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晋刑二终字第156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锡龙,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暂住太原市,天津源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华瑞龙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太原市,中益能公司、华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海潮,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原市,曾任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业务经理。2013年7月12日被抓获,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春玉,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太原市,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业务员。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证据不足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红,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太原市,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业务员。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证据不足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素华,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太原市,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业务员。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文娟,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灵石县,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财务人员。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郎美鱼,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晋中市,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财务人员。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已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锡龙、张勇、曹海潮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并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锡龙、张勇、曹海潮、丁春玉、杨晓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锡龙、张勇、曹海潮、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及郎美鱼等人先后以天津源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军公司)、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能公司)及深圳华瑞龙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龙公司)急需扩大生产、引进设备或即将成为上市公司为由,谎称向公司投资或购买公司股份即可获得高额回报,以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公司签定《投资理财协议》及《股权证实书》后收取客户资金。据统计,被告人李锡龙等人向3260人次集资,集资金额144610024元人民币。上述集资款除极小部分用于投资外,绝大部分用于返本金利息、支付业务员提成及个人挥霍等。目前,已有近500名受害人报案,损失达5300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曹海潮为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介绍客户9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8.3454万元,获得提成158.522万元。
被告人丁春玉为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介绍客户3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4.8405万元,获得提成125.5905万元。
被告人杨晓红为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介绍客户5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6.1532万元,获得提成102.75万元。
被告人张素华为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介绍客户3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5.8181万元,获得提成154.354万元。
被告人秦文娟于2011年4月由被告人李锡龙招聘至圳宇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从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秦文娟在任职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期间,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4461.0024万元。
被告人郎美鱼于2011年12月由被告人李锡龙招聘至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其在任职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期间,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约10690万元。
另查明,2012年11月24日,李锡龙在首都机场被抓获。2012年12月7日,在太原市并州北路42号院内将张素华抓获。2012年12月19日,在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鑫发小区将郎美鱼抓获。2013年3月21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大众厂附近将在逃人员张勇抓获。2013年3月14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丁春玉、杨晓红到案接受讯问。2013年5月19日,秦文娟到灵石县公安局王禹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7月12日,太原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将准备乘车的网上逃犯曹海潮抓获。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在案件侦查期间依法扣押被告人李锡龙的×××奥迪2.0T汽车一辆;扣押被告人张勇的×××别克君越汽车一辆;扣押被告人张素华的人民币6.38万元;扣押被告人曹海潮的标志508轿车一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关于集资诈骗罪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及搜查证等法律文书。
2、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锡龙于2012年11月2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抓获。被告人张勇于2013年3月21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大众厂附近被抓获。被告人张素华于2012年12月7日在太原市并州北路42号院内被抓获。被告人郎美鱼于2012年12月19日在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鑫发小区被抓获。2013年3月14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丁春玉、杨晓红接受讯问。被告人曹海潮于2013年7月12日在太原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抓获。被告人秦文娟于2013年5月19日到灵石县公安局王禹派出所投案自首。
3、被告人李锡龙、张勇、张素华、郎美鱼、丁春玉、杨晓红、曹海潮、秦文娟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4、天津源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资金1个亿,法人邢某某,成立日期2011年8月2日。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过程。深圳华瑞龙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及公司宣传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勇,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
5、聘书、委托书、合作协议、任命文件,证实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锡龙被天津圳宇聘为市场部经理;2011年6月5日,被告人李锡龙被天津圳宇任命为山西分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2日,源军公司与山西圳宇公司(中益能)签订合作协议(圳宇生产热能车,源军为其提供资金)。2011年12月1日,中益能两亿职工内部股权全权委托源军办理。
6、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回函,证实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我局进行辅导备案,也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股票。
7、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源军、中益能、华瑞龙公司的公章及合同章、收款收据、理财协议、股权证实书等财务资料,业务提成的单据(1707张,2500万元)、源军公司理财协议(48本,2400份)、中益能股权证实书(10本,1000份)。扣押被告人李锡龙的×××奥迪2.0T汽车一辆;扣押被告人张勇的×××别克君越汽车一辆;扣押被告人张素华的人民币6.38万元;扣押被告人曹海潮的标志508轿车一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8、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证书,证实被告人李锡龙持股100万股,加盖中益能及源军公司公章。
9、李锡龙给张勇等人打款的记录,证实其中给张勇打款430万元、大同煤矿白小燕350万元、宁武荒山庞占江200万元。
10、被告人曹海潮(曹毅)、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等人的提成收据,证实其中曹毅提成73份共158.522万元、张素华提成154份共154.354万元、杨晓红提成86份共102.75万元、丁春玉提成60份共125.5905万元。
11、中益能公司收款收据、张勇领条及草坪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收源军公司项目借款转帐430万元;2012年9月26日,张勇将庞振江的120万元退款领走。
12、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2013年8月29日出具的补侦报告,证实:(1)我局确定并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共11名,其中李锡龙、张勇、曹海潮、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郎美鱼在押,秦文娟取保,另三人张中英、闫琴、高改英刑拘在逃,陆振宇、何大群河北沧州市法院开庭审理,邢某某重庆市法院审理,其他可能涉及犯罪的嫌疑人尚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2)该案因涉及的人多,资金量大审计费用也高,我局正采取其他有效办法对违法犯罪公司集资总额,各个犯罪嫌疑人相应承担数额以及受害人数,实际损失金额正加紧核算中。(3)天津源军公司分别与山西圳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均签订过资金提供协议。(4)有关200万元移动热能车订金从银行流水看均有记录,但需与北京中益能核实。(5)李锡龙给中益能(张勇)打款430万,大同煤矿(白小燕)350万,宁武荒山(庞占江)200万,现附银行打款记录予以说明。其中从王淑贤卡上转给张勇一笔50万,从李锡龙卡上转给张勇10笔共350万,另一笔给何大群30万,给白小燕7笔共350万,庞占江4笔共200万,银行明细附后。打给庞占江的200万由张勇具体经办。2012年7月张勇以庞占江涉嫌诈骗罪报案至尖草坪刑警队。后者为张勇追回120万元损失,张勇将上述120万据为己有。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2013年11月18日出具的补侦报告,证实:(1)犯罪嫌疑人曹海潮所涉案件款项据曹交待为90万元,已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房产尚在建设并未交付使用。房子手续、标志508汽车壹辆,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曹海潮的弟弟高海忠交回我局,暂由我局保管。(2)付天津源军公司分别与山西中益能公司参与投资人员名册来反映非法集资的数额,受害人数。户名李锡龙,账号×××、×××,户名李某甲,账号×××、×××,户名高明亮,账号×××,户名王淑贤,账号×××,以说明李锡龙将客户投资款用于消费、支取,转支实际占有的情节。(3)山西中益能的移动热能车的业务情况、经营情况已对其公司员工袁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4)该案涉案赃款正在追缴中。
13、中益能公司投资人员名录、股权日报表和源军投资人员名册、日报表,证实参与中益能投资共1072人次,投资款40958404元;参与源军公司2188人次,投资款103651620元;共计3260人次,投资款144610024元。
14、投资源军公司返息表。
15、受害人举报材料,证实根据报案人报案材料显示被告人张素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0.454万元、被告人丁春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5.89万元、被告人杨晓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2.833万元、被告人曹海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8.3454万元。上述几笔金额总计2727余万元。另有张中英、高改英及闫琴等人的材料。
16、被害人提供的源军基金理财协议、华瑞龙公司股权证实书、中益能公司股权证实书及公司收据等。
17、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1)天津源军、天津圳宇、深圳华瑞龙公司的的工商注册资料我局已发函相关市、区工商部门,正在办理之中。(2)我局民警任俊保、赵宇翔、连虎林曾于2014年7月、9月分赴内蒙古东乌旗、青海祁连县调查本案涉及的煤矿开采事项,确认根本没有内蒙古东乌旗煤矿,青海祁连煤矿也不存在开采、开工的说法,因所谓的探矿工作尚不能进行,案件涉及的区域为自然保护区,国家禁止开采。(3)涉案120万元款项的调查尚无结果,在调查中。(4)张勇的辩护人反映的情况无事实依据。在张勇、何大群、李锡龙的亲笔供述中均承认给李锡龙盖过章,山西中益能公司与天津源军公司的委托融资合作协议也能证明此项,且要求鉴定的事项并不明确,无可操作性。(5)邢某某在重庆的违法犯罪事实当地公安部门未移送起诉处理,似与本案无关。邢某某本人现在押,已于2014年11月6日移送市检察院起诉,重庆警方也未调查此事。
18、青海省祁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祁连县先河健坤产业有限公司在该县野牛沟乡达玉村(柯柯里)范围内没有任何采、探矿权。
19、青海新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山西华铁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大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祁连县先河公司于2010年9月4日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与祁连县先河健坤产业有限公司、青海创欣嘉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及现金日记账,证实2011年11月5日收到大同大建修成祥投资款15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大群(原山西圳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非吸被河北沧州警方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沧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中益能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2日,发起人是张勇和我,验资款由代办公司提供,公司只出了4万元的代办费,因经营移动热能车不赚钱,张勇和我商量投资煤矿,而投资煤矿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公司曾以经营煤矿为由从社会上吸纳过资金;2012年3月变更为股份公司,增加了股东李锡龙等人。成立中益能之前经营山西圳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该公司主要投资人陆振宇因涉嫌犯罪,办案人员不断来公司调查取证,为规避风险与张勇等人商量成立了中益能公司,以便与原公司有所区分,原公司的21辆热能车也一并转了过来,法人张勇,占40%股份,我占60%。关于中益能公司向社会融资及投资煤矿的事情,实际上我早就知道陆振字及李锡龙以宣传移动热能车为卖点,吸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进行融资活动,主观上我并不认可这种做法,但圳宇公司运作资金是陆振宇出资,我左右不了他,只能按他的要求去做,我负责接待客户。陆振宇出事后公司需要钱维持,我就找李锡龙协商,后李分三次向我个人帐户打款130万元。2011年10月底,我、张勇及李锡龙在张勇的办公室就公司资金投资方向、资金来源进行商谈,最后达成共识:一是中益能单独经营移动热能车前景有待时间证实且继续经营资金不足;二是拓展投资渠道,选择利润高的项目如煤矿上马;三是资金缺口通过向社会融资形式弥补,具体办法就是李锡龙说的向社会发行中益能公司股票方法募集2000万元的资金。后来在李锡龙拿的股权证实书上盖了公司的章。说好融资的事主要由李锡龙操作,张勇负责搞项目实体,我当时因为陆振宇的事被河南安阳的投资户搅的焦头烂额,不太管事,不过后来到外地考察项目我都去了。中益能公司的主要由张勇负责,重大事项和我通气,我不同意的不能办,盖章要有登记,标明批准人。我们几个人都怀着发财梦想,移动热能车听起来是个好项目,但始终不赚钱,于是我、张勇、李锡龙就想改变投资方向求营利,张勇总是说投资煤矿赚钱,他就总往这个点上靠。经张勇联系,我们曾与内蒙古东乌旗煤矿、宁武荒山改造、青海祁连山煤矿联系过,大概投资6-7百万,这些钱是李锡龙直接打到煤矿上的,这些钱的来源是客户的投资款。
山西圳宇公司除了正常经营外,主要是接待从天津来公司参观移动热能车的客户,张勇负责讲解,我们发现张勇在技术方面确实搞得不错,口才好,人可靠,工作细心,所以我公司有什么重大的决定都要和他商量,包括资金的筹措和投资方向。另外,张勇说他认识一些老板可以帮助我们投资好的项目,经过我和李锡龙、张勇、庄某某和的商量,觉得必须干一些实体才能还上投资人的利息及维持公司日常的支出。后来,张勇给我们介绍了他的朋友大同大建公司姓修的老板,过了几天,张勇说联系好了宁武的荒山改造项目可以去看一看,后来我和李锡龙张勇等人去实地考察并打款200万元,后听说被骗。之后,张勇的修姓朋友又给介绍了多个项目,但一个也没办成,花了不少冤枉钱。因为盲目投资,导致损失越来越大,虽然每次大家都商量着来,但是仍然没有找到利润很大的项目,直到公司的人陆续被抓。
2、证人邢某某(源军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1年6月认识陆振宇,他说想让我成立一家公司并当法人,然后以投资热能车项目的名义开展融资业务,安排一个懂业务的”操盘手”(李锡龙)给我,承诺给我年薪10万元,并为我购买住房。还说为了融资方便和提高可信度,公司成立后以天津源军的名义和中益能签订一个投资移动热能车协议,这样才会吸收更多资金。源军公司的登记由陆振宇找事务所代办的,提供了我的身份证明,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出资。公司办下来后公章及法人章由我保管。陆被抓后,李锡龙在2011年9月份联系我拿了一套源军公司的工商执照和印章,之后他就在太原以源军公司的名义开展吸收资金。
2011年9月13日,李锡龙叫我和中益能公司何大群签订一个投资移动供暖车的协议,内容就是由源军公司投资中益能和移动热能车,但我知道签定这份协议的目的并不是投资,而是在以源军公司吸收资金中有群众问到我们公司的投资项目时可以提高公司投资的可信度,同时能吸收到更多存款。源军公司在山西成立分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我同意李锡龙以源军的名义吸收存款,因为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公司的公章以及法人名章都是我亲手交给李锡龙的。
3、证人陆振宇(天津滨海新区圳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0年9月开始经营天津圳宇公司,下属三家企业。有山西太原圳宇公司,法人何大群,股东有我、何大群、李卫平及张勇等人;山西中益能公司,法人张勇,辽宁北票市双河公司。在太原成立公司目的就是以太原圳宇为宣传点,对外融资。2011年3月确定了移动热能车项目,并在太原欣园宾馆召开项目推介会,由何大群、张勇介绍热能车原理、前景及社会效益。在2011年4月让李锡龙往邢某某的卡上转过200万元,这些钱没来得及取就住看守所了,后来让别人找邢某某要过他没有给。
4、证人桑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孟某甲证言,证实李锡龙曾往四人卡上打过钱,但经核实其中三人只是走了一下帐,与三人无关;另外李锡龙给孟某甲打的款,是返还的投资款及利息。
5、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曾在中益能公司工作,公司最多时有21辆移动热能车,经营流程从协作单位购买热能并储存到车上,然后根据再送给需要的客户。开始发展还算顺畅,后来就举步维艰了,公司两年下来基本上是亏损经营。张勇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没有当过兵。
其当庭陈述,证实我2011年3月份去的圳宇材料公司。一直延续到中益能公司。在圳宇材料公司没有职务,到了中益能成立之后,张勇开会的时候说我是经济运行部的副部长。我不知道中益能公司的股东有谁。中益能公司员工中没有李锡龙、曹海潮、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股东是不是我不清楚。关于中益能上市的事情,是2012年4月份,张勇让我去深圳给李锡龙送张勇的身份证我才知道的。张勇陪妻子在北京看病,让我代他把身份证送到深圳,就是办理中益能上市手续,其他我也没有多问。我和张勇的身份证都是李锡龙拿着,过了一个小时我的身份证给我了,李锡龙说事情没有办完,第二天再给我张勇的身份证。后来李锡龙和我说去北京办事,办完事给我身份证,我在深圳等了五天都没有拿到身份证。后来我就告诉张勇,张勇说他自己办吧。我没有听说过华瑞龙公司。我不知道我是华瑞龙公司的股东。2012年10月份,张勇告诉我身份证还没有拿回来。
6、证人庄某某和证言,证实1995年开始给何大群开车。山西圳宇公司最早是何大群经营,实际上没有出资,是找代办公司办的,后来陆振宇注入资金成了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并购进7辆移动热能车。热能车停放在不锈钢园区内,买进不久我就见不少人来参观,但我自己没有接待过,有陆振宇下属的两名经理何大群、孙文玉接待,我只是听何大群的安排到火车站接送外地客户。中益能公司也是找代办公司办下来的,何大群是董事长,总领全局,主管财务;张勇是法人兼总经理,主抓项目投资,如祁连山煤矿、内蒙古乌旗煤矿、宁武荒山改造、浑源煤炭发运站全是张勇联系的,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人为因素,这几个项目至今没有启动,只见投资,不见收益。宁武项目还被骗200万元,都是李锡龙给出的钱。中益能公司的财产,现金不知道,能看见的就是办公设备,14辆热能车,何大群的一辆商务别克车(被河北警方暂扣),张勇的一辆朗逸车。热能车一直不赚钱。中益能公司成立不久,张勇主张去大同、内蒙投资煤矿,三人一起去考察都是我开着何大群的车去的,我是从三人在车上的谈话开始了解李锡龙的,知道他出的钱是从老百姓那里融资来的钱。出了多少我不清楚。李锡龙往我卡上打钱,我是在公安人员调查后才知道的,给以我的名义办的两张卡上打过150万元。这两张卡办下后就交给曹瑞援保管,李锡龙打款可能是何大群授意的,支出也是根据何大群的意思。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何大群及曹瑞援加班往源军公司投资理财协议书上盖源军公司的章,一直到晚上1点多。
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我妻子王青萍于2012年1月30日出资10万元认购中益能内部职工5.45万股权。至2012年9月底听说中益能负责人李锡龙跑了,担心自己的投资打水漂,从2012年10月8日开始就往公司跑,了解情况,另外公司另一负责人张中英也不来了。从那时起,其和徐凤成、王淑萍三人就成了客户代表,最近一个月三人每人一天轮流来中益能公司想办法解决问题。客户代表不是公司指定,也不是召开客户大会推选的,是我自己根据自身的需要主动站出来的,因为在10月8日前后部分客户投资到期,公司提出期限延迟期转股的要求让大家响应,于是客户出现了分歧,有的无奈做出了延期转股的决定,大部分在等待观望。每天办公室人满满的,一部分人意识到张中英、李锡龙在骗钱,要去公安局报警;另一部分人心里也异常不安,但存在一丝希望。我和徐风成等人觉的要是真被骗了,报了案也不一定能追回损失,不报案公安不介入,或许能想出办法,我是不赞成报案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代表。因为张中英从2012年10月12日就不敢来公司了,这段时间大家有什么要求是通过代表转达的,李锡龙和张中英都说已经做好了华瑞龙公司及红杉公司的工作,告诉大家很快要在香港和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我们几个代表就做了劝大家办理延期转投手续,没有要过一分钱好处。
8、证人王勇旺(被告人张勇的司机)当庭陈述,证实我2012年4月份去的中益能公司,给张勇开车。张勇是公司经理。我不知道公司有无比他职位高的,也不知道中益能有几个股东。李锡龙、曹海潮、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他们都没有在中益能工作。我知道中益能有祁连山煤矿项目,公司派我去祁连山煤矿办事处工作过一段时间。我不清楚公司的投资情况,张勇和李锡龙去考察过祁连山煤矿,目前已取得政府开工令。因为我在祁连山负责这个事情,煤矿合伙人修总打电话告诉我开工令下来了。修总我不知道名字,是大同人。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沈俊萍报案材料及控告书,证实2011年10月份,由朋友引见在金茂大厦认识了李锡龙,他是中益能负责人,见面之后他讲投资的好处能得到高回报。过了几天,李锡龙把我领到太钢不锈园区,说中益能和太钢有合作关系,共同生产移动能源车,前景非常好。于是我轻信他的谎言,投资了15.3万元,买了公司的8份半股票,每份1.8万元。当时李锡龙说,2013年3月份,中益能公司将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上市后一份股票最少值十几万。在中益能金茂大厦办公室将现金给的李锡龙,交了钱后,他给了我一份股权证实书,就是我是公司股权的合法持有人。2012年6月份,李锡龙通知大家换股权证实书,当时他对大家说华瑞龙公司会在2013年3月份上市,到时候每份股的价格在20万至24万元之间,于是我就去了公司,把之前中益能公司的股权证实书交回去,换成了现在这张华瑞龙公司的股权证实书,当时李锡龙还给我提供了承诺书,内容为:如果到2013年3月份,该公司没有上市,公司会在原价的基础上溢价20%收购股权。李锡龙主要负责中益能公司的全面事务,包括收钱,股权证实书的发放,还有平时对投资者的接待、讲课等。我从今年7月份之后就再没见过他,听说躲起来了。李锡龙和张中英共同负责公司的运转,包括收钱,讲课等,李锡龙走了之后,就是张中英一个人负责公司,8月底时,张中英对大家说9月底所有的资金都回来了,就把钱全部还给大家,但是国庆后,张中英再也没去过公司,打电话也不找不见她。
2、被害人张有福报案材料及控告书、投资理财协议,证实经孟某乙介绍认识了张中英,她说公司将于2013年3月上市,回报特别高,就是帮人理财,并让我投资源军和中益能公司的项目。最后选择了源军的投资方向,一次性投入5.9万元(实交5.54万元),签订了理财协议,期限6个月,每一万元每月返利600元。但到期后没有兑现,公司让投资人延长2个月,延长期限到期又说9月底全部还清。直到2012年9月26日大家再去金茂大厦,公司办公室都锁了,一个工作人员也没见。国庆节再去,张中英不敢提节前的承诺,她专门拨通李锡龙的电话,打开免提,李锡龙在电话里说”10月底肯定兑现”,过了几天,张中英就没影了,2012年11月5日,公司的出纳会计也没影了,大家就报警了。
3、被害人葛某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2月份经同事介绍,到金茂大厦了解情况,当时张中英在电脑上展示了源军公司的资料,说源军公司实力浑厚,在祁连山有大型煤矿,还投资生产移动热能车,后技资5.9万元,并签订理财协议。但到期后张中英说祁连山的煤卖不出去,导致资金紧张,需延长2个月,到时会增加利息。两个月后再找张中英,她已经不在了,而且每天都有大量客户要求退钱。听说张中英提出让投资的客户把款转成公司的股票,不再退款,我觉得这也是骗人的,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4、被害人孟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1年7月份经业务员介绍认识了张中英,自称是清华大学毕业,在北京干了8年模特,有一个移动热能车项目,还有煤矿投资后可以挣大钱。如果从银行贷款,还利息太麻烦,用起来也不方便,不如从个人手里集资,既可以让老百姓挣钱,又能缓解她的资金紧张,建议我投资。2011年12月份,我和两个好朋友一起去了金茂大厦,张中英是负责人,给我播放了短片,介绍的是中益能公司遍布全国,同时拿出一个100万股的股权证,说这是她自己买的,等公司上市后,可以挣很大一笔,说无股权不大富。当天我就买了3万股权5.4万元,后来我又陆续买了48万元的源军基金,投资15万元买了中益能的股权证。
5、被害人高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初晨练时听人源军公司出售基金,就到金茂大厦了解情况,接待人是张素华,她讲源军公司实力雄厚,最早是做移动热能车项目,绿色环保且国家扶持前景也好,在尖草坪区有生产工厂,目前销量非常好,但是那种车车型较大由于交通管理的原因一般白天见不到,晚上会在长风街及亲贤街能看到。后来通过张素华和公司签订了合同,将49200元投资款交给公司财务。但到期后张素华一改最初的承诺,明确表示公司目前没有钱,不能给退,原因是最近注册了一个叫华瑞龙的公司,准备在深圳上市,目前已经打入3000万元,等筹集到5000万元就能上市。这段时间源军的投资款都打到华瑞龙那了,所以没有现金退款。两个月后再给客户返还本金和利息,当时我俩就吵了起来,她说实不行就找张中英,但张中英也不讲理。时至今日,本金没有给我,两人都找不见了,电话关机。
6、被害人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初,在一家老年公寓活动时听说金茂有一家公司认购基金,他们说买了后觉得好向我推荐,我有些心动就去了该公司,当时一个60多岁的女的接待的我,说源军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生产环保节能车、煤矿开采,现在为扩大生产,引进设备要吸收民间游散资金,截止日期是2012年3月底,进入4月份就不要了,因我当时没带钱就没有投资,临走时她对我说,要投资就过来直接找我吧。2月28日,我就直接找到张素华,签订了理财协议,交了3.28万元,给我开了4.7万元的票,后来我又投资11.8万元,等到基金到期,张素华打电话通知让我续约两个月,续约期满后又让我将原来认购的转到深圳华瑞龙公司。
7、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自己经营内衣店,高改英劝他投资,并带她到中益能公司认识了张中英,共向源军和中益能投资38.32万元,后来张中英等人说原来公司问题了,赶紧转股,不转原来的协议就成了废纸,一文不值,我也不懂就转到了华瑞龙,实际上这三家公司是一伙人。2011年11月中旬高改英的手机停机不用了。
8、被害人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经高改英及张中英介绍了解了中益能公司的情况,在谈到2013年3月公司上市的依据时(知道深柜代码并不是股权交易代码),张中英答不上来,让他明天下午问法人及董事长张勇,见了张勇后,张勇说他是从部队下来的,尽管也有岗位但总想做点事情。对于中益能如何知道明年肯定能上市的疑问,张勇说世上的事都是事在人为,他在部队上有很多战友,当中有很多能人,而且公司申请的是创业板,不像主板那么严格。觉得他说得有道理便先后5次将39万元投资到中益能,2012年7月5日一次转成华瑞龙股份。
9、被害人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经业务员李勇介绍向源军投资8.2万元购买基金,后来又购买华瑞龙股份15万元,总计被骗23.2万元。
10、被害人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经业务员李勇介绍四次向中益能投资10万元购买股权,另外其朋友刘瑞秀也是经李勇介绍的。
11、被害人赵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1年6月份,通过陈师傅介绍认识了业务员赵静,经常去家里拉拢我投资,还带着去不锈钢园区参观,后投资3万元。赵静和公司一个姓曹的部长是夫妻。
12、被害人李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自2011年2月,认识了天津圳宇公司在山西办事处的张中英及总经理李锡龙,张中英介绍天津圳宇与国家救生舱签订合同并投资太钢不锈钢园区中益能移动能源车项目,并让其投资。在圳宇公司法人被捕后,李锡龙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源军公司名义,为稳住各投资人,李锡龙带客户到不锈钢园区参观移动能源车,公司法人张勇向客户讲解该项目稳赚不赔。2012年5月,李锡龙与张勇以中益能股东何大群有案底导致公司不能上市为由,成立了华瑞龙公司,2012年6月李锡龙让投资人将中益能公司股票换成华瑞龙公司的股票。李某乙等人最终被骗387万余元。
13、被害人任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其被张中英、李锡龙诈骗14.4万元。
14、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等的报案材料,证实被李锡龙、张中英、张勇等人分别骗取钱财19.54万元、18.4万元、9.14万元。
15、被害人刘某甲的报案材料,证实其被骗30余万元。
16、被害人高某乙的报案材料,证实其被骗65万余元。
17、被害人阎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3-4月经曹毅介绍向源军投资4.1万元,最终被骗。
18、被害人赵某丁的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4月经曹毅介绍向源军投资5万余元,最终被骗。当时曹毅被业务员称为曹总,其自称业务经理,公司经营移动热能车和不锈钢制品,下一步公司准备扩大规模,并且让其看了移动热能设备的宣传片(但实际上当时移动热能车已被不锈钢园区清出去了,他还欺骗说在园区停放)。后来曹毅曾对其说,公司在内蒙、大同开煤矿投入不少钱,采出不少煤。再后来打电话手机就停了,被骗5万余元。
19、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证实其系万柏林区新庄村村民,本村几十个人选其作为代表。2011年6月份,天津圳宇公司的业务员于浩洋到村里做融资宣传,还带他们到不锈钢园区参观厂房及移动热能车,至2011年10月份投资都兑现了,接着又把本金和利息都投进去。2012年2-3月份取钱时,曹毅让我们继续签订合同,劝我们把钱往源军投。说源军公司资产过亿,公司有六大产业。当我们提出疑问时,曹毅说圳宇和源军都是一回事,陆振宇和邢某某都是公司的股东之一,现在工行压着他们公司一个亿,将来客户的资金出现问题就从这一个亿里出等。后来投资4万余元。于说曹是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的副总,负责讲课做宣传,是于的上级。
20、被害人成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7-8月份认识赵静,说天津圳宇公司经营移动热能车,6分利息。后来坐曹毅及赵静的车参观了不锈钢园区的热能车。投资1万元,款到期后赵静说钱拿回去没有用还不如继续投资,公司的名称已改成源军公司了,资产过亿,实力更强,还是移动热能车项目。就将刚取出的钱又投去了。2012年6-7月份失去联系,发现被骗。
21、被害人靳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10月份经业务员丁淑清介绍,以其本人及家人的名义投资源军及中益能公司100余万元。2012年5月份,张中英、曹毅及丁淑清又向其宣传华瑞龙公司,说很快就要上市,后又转投华瑞龙,半年后出事,曹毅等人跑了,丁淑清把责任全推到他人身上。
22、被害人王某丙的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2月开始,在同事及邻居丁春玉的介绍下,先后被天津圳宇、天津源军、中益能公司、华瑞龙公司诈骗十几万元,其女儿及老公经杨大红介绍也向公司进行了投资。丁春玉从来没有说过她从源军公司拿提成的事。
23、被害人赵某戊的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10月份,经丁春玉介绍向源军公司投资共17万元,后来又转为华瑞龙公司的股份。
24、被害人张某丙的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底至2012年3月份,经丁春玉介绍向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投资共30余万元,2012年7月份兑现时,丁春玉说公司现在没有钱,11月份听说公司出事了,联系丁春玉她说她也管不了,再后来电话也关机了。丁春玉没有给过提成。
25、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杨晓红最早是天津圳宇的业务员,经其介绍在2011年7月向天津圳宇投了第一笔钱,到期时经杨晓红介绍又追加了5万余元投到天津源军,2012年经杨晓红宣传又往中益能投入11.5万元,共计26.8万元,目前本息无归。2012年2月份的一天,杨晓红没完没了在电话里让我和她一起去不锈钢园区,说中益能公司将于2013年3月上市,现在正在出售内部职工原始股,价格一块多,一上市至少涨3-4倍,还说中益能公司的环保节能项目已很成熟,运营的不错。经不住再三鼓动我就去了。现在想起来才感觉被骗了,比如当参观到不锈钢车间时,杨晓红把它硬说成山西中益能公司下属的企业,参观到酒店时服务员说二楼的办公室(原来杨晓红说酒店的整个二层是中益能的办公室)都锁了。后来才知道酒店于年前曾被同样因融资受害的河南安阳客户围攻过,当时出去几百名警力,经过政府协调闹腾了一个多月才离开,既然当时公司已处于那种地步了杨晓红为什么还要我们这些老人往公司投钱,假如就为了赚我们的提成,这人也实在太坏了。在公司兑付不了客户到期款公安部门调查后,我才隐约听到其它客户说这家公司的业务提成款都是当天兑现,我才知道在客户的投资款当天就变成业务员手中的提成款时他们是什么心情。世上哪能找到经营的这样好的公司,天天都在发钱。投资人的投资款都用于发提成了,用什么引进设备,怎样去组织生产?我见过张中英好多次,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每次有投资的客户,张中英总爱说放心的投吧,钱放在我这里和放在你们自己手里一样安全,我自己还投了100万股,300万的现金,并拿出一份写有她名字的中益能公司股权认购书出示给我们看,杨晓红也让我看过她的股权认购书,后来听人说张中英的股权认购书是让内部人有意做给客户看的,我就是见了张中英的认购书才下了决心增加投资的。如果张中英的认购书是假的,那这些人也真是太坏了。
26、被害人宋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经杨晓红推荐投资天津圳宇十几万元,后又转入中益能,后又听从杨晓红劝说投入华瑞龙,现在才觉得疑点重重,甲方公司的名称为什么总是在换,每个公司的寿命基本上没有超过半年的。
27、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材料,证实经杨晓红推荐投资天津圳字、中益能、华瑞龙共34万元,不知道杨晓红要从投资款中有提成。
28、被害人王某丁、石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经杨晓红介绍投资源军及中益能15万元,经杨晓红推荐投资山西中益能12万元,后又转入华瑞龙。
29、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6月份,邻居杨大红介绍其向中益能公司、华瑞龙公司投资10.6万元,其女儿及老公经杨大红介绍也向公司进行了投资。
30、其它受害人举报材料,证实其被骗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锡龙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12月2日因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太原非法融资后,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受害群众利息和本金,为躲避麻烦坐飞机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移交小店公安机关。我们公司从2011年10月开始组织人员,在太原向社会宣传移动热能车、祁连山煤矿等投资项目,投资短,见效快,是国家支持的项目,以此向人们吸收存款,客户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给客户开收款收据,收据上有我的签名,并加盖天津源军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邢某某名章,借款事由标明”扩大生产,引进设备”,利息为月息6%。
天津源军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日,注册地在天津市南开区,现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注册资金1个亿,实际上是皮包公司,花钱找代办公司办的。2011年11月在太原成立了办事处,办公地点在金茂大厦18层,大部分投资人的钱就是从那收集的。2010年12月与陆振宇相识,陆自称经营太原不锈钢及中益能公司等环保项目,后向其投资20万元并为其公司拉客户,同时积极参与山西中益能公司的具体事宜。后来又介绍天津源军公司的法人邢某某与我相识。2011年8月陆振宇被辽宁丹东公安局拘留后,就想与陆脱勾,正好邢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做,后来就受邢某某的委托在太原全权负责融资的事。
2011年2月,陆振字介绍我来太原考察不锈钢产品,当时接待我的是山西圳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何大群、孙文玉,后来就和他们一起搞,到了10月份我才知道何大群、张勇注册成立了中益能公司,法人张勇。其实中益能的前身是山西圳宇公司,人员一样。一开始我、张中英都是中益能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3月12日,何大群因犯罪被河北警方通缉,公司变更了注册资金,我才在公司持有200万元的股份,何大群被抓后公司快散伙了,我才站了出来。以源军公司的名义集资金额大概有2000多万元,以出售中益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名义集资金额大概有2000多万元。融资资金粗略估计共有5000多万元人民币,在业务员宣传后,投资人主动将钱交到公司财务或打款到指定帐户(王淑贤或高明亮),钱由我控制。其中有1200万元给了张勇、陆振宇拿了1000万元、何大群300万、邢某某300万、提成600万,剩下的部分支付了到期的投资者、注册华瑞龙公司花了200多万,我个人消费30万元,其它想不起来了。随着陆振字、何大群的被抓,孙文玉的意外死亡,中益能股份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发展方向就集中在我、张勇、张中英三个人身上,凡公司的重大决定由我们三人定,张中英负责公司人事或人力资源,包括业务员的培训和选配,工资的发放,是我公司非法融资的主要组织人员;我进公司较早,也是公司的早期股东,融资的项目最早是我和邢某某引来的;张勇自称原来是太重的中层干部,担任中益能公司法人,开始张勇比较保守,对融资不是很积极,后来看到投资的人这么积极,投资款不停的进,就提出给他一部分款,去发展他的项目,我前后给他投过1000万元,但最终也没干出名堂;在融资的最初我把张中英、丁春玉发展成业务员,后来这些人又去发展下面的人,其中张素华、高改英、杨晓红、韩军是张中英发展的,这些人后来也成了公司的骨干成员,赚了不少提成,我之所以融资下5000多万元、能管理好这些人,主要靠的就是给这些人发提成。
公司的业务员主要是张中英这条线发展的多,有张素华、高改英、杨晓红、韩军,到后来我最初发展的丁春玉也算了她的业绩,这些人中大部分都成了后来深圳华瑞龙公司的股东,这些人拉回客户张中英能得提成款,其中高改英是张中英的亲家,高明亮是高改英的老公,后来吸收的投资款部分放在高明亮的帐户上,业务员只赚提成,没有工资。有工资的三个人是会计郎美鱼、秦文娟、高丽,还有一个男会计叫康富元。
最初融资的想法是邢某某提出来的,一开始以山西圳宇金属材料公司的名义融资,由于效果不太好在8月份见了邢某某后,他摆着大富翁的派头向我们吹牛打气,我才想到利用天津源军的牌子融资,如此一来,不仅手续上比圳宇正规些,1亿元资本的状况也挺唬人,于是我就与张勇、张中英商量谋划,并提出”移动热能车这个国家扶持项目为宣传实体,以天津源军公司亿元资产为后盾”的宣传策略,向社会广泛融资,当时张中英很赞成,张勇也基本表示同意。后来我们开会确定了张勇抓生产、管理,负责实体,张中英负责宣传、人力资源运作和管理,我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各种关系、跑手续及公司的财务。开始办公地点在新园宾馆,有意投资的客户来参观就都带到不锈钢园区,参观的移动热能车实际上是圳宇公司留下的,一开始张勇就负责那一块。后来何大群被刑拘后,移动热能车被清出不锈钢园区,这也是张勇经办的。为方便融资我们花了25万元租金租下了金茂大厦18层东作为办公场所,是张中英具体经办的,不久就有第一批客户来投资。
张中英、丁春玉原来都参与过直销和投资,她们宣传上可以说是内行,除了告大家移动热能车是环保节能国家扶持项目,使大家相信这个项目能赚钱,即使赚不了钱又打出源军这个身价过亿公司幌子,客户也就打消了后顾之忧,就这样通过业务员的宣传,老百姓自己口口相传,公司最多的一天收了110多万元的投资款,说是宣传实际上就是骗老百姓的钱,现在很后悔,不应该去骗老百姓,我知道邢某某也没钱,但到那个状态就刹不住车了。
公司曾经雇过四个会计,三女一男,最初是我选了郎美鱼、秦文娟做公司会计,后来投资客户太多,两个人做不过来,就又聘了高丽帮忙。流程是这样的,客户将现金交到郎美鱼处,高丽开收据,当晚下班前郎美鱼将业务员的提成核算出来,把到期投资户的名单划分出来核出总数,从当日投资款中扣除给相关人员兑现,剩余的交给秦文娟存放到保险柜中,保险钥匙我和秦文娟各有一把。假如当日投资不够支付到期客户的本金,就从累积下的现金中拿出支付。除现金外,客户还有往王淑贤或高明亮的帐户上打款(公司没有在银行开户),打进来的款通过网银支付,只有郎美鱼知道网银密码。我们都知道公司这种融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陆振宇、何大群被抓后大家也非常害怕,也知道迟早会出事,也产生过赶紧散伙,但一想到生活、钱,为了眼前利益我们神经就麻木了,过一天算一天吧,不过为了应对风险,或为了逃避打击,我们有意不用自己身份证办卡,梦想将来出事好脱开干系,王淑贤不知道我拿她的身份证办卡,高明亮的卡是张中英办的。山西中益能股权没有向证监局申报核准过,当时我们就说公司前期准备已经完成,并向证监部门提出了上市申请,很快就能核准下来,到时的股价就会翻番或更多,实际上都是为骗人钱财做的虚假宣传。往公司投资客户的钱退的不多,实在退不了的让他们往深圳华瑞龙公司转股,或转移到山西红杉药业公司,不转的也没有其他办法。部分投资款用在注册深圳华瑞龙公司上了,该公司法人是张勇,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有我、张中英、杨晓红、李军、张素华、韩军,但都是干股,公司是花200万元找代办公司办的,股东根本没有出钱,但李军好象出了200多万元。
2011年5-6月份,天津圳宇公司在山西成立分公司,陆振宇委托我担任经理开始融资,何大群是山西圳宇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还是陆,当时业务员有张中英、丁春玉等人,投资款打到陆振宇指定的帐户。陆振宇出事后,何大群怕受到牵连,就重新注册成立了中益能,实际上只是换了名字,留下的资产全部无偿转到中益能公司的帐上,如价值500余万元的21辆移动热能车。陆振宇出事后,我也不想做了,但撇下不管又觉得许多投资户因我而投资,不好收场。何大群说咱们还有项目,还有二十多辆移动热能车想重新再干,但我心里还是没底,后来邢某某让我以源军公司的名义继续进行融资,我先是搞出理财协议书的模本让邢某某看,他提出在协议书的背面印上移动热能车的图片,这样形象直观,老百姓好理解、易接受。我当时就问邢某某这么做何大群他们同意吗?邢某某说和何大群及张勇说好了。后来邢某某提出成立一家出售原始股的公司,卖原始股也是融资的好办法,我正好保存一份北京某公司卖原始股的模本,拿出让邢某某看了,他说要找何大群、张勇商量就走了。隔了一两天,邢某某说何大群、张勇也有以中益能公司与天津源军公司合起来出售原始股融资的意图,具体怎么操作大家一起商量吧。2011年11月下旬,我把中益能公司的股权证实书模板拿给邢某某看,他在上面盖了源军公司的章,又让我去找张勇。张勇看了股权证实书后什么也没说给了何大群,何也没提出什么异议。后张勇叫公司管公章的小曹加盖了中益能公司的公章,后期通过处理就变成了电子版,通过宣传从2011年12月7日开始就有了出售中益能股权的记录,我记得好像有1000多人买了股权,资金2000多万元。
以源军、中益能、华瑞龙公司的名义集资大概1亿多元,投资人数几千人,支出分为三部分:一是返还前期投资的客户本金及利息;二是投入到内蒙古等几家煤矿;三是用于邢某某、陆振宇、何大群、张勇及张中英等业务员的个人支出,粗略估计现在至少欠投资客户8000万元亏空。其中,投资煤矿都是张勇联系的,但最终都没有成功,钱也打了水漂,后来张勇又说宁武有个荒山改造项目,和投资煤矿差不多,又投资200万元,但最终被骗,报案后追回120万元,张勇也没交回来而是自己占有。
2012年3月12日何大群因非法融资被拘留,此事对公司的几个主要领导震动很大,因为我和张勇的特殊身份,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出于怕被追究责任的恐惧,我、张中英和张勇三人在一起商议如何避开可能的危险,张勇当时就提出重新注册公司与以前或许能划分清界限。因为我们以前以中益能公司的名义出售过内部职工股,有上千人参与,融资也达到6000余万元,所以我们三人都觉得抛售原始股有把握。根据分工当时张勇安排我去深圳重新注册一家股份制公司(华瑞龙公司),名称是张勇起的,花200万元找代办公司代办的手续,另有14位股东。2012年5月15日注册成立,5月25日股权托管成功,深圳柜台交易代码号为08499,这些信息确定后我就赶回太原将情况通报给张勇、张中英并着手以华瑞龙公司的名义出售华瑞龙公司的股权,起初每股是1.8元,公司得1.2元,业务员得0.6元,后来涨到每股3.2元,股份是我和张中英、张勇讨论后定下来的。邢某某让我承诺过中益能公司肯定于2013年3月上市的,当时张勇、何大群都知道此事,业务员中张中英、曹毅、张素华、丁春玉、闫琴他们应该知道。我个人和张勇也表达了对此事的看法,就是说中益能公司要想在2013年3月上市是不可能。开始我真以为源军有1个亿的资金,但在2011年11月时,源军公司融资很少,为了补圳宇基金的客户,迫不得已我和张中英从外面借3200万,还是不够。我就去找邢某某想办法,没想到他说,没钱,你们自己想办法吧。那时我就怀疑这家公司是否真的具备一个亿的资产,到12月我和邢某某去天津市发改委完善源军公司相关手续时才知道源军公司是个空壳子,实际上陆振宇出资办的公司。我也知道,我们的融资行为是违法的,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
2011年4月,张中英打电话说陆振宇在农行的帐户被封了,后与张中英商量让公安的朋友查了一下,得知陆振宇是因为参与组织另一家公司的非法集资被辽宁警方拘留。大概是在2011年8月15-16日,当时还在金帝世家办公,我把曹毅、张中英、张素华、丁春玉、史景贤等人召集到办公室,将陆振宇因非法融资被刑事拘留的事进行了通报,问他们是否还要继续干,但不能以圳宇的名义干,现以天津源军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的名义。大家都想干,让我先接触这家公司。我当时提出要干就要把前期圳宇的事也接过来,否则老百姓肯定会闹。公安肯定要处理,大家未提出异议。其它业务员也都清楚陆振宇及何大群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
2、被告人张勇供述,证实2011年1月进入何大群的山西圳宇公司,公司另一大股东叫陆振宇。8月份陆被拘留,我们怕受到牵连,后何大群于2011年10月份重新注册成立中益能公司,因何大群见我懂些管理和技术,就给了我40%的干股,并让我担任法人,他以14辆原圳宇公司的移动热能车入的股。因何大群经常处理陆振字的事,所以日常业务主要由我负责,后期的煤矿考察和投资由我主抓,但何大群、李锡龙都和我相跟的去过,他们也同意投资。投资煤矿的钱从都是李锡龙以中益能公司的名义从投资客户那里集资的款。2011年11月的一天,何大群和我商量要在李锡龙拿来的融资协议上盖中益能的章,当时李锡龙也在,我知道融资是非法的,反对融资活动,我是法人以中益能的名义融资我是要承担责任的。但经不住何大群再三的做工作,他说公司亏空这么大,为了把陆振宇从监狱里捞出来下步还要花几百万,这钱从哪来,还有我们的工资、平常的消费从哪来。当时听了我没吭气,心也就动了,因为当时自己退休收入不多,也想赚点钱,也就默认了。还有就是贪图利益,同时幻想用投资客户的钱去开煤矿将来赚大钱。后来,李锡龙在中益能公司股权证实书盖了中益能的章后,怎么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经我手用了大约有500多万元,其中北京中益能用了200万元,100万元给了宁武煤炭集运站,50万用于中益能日常支出,我个人投资做生意花了120万,为何大群疏通关系花了50万。我只是名义上的法人,中益能真正控制人是何大群,李锡龙商量以源军名义集资时并不愿意,但何大群为了给陆振宇填窟窿,进而保全自己一直做工作,我主观上并不想骗人。李锡龙给过我400万元,他是让我做项目投资,具体说就是煤矿,因为当时将项目投资的事具体交由我与庄某某和经办,但拍板定调都是何大群、李锡龙说了算。我认识大同大建工程机械公司的董事长修成祥,他说他们公司有项目,但资金不足,问我们是否愿意投资。后来修介绍的就是内蒙古东乌煤矿、青海祁连山煤矿,但我对李锡龙、何大群都说过煤矿项目的利润有限,要兑现投资客户希望是不可能的。
中益能成立于2011年7月份,我担任法人,占40%股份,何大群占60%。后来何大群介绍李锡龙说可以帮中益能改为股份公司并上市,在李锡龙的运作下,就成立了中益能股份公司,法人代表还是我。股份公司成立不久,何大群就出事了。成立中益能前,陆振宇因为集资被抓,何大群为了和陆振宇扯清关系,就准备成立个公司,因我在何大群的山西圳宇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对技术方面比较在行,他们认为我是搞技术的,所以让我当法人。李锡龙曾和我说要在深圳注册公司的事,向我借的身份证,事先李锡龙并没有说让我担任新公司法人,后得知华瑞龙公司的法人是自己,觉得很突然,表示不接受。另外,中益能公司的股东的股份都是代办公司办的,并没有实际出资。收款收据上盖的中益能公司的公章,实际上我是不同意李锡龙这么搞,但李锡龙、何大群非要这么搞我也无法阻止,只能将公司公章、个人名章借给李锡龙用。
3、被告人曹海潮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在天津圳字、源军及中益能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大概发展了有200多名客户,领取150万元提成,实得90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和房产。天津圳宇公司注册地在天津,法人陆振宇,开始在太原不锈钢园区的鑫园宾馆办公,后来李锡龙等为了撇开麻烦才重新注册源军公司(法人邢某某)及中益能公司(法人张勇),上述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回事,只是名称换了,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公司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变,即使是后来的华瑞龙公司也是延续了原来的情况,整个非法融资活动的总负责人是李锡龙,张中英是公司的总经理,我和其它人是业务员,李勇是我的下线。2011年10月,李锡龙通知我让原圳宇的客户将各自的权益转到中益能及源军的名下。在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事,先是陆振宇被抓,后是安阳客户闹事,自己也知道支付这么高的利息肯定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来真遇个不测留个假身份人们不好查,我就能避开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因为金钱的诱惑太大了,我从小经历不少苦日子,觉得这么容易就能赚到这么钱,想趁融资刚开始老百姓还没有损失时赚些钱,待出现问题时走人了事。2011年8月,李锡龙招集我和韩军、张中英、张素华、丁春玉、史景贤等人说陆振宇因非法融资被刑事拘留,这两天就别让老百姓来了,缓上一段时间看看风声再说,以后也不能再以圳宇的名义融资了,否则咱们也要跟着一同受累,然后又问我们、下一步是否还要继续干。过了两个月就让业务员以天津源军的名义换了个办公地点重新开张。我是在2012年6月底7月初离开的,这时李锡龙已在深圳又注册了华瑞龙公司。那时我的客户的投资到期因公司没钱取不出来,我预感到再不走就出事了,就向李锡龙请了假走了。后来我的客户取不出钱给我打电话,因为我也解决不了,客户的电话拢的我不得安宁,我就换了手机号悄悄的在小店区西吴村租了房子住了下来。我没有往公司投钱,个人融资的事我也见过不少,善始善终的没有,聪明的、早投的、见好就收的,就赚了,否则血本无归。介绍他人去投资是李锡龙给我的高提成诱惑了我,觉得自己仅仅是李锡龙下的一个业务员,就是构成犯罪也是他的事,现在想如果没有我的介绍也不会有那么多老人为此痛苦不堪,我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那些受害人。
4、被告人丁春玉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我是中益能公司、源军公司的业务员,两公司租用南内环街金茂大厦18层办理同一项业务,和后来成立的华瑞龙公司其实是一套人马,总负责人是李锡龙,张中英、曹毅是公司总经理。我和闫琴、史景贤、张素华、韩军、常新义、李勇、杨晓红都是公司业务员,其中李勇是曹毅的下线,其它人都是张中英的下线。只要是业务员们带回一个客户来公司投资,业务员及其上线(张中英和曹毅)都会从客户的投资款中按不同比例进行提成,张中英和曹毅的提成为22%,我和闫琴的提成为18%,其他人不清楚。我提成后再还给投资客户返利6-12个点。刚开始也在李锡龙的公司投资20多万元,后来在李锡龙的鼓动下成为业务员并按李锡龙教的对外宣传,说中益能公司是一家以矿山开采、生产移动节能车的国家政策扶持项目,源军公司是资产过亿有实力的公司,投资这两家公司稳赚不赔,即使赔了也有源军这样的大公司做后盾保底没问题。遇上犹豫不定的投资户,我就让他们到南内环街18层公司的办公地点让张中英、李锡龙结合图片以及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给他们讲解。另外,前面投资的老百姓也是公司最好的宣传人,口口相传一拨一拨的往这带人。我后期从提成款中又向张中英投资60多万元。2012年初与张中英的一次偶然交谈得知,天津圳宇原负责人陆振宇因非法融资被抓,李锡龙为了掩盖事实,避免引起客户的恐慌而集体撤资,才更换公司名称。客户进行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交钱与公司签订合同,到期领取利息及本金;二是向公司投资,公司开具股权书,没有利息等公司明年上市。经我手的直接投资客户40多人,但是这40多人中有的又拉客户进来,我的提成额是120余万元,按照15%的比例,投资总额应该是900多万元。投资款的去向一部分给客户返利,还有一部分给业务员作为提成,其他的钱只是听李锡龙说在大同怀仁县买了地,在青海投资了煤矿,还有是交给深圳交易所。2012年7月份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李锡龙、张中英想出了用转股的方式来骗投资者,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因为只要骗取了投资者对转股事宜的信任,这样公司就不需要给先前投资的客户返利和还款了。听李锡龙、张中英说是在青海有煤矿,一直说领我们去,但没有考察过。2012年4月20日,公司截至融资时,李锡龙说不需要资金了,因为在青海的煤矿投产了,每月收入1000多万元。华瑞龙公司只是在深交所的官方网站注册了5000万元,但是一直没有上市。以我自己的名义大约得到120多万元提成,但是我还得给客户返利,自己实际得到有80多万元,其中60万元又以我妈的名义投到公司,但是我给客户返利没有证据。
在2011年2月经朋友介绍向天津圳宇公司投资,当时该公司经营救生仓项目,地点在太原不锈钢区的新园宾馆,法人叫陆圳宇,李锡龙是山西分公司经理、张中英是业务经理,分公司的经营地点在金帝世家小区。2月15日,我和哥哥丁斌江投资2万元,后把儿媳闫琴等人也带到不锈刚园区参观,也见到陆振宇,他还和我们讲公司的项目等。后闫琴也投了几万元,我也介绍了其他一些同事投资,但那时不知道业务员赚提成的说法。直到2011年4月的一天,李锡龙把我一个人叫到他的办公室说:丁姐,我看你这个人也挺实在,有意让你多赚些钱,你只要给公司多带点投资客户,公司就可以按点给你提成.这样我再介绍来的投资客户就按12-15%从李锡龙那里领。大概是在2011年9月,听张中英说公司准备换名称,打算以注册资金达一亿元的源军公司搞融资,因为陆振宇出事了。
5、被告人杨晓红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11月-2012年11月在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担任业务员,法人为邢某某及张勇,总负责人是李锡龙,张中英、曹毅是公司总经理,我和闫琴、史景贤、张素华、韩军、常新义、李勇、丁春玉是公司业务员,开始跟着曹毅干,后来跟着张中英。我提成为10-13%(但是还要给客户返还4-6个点),个人提成约80余万元。带来客户后,张中英和曹毅负责给客户说,吹嘘公司的实力,骗客户给公司投资。我是在曹毅的鼓动下开始参与融资并成为公司的业务员的,之后就是按张中英和曹毅教的那一套,宣传中益能公司是一家以矿山开采、生产移动节能车等技术含量高、投资见效快、节能环保、国家政策扶持的好项目。还和客户说,公司马上就要上市了,上市后资产就可以翻好几倍等。投资款的去向除了给客户返利和给业务员提成,都交给公司的会计了。2012年7月份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李锡龙、张中英想出了用转股的方式来骗投资者,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因为只要骗取了投资者对转股事宜的信任,这样公司就不需要给先前投资的客户返利和还款了。我没有见过公司究竟有没有煤矿,但张中英说有,我没有去考察过。华瑞龙公司在深圳交易所没有上市,2012年5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托管了。
除投资赚钱外,也通过介绍业务从中提成100多万。早在李锡龙、张中英在太原市火车站金帝世家以天津圳宇公司的名义融资时就参与了投资,当时介绍人是曹毅,自己也介绍了一些投资客户,李锡龙是圳宇公司山西分公司经理,张中英等是业务经理,曹毅是业务员,2011年10月因为陆振字被抓,李锡龙不敢用圳宇公司的名称了,就换成源军公司。一开始也知道这种行为明显高于银行规定的利率,是不合法的,但因为投了一个周期后能兑现,觉得自己就是个老百姓,无非是赚点利息和提成,自己年纪大了也干不了其他事,只要保证大家赚,即使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不算什么。还有就是我当时除了做源军的理财外,还做其它几个地方的融资,但都比源军给的利息低,我这也是让赚钱的热情冲昏了头脑,现在自己给客户造成这么大的损失,真是害人又害已,追悔莫及。
6、被告人张素华供述,证实从2011年10月中益能公司成立至公司散伙都在做业务员,公司主要领导是李锡龙、张中英,张勇虽是公司法人,但不怎么见他来公司,交道不多。最初向投资客户宣传、讲解都是李锡龙、张中英教我们的,这两人说公司在青海祁连山有煤矿,公司自有产业是国家扶持节能项目,移动热能车的生产、发展前景广阔、收益好、回报高。公司为了扩大生产,引进设备,向社会不固定的人群融资并给6%的月利回报。我知道的与我一起做中益能公司、源军公司的业务员有高改英、常忻义、丁春玉、小曹等,我们就照着李锡龙、张中英教的给客户宣传。经我介绍来公司投资的客户有几十个人,我从中提成50多万元,张中英给我们的提成比例是13%-14%,这些钱被我用于再投资或生活消费了。祁连山煤矿的状况我不知道,没有去过实地考察。私下里我和公司的另一名业务员徐风成也说过祁连山煤矿的事,徐风成问我祁连山煤矿真是公司自有煤矿吗,我说不知道,我也是听张中英、李锡龙说的。曹毅说过祁连山煤矿都开了,挖出来的煤一卖就是钱,后来我俩的对话传到了张中英耳朵里,过了几天张中英打电话埋怨我,说张姐你怎么能对客户这么说呢?就是没有煤矿也不能这么说啊。实际上我也觉得不靠谱,1万元投资,一年返利就7200元,又要给业务员提成,不太现实,但进入了那种状态,自己也能赚钱也就不管那些了。
天津源军、天津圳宇、中益能、华瑞龙四家公司业务、构成人员相同,最早的业务员有高改英、丁春玉、杨晓红、史景贤、闫琴、常忻义、李秀花等人,其中高改英、杨晓红、史景贤、闫琴的业务特别多。业务员都知道这么高的返利违反国家规定,没有一个不知道的,之所以还要做就是想赚钱,业务员赚提成知道也装不知道,老百姓是听说能赚钱就被表面现象蒙蔽了。李锡龙、张中英多次给我们业务员强调,宣传时要讲清楚返还的6分利息包括两部分,其中2分是利息,4分是分红,因为2分利息没有超过国家同期利率的四倍,以此掩盖真相,所以大家也都注意这些。但因为没有人管,所以越做胆越大。从2012年1月底开始在太原南内环街金茂大厦18层东户,在李锡龙、张中英的带领下,向那些社会上年纪比较大,手里有些闲钱想投资的中老年妇女,许以高额利息,诱导这些人向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投资,为了从中挣提成、得好处,我们有意隐瞒目前公司的真实情况,片面或扩大公司收益和回报,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客户踊跃向两家公司投资,有些人是我直接介绍,有些人是间接经我介绍把投资款交到公司财务上的。实际上开始我也是投资人,得了公司的利息,因为回报高的缘故,我就慢慢参与公司的事,从投资户的投资款中挣提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我从中提了60多万元,经我引进的有20-30人,金额有700余万元。李锡龙后来在深圳注册了华瑞龙公司,给我150万元的股,我还梦想着发更大的财。李锡龙、张中英、李军、韩军、杨晓红也是华瑞龙的股东,这些人或原来就是中益能的股东,或为中益能吸收资金出了大力。
7、被告人秦文娟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4月-2012年11月在圳宇、源军、中益能及华瑞龙公司任出纳,每月2000元工资。天津圳宇的法人是陆振宇,山西分公司经理是李锡龙。在圳宇打工期间主要有两个业务经理往过引投资客户,一个是张中英,一个是曹毅。2011年9月,李锡龙对我说不能再以圳宇的名字吸引投资了,准备以源军公司的名义继续干。源军的法人是邢某某,但主要组织经营的是李锡龙、张中英、何大群。中益能和华瑞龙的法人都是张勇;四家公司其实是一回事,经营方式公司的管理和人员一样。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现金及制作理财协议、中益能及华瑞龙公司的股权证实书。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收客户的投资款,再把后头收来的投资款支付给前头的投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支付给业务员提成,粗略估计单业务提成就达到2000多万元。一开始我也觉得返还给客户那么高的利息不仅高出银行同期利率,而且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李锡龙给客户宣传时说成”二分是利息、4分是分红”,有意把6分的利分成两部分,主要是为了规避责任。因我生性不爱管闲事,觉得自己是个打工的管不了那么多。投资客户向公司投资方式,一种是通过银行打款,打到王淑贤或高明亮卡上;一种是现金,先交给郎美玉,由其支付业务员提成或付客户的本金及利息,剩余的部分连同帐目交给我,我就把现金放在保险柜中,李锡龙和我各有一把钥匙,他想用现金随便拿,用多少让我记一下帐,不用票据下帐。李锡龙让我给他和张中英制作过一份100万元股的股权证实书,但他俩没投过钱,有时用这两份材料骗客户,告投资户投资中益能十拿九稳。我听说郎美玉也给其他业务员办过类似的护照。2011年12月15日小店分局经侦队的去检查过一回,之前张中英专门嘱咐我、郎美玉、李文娜三人公安局问话时就说是刚来的,不熟悉情况,后来我们也是这么说的。我们不敢违背她,我们还想在公司上班挣工资。张中英这么做也是怕吸收钱款的事暴露而受到责任追究。
2011年4月李锡龙招聘进圳宇公司,主要是填写客户投资合同,登记报表、统计返本付息的金额和人数。从2011年10月21日起,李锡龙、张中英又放弃了圳宇,开始宣传源军公司,我根据李锡龙的要求从原来圳宇日常工作转到源军,根据不同的投资人员归划到相应的业务员身上,再按提成比例发放每个业务员当天提成,同时和李锡龙一起管理收回的现金,因为公司的保险柜最多能放100万元,李锡龙一见现金多了就往银行存一次现金。到了2011年12月7日,公司除了以源军公司的名义吸收投资外,又开始以中益能内部职工的名义卖中益能公司的原始股,这时候我就将源军公司的活全给了郎美玉,我只负责公司现金保管及中益能股权证实书的制作,期间我给张中英及李锡龙作过两份100万股的股权证实书,但都没有真实的买股记录。2013年5月19日,我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8、被告人郎美鱼的供述,证实是2011年12月被李锡龙招聘进公司,担任中益能公司和源军公司的会计,两公司实际上是一回事,只是名称不同,包括后来成立的深圳华瑞龙公司也是延续了原来的情况。2012年11月因不能支付投资人到期的投资款,李锡龙、张中英等公司主要负责人携款潜逃,受害人闹得凶我害怕就自动不上班了。这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我在公司干了一年也没见什么实体的业务,只说开煤矿、造汽车,但我没见过挖出一块煤,造出一辆汽车,没见有一分钱的进帐。每天的工作就是公司的业务员对老百姓夸大宣传,吸引老百姓往公司投资,实际上这三家公司能维持经营,靠的是吸收老百姓的钱,说白了就是骗,有的业务员会骗,做的业务就多,向张中英、曹毅这样的业务骨干直接从受害人的投资款中提成有800多万元。2012年4月我感觉到李锡龙的公司在做欺骗人的勾当后就准备离开,但经不住他的诱惑,他说钱都投到深交所了,每月交1000万元,连续交5个月达到5000万元保障金,明年上市了就好了。我也知道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犯罪活动,但我也幻想上市后自己也能赚些钱,就不多考虑了,相反当有投资的老太太们向我求证公司是否真正经营煤矿时,我还不假思索给他们肯定回答,但我并非去骗他们。公司的总负责人是李锡龙,张中英、曹毅是公司的总经理,丁春玉、闫琴、史景贤、张素华、韩军、常忻义、李勇、李晓红这些都是公司的业务员,只要是业务员带一个客户来公司投资,业务员及其上线(张中英和曹毅)都会从客户的投资款中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提成,张中英和曹毅的提成为22%,丁春玉和闫琴的提成为18%,别的业务员我不是很清楚,我和高丽只针对张中英和曹毅,只给他俩提成,偶尔他们手下的业务员需要钱的时候,都是由他俩给我们出条,然后我们根据条子给业务员们钱。业务员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宣传中益能公司是一家以矿山开采、生产移动热能车等技术含量高、投资见效快、节能环保、国家政策扶持的好项目,宣传源军公司是资产过亿有实力的公司,投资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和期权稳赚不赔,即使赔了有源军这样的的大公司做为后盾保底没问题。开始张中英、曹毅、丁春玉把人叫到南内环街18层东给大家上课,上当受骗的老百姓交投资款时先把一半利息领到手,就被假象所蒙弊,认为这是一家有信誉的公司,便在自己周围的人中传播。后期投资的客户相信前期投资客户的话又投向公司,口口相传一拨一拨的人往过带,因为公司没什么收益,所有的流动资金实际上就是投资户的投资款,为了支付前期投资户的本金、利息,只能从后期投资户的款中支出。我在公司刚开始给客户填写合同,一个月后,李锡龙给我一个K宝,我就开始收款、返款、付利息、做帐目表,收回来的款一部分根据当天业务员的工作情况发放当天的业务提成,剩余的部分交给出纳秦文娟保管。业务员的提成情况,张中英和曹毅为22%,丁春玉为18%,就是说一名客户投资1万元,张中英或曹毅要从这个客户的投资款中提成2200元,如果是丁春玉介绍的她可以提成1800元。客户进行投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客户交钱,与公司签订合同,等到约定时间到了后取本金;另一种是客户投资交钱,然后公司给开具股权书,这种没有利息,等公司明年上市。不知道公司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只是听说在深圳交易所排上队了。经我手记录的投资客户有500多人,涉案款项4000多万元。投资款的去向具体我不清楚,一部分给客户返利,还有一部分给业务员作为提成,其他的听李锡龙说买了地,批赞煤矿,还有好像是交给深圳交易所,因为剩余的钱是由秦文娟保管,所以我不太清楚。还有4000多万元没有返还给客户。2012年4-5月份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李锡龙、张中英想出用转股的方式来欺骗投资者,缓解资金压力。因为只要骗取了投资户对转股事宜的信任,公司就不需要给先前投资的客户返钱和款了,可以极大缓解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但是到2012年7月份的时候公司已无法拿出返还客户的本金,不久李锡龙就不来公司上班了,跑往外地,我们也见不到他的面,客户的电话也不接了。除了工资以外,李锡龙2012年春节给了我3000元过节费,今年中秋节又给了3000元,其他的没有了。其实在老百姓来之前,李锡龙就告诉我们怎么说了,我就是按照李锡龙的意思做的宣传,告诉大家说我们这家公司实力挺好的,即将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大家放心投资。曹毅用的是假名,他老婆赵金花对外自称赵静,也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员。我经手的投资款约有8000万元,按总额的22%用于业务员提成,36%用于返利,以及到期本金支付,应该支付了5700万元。张中英曾让我和秦文娟及其他财务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要说实话,一要说公司没有财务,二说都是刚应聘进来的不熟悉情况,张中英多次这样提醒过我们。2012年春节前,有公安人员来检查,走了之后张中英赶紧把我们几个人叫在一起做了布置,我当时也觉得不对劲,那天客户特别多,一看到有人来查这些人都吓的跑了,好象做错了事。
(五)辨认笔录
1、被告人郎美鱼、李锡龙、张素华对曹毅(曹海潮)、高改英、丁春玉、闫琴、杨晓红、秦文娟等人进行了辨认。
2、由被害人程某某对被告人张勇进行了辨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李锡龙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系208名投资人向法院反映其意见的材料,不属于证据;证据2与其是否构成犯罪无关;证据3,公诉机关已当庭提供,故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勇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验资报告,能证实被告人张勇在中益能公司担任股东并持有股份,并不能证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2专利权凭证,与其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3,证实中益能公司与有关单位曾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的事实,证明中益能公司对外宣传的高回报是虚假的。证据4、5、6、7,被告人张勇明知被告人李锡龙等以移动热能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项目,仍积极参与并使用赃款。故其他被告人是否系中益能公司员工与本案无关。证据8,公诉机关已当庭提供。故该证据予以采信。但并不能证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张勇当庭供述,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120万元,除部分用于公司支出外,尚有70万元其拒不交待去向。证据9,被告人张勇妻子王德珉与中益能公司程太生的通话记录系传来证据,并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曹海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公诉机关已当庭提供,故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首先,该证据系复印件且未说明来源,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合法;其次,该证据亦不能证实王城、李浩、朱华签字领取的工资与被告人曹海潮获取的提成有关。故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丁春玉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能证实被告人丁春玉的日常表现,但与其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2,被告人丁春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业已完成,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丁艳、闫琴、梁贵娥(闫贵生)、丁斌江和李海生等六人系被告人丁春玉的亲朋好友,且均声明放弃自己的投资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证据3、被告人丁春玉以其母亲王雪芝名义出资492000元购买的四份基金,根据其报案材料和当庭陈述,是在张中英名下购买,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故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杨晓红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杨晓红持有华瑞龙公司的”股权证实书”及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的承诺书,但与其是否构成犯罪无关。被告人杨晓红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应当明知被告人李锡龙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为了赚取提成,仍积极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故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郎美玉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郎美玉的日常表现,但与其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锡龙、张勇、曹海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锡龙、张勇、曹海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张勇、曹海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郎美鱼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文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海潮、张素华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海潮、丁春玉、杨晓红、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的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文娟因怀孕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其于2014年2月11日生育一女孩,现正哺育婴儿,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及自首等情节,可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锡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曹海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被告人丁春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被告人杨晓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六、被告人张素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被告人秦文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八、被告人郎美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九、侦查机关扣押的财产由其依法处置。
十、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李锡龙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是三个公司的负责人。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罪,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原判量刑过重。其作用较小,不是主要策划实施者。
上诉人张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有误,量刑过重。
上诉人曹海潮上诉提出:其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丁春玉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上诉人杨晓红上诉提出:其参与的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其行为受公司领导指使,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李锡龙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李锡龙在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其对集资款项的使用具有决定作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锡龙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后除很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外,大部分用于偿还利息和挥霍,在资金链断裂后逃匿,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李锡龙定罪处刑。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勇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勇作为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被告人李锡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仍积极参与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曹海潮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曹海潮作为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组织实施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构身份,隐瞒真实姓名,积极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犯罪行为,并将非法所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在犯罪中属于组织实施者,原判认定其为主犯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丁春玉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丁春玉为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介绍客户3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4.8405万元,获得提成125.5905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原判认定其为从犯并综合其它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适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杨晓红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李锡龙、张勇等设立源军公司、中益能公司及华瑞龙公司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本案不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杨晓红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原判已经认定其为从犯并从轻判处,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锡龙、张勇、曹海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春玉、杨晓红、原审被告人张素华、秦文娟、郎美鱼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克昌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葛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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