名义借给侯方方了。给侯方方钱绝大部分都是交给侯方方本人,有时候侯方方和尹辉一起来拿钱,还有的钱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打到侯方方的账户下或尹辉的账户下,之后侯方方再约时间打欠条。还有就是侯方方先打电话,之后尹辉自己来拿钱不写借条,事后侯方方补给我借条。到了20111011月份,侯方方给我打了一张金额是838万元的借条,这张借条是侯方方重新汇总之后打的,侯方方把以前的欠条收回当场都撕掉了,838万借条上时间是“201111”日,是侯方方自己写的。但实际打条的时间是201110月份。另外四张借条金额分别是10万、41万、27万和15万共计93万的借条所涉金额都是本金。经过核实上述5张借条共涉及本金300万左右。相关借款及返息的事实并有被害人曹一×提交的由被告人侯方方所写借条复印件五张、被告人尹辉提交的涉及被告人曹一×集资返款明细复印件两页、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侯方方农商银行卡账户明细和业务凭证以及自证人侯一×处扣押的曹一×收条原件三张和天津农商银行存款凭条原件十五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田二×的陈述,李三×和我儿子王二×是朋友。20115月,李三×找王二×借钱20万,我问了曹一×,她讲她外甥干厂子用钱,利息比银行高,我就于2011916日往李三×的银行卡里存了20万元,其中8万是我家的,12万是我姐姐田三×家的。后来10月和11月李三×每月给我送来了1万元的利息,到12月没给利息。但到20121月,曹一×就不给我返还本金了,我去找曹一×要本金,曹一×说把钱借给侯方方,侯方方已经跑了。最后给我造成了18万元的损失。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田二×提供的被告人侯方方借条复印件一张、李三×所写欠条复印件一张以及天津农商银行存款凭条(回单)复印件二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3、被害人邵一×的陈述,曹一×的丈夫李五×是我妻子刘五×的亲表哥,2011628日,我将10万元现金借给曹一×2011729日,我又将10万元现金借给曹一×20119月中旬,曹一×告诉我,李五×的一个亲戚叫侯方方,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后来在2011917日我又凑了6万元现金给了曹一×,到20121月,我让曹一×还钱,曹一×告诉我钱借给侯方方了,侯方方跑了,钱回不来了。损失本金26万元,没有给利息,26万元其中有刘六×5万、刘七×5万。曹一×没给手续。

4、被害人李四×的陈述,201167月份,曹一×找我借钱,我将20万元现金借给了曹一×夫妻,到2012年春节,我去找曹一×夫妻要钱,曹一×告诉我把钱借给侯方方了,对方跑了,钱还不了了。与曹一×没有手续。

5、被害人曹三×的陈述,20112月份,我二姐曹一×和我说,她家的一个亲戚叫侯方方,因为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让我借给侯方方钱,还说每月给1毛钱的利息。后来我就通过曹一×借钱给侯方方,共借给侯方方175万元,扣除侯方方后来给我返还的利息,我实际的本金损失是95.3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曹三×提供的其本人所写借款明细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6、被害人曹四×的陈述,20118月,我凑了5万元借给曹一×,后来到20119月,曹一×就将55千元本金和利息给我了。到201111月,我将10万元现金借给曹三×,后来到201111月底,我找曹三×索要利息,曹三×后来告诉我钱借给侯方方了,侯方方拿钱跑了。

7、被害人田一×的陈述,2011年初,曹一×找到我说他家的外甥媳妇叫侯方方,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让我借点,说每个月给10%的利息,当时我觉得这事没有太大把握,就没同意。后来我听说村里有人也将钱借给了曹一×,到月就拿利息。后来到20113月,曹一×又找我,我就同意了。我就将10万元钱借给了曹一×,我自己家里有5万,我又从我婆婆那借了3万元,从我父亲那借了2万元。后来曹一×给我送来567月份3个月的利息,每个月1万元,共计3万元利息,到20119月,我又将这3万元利息转借给了曹一×。从10月中旬,曹一×没有再返利息,直到过完春节,曹一×说大伙被侯方方骗了。至今我损失了10万元本金。

8、被害人李三×的陈述,我听我母亲曹一×说侯方方要干典当行缺少资金,侯方方找我母亲帮她借钱,答应每月给利息12%,每个月结利息,什么时间用钱随时都可以取回。20103月到20118月通过我母亲曹一×共转借给侯方方20万元,到最后除20万元本金外,侯方方还欠我利息20多万元,期间我帮助我母亲曹一×到银行给侯方方转账打款,20119月前后,田二×也通过我母亲转借给侯方方20万元。到201112月,侯方方不再给利息,我和我母亲到双街侯方方家找她,侯方方说钱被骗了还不了了。尹辉去过我家一两次拿钱。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三×银行卡开户信息、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9、被害人李二×的陈述,我在2011年上半年就知道我母亲曹一×借钱给侯方方,20118月底,我母亲说侯方方干典当行需要钱,每个月给10%的利息,后来我就凑了20万元钱借给了我母亲,到201112月,我母亲曹一×就说侯方方找不到了。我的一张农商银行卡一直是我母亲在使用,2011年下半年时把卡还给我了。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二×银行卡的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0、被害人袁一×的陈述,曹一×给我打电话借30万元钱说他们家做生意,跟我说了几次我才同意借。20117月,我将自己公司资金30万元借给曹一×,后来到201111月份,我让曹一×夫妇还钱,曹一×告诉我她把钱借给别人了,人家跑了钱回不来了。

11、被害人孙一×的陈述,2011928日,我将30万元借给了曹三×还有曹一×的儿子李三×,后来到201111月底,我找曹三×和曹一×还钱,曹一×的对象李五×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孙一×提交的李五×所写一张借条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2、被害人王一×的陈述,201012月份,曹一×告诉我侯方方正从别人手里盘典当行缺少资金,答应给10%的月利息,后来我先后给曹一×送去现金23万元。后来曹一×想买房,曹一×答应我也给10%的月利息,我就借给曹一×26万元买房。

(二)涉及被害人曹二×部分。自2009年至201111月,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开典当行等名义,并以承诺10%-20%的月息为诱饵,通过曹二×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曹二×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1、被害人曹二×的陈述,侯方方跟我是亲戚。在2009年夏天时,侯方方说她买典当行要借钱,并给我10%20%的月利息,后来我就开始借给侯方方钱,侯方方一般到期给利息,刚开始每个月都返,持续了有一年左右。后来我就从牛一×和朱一×处借来钱后再转借给侯方方,期间我使用过我对象刘八×的银行卡,201111月份就见不到钱了,侯方方找到我收回了之前打给我的借条后,给我打了一个583万元和一个139万元的借条,这两张借条中本金部分就是我从我表哥牛一×那借来的100万元。其中,我自己20万元本金已经收回来了,其他借给侯方方的钱都是利息钱。刚开始每月都返利息,持续一年左右,返给我利息后每次又借走。尹辉替侯方方给我送钱或从我这拿钱。他们两人谁来谁给我打欠条。20113月到12月共11张收条是侯方方在201111月让我签的,说是返给我的本金和利息钱,我没有仔细核对就签了。583万和139万的总借条也是当天打的。相关借款及返息的事实并有被害人曹二×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两张、被告人尹辉提交的账目收条、公安机关调取的刘八×银行卡开户信息、账户明细和业务凭证以及自证人侯一×处扣押的曹二×收条原件十一张、天津农商银行存款凭条原件三张和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原件一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牛一×的陈述,20113月底,曹二×找我说她和市里的一个典当行干买卖,后来我在20113月底和201110月份借给曹二×两个50万元。2012年春节,曹二×告诉我她把我的钱借给一个叫侯方方的人,现在侯方方跑了,钱也还不了了。

3、证人朱一×的证言,20117月,曹二×说有事就从我这借走了20万元,过了两个月曹二×就把这20万元还给我了。

(三)涉及被害人刘一×部分。自201110月底至12月底,被告人侯方方以开典当行的名义,并以承诺周息10%15天利息15%为诱饵,通过刘一×进行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刘一×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6万元。

1、被害人刘一×的陈述,201110月底,侯方方说干典当行,我和我丈夫许一×开始把钱借给侯方方,有时约定7天利息10%,有时约定15天利息15%,每次借款,侯方方都写借条,期间侯方方也向我返还本金和利息,当时我还找杨一×、许二×、李六×借过钱,201112月底,我找侯方方索要借款时,侯方方给我写了一张236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条,其中涉及我自己的36万元本金、我婆婆的20万元本金和许二×180万元本金,当时侯方方还把以前打给我的借条都撕了。另外这期间尹辉没有参与过。236万这张借条,是201112月底,在柴楼侯方方的父亲家打的,侯方方父亲写的借条,侯方方签的字,日期写的是20111021日。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刘一×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236万元借条复印件一张、公安机关调取的刘一×银行卡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以及自证人侯一×处扣押的刘一×收条原件五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许一×的陈述,201110月,侯方方包我的车时说她干典当行缺钱,说是一周10%17%的利息,后来我就和刘一×开始借钱给侯方方,还找许二×、李六×和杨一×借钱,后来侯方方也返还本金和利息,到了201112月底,侯方方就不返钱了。之后我和刘一×找到侯方方她爸侯一×家,侯方方当时说只给本金就给我们打了一张236万元的借条,后来就再也没还给我们钱。这期间借钱的事都是和侯方方联系的,没有尹辉的事。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许一×银行卡的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3、被害人许二×的陈述,201110月初,我哥许一×说干买卖找我借钱,到201111月底,刘一×、许一×从我这借走共计230万元,只返还了其中的50万元。

4、被害人杨一×的陈述,201111月份,我儿子许一×和儿媳刘一×带了一个女的来到我家说借钱,我就把家里的20万元现金给了许一×,后来我让许一×还钱,许一×说他和刘一×把那20万借给侯方方了,侯方方把他们骗了,钱拿不回来了。

5、证人李六×的证言,201110月份,刘一×找我借钱,说她家和别人在市里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四次从我这借钱,共计70万元,其中也返还过15万元,后来到20122月份,刘一×和许一×把剩下的55万元也都还给我了。相关事实并有证人李六×提供的一张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四)涉及被害人李一×及其下线部分。自20117月至12月,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开办典当行的名义,并以承诺月息17%为诱饵,通过李一×进行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李一×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41.67万元。

1、被害人李一×的陈述,20118月份,侯方方和安一×先后几次到我家中借钱,说侯方方要筹备经营典当行,先期需要资金2000万元,并且侯方方答应给月息17%的高息,后来我就陆续开始借钱给侯方方,到期就返还本金和利息,我一共把自己的64万元本金分7次借给了侯方方,从20118月开始到201112月,我一共又向25人借了246万元钱转手借给侯方方。一直到201110月,侯方方说周转不开就不再返款了,每次我借钱给侯方方,侯方方都给我写借条,后来侯方方把我借给她钱的借条都撕了,她给我写了一张300万元钱的总借条。我实际损失250.1万元,这其中找安二×借了10万,还了1.15万,还差8.85万元;找宋二×借了20万,分两次还了4万,还差16万元;我自己实际损失64万元,是纯本金,不包括利息;找李七×借了8万,还了2万,还差6万元;找金一×借了5万,还了1万,还差4万元;找顾一×借了6万,还了2000元,还差5.8万元;找宋三×借了15万,还了2万,还欠13万;找邵二×借了6万,还了1.62万,还差4.38万元;找宋四×借了2万,还了4000元,还差1.6万元;找马一×借了27万,还了4.8万,还差22.2万元;找李八×借了3万,还了1.5万,还差1.5万元;找刘九×借了20万,还了3万,还差17万;找胡一×借了19万,还了2.56万,还差16.44万元;找李九×借了14万,还了3.5万,还差10.5万元;找徐一×借了5万,还了5000元,还差4.5万元;找边一×借了3万,还了2万,还差1万元;找边二×借了5万,还了4.5万,还差0.5万。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一×提供金额30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侯方方和尹辉名下银行卡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以及自证人侯一×处扣押的收条及声明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李十×的陈述,20111123日,李一×找我借钱,一个月给10%的利息,下午我到李一×家将2万元现金给了李一×,李一×给我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快到一个月的时候,李一×说把钱借给一个叫侯方方的女子,现在侯方方不给返钱了,而且人也找不到了。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十×提供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3、被害人陈一×的陈述,2011820日左右,宋五×找到我,说他的一个亲戚干典当行,想找我借钱,每个月给5%的利息,26日我拿着10万元现金来到宋五×家里,李一×也在家,而且还有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李一×介绍说是侯方方,并说就是她找我借钱。我将10万元现金给了李一×,李一×随手就给了侯方方,侯方方拿到钱后,就给我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之后9月底和10月底,李一×分两次一共给我1万元的利息。到了11月下旬,李一×说侯方方找不到了,也不给返利息了。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陈一×提供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4、被害人王三×的陈述,201111月中旬,李一×说有一个亲戚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想从我们家借点钱,每个月给10%的利息。下午我和我对象拿着钱去找李一×,见面后我们把5万元现金给了她,李一×说是把钱借给干典当行的亲戚。之后李一×就把钱给了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并给我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至今李一×也没有把5万元钱给我。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王三×提供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以及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一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5、被害人金一×的陈述,20118月底,李一×跟我说可以把钱存到一个叫侯方方的女子那里,侯方方在市里干典当行,现在需要资金周转,要是存她那每个月给10%的利息,我就给了李一×5万元现金。9月底和10月底,李一×分两次给了我一共1万元的利息。到了快过年的时候李一×说侯方方把咱们给骗了,现在侯方方找不到了。

6、被害人宋六×的陈述,20117月,李一×找我借钱,说是她的亲戚侯方方倒卖房产缺少资金,答应每月给利息10%2011725日,我到李一×家给了她现金2万元。后来我就听说侯方方跑了,我们都被侯方方骗了。我已经拿了4000元利息,实际损失1.6万元。

7、被害人刘十×的陈述,2011825日,李一×说有一个朋友现在急需用钱,要是借钱给她,每个月给10%的利息。下午我将3万元现金给李一×送去了,当时李一×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925日,李一×给了我3000元利息。之后李一×又让我再投钱,晚上我和宋七×2万元给李一×送去了,李一×把上次那张3万元的借条撕了,又给我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1025日,李一×给了我5000元利息。到了快过年的时候李一×和我说她把钱借给了一个叫侯方方的,现在侯方方找不到了。我实际损失4.2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刘十×提供的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8、被害人顾一×的陈述,201111月初,李一×的儿子宋八×找我说他母亲认识一个干典当行的人,现在这个人需要资金周转,每个月给10%的利息。过了两天我就从家里凑了2万元现金给宋八×送去,当时李一×也在家,宋八×给我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过了一个月宋八×给了我2000元的利息。之后我又给了宋八×1万元,宋八×给我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转天宋八×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再投点钱,我又再次给了宋八×3万元,他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到了快过年的时候,宋八×和我说投钱这事他家被骗了,他母亲李一×把钱借给侯方方了,现在侯方方不给返钱了,也找不到了,侯方方不是干典当行的,是干集资的。我一共损失5.8万元。

9、被害人李七×的陈述,20118月,我听李一×说侯方方借钱,干典当行等生意,答应一个月给10%利息。20118月下旬,我到李一×家给了她现金4万元,到20119月份,李一×说侯方方还要用钱,我又从家拿了4万元现金给了她。大概在12月份,侯方方和她的公公婆婆都找不到了,人跑了钱还不了了,我们才知道侯方方是集资诈骗。

10、被害人邵二×的陈述,20118月,我和李一×见面,她说侯方方集资和别人干典当行等生意,答应一个月给1毛钱利息,之后我到李一×家给了她现金6万元。后来我听说出事了,侯方方跑了钱还不了了。我大约在20119月、11月得过两次利息,一次是6000元,一次是10200元,实际损失43800元。

11、被害人李九×的陈述,20119月份,马二×找到我,和我说她婆家的一个亲戚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让我投点钱,每个月给10%的利息,我将14万元给了马二×,马二×随手就给了李一×。到了快过年的时候,宋八×和我说,投钱这事她家被骗了,李一×将钱给一个叫侯方方的女子了。我借出14万元,已经拿了35000元利息,实际损失105000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九×提供的金额为14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以及被害人李九×银行卡账户明细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2、被害人刘九×的陈述,2011824日上午,我儿子刘十一×开车带着我到宋五×家,我给他送去现金20万元。转天2011825日,宋五×的儿子宋八×给写的20万元收条,到12月底,宋五×跟我说,借的钱让人家给骗了,到现在我借给宋五×20万元也没还。期间我得了3万元利息,实际被骗损失17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刘九×提供金额为20万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3、被害人马三×的陈述,201110月初,我听李一×说侯方方干典当行在银行押了4000万,现在还要购买门脸,资金周转不开,给她凑点钱,每个月侯方方给1毛钱的利息,我回到家就将10万现金给了李一×,转天李一×告诉我钱已经给了侯方方。过了34天,我又从我父亲那里拿了10万现金给了李一×。之后,我又从我父亲那里拿了7万现金给了李一×。又过了几天侯方方给我打电话,让我再给她凑点钱,第一次在李一×家,我给了她5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下河头村加油站附近,我给了侯方方2万元现金。后来才知道侯方方根本就没有典当行,她借钱就是集资,侯方方把我们给骗了,扣除我得的利息,实际损失32.8万元。

14、被害人胡一×的陈述,2011920日左右,宋八×的妻子马二×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一个比较好的项目,将钱借出去,每个月给10%的利息。到了926日宋八×就来到我家,我将2万元现金给了宋八×,在随后的半个月时间里,我先后给了宋八×4次钱,给了两次3万元现金,给了一次2万元现金,给了一次4万元现金。在122日我又借给宋八×5万元,又过了几天我再次问宋八×,宋八×和我说,从他那借钱的那个人现在跑了。扣除我得的利息,我实际损失16.44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胡一×提供金额共计19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四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5、被害人边一×的陈述,201111月份,我听边三×说,李一×帮别人借钱,人家干典当行,答应一个月给10%高额利息。117日上午,我从东堤的农业银行取出3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李一×。后来听说是被一个叫侯方方的给骗了。到今年521日,李一×给了我2万元现金,实际被骗损失1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边一×提供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6、被害人宋二×的陈述,我通过李一×介绍,把钱借给了侯方方,2011829日,我从我爱人侯二×银行卡内将20万元转账给尹辉名下的银行账号里,分4笔,每笔5万元。当初侯方方承诺每月返给我10%利息,现在一共给了我利息4万多元,我后来又从这利息里拿出了3万元现金再次借给了侯方方,实际被骗损失19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宋二×提供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被害人宋二×银行卡开户信息、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7、被害人边三×的陈述,20118月份宋五×和他媳妇李一×找我借钱。823日上午,我将10万元钱给了宋五×923日李一×在她家给了我6000元利息和3万元本金。我让李一×10天之内将7万元本金还我,随后几天,李一×还给我2万元现金。20121月,他们说将钱借给一个叫侯方方的,侯方方当初说自己是干典当行的,现在侯方方找不到了。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边三×提供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8、被害人安二×的陈述,20118月下旬李一×找我借钱,说每个月给10%的利息,让徐一×也借李一×点钱,于是我拿了3.5万元,徐一×拿了1.5万元,我们俩凑了5万元现金,我将钱给李一×送去了。到了9月底,徐一×把她的1.5万元本金要了回来。转天李一×还找我借钱,我凑了5000元给了她。在随后的一个月里,我又先后三次借给李一×6万元,徐一×也先后两次借给了李一×5万元,李一×把借条都给我们俩打在了一起。到了11月底,李一×说,她把钱都给了侯方方,大家都被骗了,我借给李一×10万元钱,实际损失88500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安二×提供金额共计1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两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19、被害人李八×的陈述,我一共借给李一×3万元,还了我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

20、被害人徐一×的陈述,我一共借给李一×5万元,还了我5000元,实际损失4.5万元。

21、被害人马一×的陈述,我一共借给李一×27万元,她分几次一共给了我4.8万元的利息,实际损失22.2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马一×提供金额共计26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三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2、证人宋八×的证言,李一×是我母亲,我向马一×、顾一×、李九×、胡一×借过钱,借的钱都被我母亲李一×转借给侯方方了,借钱时我说给的利息一般都是月利息10%

(五)涉及被害人宋一×、姚一×、宋三×部分。自20116月至11月,被告人侯方方以开办典当行的名义,并以承诺月息10%为诱饵,直接或通过曹一×、李一×向宋一×等三人进行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造成宋一×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4.3万元。

1、被害人宋一×的陈述,20116月底,曹一×找我说侯方方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让我投资点钱,每个月给10%的利息,我给了曹一×5万元现金。到了7月底,曹一×给了我5000元利息,于是我又给了曹一×10万元现金,过了两天我又给了曹一×5万元现金。8月底曹一×给了我15000元利息,9月底曹一×给了我2万元利息,10月底曹一×给了我2万元利息。20119月初,李一×找到我,想从我这借点钱,说每个月给我10%的利息,于是我就借给李一×5万元现金,到了10月初的时候李一×给了我5000元利息,在这期间我就知道了李一×找我借钱是给侯方方干典当行用。李一×给完我利息后几天,她又来借钱,并且说这钱是侯方方干典当行用,于是我又给了李一×10万元钱。到了11月初,李一×给了我15000元利息。2011830日,李一×找到我女儿宋三×,向我女儿借了5万元,每个月给我女儿10%的利息,到了930日,李一×给了宋三×5000元利息,过了几天李一×又从宋三×那里借走了10万元,到了11月初李一×给了宋三×15000元利息。201110月初,侯方方又找到我妻子姚一×,从她手中又借走了7万元,也说是干典当行用,每个月给10%的利息。到了11月初,侯方方给了姚一×7000元利息。我和宋三×、姚一×一家三口人,一共借给侯方方91万元,拿到了16.7万元的利息,实际损失74.3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宋一×提供金额共计91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三张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姚一×的陈述,20116月底,曹一×多次找我丈夫宋一×,说侯方方干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让宋一×投资点钱,每个月给10%的利息,于是宋一×给了曹一×5万元现金。到了8月初宋一×又分两次给了曹一×15万元现金。20119月初李一×找到宋一×,说借点钱,每个月给10%的利息,于是宋一×就借给李一×5万元现金,后来我们知道李一×找宋一×借的钱是给侯方方干典当行用。到了10月初,李一×又找宋一×来借钱,并且说这钱是侯方方干典当行用,于是宋一×又给了李一×10万元。2011830日,李一×找到我女儿宋三×,向我女儿借了5万元,每个月给我女儿10%的利息。到了10月初,李一×又从宋三×那里借走了10万元。20119月底,侯方方来到我家让我借给她点钱,说干典当行,每个月给10%的利息,还说可以把房本押给我。我就和宋一×商量后就同意借给侯方方20万元,当时给的是现金,侯方方到我家来拿的。10月中旬的时候,侯方方又来我家找我,于是我又借给她7万元现金。到了10月底,侯方方给了我7000元现金,说是那7万元的利息。在随后的十几天里我陆续借给了侯方方26万元。20111114日,侯方方把宋一×借给李一×15万元、借给曹一×20万元和宋三×借给李一×I5万元,还有我借给她的7万元,给我们写了一张总的借条,一共57万元,剩下我借给侯方方的26万元,她又给我写了一张汇总借条,今借宋一×人民币26万元。又过了几天,侯方方又给我打电话借钱,于是我又借给侯方方8万元钱,时间是20111129日。在12月底时,我们就找不到侯方方了。

3、被害人宋三×的陈述,20118月底,李一×找到我,让我借她点钱,说每个月给我10%的利息。2011830日,我将5万元现金给李一×送去了,到了9月底,李一×给了我5000元利息。过了两天李一×又找我借钱,于是我就又借给她10万元现金。后来知道我们的钱都借给侯方方了。到了10月底,李一×给了我15000元的利息。到了11月份,我父亲和我继母两个人找侯方方,侯方方把我们借给她的钱给我父亲写了一张总的借条,里面也包括我通过李一×借给侯方方的15万元。我借出15万元,得到了2万元利息,实际损失13万元,但我借出的钱都转到我父亲宋一×名下了。

(六)涉及朱二×部分。自20098月至201111月,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开办典当行及对外放贷等名义,并以支付10%15%的月利息为诱饵,向朱二×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朱二×钱款共计人民币128.6万元。

1、被害人朱二×的陈述,200989月份我通过曹二×认识的侯方方,侯方方跟我说是干放贷的,让我为其当电话接线员接听放贷业务电话,我干了约有三四个月后侯方方找到我借钱,说她要干典当行并且放贷需要资金,侯方方答应给10%15%的月利息,后来我就陆续开始借钱给侯方方,到期就返还本金和利息,每次我借钱给侯方方,侯方方都给我写借条,一直到201111月,侯方方就不再返款了,当时侯方方已经欠我的借款本金128.6万元。20111213日下午,侯方方和她父亲侯一×找到我,侯方方跟我对账后,将我手中之前侯方方找我每次借款所打的借条收走,给我打了一张借款128.6万元的借条。我在后来搬家时又找出两张侯方方借款的借条,共计20万元借款,再没有侯方方署名的其他借条了。尹辉是和侯方方一起来我家取钱或送款,也有在侯方方和我联系后,尹辉自己来我家取钱或送款的,尹辉单独来取款时,由尹辉当场打下借条,但签的是侯方方的名字,事后我再找侯方方亲自确认后,由侯方方重新给我打借条,并将尹辉所打的借条撕毁。我受雇侯方方接听电话的内容就是询问房屋抵押、汽车抵押、企业资产抵押相关利息的内容。侯方方曾跟我说她在报纸上打借贷的广告了,电话号码就登载在广告上面,当时她是让尹辉去具体办理的广告手续。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朱二×提供金额共计148.6万元的借条三张、朱二×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侯方方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证人侯一×的证言。20111210日左右,我曾和侯方方到刘园地铁站与朱二×见面后,侯方方给朱二×打了借条。

(七)涉及安三×部分。20118月期间,被告人侯方方以开办典当行等名义,以支付2%的月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安三×集资的方式,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安三×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1、被害人安三×的陈述,201188日中午,侯方方的公公安一×到李十一×家中找到李十一×借钱,李十一×借给了安一×10万元钱,当时我正好到李十一×家中串门,于是安一×也找我借钱,说他儿子开了一个典当行,办营业执照需要用钱,借款一年并给我2%的月利息,于是我就回家去取了5万元后又回到李十一×家中,并且把钱交给安一×,当时我叫安一×给写借条,安一×称不会写,让我和李十一×到他家,叫侯方方给写借条,于是我和李十一×就去了安一×家,安一×的儿媳侯方方给我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月利息2%,借款限期为一年的借条,从借款至今安一×、侯方方未返还过本金和给付任何利息。这期间尹辉没有参与。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安三×提交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证人李十一×的证言,钱是安一×向我们借的,我与安三×一起到安一×家中,将钱借给侯方方,由侯方方分别为我和安三×打下借条。

3、证人安一×的证言。我曾经在2011年夏天的时候,为侯方方到李十一×家借过钱,李十一×和安三×跟我到家将钱交给侯方方,由侯方方给她们打的借条。李十一×借给侯方方的金额是10万元,安三×借给侯方方的金额是5万元。

(八)涉及李十一×部分。20118月期间,被告人侯方方以开办典当行等名义,以支付3%的月利息为诱饵,通过向李十一×集资的方式,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李十一×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被害人李十一×的陈述,201188日中午,安一×到我家找我借钱,说儿子开了一个典当行,办理营业执照用钱,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给3%的月利息,我当时给了安一×10万元,当时安三×来我家串门,安一×找安三×借款5万元,当时我叫安一×给打借条,安一×说不会写,叫我去他家,叫儿媳妇侯方方给写借条,于是我和安三×就跟随安一×到其家中,由侯方方给我写了一张借款10万元,限期一年,利息3%的借条,从借钱至现在,安一×、侯方方一直未返还利息和10万元本金。这期间尹辉没有参与。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十一×提供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证人安三×的证言,钱是由安一×向我们借的,我与李十一×一起到安一×家中,将钱借给侯方方,由侯方方分别为我和李十一×打下借条。

(九)涉及张一×部分。20117月期间,被告人侯方方以开办典当行及对外放贷等名义,以支付10%的月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张一×集资的方式,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张一×钱款共计人民币219.2万元。

被害人张一×的陈述,侯方方是我邻居,2011719日,侯方方找到我借钱说她认识很多企业,有很多都缺钱,他们谁用钱,侯方方就把钱借给谁,并且自己开典当行也缺钱,答应给10%的月利息,承诺借期为一至两个月,我当时将9万元现金交给侯方方,侯方方给我打了借条,但是借条是打给我爱人李十二×的。过了一个月,侯方方返还了1.4万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2011910日侯方方再次从我这里借走了现金25万元,并打下借条,后侯方方给了我2万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20111013日侯方方再次从我这借走了25万元,当场打下借条,至今未给利息,未归还本金。20117月份,侯方方再次找我借钱,当时我手里没钱,于是侯方方就提出让我把房子抵押给侯方方的典当行贷出钱来,如果用钱侯方方先借给我,等贷款钱下来再还给她,201181日和2日,侯方方转账借给我15万元和7.1万元,是转到我儿子李十三×账户上的,借款利息是8%,侯方方帮我将李十三×在南开区的房子抵押,办理的贷款,201111月底,房屋贷款的80万元下来后,我把30万元左右还给了侯方方,包括那22.1万和7万多元利息,而侯方方又把剩下的50万元借走,当场打下借条,至今利息和本金均未归还。2011121日侯方方从我这借走12.6万元,至今本金和利息均未还。20111121日侯方方到我家找我借钱,我说我没钱,侯方方提出帮我办理房子抵押贷款,于是我将朋友李十四×的房本身份证等物品交给侯方方,侯方方为我在私人处抵押借款110万元,当时从借款人那直接做掉20万元利息,后侯方方将剩下的90万元钱借走,答应给10%的月息,并当场打下借条,两个月后,我还给借款人17.6万利息,现在我已将这110万借款还清,而侯方方所借的90万元至今未还本金及利息。我的实际损失为219.2万元。期间尹辉没有参与过。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张一×提供借条复印件六张以及张一×之子李十三×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明细和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十)涉及刘三×部分。自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开办典当行的名义,以支付10%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刘三×集资的方式,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刘三×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17.7万元。

1、被害人刘三×的陈述,200912月,侯方方找到我借钱说在南开区白堤路干典当行,需要资金,承诺10%的月息,并且侯方方为了取得我的信任,带我到南开区白堤路×典当行看了看,跟我说是与人合伙开办的,于是我才将钱借给侯方方,侯方方先后从我这里借款的数额我已经记不清楚,侯方方每次借款均打下借条。当时我从刘四×、刘十二×、董一×、金二×、李十五×、李十六×、刘十三×、梁一×处借过钱,除了刘十二×的借款是无偿使用外;剩下人我都承诺给他们10%的月息。期间侯方方也向我返还本金和利息,我将返还的本金和利息再返还给刘四×、董一×、金二×、李十五×、李十六×、刘十三×、梁一×他们。经过核对,我借董一×30万元未还;借刘十二×30万元未还;借金二×50万元,还了20万元,还差30万元未还;借李十五×120万元,还了60万元,还差60万元未还;借李十六×20万元,还了14万元,还差6万元未还;借梁一×10万元,还了5.5万元,还差4.5万元没还;借刘十三×1.8万元,还了0.4万元,还差1.4万元没还;这些钱款,加上我自己的100万元,和我二姐刘四×150多万元欠款,实际的本金损失大概是在420万左右。201112月底,侯方方找到我,给我写了一个867万元的借条及侯方方将北辰区精品鉴筑熙景园住房变卖给我房款86万元的收条,并将之前所打借条全部收走,后来我才知道上述房屋是侯方方租赁来的。在侯方方向我借钱的这期间,侯方方以公司感谢我借钱给公司周转,为我及家人安排了云南、泰国、大连、西藏等地的旅游四次,旅游费用由侯方方承担,具体金额我不清楚。尹辉是和侯方方一起来我家取钱或送款,也有在侯方方和我联系后,尹辉自己来我家取钱或送款的,尹辉单独来取款时,由尹辉当场打下借条,但签自己的名字居多,签侯方方的名字较少,尹辉取钱走后我会和侯方方电话联系确认,但是尹辉也曾单独找我借款13万元,说是自己用,具体用途尹辉未说,并且打下借条,后我与侯方方电话核实,侯方方也表示不知道尹辉单独借钱的情况。20114月,我向法院起诉尹辉还钱,尹辉当庭说是替侯方方借的钱,不是他借的,但是法院已判令尹辉还钱。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刘三×提供的借条及收条复印件各一张及收款人为侯方方的存款凭条十五张、证人侯一×提供的被告人侯方方收回的借条二十八张及收款人为被害人刘三×的存款凭条二十一张、被告人尹辉提供账目记载情况及收款人为刘三×的存款凭条九张以及被害人刘三×名下银行卡、被告人侯方方名下银行卡、被告人尹辉名下银行卡的账户明细和交易凭证的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刘四×的陈述,刘三×是我妹妹,当时刘三×跟我说,侯方方到处找人借钱然后给高额利息,并且刘三×还说侯方方是干典当行,干工程的,还钱没问题,于是我就在刘三×的介绍下跟侯方方见面了。2011825日前后,侯方方来到我家找我借钱,说工程需要急用钱,让我帮忙借钱,说是就借用一个月,我就相信了。2011826日开始,我先后将229万元借给刘三×,包括我自己的59万元,还有张二×50万、张三×40万、王四×50万、张四×20万、赵一×10万,通过刘三×转借给侯方方。侯方方将利息返给刘三×,刘三×再返给我,一共返给我大概70多万的利息,其中我自己留下了24.8万元,剩下的都分给了张二×10万、张三×10.5万、王四×19.9万、张四×3万、赵一×2万,现在刘三×还欠我158.8万元未还,其中包括我自己的34.2万元。

3、被害人牛二×的陈述,我是张二×的妻子,刘四×从张二×那里借款50万元,月息10%,后还款10万元,还有40万元本金未还。

4、被害人张四×的陈述,2011年过完年,我哥张五×找我借钱,说侯方方开了个典当行,让我拿钱投进去,月息10个点,后来我陆续借给张五×20万元,期间我哥张五×返给我的利息有3万元,现在还欠我17万。

5、被害人张三×的陈述,我老姨刘三×跟我说侯方方干工程急需用钱,让我帮忙借钱,说用一个月,月息10%。一共借给老姨刘三×40万,月息10%,刘三×后来还款10.5万元,还有29.5万元本金未还。

6、被害人王四×的陈述,201012月,刘四×从我这里借走50万元,月息10%,她说把钱给一个叫侯方方的人。后还款19.9万元,还有30.1万元本金未还。

7、被害人赵一×的陈述,2011年春节,刘四×说她认识一个叫侯方方的到处找人借钱然后给10%的高息,侯方方是干典当行的,还有工程,还钱肯定没问题。20113月,刘四×从我这里借走了10万元,月息10%,后还款2万元,还有8万元本金未还。

8、被害人彭一×的陈述,201145月份,刘三×和她丈夫到我家借钱,刘三×说她干了一个典当行,让我们投10万,每月返5000元。后来我就先后给了刘三×10万元,期间向我返还利息4万元。

9、被害人刘十二×的陈述,201145月份,刘三×到我家说她朋友用点钱,月息10%,几天就还,后来我给了她30万现金,刘三×还给我9万元钱打到我儿子的农行卡上,现在还差我21万元。

10、被害人李十五×的陈述,20114月初,刘三×到我们家,说她朋友干了一个典当行,挺挣钱,你要有钱可以给我,还说给10%的利息,后来我就借给了刘三×120万元,到现在还欠我60万元。

11、证人李十七×的证言。我在2003年至2011年负责过×典当行的工作,2011×典当行被×控股集团收购,我不认识侯方方、尹辉、安四×等人。

12、证人王五×的证言。我是天津市×典当行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的时候天津市×典当行有限公司的法人由原来的吴一×变更为孙二×。相关事实并有证人王五×提交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天津市×典当行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十一)涉及刘四×部分。20118月间,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干工程的名义,并以支付10%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刘四×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刘四×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8万元。

1、被害人刘四×的陈述,2011820日,侯方方单独找我借钱说是工地上急用钱,先后两次从我这借走65万元,这里包括我找杜一×、李十八×、高一×、郭一×、赵二×、张四×那借来的49万和我自己的16万元本金,侯方方至今未还。相关事实并有证人张五×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刘四×提交金额共计6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两张和被害人刘四×名下银行卡的账户明细、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赵一×的陈述,刘四×爱人张五×为侯方方从我这里借款4万元,至今未还。

3、被害人李十八×的陈述,刘四×的爱人张五×找我借钱,月息10%201110月,我将10万现金交给张五×,张五×的爱人刘四×也在场,后来给了2万利息,8万至今未还,损失8万元。

4、被害人杜一×的陈述,20118月,刘四×的爱人张五×从我这里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

5、被害人郭一×的陈述,刘四×的爱人张五×从我这里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

6、被害人高一×的陈述,刘四×的爱人张五×从我这里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

(十二)涉及徐二×部分。201112月期间,被告人侯方方以倒房产、养挖掘机等名义,以支付2%的月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徐二×借款的方式,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徐二×钱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

被害人徐二×的陈述,我是通过安五×认识的侯方方,后来和侯方方相处的关系比较好,侯方方跟我借款时说自己和对象安四×在塘沽倒房地产,养两个挖掘机,挺挣钱的,但是现在资金有问题,需要借钱,承诺给我2%的月利息。2011121日,我先后分两次借给侯方方61万元,侯方方当时在我家给我打下借条,后来我让侯方方还钱,侯方方称没钱,要等房子和汽车变卖之后,把钱再还给我,于是就给我打了两张抵押声明,将双街柴楼的房产和三菱越野车抵押给我,我和侯方方没有其他约定。到现在侯方方也没给我返还过利息和本金。侯方方曾经用自己的银行卡给我转账过3000元,这3000元包括我给侯方方代缴的电话费,给侯方方母亲看病的1000元和侯方方在我家的日常花销。我与侯方方之间就还款事宜没有任何特殊约定。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徐二×提供金额共计61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两张以及抵押声明复印件两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十三)涉及李十九×、赵三×部分。201112月间,被告人侯方方以资金周转为名义,并以支付10%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李十九×、赵三×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李十九×、赵三×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被害人李十九×的陈述,201111月份通过赵五×认识的侯方方,后侯方方开始向我借款。20111110日向我借款20万元,承诺10%的利息,在京津公路北仓大桥附近交款,侯方方打了一个借条,借款人写的是赵四×(赵三×的曾用名),当时侯方方承诺将奔驰汽车抵押给我,给了我车辆行驶证等手续。20111115日侯方方在赵五×家向我借款25万元,承诺10%的利息。侯方方给我打了一个借条,同时承诺将三菱吉普车抵押给我,并将两辆汽车的抵押情况一并写入借条中,当天就把三菱吉普车和行车证给了我。20111125日侯方方向我借款,我在农商银行西青区新华道分理处将10万元现金打到侯方方的农商银行账户内,当时双方未见面,未写借条。20111130日侯方方在赵五×家向我借款20万元,并将上次汇款的10万元一同写入一张借条,共计数额为3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侯方方向我总计借款金额为75万。我将侯方方的奔驰汽车变卖获款19万元,并且安四×6万元将三菱吉普车赎回。我的实际损失50万元。后来因为侯方方没有偿还能力,我和安五×达成协议,把侯方方欠我的钱转由安五×偿还,侯方方给安五×打了借条,我给侯方方写了一张声明。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十九×提交金额共计7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四张、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对账单各一张以及声明一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赵三×的陈述,我的曾用名是赵四×,我听赵五×说侯方方因经营公司过程中资金周转不开而向他人借款。我借给侯方方10万元,承诺10%利息。侯方方至今未返还欠款,我实际损失10万元。侯方方给赵四×打的一张20万元借条实为侯方方向李十九×借款时所打,钱款系李十九×所有。

3、证人安五×的证言。因侯方方急用钱,让我帮着找人借款,我就介绍李十九×、赵三×给侯方方认识,后侯方方开始向李十九×、赵三×借款。201111月份左右侯方方先后向李十九×借款70万元,向赵三×借款10万元。侯方方将奔驰汽车及三菱吉普车抵押给李十九×,李十九×将奔驰汽车变卖得到19万元还款,安四×给李十九×6万元将三菱吉普车赎回。侯方方给安五×打了61万元借条,侯方方目前欠李十九×45万元、赵三×10万元未还。

(十四)涉及刘二×、曹四×部分。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对外放贷、开办典当行的名义,以支付4%12%的年利息为诱饵,通过刘二×、曹四×集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刘二×、曹四×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2万元。

1、被害人刘二×的陈述,2009年春天通过曹一×认识的侯方方,侯方方先后以借钱放贷、收购典当行等为理由向我老伴曹四×借款,侯方方在与曹四×借款往来中所打的借条上被借款人均写的是我刘二×的名字。自2009年春天至201168日共给侯方方借款十多次,每次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均为现金交易,年利息在4分至12分不等,没有账目记载。每次由侯方方或者尹辉来家取款,尹辉取款打借条时有时签侯方方名字,有时签尹辉本人名字。因曹四×患病现已无法说话,不能陈述具体的借款经过。我提供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金额为412万元,是侯方方20111113日所写;另一张借条金额为40万元,是侯方方2011530日所写。我和曹四×向侯方方借款的来源为自有存款300万元,其余款项为向他人的借款。曹四×曾向孙三×借款13万元、向肖一×借款10万元、向李二十×借款10万元、向刘十四×借款7万元、向牛三×借款10万元、向任一×借款30万元、向李二十一×借款10万元、向计一×借款31万元、向杨二×借款47.7万元、向郭二×借款28万元。现我已将大部分向他人的借款自行还清并收回借条。目前欠杨二×8万余元、计一×24万元未还。我实际损失为452万元。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刘二×提交金额共计452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两张以及被害人刘二×偿还他人借款后收回的借条九张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被害人计一×陈述,我与刘二×、曹四×在下乡时相识,一直保持联系。在2010年底,曹四×称亲戚用钱向我分三次借款共计现金31万元,年息一分五厘,后我向刘二×要回现金7万元用于装修房屋。现刘二×欠我24万元未还。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计一×提交的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3、证人牛三×的证言。我与刘二×是邻居,201156月份,刘二×以儿子买房为由向我借款现金10万元,无利息。目前借款巳还清,借条在刘二×处。

4、证人刘十四×的证言。我是刘二×的哥哥,2011年初刘二×向我借款现金7万元,年息一分五厘。现借款已还清,借条在刘二×处。

5、证人赵六×的证言。我是任一×之妻,租赁刘二×的房子经营超市。201156月份,刘二×以孩子买房为由向我分两次借款共计现金30万元。目前借款已还清,借条在刘二×处。

6、证人李二十一×的证言。我和刘二×是以前的老邻居,大概2011年的时候刘二×说家里有事急用钱,我凑了10万元现金在青光小学门口交给了刘二×,后来刘二×已经将这笔钱还给我了。我是在刘二×家被骗出事后才听说侯方方这个人的,但不认识尹辉。

7、证人肖一×的证言。20114月,我跟刘二×见面时他跟我说有钱可以借给他,他给1.5%的月利息,后来刘二×妻子曹四×说给2%月利息,后来我拿着银行卡由刘二×的儿媳妇带着去银行转了10万元给他,后来刘二×把这笔钱还清了。

8、证人郭二×的证言。20112月左右,刘二×一共从我这分两次借走28万元,之后我才知道是刘二×借给侯方方集资用了。大概20127月份前后,刘二×将这笔钱都还给我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联系被害人杨二×后,其本人称刘二×已将全部款项还清,不需要再进行调查,后公安机关多次与其联系,其本人称不方便与民警见面。被害人刘二×在陈述中讲到的曾向孙三×和李二十×二人借款,经再次向刘二×询问得知,该二人系刘二×爱人曹四×朋友,现曹四×因脑出血丧失语言表达能力,刘二×无法提供该二人的详细情况。

(十五)涉及李二十二×部分。20116月期间,被告人侯方方以在北京有买卖急用钱为借口,从李二十二×处诈骗钱款。截至案发,骗取李二十二×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害人李二十二×陈述,20116月期间,侯方方到我家来找我借钱,说她在北京有买卖急用钱,我就借给了她20万元,后来她还给我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这当中我没有收到过侯方方还给我的利息和本金。相关事实并有被害人李二十二×提供金额为20万元的欠条复印件一张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二、其他证人证言

1、证人侯一×的证言。侯方方和尹辉一起干放贷。我和侯方方在天津市北辰区柴楼新庄园竹园各有一套住房。这两套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均是侯方方,大概是在200912月份购买的,具体日期我就记不清了。我是从20103月份搬到双街柴楼竹园住时,发现她和尹辉天天在一起,当时还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直到他们放贷的事情闹出来后,有一天尹辉他妈妈,就是我三妹妹侯三×,找侯方方,给侯方方跪下了,说尹辉跟她干了两年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挣什么钱,还闹出这么大的事,侯方方反问她,没挣着钱,你们看看你们吃的用的,和以前比比,侯三×什么也没有说,站起来就走了,从此后我们两家就生分了。在事发前有一次我们在一起吃饭,看到尹辉手中有许多银行卡,侯方方说有她的卡也在尹辉手中,我问他俩在干什么呢,尹辉不让我管,我就不再问了。事发后,我问过侯方方,她说她找那些人筹集来钱,交给尹辉,给这些人返利息、本金,钱都经过尹辉的手。侯方方说钱都被一个叫王六×的王庆坨人骗走了。我问侯方方为什么不报案,她说在王庆坨报过,警察没有受理。关于王六×的基本情况我也问过侯方方,她没有说上来。事后我意识到她还在骗我。因为我问过她,你把钱给王六×,为什么拿不出来手续,王六×长什么样子,她都答不上来。2011124日,侯方方给我打电话说欠人家钱,现在在河头派出所了,我到那看见十几个人在派出所找侯方方要钱,还看见安五×和曹二×也在,民警让我们自己解决。在侯方方从河头派出所回来之后,经常有人到我家来要钱,有的要钱的人在我家不走,我就帮助侯方方写了借条。我给刘三×写了两张借条,一张是800多万元的借条,一张是330万元的借条,我给刘一×写了一张200多万元钱的借条,都是侯方方在借条上签的字。侯方方给朱二×写过借条,那是在20111210号左右,在刘园地铁站见面,我跟侯方方去的。201112月中旬,宋五×与侯方方谈话时我听到侯方方开典当行的事。我问过侯方方,你说你开典当行,在哪里开,开哪里去了,你拿什么开,你有那么多钱吗,侯方方就是不说话。

2、证人安四×的证言。侯方方是我前妻,我和她于20123月离婚了。我知道侯方方借钱的事,这是她和尹辉一起干的,她几乎每天都和尹辉出去。侯方方和尹辉往外放钱。放钱就是押别人的东西,把钱借给别人,从中得到一些利息。侯方方和尹辉大约从2010年初开始干的。2010年侯方方和尹辉借钱放贷之前,我知道侯方方自己有10万元左右,她姥姥的20万元也在她那里,所以她那时候也就是有30万元左右。2009年至今,我一共有10多张银行卡,有农业银行的卡4张,有建设银行的卡2张,有工商银行的卡2张,其余的就是邮政储蓄的卡了。卡号为622××1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这张卡是我在20103月份左右开的。我消费用这张卡。有时候侯方方也用这张卡存大额资金,20115月份我把这张银行卡给侯方方了,现在不知道这个卡在哪里。20098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道支行开的卡号为622××14银行卡,当时侯方方给我4万元钱,她让我存银行里,我就开了这个卡,存了她给我的4万元钱,之后我就把卡给她了,现在我也不知道那张卡在哪里。大约2010年,侯方方让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了一张卡号为622××12的储蓄卡,她存钱用,开了卡之后就放在她那里,她存钱取钱用。我没有用过这个卡,现在我也不知道那张卡在哪。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2××14银行卡,我忘记什么时间开的户了,这张卡是我和侯方方去银行开的户,开户之后,侯方方就把这个卡拿走了,现在我也不知道那张卡在哪。当初我在北辰区河头储蓄所工作时有一张邮政储蓄工资卡,我在那里辞职后工资卡被我扔了。其余的邮政储蓄卡不知道哪去了。侯方方那里至少有我两张邮政储蓄卡。侯方方平时经常说瞎话,她和尹辉没有开办过典当行,他们胡说的。2009年到2010年我住过南开区时代奥城17号楼××号,是我租的公寓式一室,屋里有一些简单的办公家具。尹辉和侯一×有那的门钥匙。2010年夏天,尹辉叫我和他一起去河西区黑牛城道附近一户人家,他和我说有一个客户需要10万元钱,已经谈好了18%的利息,但不知道手续怎么办,让我跟着去一趟,另外连看看那个人怎么样,能不能放款。我问侯方方,侯方方说你和尹辉一起去吧。我开车和尹辉到了那个人的家中,那个人用他的房子做抵押,人挺老实,我们去王顶堤津房置换办挂牌手续,后来尹辉告诉我钱已经给了。2010年下半年,侯方方和尹辉在《假日100》报纸上登了放款的广告,内容就是短期拆借和电话号码。后来侯方方和我说有一个王庆坨口音的人骗走了她1000多万元钱。她和我说,她和她爸爸在武清区王庆坨派出所报警了。侯方方说那个人是通过青光村的一个老奶奶认识的,还说那个人在河西区有办公室,电话号码不记得了。我说去查那个人的电话号码,她不去。我说可以给骗你钱的人画像,找那个人,她没有说话。我一看侯方方说被骗的事可能又说瞎话了,就不想管了。我不知道侯方方给过谁大量的资金,但我想侯方方可能把钱给了一个与她相好的人。但她不说,尹辉也得到了一些钱,但不会太多。侯方方和尹辉的关系非常好。201210月份的一天,我听别人说侯方方从宋九×那里借了不少钱,一个月的利息就有几十万。我知道这事后找到侯方方,侯方方不承认,我生气了就没再问。我家是2011年买的保险柜,保险柜里最多也就放三、五万元钱。保险柜放在客厅里,钥匙放在冰箱里,当时我们和我父亲住在一起,我爸爸也用那个保险柜,我爸爸放一些户口本、保险单等物品,我家里人都能开那个保险柜,只有我妈妈不会开,买保险柜之后不到半年的时间,我和侯方方搬家到了柴楼新庄园竹园,保险柜就放在东堤村我爸爸家里,侯方方就不用了。现在保险柜里没有钱了。我不知道保险柜在哪。我和侯方方有三套房子,在双街柴楼新庄园竹园有两套房子,分别是竹园7号楼×号和×号两套房子,房子登记都是侯方方的名字,每套房子首付11万元左右,按揭贷款,都是她的钱买的房子。2010年侯方方在塘沽区工农村万通上北欣欣家园买了一套楼房,房子登记的是我的名字,是侯方方用她的银行卡交了40多万元首付款,按揭贷款,总房款是130万元左右,具体我忘了,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房屋手续。侯方方用她爸爸的卖房款交的柴楼新庄园7号楼××号两套房子的首付款,侯方方还贷款,房子归她爸爸一套,归我们一套。侯方方用和尹辉一起做拆借赚来的钱买的塘沽区工农村万通上北欣欣家园房子。买塘沽的房子时,因为侯方方在柴楼那里已经有一套房子了,只能写我的名字。买三菱汽车是用我的钱买的,应该写我的名字,买奔驰汽车的时候,我和侯方方一起去的,但侯方方没带身份证,就用我的身份证登记了我的名字,买奔驰汽车一共25万多元钱,是全额付款。后来侯方方把三菱汽车卖了,把奔驰汽车也卖了,还人家钱了。尹辉用他和侯方方做拆借的钱买过什么我不知道。

3、证人安一×的证言。2011年天热的时候,侯方方通过我找李十一×和安三×弟弟安六×借过钱。李十一×拿了10万元跟着我到我家,把10万元给了侯方方,他们定好利息是百分之三,侯方方给李十一×写了一张借条。2011年天热的一天下午,侯方方来到我家,我问她用钱吗,她说用钱,我就给安六×打电话,安六×到我家来给了侯方方5万元,侯方方给他写了一张借条。然后安六×给他姐姐安三×打电话,之后安三×也拿来5万元交给了侯方方,侯方方答应给他们的利息是百分之二。侯方方给安三×写了一张借条。侯方方借李十一×、安三×、安六×的钱没有还。侯方方和我讲她开了一家典当行,经常给别人抵押贷款,谁需要钱就把汽车等物品抵押在她那里,她给别人贷款。她借人家的钱也用在典当行上。2010年侯方方和我讲的开典当行的事。我没有去过侯方方的典当行。典当行在哪我不知道。开始的时候我只知道借过李十一×、安三×、安六×等人的钱,具体借了谁的钱不知道,侯方方出事后,好多人到我家来要钱。我才知道有曹一×、李一×、李十九×、刘三×等人都借给过侯方方钱。侯方方从来没有给过我钱。也没有分给过我钱和贵重物品、房子、车。我只知道侯方方在双街镇柴楼村有两处房产,在塘沽有一处房产,侯方方的一辆三菱吉普汽车和一辆奔驰汽车都抵给李十九×了,其余的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傅一×的证言。我和尹辉是初中同学,这些年一直关系不错,20129月份,尹辉给我打来电话,提出找我借2万元还贷款。当时我就同意了,我从农行南开区支行给尹辉的农行卡存入2万元,201210月份前后,尹辉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归还了2万元。我在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任出境部经理。侯方方所说的禾禾就是我本人,是我给她办理的旅游的相关事宜。尹辉介绍给我认识的侯方方,当时尹辉并没有说他与侯方方的关系,就说是要咨询办理一些旅游方面的事宜。我也是在侯方方来公司找我办理旅游业务交款的时候,才见到侯方方本人的。侯方方找我办理过三回旅游业务,一回是去泰国,一回是去云南,还有一回是去大连。办理去云南旅游业务是在2010年的时候,在南开区双鹿大厦的门店办的手续。侯方方不是给她自己报的名,是给别人报的名,后来侯方方用短信的形式将那俩人的身份证号发送到了我号码为130××的手机上,但是具体是谁的身份证号我就想不起来了。侯方方当时就和我说是为朋友办旅游的事宜和手续,并且嘱咐我要照顾一下那俩人。这两人去云南旅游团费应该是每人2480元,两个人就是4600元左右。这笔团费是侯方方缴纳的。应该是现金缴款,因为我们公司那时还没有POS机,无法刷卡。侯方方办理去泰国旅游的业务是在2011年的时候,也是在门店那办的手续。侯方方也是给两个人报的名,说是给朋友代办的。当时每个人的团费要三千多元,两个人就是七千多元左右。这笔团费是侯方方缴纳的,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侯方方办理去大连的旅游事宜应该是2011年的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侯方方是给三个人报的名,也不是给她自己报名。去大连的团费每人一千元左右,三个人应该是三千多元左右。这笔团费也是侯方方缴纳的现金。这些与侯方方办理旅行的相关合同和缴费凭证都过了保存年限销毁了。尹辉就是介绍侯方方到我这办理业务,但是具体经办的时候,尹辉并不在场。

5、证人王七×的证言。2009年春天,安四×找到我,提出他和别人参与了西站拆改的工程,需要资金,到2011年年底为止,安四×多次找我借钱,截至到目前安四×还欠着我有50多万元,具体数字我就记不清楚了。安四×找我借钱的次数太多我都记不清楚了。大多数的时候是打到安四×的本人的银行卡上,也有安四×安排我打到他的妻子侯方方和一个叫尹辉的人银行卡上。20091128日、1130日我妻子张六×用建设银行卡先后转账给尹辉17万元和转账给侯方方14.5万元,这些都是安四×向我借的钱。他已经还给我了。我借钱给安四×没有任何借款手续,安四×没有给我利息。我没有借过侯方方的钱。侯方方和尹辉没有经营过典当行。侯方方和尹辉他们不可能经营典当行,侯方方和尹辉根本没有干过典当行,我们来往的时候,也没有发现他们在哪里经营典当行。我在×典当行的时候,侯方方、尹辉和安四×去那里找过我,我给安四×介绍一个人做了抵押汽车贷款。20117月份的一天,侯方方和尹辉找到我,让我帮助侯四××典当行用房屋抵押50万元钱,抵押期限是三个月。我和同事黄一×办理了这项业务。2011829日侯方方给我打电话说,我替侯四×给你们典当行的50万元利息17500元,她让尹辉把17500元利息存到我的银行卡里,让我把17500元利息交给典当行,然后尹辉用银行卡往我的农业银行卡存入17500元,我取出来后交给了×典当行。侯四×没有把她的房子赎走,201110月份侯四×抵押的房子到期了,我就多次给侯四×打电话催缴,侯四×说抵押房屋的钱侯方方用了,我给侯方方打电话,告诉她抓紧还钱,她告诉我,她被人家骗了,已经报案了,让我替她把侯四×的债务还清,我就给了×典当行50万元钱,侯四×把房子赎走了,同事黄一×办的撤销抵押手续。侯方方没有还给我50万元,也没有答应给我利息。我没有和安四×一起经营过借贷生意。

6、证人李二十三×的证言。李十一×知道侯方方干放贷的事,她就想放点钱,从中赚点利息。20118月份的时候,侯方方说用钱,我就想起李十一×来了。当时我就让安一×去李十一×家,将侯方方用钱的事告诉了李十一×,后来李十一×10万元现金带到我家,交给了侯方方,侯方方当时给李十一×打的借条,承诺给3%的月利息。侯方方没给过李十一×利息,借的时间比较短。这10万元侯方方还没还给李十一×就被抓了。

7、证人崔一×的证言。侯方方是我表嫂。20116月在北辰区柴楼新庄园侯方方给了我一台笔记本电脑。201112月告诉我这台电脑抵一部分她欠我妈的债。侯方方欠我妈20万元。电脑我没有改动,就是拷一些我个人的东西。

8、证人吕一×的证言。我是20098月份开始在×区农业银行营业部开始干客户经理的,在20108月份我就调到别的岗位上了。在此期间,我的同学尹辉多次找我,请我帮助提取大额现金。在2011年年中我帮尹辉倒现金三次,每次的金额在10万元以里。我与尹辉没有经济往来,就是用我的卡倒钱。

9、证人郭三×的证言。20118月的一天,侯方方电话联系我,提出让我帮她将一批黄金饰品卖出去,我告诉她当时黄金价格比较低,现在卖不合适,她急需用钱干一个典当行。转天侯方方自己来了我们店里,将以前从我们×公司购买的各种黄金饰品大约有800多克都拿来了,我联系的南方的商贩同意回购黄金,商量的价格是200多元一克,转天才能给钱。侯方方把黄金饰品全部放在我这里,等钱转到我的卡上后,我就马上电话联系了侯方方,告知她20万元到了,过了两天侯方方打来了电话,让我把20万元打到她弟弟尹辉的银行卡上。

10、证人王九×的证言。2012年秋,我借给过尹辉8万元,后来尹辉通过农业银行卡转账还给我了。

11、证人杨三×的证言。20127月份的时候,刘十五×找到我家,提出自己亲属的厂子流动资金困难,需要一笔资金。经过我们商量,以刘十五×的名义从我们这里借款50万元,按照二分的月息给付利息,借款期限是6个月。说好后我就把一张建设银行卡给了刘十五×,卡内当时就有50万元。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我家急需用钱,我就找刘十五×把钱要回来了。

12、证人高二×的证言。20129月份,闫一×找我借钱偿还她家的房屋贷款。我用我对象王十×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转账借给尹辉的对象闫一×2万元,后来闫一×把这钱还给我了。

13、证人庞一×的证言。20107月份,我将位于北仓镇刘园新苑的单元房出租给一个叫尹辉的男子,租期半年,租金1万元。此房租后没有居住。

14、证人刘十五×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朋友王十一×找我借点钱做生意用,月息二分,借期半年。后来我就找我的朋友张七×,大约两天后,张七×与妻子杨三×一起到我家,在我家里,张七×把他妻子杨三×的建行卡及他们的身份证交给我,让我自己拿卡去取,借款50万元,后来我把杨三×的银行卡及他们的身份证交给王十一×,王十一×每月给1万元的利息,我再转手交给张七×,最后一次,王十一×让我到他家里,把50万元现金及利息给了我,我取回后给张七×了。

15、证人郭一×的证言。20104月的一天,王十一×找到我,提出他在海南岛干建筑工程目前需要资金,找我借钱,还说每月按照12厘给我利息。我先用我妻子的农行卡,按照王十一×提供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王十一×转了21万元,20105月的中旬,还是用我妻子的农行卡,也是按照王十一×提供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又给他打过去30万元,又过了几天,正好我妻子的姐姐周一×以前借我家的6万元还回来了,我就又给王十一×打了过去,总计我给王十一×打款57万元。20107月份的时候,让他还钱。过了几天,王十一×就把本金57万元和利息2.1万元现金一起给我送家来了。我是用我妻子周二×和她姐姐周一×的农行卡给王十一×打款的,对方户头是尹辉。我不认识尹辉,和他没有经济往来。

16、证人黄二×的证言。20119月份,李十三×电话联系我说自己家的铸铁厂需要用钱,找我借钱。我就让李十三×把银行卡拿走,告诉他密码后,他自己把钱取走了。当时我们之间没有借款的手续。大约在半个月后,李十三×在一次吃饭的过程中把9万元还给了我,给的是现金。我不认识一个叫尹辉的人,也和他没有经济往来。

17、证人于一×的证言。我和尹辉是初中的同学,20129月份的一天,尹辉电话联系我,提出找我借2万元,用于偿还贷款。过了几天,我打电话联系尹辉,问如何给他。尹辉给了我一张银行卡的卡号,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他打款2万元。过了有2个月左右,他把2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了我。

18、证人王十二×的证言。20106月份,尹辉找到我,他手里有一批柴油,倒手一下就能挣钱,向我借钱100万元,过不长时间就可以还给我。后来我就找到我的妹妹王十三×,王十三×给了我一张农业银行的卡,告诉我银行卡的密码,我就拿走了。后来我电话联系了尹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50万元给了他。后来尹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3万元的好钱打到我妹妹王十三×的银行卡里。我就把钱取出来花了。在大约2个月以后,尹辉找到我,给了我50万元的现金,我把这50万元还给了王十三×

19、证人王十三×的证言。2010年天热的时候,我的四姐王十二×找到我,提出自己急需用100万元,我当时家中就有50多万,就告诉她只有50万元你先拿走用去。大约在2010年冬天的时候,她通过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还给我了。

三、其他相关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侯方方、被告人尹辉、证人安四×、侯一×、闫一×等人以及相关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明细及相关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使用银行卡转账、消费及收取被害人集资款项和向被害人部分返息的相关事实。相关银行卡的扣押情况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材料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借条、收条、存款凭条、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声明、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侯方方、尹辉收取各被害人集资款以及向被害人部分返息的相关事实。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并在案予以佐证。

3、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尹辉两本记账用纸质笔记本证明,被告人侯方方、尹辉收取集资款及返息的相关事实。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部依法发还。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证明,2012222日,公安北辰分局刑侦七大队以侯方方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239日被告人侯方方被刑事拘留,同年413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31日移送起诉,72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当日移交分局经侦支队专案组查处。经查被告人侯方方20101月至201112月期间,以购买底商、开办典当行等名义,以支付10-15%高息为诱饵,多次骗取曹二×、曹一×、刘二×、刘一×、李一×等人集资存款共计1991万余元。侯方方供述其集资来的资金交给尹辉掌控,进行放贷盈利。通过对被告人侯方方的银行账户查询,目前发现其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均有尹辉所做的存取款业务,其中存款业务226万余元,取款业务1015万余元。该尹辉有协助被告人侯方方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北辰分局于2012111日将尹辉查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

6、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侯方方1982121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人尹辉198549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

7、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侯方方于2013226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被害人张一×持有落款时间为“20111213的借条上字迹以及被害人曹二×持有落款时间为“201051的借条上字迹均系被告人侯方方书写;送检的被害人朱二×持有落款时间分别为“2010328“2011526的两张借条上字迹均系被告人尹辉书写。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侯方方供述,我从20101月份开始把集资人的钱拿过来出去放贷,然后给他们返高息。200910月之前尹辉没有正式和我提出共同放贷的情况,2009年底到2010年初,尹辉开始和我一起从事放贷集资。给我钱的人大多数我不认识,我只认识一少部分人,他们后来又介绍来的人我基本不认识。他们给我钱是因为他们知道我能够对外放贷,而且挣了钱,所以就把钱给了我,让我放贷,他们挣高息。我只认识曹二×、曹一×、刘二×他们几个,钱都是他们给我。借钱人拿着打款凭条来找我,我给打条,写个打款金额,本金和利息不分开。利息一般是17%-25%,如何给利息,看尹辉的放贷情况,放得好就给高点利息,放得不好就给低点,尹辉和一帮朋友干融资中介,集资款的去向由尹辉掌控,他对外放贷,他放贷的情况我不知道。2010年初,曹一×知道我对外放贷挣了钱,就说把房子卖了,把钱给我让我放贷。后来她嫌自己的本钱少,就开始向别人筹集资金,我知道她最初找到她姐姐曹二×,后来曹二×发现把钱交给曹一×转交给我自己挣的少,就向我提出来直接对我,她也向别人筹集资金。李一×也是曹一×介绍进来的,跟曹二×一样,也是后来直接对我。刘二×是曹二×介绍进来的,刘二×在集资活动中只是挂了个名,主要活动是他老伴曹四×、儿媳妇朱二×干,而且朱二×最初在2010年还跟着我干接听电话。集资账目一开始所有包括集资人往我卡里打钱的银行凭证都在尹辉手里,一般都是我每次取钱、返款后,我告诉尹辉记,有时我们两个人一起去拿钱和送钱的,他就自己记上了。开始时这个本是尹辉自己开始记录,后来我觉得这样账目会清楚,我就让尹辉每次都记录了。到2011年前后,我还让尹辉记,他是否记我不清楚。20119月份集资人找我说有两三个月没返钱了,后来我找到尹辉把账目要了回来,给了我爸爸。尹辉还从刘二×、曹二×、曹一×那以我的名义借钱,他们都分别找过我,我说我不知道。我在2011年九十月份,开始和他们对账,把本金和利息核算后打总的借条。我和曹一×在东堤村是邻居,2009年夏开始从曹一×处借钱,我向她借钱就告诉她我向外放高利贷,具体借给谁我没告诉曹一×,并且我按时返还曹一×本金和利息,期间我和曹一×既有现金往来,也有银行转账。2009年时,尹辉把返还利息和本金的情况都记录在一个本上。在201012月份,我给曹一×打了一个838万元的借条,之后我给曹一×还写了四张借条,其中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27万元的三张借条金额都包含18%20%的利息。曹二×是我三姨姥姥,2009年夏我开始找她借钱,当时我说借钱是为了贷给别人,后来我就一直向曹二×借钱,多少次我就记不清了,到期我就把本金和利息返还给曹二×。到201067月份,我给曹二×手写过两张借条,一张涉及金额139万元,一张涉及600多万元,其中139万元的借条是我欠曹二×的本金和利息,另外一张600多万元的借条是我欠曹二×从其他人那借来的本金和利息。刘一×是我在曹一×家认识的,从2010年或2011年夏开始,我就直接从刘一×处借钱,并且这期间没提过典当行的事,后来我就一直向刘一×借钱,并按约定也给刘一×返还本金和利息,到了201111月份,我手里没钱了,就不再返给刘一×钱了,后来我还给刘一×打了一个236万元的借条。李一×是我的三姑姥姥,2009年的10月至201212月间,我找她集过资,20111116日经过我和李一×互相对账,我同意给李一×写了一张300万的借条。实际这些钱里有本金也有利息。从李一×那里借来的钱,有李一×的钱,也有别人的钱。尹辉知道,我让尹辉从银行给李一×转过账。从201134月份到201111月份,我直接从宋一×那借过钱,期间我也有向他返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到最后我记得还差他90万元。我记得没有直接向姚一×、宋三×两个人借钱。我从刘四×处借款60万左右,其中有15万元的利息,承诺的借款给刘四×10%的月利息,刘四×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两张写有50万元和15万元的借条,是我本人书写,借款金额及利息我本人认可,那50万元是本金,而15万元是利息。这期间,尹辉就是开车拉着我到刘四×家中取款。我是通过安五×认识的徐二×,后来关系十分密切,相互信任。我打给徐二×的借条的金额是61万元,实际上徐二×借给我41万元,至于另外的20万元则是因为我和徐二×事先约定,我给徐二×写借条的时候,多给对方打点金额,并且写下了如无法还款将以竹园的房子抵押给徐二×的声明,等到李梦林起诉到法院后,可以说房屋已经抵押给徐二×了,那法院就无法执行了,而徐二×则答应我,等房子卖出后,她只把那借给我的40万本金拿走,而剩下的钱都给我,所以我就给她打下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和把房子和汽车抵押给徐二×的字条。实际上我只是欠她41万元。我给徐二×返还过1.8万元的利息。期间尹辉就是开车拉着我到徐二×家拿过钱。我为了筹集资金放贷及偿还部分借款人欠款,于201111月开始向李十九×、赵三×借款,承诺利息12%左右,总共借款数额不详。借款期间将奔驰C180汽车、三菱欧蓝德吉普车抵押给李十九×,奔驰汽车变卖19万元返还给李十九×、通过安五×返还李十九×9万元,但和安五×、李十九×都没有任何手续。目前欠李十九×、赵三×钱款61万元。20111113日我给安五×打了61万元的借条,并由其公公安一×作担保,将李十九×、赵三×的欠款转由安五×偿还,我则向安五×还款,后李十九×写了张声明将其与我的欠款一笔勾销。我对李十九×、赵三×、安五×提供的四张借条无异议。2009年我认识曹四×,后向其借款,承诺利息在12%18%之间,主要和曹四×进行借款交易,我所打借条的被借款人均为曹四×的老伴刘二×。对刘二×提供的借款412万元及借款40万元的两张借条金额无异议,是我本人所写,且至今未还。我给刘二×、曹四×返还过欠款,但不能提供相关的还款凭证。我对尹辉单独向刘二×、曹四×借款一事不知情也不认可,与我本人借款无关。所有借款都交由尹辉放贷使用,尹辉如何放贷不清楚。在2009年时,具体月份记不清楚了,曾雇佣过朱二×为我和尹辉接听过放贷的业务电话,用来接听放贷业务的手机及电话卡由尹辉提供。我从朱二×那里借款130万元本金,承诺给对方17%27%之间不等的月利息,具体的借款日期已经记不清楚,朱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写有128.6万元及利息的借条,是我本人书写,金额我也认可。但是另外两张10万元的借条,笔迹是尹辉的,但是书写的是我的名字,那是尹辉瞒着我单独找朱二×所借,我返还过部分本金和利息给朱二×,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期间尹辉驾车拉着我到朱二×家取过钱,我也让尹辉单独给朱二×送过本金和利息钱或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从安三×手中借款5万元的情况已经不记得了,但是安三×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借条是我本人书写,写明的金额我也认可。在20118月份,我从李十一×手中借款10万元,承诺给付10%的月息,并给李十一×打下他女儿于二×名义的借条,后来通过我婆婆李二十三×返还过2万元利息给李十一×,本金至今未还。我从张一×处借款时所打的借条上的总金额是216万元,其中140万元本金,剩下的是76万元是利息。但是借条是打给张一×对象李十二×的,我借钱时承诺给张一×17%25%的月利息,返还过张一×三笔利息分别是20万元、7万元及12.6万元,返利时有时给现金,有时是通过银行转账打到张一×儿子李十三×的账户下,银行转账的部分我是让尹辉到银行代为办理的。张一×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六张借条,除了那张金额为玖万元的借条不是我本人书写外,其余五张借条均是我本人书写,所写借款金额和利息我本人认可。从20104月到2011年初,李二十二×分四次借给我钱,一共大约15万元本金,后来到了20111125日我给李二十二×打了一个20万元的借条,其中有5万元的利息,另外我还给了李二十二×5万元用于她儿子结婚。20117月份,我和尹辉找到在典当行工作过的王七×,让他帮侯四××典当行用房屋抵押50万元钱,后来王七×就把这50万元转给尹辉的一张银行卡了,后来侯四×找还款,我就让王七×把这房子赎回来了,但这50万元我就一直没给王七×,这期间我通过王七×17500元作为利息转给×典当行。另外在201056月份,王七×跟我说他放贷款从我这借走400多万元,到现在这钱也没还给我,这些都是我以现金给的王七×,并且没有任何手续。我用我名下的银行卡购买过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奶粉、衣服、黄金及黄金饰品,其中绝大部分的金银饰品都是从新安购物广场×珠宝专柜买的,后来这些金银饰品都被我卖了,一共有30多万元,这些钱我都还刘二×了,另外还有我给刘三×办理过几张商联卡,我出资2万多元安排刘三×等人去西藏旅游。

2、被告人尹辉供述,200978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同安道经营饭馆,侯方方那时给人办贷款,她就让她的客户把办贷款的材料放在我的饭馆,侯方方再去我那拿材料。后来侯方方开始找别人借钱,刚开始侯方方就让我开着我的大发汽车拉着她去北辰区青光镇的一些村借钱,我也不跟着侯方方进去,就在车里等着侯方方。时间长了,我也都跑熟了,侯方方就让我自己去找那些集资人拿钱、送钱。侯方方找集资人借款,以高息承诺,月息13%22%。侯方方找集资人借款后,她说将这些借款用于对外放贷,赚取利息差价。侯方方将从王十一×、曹式凤、曹二×等人处借来的钱,一部分侯方方跟我说是放贷了,另外一部分就转回给王十一×、曹式凤、曹二×等借款人了,另外还有一些钱我就按侯方方说的给一些不认识的人转走了。我只是按侯方方说的去取钱或送钱。我曾经开车拉着侯方方到刘四×、徐二×等人家中拿过钱。侯方方跟我说过自己是从事短期拆借放贷的,在北京经营服装店,在天津经营典当行,经营泡沫厂,我知道侯方方找朱二×、刘三×他们借钱的事,我曾经驾驶汽车拉着侯方方到这些人家中拿过钱,也曾经由侯方方事先联系好后,我单独到这些人家中拿过钱,给这些人打过借条,借条的落款有的是我的签名,有的是我写的侯方方的名字,我还给这些人送过钱,通过银行给这些人打过款。我并没有单独找这些人借过款。我把从刘三×那里拿来的钱全部交给了侯方方放贷使用。我经手的有一千万左右,这些钱都不是这些人的,很多也是他们找别人借来的,到期得还。有时与侯方方联系不上了,就给我打电话,我就让他们找侯方方要。我去拿钱要给他们打条,他们要求写利息的,我就问侯方方写多少,侯方方告诉我写多少,我就写多少。都是月息,我记得大约最低的13%,最高的22%。借款期限我不清楚,都是侯方方和出资人口头约定。个别的集资人要求写上借款期限,说是跟侯方方说好了,我就给侯方方打电话确认,然后写上。出资人有的给现金,有的打在卡里,有时候打在侯方方的卡里,有时候打在我的卡里,现金都是侯方方让我去哪取我就去哪取,有的去集资人家里取,有的是提前和集资人联系好约定地点取钱。我将我的两张邮政储蓄卡、两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村合作银行卡用于集资活动倒资金。这些卡我随身带在包里了,交给公安机关。这些卡有的是出资人直接打入过资金的,有的是我从出资人手中拿来现金后,为方便存入使用的。这些卡200989月份之前是我自己使用,之后从侯方方让我帮她去找集资人拿钱开始,大部分是集资资金,少量是我日常生意上的资金。我拿来钱后除了转入卡里,有的直接给别的集资人返利息,包括给表姐夫安四×打过,还有给我不认识的人打过,反正侯方方让我给谁打,我就给谁打。让我给谁送,就给谁送。此外我还使用过侯方方、侯一×和崔一×的卡,都是侯方方让我从这些卡里取钱的。候方方说她有账,我没有见过,我手里也有一本账,但是不全,我的账只是记录了我拿钱给钱的情况。其中也有部分侯方方自己拿了钱,让我记上的,但是我的账不是很全,进款的情况基本上全,出款情况有的就记漏了。我有一部分给集资人打款回单让侯方方拿走了。2010年的时候,侯方方在《假日100》上做的广告,是我去给交的广告费。我知道侯方方向一个叫王晓虎的人放过贷,是在2010年,当时王晓虎把红桥区西青道富泰兴公寓的一套住房作抵押,侯方方给王晓虎5万元左右的贷款。还有一个河东区万新村的人找过侯方方做过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高,我听的电话,让他找侯方方联系了。我把侯方方集来的钱都给侯方方,具体侯方方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不过侯方方在集资后她买过房和汽车,据我所知,她在柴楼竹园有2套住房,金园有1套住房,塘沽有1套住房,侯方方有一辆三菱欧蓝德,有两辆奔驰,还有一辆皇冠。20121031日,公安机关到我家找我,当时我没在家,转天,也就是2012111日,我自己到的北辰分局经侦支队。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方方、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侯方方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其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处罚。尹辉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其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方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连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二、被告人尹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侯方方、尹辉犯罪所得财产,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尹辉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其对罪名有异议,其没有诈骗;其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部分集资事实尹辉没有参与;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尹辉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尹辉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尹辉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侯方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据此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侯方方、上诉人尹辉集资诈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侯方方、上诉人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侯方方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其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处罚。尹辉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其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对于尹辉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部分集资事实尹辉没有参与等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侯方方、上诉人尹辉未经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虚构开设典当行、对外放贷、干工程等集资用途,以承诺回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采取欺骗手段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骗取资金,造成了数十名集资人的巨额损失;侯方方、尹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其个人控制之下,任意挥霍,造成集资人巨额损失且二原审被告人拒不交代钱款的具体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上述事实既有被告人供述,亦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予以佐证。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侯方方、尹辉犯集资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侯方方、尹辉集资诈骗中集资人损失的数额,有各被害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同时亦有被害人提交的报案材料、借条、收条、记账明细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二人的犯罪数额。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上诉人尹辉未参与的部分集资犯罪事实进行了客观认定,并扣减了其未参与部分的损失数额。综上,对尹辉该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尹辉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尹辉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表明,尹辉对于侯方方虚构开设典当行、对外放贷、干工程等集资用途,以承诺回报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协助侯方方,积极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将集资款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置于二人控制下,或用于返还集资人本金及利息,或任意处置,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归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原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尹辉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尹辉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等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尹辉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其具有协助侯方方共同作案重大嫌疑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在法定幅度内是适当的,故对其该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捷代理审判员  赵竹代理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帅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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