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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杨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吕刑终字第442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牙格,男,198082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高山乡晁沟村九组,汉族,初中文化,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本村。因犯抢夺罪于200287日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520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9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七路派出所抓获,同年9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10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兼财务出纳,捕前住孝义市振兴街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7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因犯抢劫罪于2004616日被河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5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7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8曰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7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牙格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2015)孝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四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429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455日注册地址变更为孝义市振兴街178号商铺,2014520日在孝义市正式挂牌营业。被告人杨牙格为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孙某甲为公司股东,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被告人杨牙格伙同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以河南汝州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方,通过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做担保,以支付固定利息的形式,向77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7.2万元,累计支付利息96367元。期间有8名群众要回本金,共计33.9万元。被告人杨牙格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也未将该款用于河南汝州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另查明,立案侦查后,2014722日退还李某丙100万元、退还王某3万元,退还张某乙3万元,88日退还辛某乙10.5万元。现仍有3397386万元未退还(明细附后)。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扣押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现金50276元,及办公用品等物(明细附后)。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举报信一份证明,举报人李某丁于2014713日举报,其父母将近几年积攒的几万元存到了附近一家新开的投资公司,于是劝父母去把钱拿回来,但父母说好多老战友、老同事都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存在投资公司了,且人家给的接近2分的利息,利息就够二老的日常开支了。因劝服不了两位老人,又怕将来他们的钱有个闪失后老人们身心受到打击,故求助政府,及时制止取缔、严厉查处类似非法集资行为。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宣传单附案佐证。其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公路、隧道、旅游、矿山、文化产业、商业进行投资及管理。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警专司鉴中心(2014)文鉴字第20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山西省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同中两处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色圆形印文,与马某甲2014818日提供的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色圆形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与公安机关郭建荣、李永锋2014915日提取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色圆形印文六枚系同一印章形成。

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七路公安派出所抓捕经过、铁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杨牙格于20147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为网上逃犯,201491714时左右,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沈阳市铁西区启工街46号吉友旅社内将在逃人员杨牙格抓获。于当日22时许临时羁押在铁西看守所,201491910时许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方接回。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又名刘某丁,2014520日左右到鼎信行应聘,529日开始上班,开始我是业务员,陕西佳毅投资有限公司姓高的老师到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后,6月中旬,我不记得是陕西高老师还是张某甲就任命我为公司的经理。当时张某甲管理公司,可能是老板杨牙格的心腹。杨牙格隔段时间来一趟公司。公司前期培训是张某甲经理负责的,后期我招聘业务员都是我培训的,培训就是把宣传单上的内容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大概就是鼎信行投资四重保障,把这个给客户具体的解释,让客户把钱投资到我们的公司。之后业务员就在公司附近发传单,路过的人看过宣传单之后感兴趣的话就会来公司进行咨询,我们的业务员就会给他们详细的介绍我公司的业务,并且告知客户投资的钱越多、投资的时间越长,利率就越高,我们公司投资款的利率最低是1.5%,最高是1.8%。公司先后有业务员10名及4名前台财务部门就是杨某甲和孙某甲负责。我当经理后做了三笔业务,分别是201466日自己的2万元,618日张某丁的5万元和621日余某丁的9万元(720日退了7万元)。客户投资需要签订一份由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三方项目投资合同。我所做的三笔业务合同均是杨某甲办理的。公司一共吸收多少投资款我不清楚,业务上的事我不清楚。工人工资是由杨某甲负责的。我6月份领了800元,7月份我担任公司总经理后杨牙格将我的工资涨到了5000元,所以我7月份领了5000元工资。公司有员工考勤制度、奖励制度。谁定的制度我不知道,在我去的时候就有了,我只是在请示过张某甲后,在奖励制度当月单笔业绩等级奖中将当月单笔业绩金额达1万元至10万元改成当月单笔业绩金额达5万元者奖励50

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杨牙格带来孝义的,主要是负责开车,其他的事不知道。

证人辛某甲的证言证明,我是自己找到公司去应聘的,当时刘某丁经理接待的我,2014616日开始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让我做理财顾问,试用期1800元,每吸收一笔存款按千分之一提成,到现在领取了1100元。公司于201472日正式挂牌营业,公司主要是吸收存款进行理财投资,主要是投资到河南省汝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杨牙格是法人代表,不定期来公司看看,刘某丁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日常经营、管理我们业务员,张某甲也是经理,具体管什么我不清楚,杨某甲和孙某甲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收款、开收据、入账、付息的具体业务。我办理的业务有2014618日,陈某甲存款3万元(一年期);201474日马某丙存款10万元(一年期);201472日霍某乙存款1万(一年期),霍某丙存款272000元;刘某丁存款1万元(三个月)、王某丁款1万元(三个月),宋某存款2万元(三个月);201473日王某丁存款3万元(6个月),201475日刘某戊存款80万元(六个月),201477日李某戊存款1万元(一年期),2014712日李某丁存款1万元(一年),杨某丙存款3万元(三个月)。共计133.2万元。截止案发我吸收的客户,陈某甲和马某丙领了2个月的利息,其余均领取一个月的利息。并提供记录明细附案。

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520日开始在公司工作,担任理财顾问,实际就是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公司的业务范围,强调我公司的存款利息比银行的高,并且存取方便,以此来吸收资金。公司存钱的利率最低1.5%,最高是1.8%。通过宣传,有客户感兴趣来公司存钱的,我们就带着客户找到会计杨某甲,由她跟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我办理的业务有11笔共计39万元明细附后。公司人员分工,杨牙格是老板,一般不在公司,张某甲是公司的经理一般就在杨牙格的办公室坐的。孙某甲是公司出纳,每天在财务室坐的,也不怎么说话,签订合同,有时候出去一会儿。杨某甲是公司会计,负责收取现金、签订合同。刘某丁是培训后几天担任总经理的,之前的培训是张某甲负责的。并提供记录明细附案。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616日开始在公司上班担任业务员,工资2000/月,每吸收一笔存款按千分之一提成,到现在我领了1000余元。公司于201472日正式挂牌营业,公司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进行理财投资,投资去向是河南省汝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杨牙格是法人代表,不定期来公司看看,刘某丁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招收员工,张某甲也是经理,主要是管人事方面,杨某甲和孙某甲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收款、开收据、入账、付息的具体业务。我做了5笔业务,共10.6万元。(明细附后)

证人辛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6月中旬开始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每吸收一笔存款按千分之一提成,到现在领取2600余元。我共做了21笔业务,共130.5万元。我自己2014611日存入5万元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将本金退出,在2014716日重新存了5元,201472日存了12万元一共存了17万两次都是存款当天返利,其计3060元。201488日退给我合同编号为(2014036号中的10万元。我当时联系的杨牙格的司机,当天我银行卡就转来10万元(并提供其银行卡明细证实201488日收到10.5万元)。公司的管理工作之前一直是张某甲负责,刘某丁任总经理后张某甲就不管了,但有些事情刘某丁也做不了主还要和张某甲商量,我知道公司辞退员工的话是张某甲负责,张某甲一般就在杨牙格的办公室坐着。我到公司后张某甲曾说过要到外面做宣传,宣传资料已做好了。后来的宣传资料因为我有朋友是做广告印刷的,杨某甲把资料电子版交给我,我朋友帮忙印制的。并提供记录明细附案。杨牙格有一辆奥迪车,车号为豫C×××××,该车由司机何某驾驶,杨牙格使用,户主是谁不知道。公司里除了杨牙格办公室的鱼缸是房东的别的都是杨牙格购买的。

证人蔺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621日去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公司的业务范围,强调我公司的存款利息比银行的高,并且存取方便,以此来吸收资金。公司存钱的利率最低1.5%,最高是1.8%。我上班后做了一笔8万元的业务,我在公司一个月底工资1800元,然后每做成一笔业务有千分之一的提成。我来公司后是刘某丁负责公司的管理,但是刘某丁在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还是找张某甲商量。而且在公司购买办公设备或其他东西的时候也是要张某甲做决定才能购买。杨牙格是公司老板,一般不在公司,刘某丁是总经理,孙某甲是公司的出纳,每天在财务室坐的,有时候出去一会儿。杨某甲是公司会计,负责收取现金、签订合同。

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72日开始在山西鼎信行担任业务员,工资2000/月,每吸收一笔存款按千分之一提成,还没领钱。公司业务是吸收存款进行理财投资,主要是投资到河南省汝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杨牙格是法人代表,不定期来公司看看,刘某丁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招收员工,张某甲也是经理,具体管什么不清楚,杨某甲和孙某甲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收款、开收据、入账、付息的具体业务。我做了10笔业务,共42.5万元。(明细附后)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524日左右开始在鼎信行公司担任前台,我到公司的时候是张某甲应聘的,公司前期是张亚辉管理,在刘某丁担任公司总经理后,张某甲就和我们说有事就找刘经理。刘某丁不在的时候我们才去找张某甲,张某甲每天都闲着,就是要辞退员工的话要他说才行,他没有自己的办公室,一般都在杨牙格的办公室或会议室坐的。

证人任某甲、吕某甲的证言证明,分别于2014520日、61日左右开始在鼎信行担任前台,刘某丁是总经理,二人来公司的时候张某甲应聘的,张某甲和我们说有事就找刘经理,在刘某丁不在的时候我们才去找张某甲,辞退员工的话是要张某甲说了才行。他没有办公室一般都在杨牙格办公室或会议室坐的。公司老板是杨牙格、孙某甲是出纳,杨某甲是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收钱,发工资、签合同,还有公司开销用的钱都是从杨某甲那里拿。

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现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法人代表是马朋非,公司是家族公司,也没有谁具体经营,家族的人都经营。我公司与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事是我办理的,鼎信行的老板是杨牙格。凌亚龙介绍说他的朋友杨牙格在山西开办投资公司,可以吸收一定的存款,想找公司做投资我觉得还行就同意了。在2015年的6月底、7月初的时候,凌亚龙带着杨牙格来我公司和我协商了投资事宜,我们大致约定好,杨牙格以3分的利率给我投资,期限不少于三个月,最后杨牙格还让我在他的50份空白合同上盖了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我还给他复印了我公同的相关资料,之后就再也没见过杨牙格,他和我说的投资也一直没有到位,前段时间也一直联系不上他了。我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没有交给杨牙格使用,一直就在我公司。(看了鼎信行项目投资合同)我当时盖章的合同只有这份合同的前六页,后4页没有见,而且没有封面。并提供了公司印章及法人印章的印文模板。

被害人白某陈述,其于2014613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上午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下午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5%。两份合同均领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610元,并提供所签《项目投资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业务员辛某乙)

被害人刘某丙陈述,其于2014718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当天领了一个月的利息共计300元,并提供所签《项目投资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业务员丁某)

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第二天又存入7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5%。两份合同均领取一个月的利息共计3060元,并提供所签《项目投资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王某丙陈述,其于2014719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合同是和财务室的女的签的。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440元。(业务员辛某乙)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武某甲陈述,其于201471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50元(业务员丁某),合同是丁某带我去签的。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秦某陈述,其于201473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4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720元。(业务员辛某乙)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任某乙陈述,其于201471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3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465元。我签合同时业务员辛某乙不在是一个叫丁某的业务员带我去签合同的,我的现金3万元给了财务上一个男的,利息也是该男子给的我。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其于201471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4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600元(业务员乔某)。签合同时合同内容是我在刷卡交钱的时候财务室的一个男的给填写的,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刷卡凭条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马某乙陈述,其于20147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440元。签合同是业务员辛某乙带我去财务室一女的帮我填写的。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刷卡凭条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张某丁陈述,其于2014711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2.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450元。合同是业务员丁某带我和公司会计签订的,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霍某甲陈述,201474**告我说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搞活动如果当日存钱的话月利息是1.8%,下午我便以我的名义投资3万元、以我儿子杨某乙的名义投资3万,以我老公杨某戊的名义投资2万,并分别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8万元给了公司财务,合同是财务室一男的签订的。三份合同存款当天共拿了一个月的利息1440元。并提供三份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其于2014625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3万元,并在财务室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900元。(业务员乔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田某陈述,其于2014617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50元,720日又收到150元的利息。合同是乔某带我去财务室和一个女的签的,1万元也交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其于2014623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3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6%73日以儿媳妇郁某的名义又存入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两份合同现得利息共计1320元(业务员王某甲)。并提供两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张某戊陈述,其于20147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360元。(业务员丁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孙某乙陈述,其于2014716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900元。(业务员辛某乙)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刷卡凭证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赵某甲陈述,我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以我外甥付某的名义投资1万元,78日以我的名义投资1.5万元,各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均为1.8%。存款当天都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450元。(业务员辛某乙)并提供两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王某丁陈述,其于201473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元。(业务员丁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安某陈述,其于201473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存入2.5万元,以我母亲张某丁的名义存入2万元,均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77日又以我丈夫刘丁的名义存了1.6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均为1.8%。三份合同均在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计1098元。(业务员赵某丁4.5万、王某甲1.6万)并提供三份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任某丙陈述,其于2014716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元。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翟某陈述,其于2014628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72日我妈左某又存入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716日我妹翟某也存入4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业务员乔某)三份合同共领取利息2820元、并提供三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马某丙陈述,其于20147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10万元现金给了公司财务室一男的,签合同也是该男子帮我填的。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0元。(业务员辛某甲)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刷卡凭条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王某戊陈述,其于2014618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74日又去投资了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两次均是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930元(业务员辛某乙)。合同是和财务室一女的签订的。并提供两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郭某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投资款是公司给了一个户名为杨某甲的邮政账号,我女儿帮我转账的。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900元。(业务员辛某乙)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武某乙陈述,其于2014611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现领取了二个月的利息共3100元。(业务员辛某乙)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陈某甲陈述,其于2014617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万元,618日存了1万元,分别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6%72日存了2万,签订了两份《项目投资合同》一份一万元为期一年,一份一万元为期六个月,利率为1.8%。四份合同前两份领取两个月利息,后两份领取一个月利息,共计1000元。(业务员辛某甲)并提供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霍某乙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元。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杨某丙陈述,其于201471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3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450元。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刷卡凭条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万元。2014722日公司退还了我100万元。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杨牙格退还本金短信照片附案佐证。鼎信行租的我家的房子,租期为2014517日至2015516。租金19万元/年,还有3万元的押金。

被害人霍某丙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3.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576元。712日我又存了1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当时只交了14.73万元以15万元存款,给我返利2700元后我再将2700元退回去。719日我又筹集至9万元存到该公司还签订了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后来给我返利1350元。(业务员辛某甲)并提供三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李某丁陈述,其于201471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元。合同是业务员辛某甲带我到财务室一男的给我填写的,钱也给了该男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刘某丁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存款1万元,以女儿王颖的名义投资存款1万元,并分别签订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两份合同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360元。合同是辛老师(女)带我到财务室一女的给我填写的,钱也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宋某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360元。(业务员辛某甲)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李某戊陈述,其于201477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元。合同是辛某甲带我去签的,内容是财务室的男的给我填的,名字是我签的。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附案佐证。

被害人吴某甲陈述,其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360元。合同是业务员辛某甲带我到财务室一女的给我填写的,钱也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赵某乙陈述,其于2014525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5%。共拿了三个月的利息900元。合同是老板的妹妹给我填写的,钱也给了她。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武某丙陈述,其于201476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0元。合同是财务室一男的给我填写的,我签的字。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程某陈述,其于20147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360元。合同是业务员王某甲带我到财务室一女的给我填写的,钱也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刘某戊陈述,其于201475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44万元。合同是业务员辛某甲带我到财务室杨牙格的妹妹给我填写的,钱也给了该女子。8月份听说鼎信行出事了,我联系了杨牙格的弟弟,他说他回河南筹钱后就把钱给我们。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刷卡凭条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吴某乙陈述,其于201473日我母亲王某丁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3万元,存款的时候将一个月的利息540元给的我母亲,后因母亲治病需要用钱,2014722日上午11点左右,公司经理刘某丁和业务员辛某甲将3万元打入我的卡上,还将已给我们的540元利息扣除后又按银行利率给了我一些,不记得多少了。我给她们写了收条并注明合同作废。

被害人陈某乙报案材料及陈述,其经朋友辛某乙介绍于2014711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72号)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0元。合同是辛某乙带我到财务室和一男的签的,钱也给了该男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张某己报案材料及陈述,其经朋友丁某介绍于201474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61号)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元。合同是辛某乙带我到财务室和一男的签的,钱也给了该男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李某己陈述,其经朋友辛某乙介绍于201472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项目投资合同》(38号)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0元。合同是辛某乙带我到财务室和一女的签的,钱也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杨某丁报案材料及陈述,其经朋友辛某乙介绍于201474日、9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共2万元,并签订了两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5568号)利率为1.8%。两份合同均于投资当日取利息共360元。合同是辛某乙带我到财务室和一女的签的,钱也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王某己报案材料及陈述,其经女儿的朋友辛某乙介绍于2014715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81号)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1800元。合同是辛某乙带我到财务室和一女的签的,钱也给了该女子。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被害人霍某丁陈述,其于201475日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项目投资合同》(62号)利率为1.8%。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360元。合同是辛某乙带我到财务室和老板的妹妹签的,钱也给了她。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附案佐证。

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杨牙格的弟弟,杨牙格离异有两女儿,在伊川县鑫隆花园小区有一套150平米的房子,户主就是他。有一辆尼桑轩逸轿车和一辆五十铃轻卡车。出事前曾借钱买过一辆宝马,出事后把车还掉了。出事后,我才知道他公司共收了400多万元。我听我哥说给张某乙退还了3万元,还了解到他司机何某也退还给一个人10万元。另听说他准备在沈阳开公司,而且交了20万元的房屋租金,但是对方不退还租金。

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杨牙格的女朋友,我的工商银行卡在杨牙格出事后曾借给过他,他说要用来筹钱。

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4714日向杨牙格借款5万元,杨牙格给我转款过来,8月份我还了杨某乙10万元,其中就包括这5万元。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存款3万元,存款当天拿了一个月的利息共450元。公安机关查封鼎信行时,因为家里急用钱,我就打电话联系鼎信行的杨牙格,协商后他同意退还3万元的本金,之后他就安排人在鼎信行投资公司门口退还了我3万元,收回了我的存款合同并让我写了一张收条,当时还问我收回了存款当天给我的450元利息。

孙某甲于2014718日、20日有杨某甲邮政卡取款30000元、杨牙格农行卡取款100000元取款凭条附案附证。

被告人杨某甲提供客户信息表、POS机明细及其U盘内的开支表证明,截止案发时公司与客户共签订合同89笔,本金总额497.2万元,支付利息95167元,返现1200元(武某丁100、张某戊100、李某丙1000),另已退还本金78笔(辛某乙5万、赵某甲1万、马某丙4.2万、余某丁9万、张某戊10万、赵某丁1万、2.7万、孟某丁1万)33.9万元。客户存款情况及公司开支情况流水。

孝义市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罚没款收据(张某甲提交)证明,201473日,孝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等违法宣传广告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77日缴纳超范围经营罚款20000元。

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城市花园.怡景苑项目批复复印件等材料、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登记及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88份鼎信行投资担保合同原件证明,汝州兴业房地产有限及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88份投资担保合同证实投资人及投资额的情况。另有鼎信行宣传页、手提袋、抽纸照片附案。

孝义市公安局查询、冻结存款回执、杨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卡明细、杨牙格农业(洛阳分行、孝义支行)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明细、杨牙格POS机商户信息及结算付款明细附案佐证。(杨某甲账户剩1012.18元)。2014721日冻结杨牙格工商银行62×××66账户。

孝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该队于2014720日接到群众举报,于2014721日上午组织人员前往山西鼎兴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前期调查,当时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杨牙格不在,只有公司股东孙某甲,财务人员杨某甲、经理刘某甲、司机何某、6名业务员及3名前台接待在公司,刘某甲联系另一名经理张某甲回公司后,我队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口头询问,发现该公司有违法犯罪嫌疑,随即让该公司人员携带公司办理业务的相关物品、资料到孝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调查完毕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遂对相关人员携带的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因查处时只是进行前期调查,并非案件现场检查,故未做现场检查笔录。

孝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2014721日将杨牙格驾驶的车牌号为豫C×××××的奥迪轿车、及行车证(行车证载明所有人为杨某乙)予以扣押,并向孙某甲扣押公司财务现金50276元。201514日对鼎信行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清查并扣押。(明细附后,扣押物品均在公安机关)

辨认笔录,被告人杨牙格对十六名姜晓辉(包含同音字)的十六名伊川籍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无法指认姜晓辉

登封市公安局告成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孙某甲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伊川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前科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在该辖区居住和生活时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2)西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涧少刑公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两份证明,杨牙格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6520日减刑刑满释放。张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04616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520日减刑刑满释放。

被告杨牙格、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牙格供述,山西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是我于20144月底5月初通过太原一家代办公司在太原注册登记的,手续都齐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我也不知道,现主要业务就是吸收社会的资金,对外担保贷款,因为在老家做这些的人很多,人们都说吸收社会存款,再借贷出去是合法的。公司的股东和出纳是孙某甲,但孙某甲实际没有在公司入股,只是我为了方便办理公司的手续,写了他的名,我让他守在财务室有需要转款的我就通知他办理,有时候也签订投资合同;会计是杨某甲,是公司正式营业前我叫她过来的,负责记账、管理公司开销、也零星签订投资合同;刘某丁是经朋友介绍过来的,应聘后就任命她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张某甲在公司也是经理,最初招聘业务员,但任命刘某丁后就没有什么具体工作,主要是协助刘某丁工作;业务员就是对外宣传,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公司办了两、三台POS机,但使用的是一台在洛阳市办理的。POS机绑定的是我的工商银行卡。公司和客户签订的投资合同是我公司作为管理人(担保方),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马某丁为借款方和客户(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在公司试营业前我就和该公司的马总(不知道名字,自认为马总就是马某丁,有45岁个子较高)协商好了,以兴业房地产公司为借款方,向社会吸收存款,其中一半作为借款给该公司使用,一半作为我的自留金,我们是口头说的。因为公司是刚开始营业,没有多少资金,在20147月中旬,兴业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找我,问我资金情况,我答应他在7月底给他借款200万元,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就出事了。至今没有给过兴业房地产公司一分钱。我前后发放过几次贷款,具体记不清了,应该是300多万元的贷款,现在已退回100多万元,还有100多万元没有回来,我不记得给谁发放过贷款,这些情况我都记在一个本上,但我现在想不起来放在哪里了。我所开的奥迪车是我弟弟杨某乙的。将吸收的200万元由朋友姜某丁在新疆进行投资,但不知道所投资公司名称。

被告人孙某甲供述,我公司于20145月开始筹建的,公司法人代表为杨牙格,股东是我和杨牙格,我占20%股份(未出资)杨牙格占80%的股份。公司于2014620日试营业,72日正式营业,按照经营范围来讲主要是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公路、隧道、旅游、矿山、文化产业、商业进行投资及其管理,但实际上我公司并不是使用自有资金,而是通过我公司业务员在孝义吸收客户存款,然后再通过我公司进行投资,目前主要是投资到河南省汝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杨牙格为法人代表不定期来公司看看,主要是刘某丁负责管理,张某甲也是经理协助刘某丁管理公司业务,杨某甲是公司财务会计,我是公司出纳,我负责支取公司日常开销,有时也负责给杨牙格汇款。我公司以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马朋飞为借款方,通过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和客房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我没有直接接触过客户,我只是将收到的钱负责给杨牙格汇过去,跑跑银行和税务局,吸收到的存款,大部分是直接刷卡到杨牙格的卡里了,也有一部分是我通过汇款的方式汇入杨牙格的账户里。经我手汇给杨牙格30多万,719号我从银行取了10万元退给了客户。我见杨牙格拿着汝州兴业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使用过,是在《项目投资合同》上盖章。我也盖过几份合同,杨说我盖的不行,剩下就是他盖的章。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鼎信行投资公司是董事长杨牙格20144月注册成立的,之前我在离石帮他装修一个公司,离石的公司装修完后他就让我来孝义这边的公司。510日左右我来公司,公司还没有装修完,我来之后让我负责招聘公司人员,刘泽清是525日董事长招聘的,后任命为总经理,负责安排业务员去吸收存款。业务员和接待员也是5月底陆续招聘的。孙某甲是老板的朋友,杨某甲是董事长的妹妹,两人负责财务。我也是公司经理,负责人事部分和各种琐事。公司主要业务是让业务员去社会上宣传,吸收社会上的人来我们公司存款,并支付存款利息,公司吸收下存款后,进行项目投资。公司业务员去宣传的是最低存款是1万元,月利息是1.5%,存款越多利息越高。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投资合同是陕西的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过来培训我们业务员时我将他公司的宣传资料打印出来,高经理和我们一起商量改动制作成我公司的宣传资料。之后不知道是谁印刷的。杨牙格承诺给我5000/月的工资,但只领取了2000元还是因为我回老家预支的。

被告人杨某甲供述,我于2014519日来鼎信行上班,520日公司开始营业,主要业务是吸收社会资金,并对外担保贷款。公司法人杨牙格,一般不在公司,总经理刘某丁负责公司日常工作、考核员工的业绩,经理张某甲协助刘某丁工作,财务部是我和孙某甲负责,我负责签订合同、管理资金,孙某甲负责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转款。另有前台负责接待客户,业务员负责向社会做宣传、谈业务,介绍别人往公司存钱。我公司在客户存款时就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并每月的20日联系客户付利息,1-9万的利息是每月1.5分,10-29万的利息是每月1.6分,30-59万的利息是每月1.7分,60-99万元的利息是每月1.75分,100万元以上利息是每月1.8分。我有一份客户信息登记表,上面写明了业务员做了哪些客户的业务,我们收到客户存款后在我这里汇总,将准备付利息的钱和日常公司、生活开支留下后,剩下的钱由孙某甲全部转给杨牙格。公司的宣传资料是张某甲安排公司员工在网上寻找资料,他汇总后去广告公司印刷。我公司共收取了89份存款,共计497.2万元,中途退还了8份存款共计33.9万元,现在我公司还有社会存款463.3万元,共支付利息95167元,另外我公司还返利1200元给客户(即当笔存款达10万元返现100元)。在我U盘中客户信息表、红利表、公司流水表、公司吸收存款汇总表中汇款过去”“汇款给老杨都是给了杨牙格,放贷款是开始的时候我认为杨牙格收到钱后是为了放贷款就这样标注了,后来我就写成汇款给老杨。“POS就是客户刷到POS机里的钱。汇总表和红利表中红色标注的是已经退款了。汝州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是案发前一天,我要在空白的项目担保合同上面盖章,就问我哥要下,盖完后没来得及给我哥就留在我这儿了。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牙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目无法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杨牙格退还部分投资人116.5万元,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牙格、张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牙格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投资人,投资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利息可予以折抵本金。涉案扣押的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物品,应变卖后将所得款项返还投资人。综上,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牙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杨牙格违法所得3397386元予以继续追缴。

上诉人杨牙格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孙某甲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是,张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杨某甲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牙格、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牙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杨牙格在案发后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杨牙格所提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杨牙格注册成立的鼎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虚构向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使用虚假的该公司的印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非法集资的款项全部汇入杨牙格个人账户,至今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孙某甲、杨某甲所提,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二上诉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497.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原判根据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已经在法定刑的幅度范围内对其判处了最低的刑罚,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张某甲明知杨牙格经营公司的模式是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仍参与其中,并在公司负责具体事务,为杨牙格的犯罪提供了帮助,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杨牙格、孙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宁审判员  米守福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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