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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保根减刑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罪犯李保根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保根减刑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刑更14

罪犯李保根,男,196210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2012828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426日作出(2012)晋刑二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天林、耿强社出庭履行职务,晋中监狱民警畅世红出庭参与法庭审理,并邀请一名山西省晋中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罪犯李保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意见为,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根在服刑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根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保根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5722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向东审判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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