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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刚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王金刚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王金刚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203

罪犯王金刚,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831日作出了(2009)并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9128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5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512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荣、姚海凤、白洋、执行机关晋中监狱指派民警畅世红、郝利达、孙文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金刚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努力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小哨劳动,能够圆满完成交给的改造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刚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思想认识有一定提高,在参加小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3724日、2013828日、2014424日、2015115日、2015723日获得监狱表扬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未参加三项学习考试情况说明、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530日起至20325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康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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