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集资诈骗案重要案例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晋09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忠,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2015年2月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康x珍,汉族,无业。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3日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忠、康x珍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忠、康x珍及被告人刘建忠的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建忠谎称经营资金周转,采取借款高利诱惑的手段,先后向215名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2820640元,还本金人民币324000元,结息人民币7694990元,致使非法集资款人民币14916050元无法返还,且拒不交代集资款去向。刘建忠之妻被告人康x珍,明知刘建忠巨额非法集资款无法偿还,仍积极参与,向郝某某等6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4.5万元无法返还。二被告人之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2015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携款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忠、康x珍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康x珍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庭审中,被告人刘建忠辩称(1)其交代了集资款的去向,资金用于还利息、本金;(2)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搞活经济,建立文化用品供应站。当庭陈述:被告人康x珍没有和其共同犯罪,是其让被告人康x珍在借据上签字的,被告人康x珍没有收过钱,也没有给过利息;
被告人刘建忠的指定辩护人认为(1)本案所涉绝大多数借款时间是近两年,根据被告人刘建忠供述到期支付利息后换借条一事来看,实际上很多借款是从更早的时间延续过来的,而在当时刘建忠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建忠有正当的经营项目,从商店起步时开始便利用民间借贷进行周转,均能按时还本付息,信誉好,所得收益远低于付出的利息,被告人为维护多年信誉借款支付前期利息,所借款并无肆意挥霍、携款逃匿、将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从2007年至出逃前一直支付利息,被告人刘建忠并未将资金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本案最重要的定案依据中的借款金额、还款数额、支付利息情况均是根据五台县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计的,与实际情况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庭审中被告人供述现有借款绝大部分换过条,存在前期支付了大量利息没有在本案中体现,或受害人虽持有借条,但其所拿利息已超出借条本身的情况,利息除超出本金的部分应计入犯罪金额外,应当折抵本金,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不准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刘建忠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x珍辩称有几张借据上其并未签字。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建忠谎称其所经营的门市资金周转,采取以高利诱惑借款的手段,先后向215名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2282.064万元,还本金32.4万元,结息769.499万元,还本付息超过本金11.44万元。刘建忠之妻被告人康x珍,在明知被告人刘建忠采用拆东补西的方式,通过高息诱惑,借新款偿还旧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刘建忠向郝某某等6人非法集资44.5万元,现无法返还。2015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由各诉讼参与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刘建忠非法集资情况。
1、被害人报案材料、借款单(复印件)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刘建忠以其经营的商店资金紧张为由,以高利诱惑,向被害人借款,非法集资。借款单上盖有amp;ldquo;五台县大建安通达文化用品供应站amp;rdquo;签章,借款人处有刘建忠签章和刘建忠的签字。
附:公安机关整理刘建忠集资诈骗汇总表十九份及现金日记账。
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坞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五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刘建忠、康x珍归案经过的说明》,证实2015年1月22日始,该队陆续接到五台县大建安村民报警,自2011年12月以来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刘建忠以借款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后,携妻带子逃匿。该局于2015年1月30日决定对刘建忠集资诈骗立案侦查。随即上网追逃,2015年2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坞城派出所在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内将刘建忠抓获移交该局。在该案侦查期间,该局又接到群众报案,刘建忠妻子康x珍参与该案,调查落实部分事实后,2015年7月14日打电话口头传唤康x珍,2015年7月15日9时康x珍按时到该局接受传唤,同日该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3、忻州秀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忻州秀容财审[2015]055号
审计结果:
(1)借款、付息及还本情况:
刘建忠、康x珍等于2007年01月至2015年01月向不特定个人进行借款。总计借款人数约:215人。共借款约:2282.06万元,支付利息约:769.50万元,偿还本金约:32.4万元。截止2015年01月尚未偿还本金约:2249.66万元。
(2)刘建忠、康x珍收入及支出情况:
1)房产情况: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梨园小区六单元二层东户楼房一套,购买日期2013年12月25日。建筑面积约:115平米,购房及装修费约36万元。
2)购置奇瑞风云车牌号HE4198,购置价款约6万元,五菱文光车牌号晋H,购置价款约4.8万元。合计约:10.8万元。
3)家庭日常开支每年约5万元。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底共计约40万元。
4)门市房租每年约0.65万元按年缴费。库房地皮租期10年一次性付共计租金1.5万元。门市支出每年成本约1.15万元,利润2008年以后经刘建忠所说每年约2-3万元。
5)福克斯投资共计每股6.5万元,合计58.5万元,返回2股共13万元,利息1万元。尚有45.5万元未返还。
此外据相关资料记录尚有借款人未进行报案,借款金额及支付利息未能确定。
附:汇总表、刘建忠集资明细表十六份。
4、被告人刘建忠供述
2015年2月6日19时7分至20时6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我因为集资诈骗,2015年2月6日下午3时在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amp;ldquo;情缘旅馆amp;rdquo;被坞城派出所抓获。我以向村民借钱,承诺支付月息3%、4%、5%按月结息,一共借了一千四、五百万元,借了一百多人的钱,主要是大建安村的村民,邻村的不多。借钱的理由大部分是以门市资金周转为由,但实际是为了支付利息。我借钱时都给他们写了借款单,盖着我经营的门市部的章。我没有底联和账簿,我借的钱主要是用于支付高额利息。
我开始借钱已经有十多年了,2001年就开始借钱了,在本村开始经营门市部。第一笔借款是我借徐淑某20万元,月息5%,按月结息,后来借徐爱某、徐某英姊妹二人都是20万元,徐爱某月息4%,徐某英月息5%,至现在借着有五十万元。我为了给人们支付利息,就不断的向别人借钱,支付利息,到最近因为汇通合作社出了事,人们都开始向我要钱,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17日我连本带利付了270余万元,后转不动了,才在2015年1月17日逃跑的。
我将借村民们的钱借给我村的康某仙18.5万元四年了,我借给她是月息8%,本息从未给过我,我以月息7%向王某清借的钱,转借给她的。
我逃跑时从门市部带了14000元,出去五、六天后让我二女儿交给我妻子10000元。我经营的是佛教用品、文化用品、小商品等门市部,门市部的房子是我租赁的我村的徐彦某的房子。门市部和库房里的货物大约值50万元。
2015年2月7日11时01分至47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我知道我是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我不认为自己是诈骗,我就认为自己是非法集资。前十多年前都是我去别人家借,以门市周转为理由,还有就是往外放贷为理由。前二、三年规模不大,就是二、三百万的样子,也就是最近成七、八百万元,利息每月六十多万元,人们问我要我也没办法,只好再借钱,最后就周转不动了,我才跑的。我都在门市上办的借款手续,我家里人谁也不在,只有我在办。我门市每年的周转资金要四十多万,利润每年三、四万元。我向人们借了上千万元是因为一开始是用于门市周转,还有用做家用买车之类,还有买房,后来为了还借款利息能够好借钱,只好以门市周转为由,他们才相信了我,我一直以来都按时还本付息,没有失掉信用,直到2015年1月16日实在周转不开了。我是买了二、三十本市场上的那种借款单,借钱时我填写借条盖的是个人的私章和门市的公章。我借钱的时候是以我个人的名义借的,我向人们借钱和还本付息时大部分是现金,难免有几个人是转账。
车和房都是我借来的钱买的,在大建安村有一套院子,去年冬天在我村买了一套115平米的楼房,买房和装修共花了三十六万元。一辆奇瑞风云花了六万元,还有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花了四万八千元。我没有其他开销,从来没有挥霍过,舍不得吃穿,只是维持生活开支。我没有能力还款了,钱没了,但是我愿意把车、房卖了还钱。
2015年3月4日17时10分至18时40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我看了这七本报案材料,185人的借款单的复印件,都是我出具的,有些还了一部分,没有改借款单。没有改借款单的有:一户是太原的刘来某,在2015年1月12日,问我要钱的是徐福某,他一共要了17万元,他的12万元,抽了徐福某的条子,我还了他的钱,把条子烧了。另外5万元是还刘来某的,刘福某没有拿她的条子,所以没有改条子。另一笔是大建安村的王某,她也是在2015年1月12日那天,我从银行取回30万元,到我家中说急用钱的拿了10万元,没有抽条子。我借了人家的钱有2000万元。
除康某仙外,还有大建安村徐爱某,2014年10月20日找我借了5万元,借三个月,说利息在到期时付4500元,没有条据,她承认的。还有我村的郝某某借了两万元,给我打的条子在我老婆手里。有10几家的款是我去人家家里借的,其他都是他们给我送来借的。
我在东冶医院康俊某的介绍下参加福克斯,买六、七股,都回来了,每股65000元。以前买的,都取回来了,就是最后买了两股,2014年7月买的,应该是今年2月10日回来的。钱是交给康俊某买的,200天的期限,我欠康俊某12万元,他扣过12万元,应该加上利息他欠我四、五万元。他的钱我也出具借款单。
2015年7月30日9时57分至11时2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7月30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7月31日9时41分至10时52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7月31日15时52分至16时4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3日16时44分至17时4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4日9时24分至11时20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4日16时00分至18时0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5日8时57分至11时2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5日16时00分至17时2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6日9时03分至11时2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6日16时10分至17时56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2015年8月7日9时30分至11时2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建忠关于向被害人借款、付息的相关情况。
2015年7月21日9时50分至10时4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的讯问笔录:我没有集资付息的记录账本,我记忆力比较好,我就能记住到什么时候结息。我还了一部分钱,没有记载,还了钱之后我就把借款单收回并且销毁了。这155页材料(刘丽某提供的材料)是我记下的。
我在三个人的名下参与福克斯集资,分别是在郑秀某名下参与福克斯三笔集资款,每笔六万五千元,在我被抓获之前返回一笔,另外两笔应该在2015年5月返回,我现在不知道返回了没有,在王换云名下参与福克斯四笔集资款,在我被抓获之前返回一笔,另三笔在2015年2月应该返回;在康俊某名下参与福克斯集资2笔集资款,两笔都没有返回,这两笔在2015年2月应该返回。
2015年11月16日16时00分至17时05分对被告人刘建忠讯问笔录:我有三辆汽车,工具车晋H出车祸报废,当废铁卖给定襄的一个人售价3000元,后来对方又转手卖给大建安村的党宝,小型轿车晋H已被扣押,小型客车晋H没有审验一直存放在门市前面。房子除过建安乡大建安村4间平房外,还有楼房一套在建安乡梨园小区。我的门市租金价格是每年6500元,按年缴费。仓库占用的地皮是租赁的,租期10年租金共计1.5万元(已付),仓库是自己盖的,花了3.5万元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5万元。每年经营门市的成本是11500元。门市周转资金每年要50万元,在2003年至2008年生意比较好,五台县19个乡镇会计账本在我这里加工,每年的利润能有十几万元,在2008年之后就不加工了,就只能挣两三万元了,不够付借款利息的,每年能亏本五六万元。我吸收资金和家存资金就在收赵留某资金的时候开了一个邮政储蓄的账户。我的家庭日常开支每年有5万元左右。在东冶第二人民医院的康俊某参与福克斯两股,每股6.5万元,共计13万元,没有返还。东冶第二人民医院的王焕某入了七股,共计45万元,返还两股13万元,利息是1万元,其他没有返还,损失了31万元。
2015年11月24日16时15分至16时43分对被告人刘建忠讯问笔录:在2014年9月左右,王焕某和我一起到农业银行,我向王焕某提供给我的银行卡账号打款6.5万元,这个账号是康某俊的。后来没有过几天,我又找了王焕某两次,每次给她13万元,一共给了26万元。这两次都是我去东冶医院给王焕某的,给的都是现金,其中有次王焕某不在,我就把钱给了郑秀某,然后她转交给王焕某。前面三笔肯定是有收条的,郑秀某转交王焕某的两笔可能没有收条。我找王焕某借了70万元,还了10万元,还剩60万元的本金。这笔钱我借了3年,月息五分,打过借条的,但是借条上的日期是改过的,他的利息肯定超过本金了。
2016年2月5日11时至11时23分对被告人刘建忠讯问笔录:我买房花了24.9万元,装修花了11万元,我轿车开支、生活日常开支等每年需要六万元。面包车购买时花了3.7万元,上户等共花4.5万元;奇瑞风云轿车买价4.9万元,上户装潢共花5.5万元。十多年前买过一辆长安单排工具车,花了共3.3万元,后因车祸报废了。
我共借给两个人钱,一个是徐双云,我借给他3万元,他是大建安村人,全家都跑了,找不到了。另一个是康某仙,我借给她18.5万元,她也常年不回来,我借给这两个的钱都没有要回来。
我共投资福克斯9股,每股6.5万元,损失7股,损失共45.5万元。其中康俊某2股,郑秀某2股,王焕某3股,这7股损失了,钱没有回来。我家现在一处有四间房子的旧院,一套100多平米的楼房,二辆小车,门市和库房是租下的,里面的货是我的,只有这些资产,没有存款。
2014年底、2015年初,新借的有边建峰32万元、朱跃良10万元、王西云10万元、康俊某3万元、梁四光3万元、毛文俊2万元、朱如生4万元、徐贵根2万元、刘建伟2万元、梁三3万元、白永标2万元,以上共计73万元。其他人借条上写着是2015年借的,实际是已经换过借条了。
我借钱时跟人们说是做生意,资金周转,实际我的门市每年资金周转六七十万元。我每月给人们结息需要110余万元。
5、被告人康x珍供述
2015年11月26日16时53分至17时12分对被告人康x珍讯问笔:我家就有个小卖部,也有耕地,但是自己不耕种,都是丈夫刘建忠管理,小卖部收入多少我不清楚。我家所有的花费都是找刘建忠支取,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我有时候需要钱也是找他取的。近年来买了一套楼房,两辆汽车,但是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都是刘建忠一个人办的。
2016年1月25日16时13分至16时27分对被告人康x珍讯问笔录:我家有两辆车,一辆红色奇瑞车,一辆白色面包车,在我家租的库房前放着,有一套楼房,一处旧院,在其他地方没有买下房子。
6、证人康俊某证言,称刘建忠通过他入股福克斯,一共两股,刘建忠借过他13.4万元,没有打过借条,约定月息三分,本金和利息都没有给过。福克斯对外宣传的是建设梦想之城,入股到期之后给利息,每股6.5万元,期限分别是100天、200天、1年和两年,各个档次给的利息不等,在200天的档次上,入股一股是按照美金计算的是1万美金,利息也是按照美元计算是6000美金,实际支付本息时按照市场汇率折合人民币返还,刘建忠入的都是200天的档次,一共入了2股,共计13万元,刘建忠入的两股到期了,但是没有返本付息。刘建忠将13万元现金给他,他再将钱打入他哥哥康某俊德账户,他把钱给康某俊后,康某俊在福克斯注册。刘建忠入福克斯的资金没有记录。他只给康某俊一个农行账户上打钱。
7、证人王焕某证言,称刘建忠找她借了30万元,都是有借条的,约定的利息每月三分,没有给过本金和利息,刘建忠还通过她入股福克斯3笔,每笔6.5万元,本金利息也没有给刘建忠。刘建忠都是200天的档次,一共入了3股,共计19.5万元,刘建忠是2015年1月30日有1股到期,还有2股是5月份到期,2015年1月20日以后就不付利息了,所以这三笔钱没有得到利息,本金也没有拿到。入股时她将康某俊的账户告诉刘建忠,刘建忠和她一起去农行,刘建忠直接将现金打入康某俊的账户上,返钱时康某俊再将本金和利息打入他的账户,她再将钱取出来给刘建忠。刘建忠入福克斯没有书面证明,刘建忠是通过银行用现金汇款的。
附:王焕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尾号1913)交易明细清单
8、刘丽某提供的书证一套
9、刘建忠、康x珍、刘丽某、刘某泽、刘泽某、白旭某银行交易明细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康x珍以在借款单上签字的形式帮助被告人刘建忠向郝某某、白西某、徐计某、徐福某、王爱某、党树某6人借款集资共计44.5万元。
1、五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借款单九张,借郝某某二万元、借白西某十万元、借毛中某十万元、借毛中某五万元、借徐计某十万元、借王爱某一万元、借刘来某十二万元、借徐福某十五万元、借徐福某一万五千元。
签有康x珍名字的《借款单》(复印件)及借据16份(复印件),出借人毛忠某、徐计某、徐福某、王爱某、刘来某、郝某某、党树某、白西某、徐某芳、陈建某、徐树某、徐某平。
附:《康x珍参与集资款集资情况》表,七人。
《康x珍参与集资情况》表
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称刘建忠第一次向其借款时,其怕刘建忠不认账,要求刘建忠的老婆康x珍签字,确认家庭借款。
被害人白西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称2014年10月27日借款单上康x珍的签字,签字时她没有见,借款单是刘建忠交给她的,刘建忠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她找到康x珍,康x珍承认借款单上的签字是康签的,捺的手印。
被害人徐计某陈述,称刘建忠、康x珍夫妇到他家,刘建忠说做生意向他借钱,刘建忠写的借条,担保人是康x珍亲笔写的,并摁了手印。刘建忠还把房抵押给徐福某、于五堂。
被害人徐福某陈述,称刘建忠以门市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钱,刘建忠给他写的借款单,他交给刘建忠现金,他要求刘建忠的妻子签字,他们一起去了刘建忠家,刘建忠的妻子康x珍亲自在借款单上签了名字,两笔借款单上都有康x珍的签字,给利息刘建忠的妻子没有参与。刘建忠让他介绍给刘建忠借钱,他就给儿媳段艳某、小舅子王爱某、刘来某说了说,都同意,后他分多次把钱交给刘建忠,刘建忠给他写的借条,利息刘建忠直接给了这三人。借王爱某、刘来某的钱,康x珍都签了名字,当时刘建忠到他家借钱,后一起去刘建忠门市上,康x珍签了字。
被害人党树某陈述,称刘建忠在大建安村开设一个文化用品商店找他说店里用钱,到他家向他借钱,他给现金,刘建忠给他写借款单,刘建忠的妻子康x珍也签了字,郝某某作见证人。有四笔借款,三笔有康x珍的签字。
3、被害人徐某芳陈述,称刘建忠向她、她的丈夫陈建某、妹妹徐素某借过钱,借条的借款人一栏有康x珍名字的原因是借款时她要求刘建忠把刘建忠妻子作为担保人,于是刘建忠在借款人一栏就写上康x珍的名字,当时康x珍不在场,不知道借钱这件事。
被害人徐某平陈述,称2013年1月5日借款单上刘建忠给他借款单时就有康x珍签名,谁签的他没有见。
被害人曲爱平陈述,称钱都是她借给刘建忠的,刘建忠在《借款单》上写的借她丈夫毛忠某的名字,借钱和付息都是刘建忠经手的,刘建忠在每张借款单上写了刘建忠妻子康x珍的印章,前两笔她不放心,找到康x珍在借款单上摁了手印。
4、被告人刘建忠供述,(出示)借毛忠某的两张借款单(2013年1月24日5万元,2013年1月21日10万元),2014年2月24日借徐计某10万元借款单,2014年4月20日借徐福某15万元借款单,2014年4月22日借徐福某15000元借款单,2014年2月11日借王爱某1万元的借款单、2012年10月9日借郝某某2万元借款单,2012年6月20日借党某荣3万元借款单,2012年7月6日借党某荣2万元,都是妻子康x珍的亲笔签字、捺印,康x珍知道借这些钱的事。2014年10月27日借白西某10万元借款单上两个康x珍的签字,他写了一个,妻子康x珍写了一个,这笔钱康x珍知道。
2014年4月4日借刘来某12万元借款单,2013年1月30日借徐某芳6万元借款单,2013年4月10日借徐树某3万元借款单,2015年1月22日借党某荣10万元借款单,2013年1月5日借徐某平4万元借款单上都是他写的康x珍的名字,康x珍不知道这些钱的事。2013年3月16日借陈建某9万元借款单上康x珍的签字是他签的,康x珍知道借的陈建某的钱。借款单上有妻子康x珍的签字是因为人们借给钱是为了让他妻子也知道,才让他妻子签字确认。现在他分文也退不了群众集资款。
妻子康x珍不知道他集资的钱干了什么。借钱给他的人让妻子签的字,有时康x珍不在时,他就代康x珍签了。他对妻子康x珍说借钱用来还其他人的借款和利息,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康x珍没有经手过拿钱,也没有付过利息。
5、被告人康x珍供述
(出示)2012年10月9日借郝某某2万元的借款单上是她签的字,刘建忠给她说是临时借一借。2014年10月27日借白西某10万元借款单上的签字是她签的,这笔借款刘建忠给她说是周转不开了临时借一下,白西某当时要求签字她就当着白西某的面签的字,借的钱都是刘建忠经手,没经她的手。
(出示)2014年借刘来某12万元的借款单上有她的签字,向刘来某借钱的时候,刘建忠让她签过一次名字,具体多少钱她也没看,现在她也不能确定是不是这笔钱。
(出示)借毛忠某的两张借款单,分别是2013年1月24日5万元,2013年1月21日10万元,上面她的签字是不是她签的记不清了,借钱的事她不知道。2014年2月24日借徐计某10万元借款单上面她的签字,是不是她签的,她现在记不清了,她记得比这个日期早的时候,刘建忠跟她说资金周转不开,向徐计某借钱,说是临时借借,她在借条上签过字。2014年4月20日借徐福某15万元的借款单好像不是她的签字,没有这件事,她就签了一个10万元的借款单,刘建忠对她说这笔10万元的已经还了,2014年4月22日借徐福某15000元的借款单上的签字她已经记不清是不是她签的了,借的15000元的钱她也没有看见。2014年2月11日借王爱某1万元的借款单上的签字不像她写下的,这笔1万元借款她也不知道。2012年6月20日借党某荣3万元,2012年7月6日借党某荣2万元,这两笔的签字像她的又不像她写的,她已经记不清了,这两笔借款她没有见过。2015年1月22日借党某荣10万元借款单上的签字不像她写的,借款的事她也不知道。
2013年1月30日借徐某芳6万元借款单她没有见过这个借款单,她不记得签过这个字。2013年3月16日借陈建某9万元借款单上面签名不是她签的,借的这笔钱她也不知道。2013年4月10日借徐树某3万元借款单上她的名字是刘建忠签的,这笔借款她不知道。2013年1月5日借徐某平4万元借款单上不是她签的字,这笔借款她也不知道。现在刘建忠集资的钱,她手上没有保存,刘建忠也没有给她,刘建忠集资没有记载。
丈夫刘建忠借别人的钱时,刘建忠跟她说资金周转,临时借一下,她没有拿钱,也没有清点,刘建忠没有把钱交给她,都是刘建忠操作。她在借款单上签字或捺手印是因为刘建忠跟她说是临时借一下别人的钱,她当时也没想其他,是一家人,于是就签了她的名字,捺了手印。她不知道借的钱用于什么。
刘建忠借了人家钱的人,向她要钱,她已经迟钝了。在刘建忠借别人的借款单上,她签过字,签的几笔记不清了。
6、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书,(晋)公(忻)鉴(文检)字[2015]18号
检材:
(1)债权人为毛中某,借款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2)债权人为毛中某,借款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3)债权人为徐计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的借款单上担保人处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4)债权人为徐福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5)债权人为徐福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6)债权人为王爱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7)债权人为党树某,借款日期为2012年6月20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8)债权人为党树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7月6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9)债权人为刘来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4月4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10)债权人为党树某,借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4日的借款单上担保人处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11)债权人为徐某芳,借款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12)债权人为陈建某,借款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13)债权人为徐树某,借款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14)债权人为徐某平,借款日期为2013年1月5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样本:
(1)由送检单位提供的康x珍书写的材料一份。
(2)债权人为郝某某,借款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的借款单上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3)债权人为白西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的借款单上最右下角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4)2013年4月29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上借款人签名处书写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
鉴定要求:
检材1-14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与样本1-4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形成。
鉴定意见
检材1和检材2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有重描现象,不具有检验鉴定条件。
检材3-8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与4份样本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是由同一人书写形成。
检材9-14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与4份样本中的amp;ldquo;康x珍amp;rdquo;签名笔迹不是由同一人书写形成。
附:《关于康x珍笔记鉴定情况》表,六人。
《康x珍参与集资诈骗情况》表
第三组证据,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二被告人财产情况及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五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并随案移送奇瑞汽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车牌晋H)、汽车钥匙一把。
五台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副本),查封物品: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梨园小区的房屋一套、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刘建忠、康x珍经营的门市及库房、车牌号为晋H的小轿车一辆。
补充侦查终结报告,证实刘建忠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晋H在租赁库房门前,损坏不能扣押。
2、证人白西某证言(建安乡供销社工作人员),称刘建忠的库房在建安乡供销社的地皮上,地皮是建安乡供销社国有的,租期十年,租金一次性给完了,共付15000元。刘建忠租下地皮后在地皮上盖了三间彩钢房作为门市仓库使用。法院拍卖时不能处理地皮,地皮是国有的,彩钢房和里面的货物是刘建忠的。签过合同,找不到了。
3、证人范俊香证言(刘建忠门市房东),称刘建忠在此租房七八年了,开一个卖香纸蜡的门市,每年提前给租金,每年租金6500元,提前给。2015年租金和刘建忠说好8000元,没有给刘就被抓了。2015年2月18日前的房租已结清,之后的房租没有给,租房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说好。
4、二被告人刘建忠、康x珍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综合控辩双方观点,现就证据和本案事实综合评述如下:
loz1loz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建忠大部分以门市资金周转为由向公众借款,而被告人刘建忠在公安阶段供述借的钱部分用于买车、买房。根据审计报告,被告人刘建忠向以大建安村村民为主的215名社会不特定人集资2200余万元,除用于还本付息的800余万元去向明确,剩余的1400余万元去向不明。庭审中,被告人刘建忠供述借款用于门市资金周转,经查,被告人刘建忠经营的门市属于经营性质,所需资金远低于其所筹集的资金规模,被告人刘建忠亦未能提供所筹资金用于门市经营的相关证据,而被告人刘建忠在公安阶段供述借钱的理由大部分是以门市资金周转为由,实际是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但被告人刘建忠未供述其支付了高额利息所筹集到的资金的真实用途,被告人刘建忠使用虚构门市用款,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的诈骗方式非法集资,并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被告人刘建忠在公安阶段供述称2015年1月17日因无力还本付息逃至太原,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建忠在逃匿前仍向多人借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建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非法集资行为应定性为集资诈骗。被告人刘建忠之辩解及被告人刘建忠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根据审计报告,徐丽军偿还本息超过本金2500元,徐素芳3000元,陈建某8700元,徐先俊9000元,徐书光1000元,徐淑某3200元,徐树荣87000元,共计偿还本息超过本金金额114400元。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为22820640元(借款金额)-324000元(偿还本金)-7694990元(支付利息)+114400元(偿还本息超过本金金额)=14916050元。故被告人刘建忠集资诈骗的数额为1491.605万元。审计报告依据的资料确来源于五台县公安局,但五台县公安局收集的包括借据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受害方,该借据上盖有五台县大建安通达文化用品供应站的公章,有刘建忠签名和私章印,且借款情况有被告人刘建忠供述和受害人陈述相印证,审计依据真实充分,利息部分,本院在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时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核减。
(3)被告人刘建忠在公安阶段供述其对妻子康x珍说借钱用来还其他人的借款和利息,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建忠、康x珍均系大建安村村民,二人长期共同生活,被告人刘建忠长年以高利借款的对象也主要是大建安村众多村民,被告人康x珍不知被告人刘建忠以高利向村民借款,并将部分新借款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常情。被告人康x珍明知被告人刘建忠以高利借款拆东补西,仍在借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帮助被告人刘建忠借款非法集资,在其参与的借款44.5万元的事实上,被告人康x珍与被告人刘建忠构成共同犯罪。司法鉴定机关对借据中签有amp;ldquo;康x珍amp;rdquo;的字样与被告人康x珍的亲笔签名进行了比对鉴定,鉴定为被告人康x珍所书写的,认定为被告人康x珍参与的借款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忠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经营的文化用品供应站资金周转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公众骗取资金,集资诈骗149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x珍明知被告人刘建忠向公众非法集资,帮助被告人刘建忠集资44.5万元无法返还,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非法集资44.5万元的事实上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建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康x珍仅在借据上签署自己名字帮助被告人刘建忠向他人集资,并不掌握资金,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建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至2028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康x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刘建忠、康x珍位于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梨园小区房屋一套、车牌号为晋H奇瑞汽车一辆退赔被害人。
四、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马丽珍审判员 孟飞代理审判员 梅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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