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熊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熊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熊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4刑终258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国光,男,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杜沟村三组。20154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30日经潞城市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潞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国光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411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熊国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435日,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地址位于长治市南大街梅辉坡小区21#楼15#商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国光,同年922日该公司又在长治市城区威远门路111-2层成立公司分部并营业。

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被告人熊国光虚构向洛阳圣康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天航机械有限公司和洛阳广发

天盛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伪造上述三公司的印章,许以1.2-1.5%的高息,取得被害人张河平、李平生等84人信任,

非法集资4810000元,用于购买家具、宝马523黑色轿车、江淮M5黑色商务车及支付店面房租等。

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项目投资合同、潞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熊国光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熊国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等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国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由原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熊国光的违法所得4810000元,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判后,原审被告人熊国光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伪造印章,涉案三个公司均收到集资款。上诉人还认为自己具备偿还能力,有红木家具等370万元可以清偿。此外,其辩护人张茂峰还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没有对证人周志谦、董建强等人做询问笔录。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35日,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地址位于长治市南大街梅辉坡小区21#楼15#商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国光,同年922日该公司又在长治市城区威远门路111-2层成立公司分部并营业。

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原审被告人熊国光虚构向洛阳圣康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天航机械有限公司和洛阳广发天盛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伪造上述三公司的印章,许以1.2-1.5%的高息,取得被害人张河平、李平生等84人信任,非法集资4810000元,用于购买家具、宝马523黑色轿车、江淮M5黑色商务车及支付店面房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417日上午,潞城市羌城村村民申勇刚到潞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2014715日经该村李广文介绍,其父申何延同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熊国光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向其交纳6万元现金委托该公司管理资金,并按月息1.5%获得收益,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被害人麻德胜、张秀珍、陈保林、李风娥、吴书梅等84人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山西聚荣信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承诺函、投资收益分配计划书、收据、被害人被吸收资金明细表等证据证实,熊国光以向洛阳圣康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天航机械有限公司和洛阳广发天盛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为由,对被害人许以1.2-1.5%的高息,取得麻德胜、张秀珍、陈保林等84人信任,非法集资4810000元。

3、证人谭会杰、姜立华证言证实,其均是山西聚荣信投资公司的业务员,有客户进店咨询的话,业务员或前台为客户解答疑问,最终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就去公司二楼拿合同,合同由熊国光保管,合同是一式两份,签订合同后把钱交给业务员,业务员把钱和其中一份合同交给熊国光,把当月的利息和剩下的一份合同交给客户,有的客户是直接和熊国光签订合同,直接把钱给熊国光。投资到期后,业务员和熊国光沟通,然后把钱退给客户,把合同交回公司。如果客户到期想续存,公司也给办理续存手续。

4、证人陈小珠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熊国光租赁其在长治市城区威远门路11号一、二层门面房,租赁面积大概900平米,共付过其100万元的房租。

5、证人李志东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220日,熊国光租赁其在长治市梅辉坡小区21号楼15号商铺,熊国光共支付其房屋租赁费用23万元。

6、证人申俊霞证言证实,其是兴泰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事务所负责人李志东让其帮熊国光办理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用长治本地人的身份证,由于熊国光是外地身份证,其就用了其丈夫王路波的身份证替熊国光办理了营业执照,然后再变更为其他人。但是熊国光一直以找不到本地人为由推脱,直到现在也没有变更。

7、证人李洋证言、商品购销合同证实,其是河南省洛阳市广发天盛红木家具城销售经理,201516日,熊国光在其公司购买了一批红木家具,价值329.7万元,并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201516日前支付给公司30万元的定金,公司就把家具送到了聚荣信分公司,后熊国光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把两辆汽车作价70万元抵押给了公司,一辆宝马523汽车,一辆江淮M5黑色商务车,至今还欠公司229.7万元。熊国光和客户签订的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广发天盛公司的公章,其公司没有长方形的条形章。

8、证人康站彬证言证实,其是洛阳市圣康食品有限公司法

人代表,20148月份听说伊川县的熊国光以其公司名义在长治公司进行融资,其就以客户的名义到他的公司去存钱了解情况,当时熊国光给其提供了一份《项目投资合同》,其发现合同上圣康公司的公章是假的,圣康公司没有给他提供过任何资料及公章资料,当时其就亮明身份并准备去工商局举报他,熊国光给他舅舅打电话协调此事,其认识熊国光的舅舅,熊国光答应吸收上资金让其使用,其才没有去工商局举报他。20149月底,熊国光给其卡上打了20万元让其使用,其现在没有归还熊国光这20万元。

9、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聚

荣信投资公司负责人为王路波,成立日期2014922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10、长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兹证明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在我办均无备案登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此类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11、潞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证实,扣押熊国光沙发、办公桌、保险柜、电脑、打印机等物品。

12、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核实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

司是否能偿还客户的投资款的情况说明、山西聚荣信投资公司

及熊国光银行流水明细证实,经对山西聚荣信投资公司及熊国光银行账户查询,均不具备偿还客户投资款的能力。

13、潞城市公安局关于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项

的情况说明证实,熊国光转入洛阳市圣康公司法人代表康站彬账户20万元。熊国光供述给了洛阳天航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周志谦55万元,经向周志谦了解,周称55万元为其与熊国光之间的借款。熊国光投资到洛阳市广发天盛公司的30万元是用于购买红木家具的预付款。

14、潞城市公安局关于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投资

协议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局核实,洛阳市圣康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天航机械有限公司和洛阳市广发天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负

责人均反映没有与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及熊国光签订过投资协议。

户籍资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16、原审被告人熊国光供述: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是李志东帮其注册的,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是熊国光,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是长治市英雄南路梅辉坡小区21号楼15号商铺,注册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当时是其和赵兴国合伙,其占51%的股份,赵占49%的股份,但实际上赵没有出过钱。其在长治市梅辉坡小区公司招聘了5个业务员,并进行了简单的培训。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在公司打印好后,去圣康食品有限公司盖好章,天航机械公司老总自己到长治盖章,广发天盛有限公司是他们公司派的代表来盖章的,业务员联系上客户之后,签订完合同之后公司的那份合同由其本人保管,把钱交给其。支付客户利息的标准是存款三个月月息12,六个月月息13,一年的月利息是15。公司注册以来,共吸收了400余万元。20148月,向圣康食品投资了20万元,给了范洋洋10万元介绍费,成立分公司付了100万元房租,分公司家具和装修20万元,员工工资和客户利息支付了一部分,购买广发天盛的红木家具花了30万元,用宝马汽车和江淮汽车抵了70万元,其挥霍了一部分钱。

其通过范洋洋认识了圣康公司的康站彬,去洛阳考察完后,范洋洋把圣康公司的公章给了其,其从洛阳把章带回来了。同洛阳天航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志谦签订的协议,是周志谦派来的代表在合同上盖的章,章的来源其不清楚。广发天盛公司也是派人来的聚荣信公司,平时章都由他保管,章的来源不清楚。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国光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成立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等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熊国光上诉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伪造印章,涉案三个公司均收到集资款。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洛阳市圣康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天航机械有限公司和洛阳市广发天盛投资有限公司并未与上诉人熊国光设立的山西聚荣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过投资协议,与该公司没有投资关系。证人李洋、康站彬等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和客户签订的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广发天盛公司和圣康公司的印章,结合潞城市公安局对涉案印章鉴定的情况说明可证实涉案印章是伪造的。此外,上诉人供述和潞城市公安局关于涉案款项的去向问题情况说明均证明,上诉人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挥霍性投资或去向不明,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熊国光伪造投资管理合同,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挥霍性投资或被非法随意处分,致使募集的资金无法偿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还认为自己具备偿还能力,有红木家具等370万元可以清偿。经查,潞城市公安局经调取上诉人账户,查明上诉人没有偿还能力,扣押的红木家具,上诉人未支付完货款,并非归上诉人所有,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此外,上诉人熊国光的辩护人张茂峰还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没有对证人周志谦、董建强等人做询问笔录。经查,潞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多次寻找范洋洋、董建强等人,无法查证。对证人周至谦有电话录音等。且本案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投资合同等相互印证,可证实上诉人熊国光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蕾审判员  马艳飞审判员  刘冠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妍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