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集资诈骗二审发回重审案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5刑终72号
抗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张××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黄××、张××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仵丰岩、范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王完中、董静,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韩争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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