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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集资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发回重审案例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黄×集资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集资诈骗二审发回重审案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5刑终72

抗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男,19762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2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736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3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张××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120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黄××、张××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仵丰岩、范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王完中、董静,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韩争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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