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保根减刑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刑更14号
罪犯李保根,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2)晋刑二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天林、耿强社出庭履行职务,晋中监狱民警畅世红出庭参与法庭审理,并邀请一名山西省晋中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罪犯李保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意见为,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根在服刑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根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保根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向东审判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鹏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