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运中刑二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黄某某,男,1941年4月15日出生,东方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太原市双塔西街。
被害人陈某某,男,194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害人赵某某,男,194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害人安某某,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害人郭某某,男,193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害人霍某某,男,193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害人暴某某,女,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害人张某某,男,193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害人马某某,女,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小商品批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男,194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万荣县皇甫乡人,万荣县扶贫办退休干部。住万荣县。2010年10月28日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丽葵,又名陆露,女,1972年3月l9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014年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平阳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同年2月11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克斌犯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审被告人陆丽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万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吴克斌、陆丽葵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原审被告人吴克斌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集资诈骗罪。
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公司)于2002年3月16日在万荣县工商局注册成立。被告人吴克斌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该在太原设立办事处并制作了宣传资料为腾远公司集资。该办事处最初由吴某某(身份不详)负责,吴某某等人雇佣员工在太原市迎泽公园、儿童公园附近等公共场所散发邀请函,向他们介绍腾远公司投资前景,组织到公司参观、赠送礼品、发公司虚假的宣传册,并以15%-20%的高利息吸引不特定的人员与该公司签订联营入股合同筹集资金。后因吴某某工作失误2007年1月4日被被告人吴克斌开除。办事处便由被告人陆丽葵负责。被告人吴克斌与被告人陆丽葵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所筹资金以期限一年为8%的比例留给陆丽葵等人使用,陆丽葵等人用来支付房租费、电费及员工工资等。其余资金被告人陆丽葵全部打入被告人吴克斌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吴克斌安排腾远公司相关人员在办事处组织人员参观公司时便让机器运转,参观人员离开后机器便停止运转。对于到期的客户利息,腾远公司无力支付,多数系用后面收到的被害人的股金予以支付。2006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吴克斌先后向黄某某(36万元)、周某某(5万元)、马某某(66万元)、陈某某(10万元)、张某A(13万元)、赵某某(9万元)、李某A(1万元)、武某某(3万元)、要某某(35万元)、房某某(3万元)、高某A、陈某A(8万元)、曲某某(2万元)、安某某(6万元)、李某B(2万元)、苏某A(41万元)、刘某A、刘某B、陈某B(20万元)、(韩某A、米某某夫妇)3万元、张某C(7万元)、刘某C(2万元)、王某C(28.2万元)、赵某C(20万元)、张某某(22万元)、郭某某(10万元)、许某某(6万元)、郭某C(1万元)、霍某某(7万元)、徐某某(3万元)、李某D(18万元)、暴某某(15万元)、辛某某(29万元)、董某B(1.5万元)、王某D(7万元)、陈某D(15万元)、胡某C(1万元)、阎某某(3.5万元)、千某某(6万元)、高某C(3万元)、廖某B(15万元)、耿某某(6万元)、雷某某(1万元)、霍某1.6万元)、陈某E(8.68万元)46人集资495.48万元,其中被告人陆丽葵自2007年初至案发参与集资333.8万元。被告人陆丽葵2007—2008年从中共获得劳务费66.092万元。
另查明,腾远公司2007年至2008年支付被害人利息(黄某某32400元,郭某某32400元,苏某A13500元,李某D38700元,辛某某73800元,暴某某38800元,张某A56400元,王某C3600G元,赵某C30000元,牛某B7200元,张某C13500元,陈某某45000元,武某某5400元,陈某G10800元、张某某45000元,郭某C3000元,许某某9000元,米某某、韩某A9000元,霍某某7500元,徐某某9000元,赵某某27000元,要某某42000元,高某A3600元,陈某D15000元,胡某C1500元,李某A1500元,马某某24000元,王某D9000元,董某B2250元,廖某B22500元,耿某某9000元,千某某9000元,陈某B4500元,雷某某1500元,房某某4800元)合计693550元。
再查明,2007年腾远公司支出管理费1290313.23元、财务费1202317.6元、营业费7793元、修理费48153元、制造费24644.2元。计2573221.0.9元。
2008年支出生产成本83549元、制造费90858.3元;管理费用798311.35元、财务费用127396.02元。计1100114.39元。
2009年支出生产成本80929.81元、制造费58370.35元、管理费用236064.11元、财务费用56748.74元、原材料费26615元、固定资产29980元、在建工程127319元。计616027.01元。
2010支出生产成本116243元、制造费用100936.5元、管理费用289462元、营业费用193008元、财务费用41802元、原材料54604.2元、固定资产9595元、在建工程67530.5元。计873181.2元。合计5162543.69元。其中管理费包括(水电费、办公费、过路费、修车费宣传费、培训费、福利费、电话费、养路费、安全评估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装修费、资料费、燃油费等)原材料包括(催化费、硅酸费、废塑料、废机油、钢板、阀门、活性白土、石棉板等)固定资产包括(泵、油罐、电脑、摩托车、冷凝器、破碎机等)在建工程包括(烟囱改造、路面、围墙、消防设施、加热器等)制造费用包括(水电费、氧气、零件等)
2006年至案发腾远公司账面没有显示销售收入。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吴克斌将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公司厂区场地出租给贾某D使用。
2013年8月25日万荣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吴克斌在邮政储蓄银行学府支行的账户存款85094.56元,予以冻结。同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陆丽葵在工商银行太原国贸支行的存款5095.45予以冻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将5095.45元划拨至本院执行局账户。2014年4月11日万荣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吴克斌在工商银行万荣支行的1065.92元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0日黄某某、刘某B、刘某A、陈某B、陈某某、马某某等人向万荣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山西省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克斌及其太原办事处负责人陆丽葵对他们非法集资和经济诈骗。请求讨回血汗钱,并对二人绳之以法。
2、被害人黄某某2013年8月28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今天来公安机关反映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公司)非法集资和经济诈骗的案件。
2006年我在太原市迎泽公园门口,见到有人散发传单,传单内容是用废旧塑料提炼汽柴油,变废为宝的企业,征集民间资金,利润丰厚。我就根据传单上的地址找到位于五一广场美特好超市上十楼的西头门朝北的两间办公室,办公室门边挂着“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牌子。我和办公室里的人谈了传单上的内容,我给他们留了我的电话。2006年6、7月份的一天,办事处的人电话通知我去美特好楼下乘车去万荣县腾远公司参观,当天办事处的陆露(女,系吴克斌外甥女)组织我们四十人左右乘一大巴来到万荣恒磁工业园区的腾远公司,在腾远公司生产线参观有半个小时后,腾远公司董事长吴克斌带我们来到万荣县人民政府一个小会议室,当时万荣负责工业的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畅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上也是介绍了废旧塑料提炼汽柴油项目的好处和欢迎我们投资的内容。参观完回到太原后,办事处还联系了我去听过两次讲座,讲座内容也是废旧塑料提炼汽柴油项目的前景,效益高,利润好,欢迎我们投资。我逐渐相信腾远公司的宣传后,我2006年9月20日在办事处交给办事处陆露3万元,买了3股(每股1万元),并签订了“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联营入股合同”,合同一式两份,我在甲方签了我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内容,合同上乙方吴克斌签名是他们提前签好的。合同约定年利率为入股金额的18%,合同期满7个工作日归还本金。之后,我还在2006年10月20日在办事处购买了1股(1万元),2006年11月9日购买2股(2万元),2010年11月15日购买10股(10万元,约定一年,利润20%),2011年3月30日购买10股(10万元,约定一年,利润21.5%),2011年8月3日购买10股(10万元,约定3个月,利润6%),每次入股,陆露都给我加盖“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从2006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3日,我一共购买腾远公司36股,付给腾远公司36万元整,到2010年9月份,腾远公司每年都按合同约定给我支付了利润。之后腾远公司再没有给我支付利润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到期归还本金。到2011年9月,我第一次购买的3股到期前半个月左右,办事处陆露找到我家,说太原办事处融资任务完成了,办事处就要撤了,以后本金和利润到期后腾远公司会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登门退还本金。之后,到2011年9月我第一次入股的3股3万元到期后,腾远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我本金和利润,我就给陆露打电话询问,陆露手机一直设置在短信平台。和陆露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我多次给吴克斌打电话,吴克斌总说自己在外出差或正在路上为由进行推拖。到2012年1月3日,吴克斌让我们十几个融资人去太原武宿机场,我们在武宿机场见到吴克斌和陆露两人,我们相跟到武宿机场宿舍区千某某家,吴克斌给我们写了保证在2012年3月31日前归还我们本利的承诺书。陆露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印章。但到2012年3月31日吴克斌没有按承诺给我们支付本利。直到现在,吴克斌、腾远公司分文没有给我们,我给吴克斌打电话,吴克斌总说贷款还没到账,没有办法给我们支付本息。
千某某和我一样,也是购买了腾远公司的股份,千某某就住在武宿机场宿舍区。我知道武宿机场的一些干部职工大多是离退休人员购买了腾远公司的股份。我回去了解一下,给公诉机关一份名单。
3、被害人马某某2013年10月12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07年4月中旬,我和我爱人(周某某,已去世)在太原市儿童公园附近看到腾远公司工作人员散发传单后,我们到太原市公安大楼十层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了解联营入股的详细情况,现场看到签订联营合同的人很多,利息比银行高四倍,2007年4月28日我和我爱人在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和腾远公司工作人员陆露签了两份联营合同。一份5万元,一份3万元,年利率15%,签约期5年。合同签订后,腾远公司还组织我们参股人员(几十人)一同乘车到万荣县腾远公司,参观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还带我们一行人在万荣县政府礼堂听报告,报告会上有一人向我们介绍了腾远公司法人吴克斌是政府退休人员,一直为当地环保事业做贡献。吴克斌本人也在会上介绍,根据《中共运城市委运发(2004)31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腾远公司将进一步发展利用废塑料两级催化裂解制汽油、柴油项目,此项目受到万荣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很有发展前景,希望大家继续加大投入,投入越多回报越高。
我一共和腾远公司签订了7份联营合同,本金共计66万元。合同号分别为:4010854、4010855、4010862、0106658、0106662、0106674、0107406。
我实际没有从腾远公司领到现金,得到的利润,我又投资到腾远公司了。到2010年我又和腾远公司签订了505元的联营合同,现我和腾远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本金合计66万,其中我自己的钱有605元左右,多出的几万元是腾远公司给我结算的利息。
我入腾远公司的股份是因为腾远公司是利用废塑料两级催化裂解制汽油、柴油项目,发展前景好,投资少,回报高,比银行利息高四倍。
4、被害人陈某某、张某A、赵某某、武某某、要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他们在迎泽公园及大街上看到腾远公司的员工宣传腾远公司情况,后在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了联营入股合同,并交纳了股金,办事处负责人陆丽葵并出具了收据。与二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认识,合同到期后多次催要,收到部分利息外,本金均未支付。
5、被害人房某某、安某某、曲某某、陈某A、李某B、刘某B、苏某A、韩某A、米某某陈述及证言的主要内容:他们听签订过合同的人介绍或腾远公司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与腾远公司签订了联营入股合同,并交纳了股金。与二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认识。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
6、黄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刘某B、刘某A、陈某B、陈某A、高某E、高某A、苏某E、武某某、要某某、张某A、赵某某、李某A、房某某、李某B、安某某、曲某某、翰某某、米某某的联营入股合同及山西万荣腾远公司的收款收据,主要内容:甲方系以上被害人,乙方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克斌。甲方一次性缴清购买的股数及股金数额、入股期限、入股用途、入股利润分配、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7、太原办事处与总公司劳务结算表,主要内容:联营入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地址、投资金额、合作日期、投资年回报率、劳务费、合同号。
8、劳务合同书(第3卷第9页)的主要内容:2007年3月8日甲方山西万荣腾远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克斌与乙方陆丽葵签订了乙方劳务合同。协议自2007年3月8日生效至2007年9月8日终止。……第二条第四、在全国范围内任意城市的亲朋、好友、同事等范围内招商弓I资,办公场地、设备及所需人员、工资等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为乙方在太原设立的办事处提供相关合法证照手续,所有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第六条第一、报酬的标准:招商引资所筹集资金总额的40%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劳务内容的所需开支……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6日在见证人李某G的见证下将腾远化工有限公司的账本、工作笔记、记账凭证等及被告人吴克斌住处搜查出的银行卡存折手机、电脑主机一台、车辆一台等予以扣押。(详见扣押清单)
10、户籍证明的主要内容:吴克斌,男,194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农委退休干部,现住址万荣县.
陆丽葵,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住深圳市罗湖区。
11、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简介,主要内容:……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6日,是一家专业从事能源技术的开发、环保设备的研制及销售的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设备技术先进,企业拥有自主研究“利用废塑料两级催化裂解炼制汽油柴油技术”及主要装置与工艺技术的自主产权,……目前公司正实施年产9000吨项目二期工程的筹建中。……
12、证人赵某G对腾远公司2006年一2010年的财务收入支出统计表,主要内容:2006年-2010年的收入支出情况。
13、证人王某H2014年4月10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08年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到该公司工作了两三年的时间。我到公司时,公司主要是对回收的废旧塑料进行粉碎,公司的炼油设备运转不是很正常,一年时间断断续续运转几次。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进行过正常生产和销售。我是2010年左右离开公司的。因为工资太低,我与公司没有其他经济往来,2008年公司往我建行卡上转入48000元是什么款,我不清楚,当时吴可斌用我的身份证在运城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办好后他一直拿着,我就没有见到卡。
14、证人裴某2013年10月13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6、7月份我在太原五一广场人才市场见到腾远太原办事处招聘广告后,通过电话联系腾远太原办事处,之后到位于太原市五一广场太原市公安局写字楼10楼1001房的腾远太原办事处经过面试,开始在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做前台接待。
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主要业务就是宣传腾远公司利用废旧塑料提炼汽油、柴油,动员群众给腾远公司入股,进行集资。当时有两个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陆某B负责给业务员讲课;陆露负责收取客户投资款签订联营合同,还有林某B、杨某B两个业务经理,再就是有十几个太原当地的业务员,每天在林某B、杨某B的带领下在太原市五一广场附近的几个人流量大的公园、公共场所里对不特定人群散发宣传单子。客户拿着宣传单到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由陆某B给客户讲腾远公司的情况、废旧塑料提炼汽柴油的效益,客户投资收益等,有客户投资是陆露负责收款并和客户签订联营合同,给客户开收据。
宣传单是陆露发给业务员的,彩印的纸条,纸条上有宣传环保方面的内容,条子上有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上面写着业务员的名字,我们业务员宣传就说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搞活动,拿着宣传单就可以去腾远太原办事处领礼品。当时,腾远公司还两次组织业务员联系的客户统一乘车去万荣县腾远公司现场参观。
15、证人蔚某某2013年10月13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在腾远太原办事处做业务员。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主要业务就是宣传腾远公司利用废旧塑料提炼汽油、柴油,动员群众给腾远公司入股,进行集资。当时有两个负责人,陆某B负责给业务员讲课,吴某某是业务总监,负责业务方面的工作,陆露负责收取客户投资款签订联营合同,还有林某B、杨某B两个业务经理,再就是有十几个太原当地的业务员,每天在林某B、杨某B的带领下在太原市五一广场附近的几个人流量较大的公园、公共场所给不特定人群散发宣传资料。客户拿着宣传单到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由陆某B给客户讲腾远公司的情况,废旧塑料提炼汽柴油的效益、客户投资收益等。
宣传单是陆露发给业务员的,彩印的纸条,纸条上有宣传环保方面的内容,条子上有腾远太原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上面写着业务员的名字,我们业务员宣传就说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搞活动,拿着宣传单可以到腾远太原办事处领礼品。当时,腾远公司还两次组织业务员联系的客户统一乘车去万荣县腾远公司现场参观生产情况。
我在腾远太原办事处做业务员,每天在陆露处领到宣传的纸条,在五一广场附近给路人发,说带着纸条可以去腾远太原办事处领礼品。我工作的前两三个月就没有客户投资。
16、证人李某G2014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在2011年6、7月份吴克斌叫我到腾远公司工作的。2013年1月7日停产的。关于腾远投入的情况2011年之前我不知道,2011年我来到公司后,陆续投资了20万元左右,主要是公司的设备检修、工人工资等。2011年之前我听说公司生产老出问题,2011年我来到公司前三个月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我不想在公司工作,吴克斌拦住不让我走,我就继续在公司工作,我给吴克斌提了关于人员和设备方面的建议,他没有采纳,公司一直没有正常生产、经营。
2014年12月9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2年公司平时就没有工人,有人到公司看的话,吴克斌让我把机器运转起来,我就临时找两三个工人把机器运转起来。
17、证人杨某E2014年6月16日陈述的主要内容:吴克斌以前在东坡村承包果园,我和我妻子张某G给他打工。2000年后他到县城经营这个公司,先将我妻子叫过去给他的工人做饭,2003年8月份他叫我给他公司帮忙搬设备,之后我一直在他的公司工作。我是2012年7、8月份从公司离开的。关于太原人来公司参观的情况具体事情我不清楚,我只记得太原人来参观前,王某H通知工人将机器开启,参观完后,王某H就让把机器停掉,太原人来过好几批,每次都是这种情况。
18、证人董某D2014年6月16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是2003年12月19日到公司工作,2007年年底从公司离开的。离开的原因是公司老拖欠我工资,我在公司期间公司没有正常生产过,因为设备不行。公司的设备是我到公司后一年多,大约就是2005年左右才购进的,设备安装了好几个月。2006年之后公司没有大规模生产过,当3时公司从外面购进成品柴油、汽油,到厂里后和设备试验出来的产品勾兑后向外销售。我在公司期间公司就没有生产过合格成品油,生产出来的都是废品。关于购进成品油进行勾兑这是吴克斌从外地请的人进行操作,但是那些操作员都没有在公司停多长时间,我记不住名字,只知道一个是侯马人,一个陕西人,吴克斌就不让外面人接触这些人,每次开会吴克斌都给工人说让工人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说的不要说。2006年之后公司没有进行过其他投资,我走之前公司再没有改进或更换设备,我走之后就不清楚了。关于太原人参观公司的情况,太原人来公司前,吴克斌让当时的总经理王某G通知我把设备修理好,保证太原人参观时设备正常运转,太原人走后有时吴克斌让工人将设备停下来,有时候设备正常运转,但是设备最多能坚持两三天,就因为故障停了。
19、证人赵某G2014年6月25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2008年3月份到腾远干会计,一直干到2013年8月份。关于我在公司期间,公司的投入我不清楚,平时吴克斌会给我一些设备维修、收废料、工人工资等费用单据,我走下账,其余的银行账等我都不管。我在公司担任会计期间,没有大额的资金进出,最大的支出就是每个月工人的工资,大概有2万元左右。公司平时收购废塑料主要是杜某B和董某D负责。总共花费不了多少,我上班期间,每月收购的废塑料不到1000元,而且还不是每月都有人送。……
2014年11月20日陈述的主要内容及情况说明:……2009年公司没有销售柴油、汽油,当时,吴克斌是为了向科委、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专项资金,需要在账面上体现销售,让我做的,我给私人企业打工,老板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
20、证人杜某B2014年6月27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和吴克斌是一个村的,而且是同学关系。是吴克斌叫我到腾远公司工作的。2003年左右公司搬到工业园区后我就一直干到2012年。一年我在公司能工作7、8个月,主要是收购废塑料,不收废塑料时候我就在公司车间里面干一些杂活。我从公司离职后公司没有将我的工资结算,我在公司干了10年左右,收废塑料的工资一直没有付过,就是平时在车间工作的工资付清了,总共能领两万左右。2011年我和会计算过一次总账,当时吴克斌不让会计给我看账,我和会计吵了几句,吴克斌来后我还骂了吴克斌几句,吴克斌让会计给我算一下,我记得当时算下来我总共能收198吨,每吨废塑料吴克斌按100元给我出工资,总共欠我19800元。我主要是去废品收购站联系废旧塑料,联系好了以后,我找来车装上拉到公司,费用在我拉废旧塑料前就从吴克斌手中领取。主要是在运城的垃圾场,还有运城其他县的废品收购站,我在公司期间总共收购了300吨左右。从废品收购站收购时有600一700元每吨不等,拉到公司把这些废旧塑料挑拣粉碎后,进到设备里时每吨900元,总共花费18万元左右。公司除了我之外,还有两个业务员也在外面收购废塑料,除此之外还有卖废品的直接把废塑料送到厂里来,还有公司直接去纸箱厂拉废塑料。我在厂里收购的最多,总共有300吨左右,另外两个业务员能收购200吨左右,卖废品的直接送到厂里的总共能有100吨左右,我们三个业务员在公司期间总共能收600吨左右。我在公司期间刚开始第一年设备还能正常运转,第二年后,设备就不能正常运转了,老是运转两三天,维修设备就得好几天。公司在2006年之后,除了收废塑料、工人工资,公司还购买过一台进料机,一台粉碎机,机器的价格我不知道。
21、被告人吴克斌2013年11月6日供述的主要内容:我叫吴克斌,家住山西省万荣县,现任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为公安机关把我个人的和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了,我过来了解情况,并把我了解的情况向公诉机关反映一下。
腾远公司自2000年开始研发筹建废旧塑料、废油生产柴汽油的技术、设备、催化剂,2003年在万荣工商局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公司成立时有四个股东,分别为王某G、王某H、吴克斌、吴某B,注册资金868万元,当时王某G为公司股东,2006年左右,我在北京为公司融资,为了融资需要,公司决定由我担任公司法人。2008年左右,公司的股东王某G和王某H退股,公司向他们退了近20万元的股金,之后公司又加入了一个股东吴某C(我女儿),之后公司就我跟吴某B、吴某C三个股东。腾远公司注册时是当时董事长王某G一手办的,他如何筹的868万元我不清楚。注册时是王某G一手操办的,我不记得我当时出钱了没有。我没有和我儿子在注册时注入过434万元的资金,如何注册的我真不明白。
吴某B和吴某C不参加股东会,当时就是那么一说,他们也不参与任何生产经营。腾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初是我妻子董某E担任公司会计,我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公司还换了个会计,我记不清叫什么名字了,2008年左右至今,公司的会计由赵某G担任,2013年8月至今,赵某G辞职了,公司现在暂时没有会计。
腾远公司自2000年开始筹建研发废旧塑料、废油生产柴汽油的技术、设备、催化剂,2010年年底,公司完成生产研发,可以连续作业,实现了由科研成果到工业化的转变。2011年年初,国家新出台了冶炼行业的自动化、标准化规定,公司达不到国家的新规定,就停产了,停产后公司进行自动化、标准化改造,因资金不足,现在还没有改造完成。公司和山西化工二院(又叫赛鼎公司)联系过,化工二院为腾远公司做好了改造方案,但因没有向化工二院交钱,改造方案就一直没有给我们。
腾远公司没有分公司,只是在2006年至2008年在太原设立了办事处。原计划在太原办分厂,收购废机油、废塑料及为公司立项、跑资金。在太原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开始是吴某某和陆丽葵,后来就只剩下陆丽葵一个人了。2006年至2007年办事处由吴某某负责,2008年以后办事处由陆丽葵负责,2007年,我了解到吴某某私自刻制了两枚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的公章,还有他找人散发传单吸收社会资金,我就不让吴某某在公司干了,吴某某在太原办事处干了2年左右,陆丽葵在太原干了3年多。
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在太原吸收资金就是拖朋友、托关系找人联营入股吸收社会资金,另外吴某某和陆丽葵还在太原散发过广告吸收资金,我发现后,告诉吴某某不允许在社会上发广告,只能在朋友之间签订联营入股合同。我和陆丽葵没有什么关系,是我提出来在太原吸收朋友资金的。我在太原办事处是2006年至2007年吸收资金的。我在太原吸收朋友资金时签订了联营入股合同,我不知道犯法不犯法。
第一,签订的联营合同犯法不犯法,领导没有给我答复。第二,我们是国家火炬计划单位,国家火炬管理力法提倡吸收民间资本,我认为我就是根据火炬吸收资金的。第三,2004年运城市委有一个文件,积极鼓励企业吸收市外民间资本。第四,万荣县人大常委会有一份文件,鼓励我们吸收民间资本。第五,据我了解,黄某某等人告我是通过省公安厅一个处长通过下面关系压下来的,涉嫌给这几个人要账,我认为不合理。我就是根据合同法,火炬计划、运城市委文件、万荣县人大常委文件吸收的联营入股资金,如果我们符合法律,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我们这么多,没有意义。如果不符合法律,你只要给我定罪,该怎么查就怎么查。
关于这些数据,因为单子时间太长,我马上不能准确回答,我重申上面的话。
我吸收的这些社会资金全部用于建厂子、研发、投资。我公司吸收太原的联营入股资金账目及合同现在都没有了。今年8月份,公司会计赵某G把公司账交给我,说他不干了,我把这些账就放在我办公室沙发和空调跟前,过了两天我的办公室意外着火,把这些账和联营入股合同全部烧完了。
陆丽葵在太原吸收的资金没有入腾远公司的账,我把这些资金就直接使用了,把资金使用后的条据交给公司会计,公司会计根据我的条据做账。
我认为我没有犯罪,我通过朋友签订的联营入股合同,还有三份文件,怎么能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11月8日供述的主要内容:到现在,和腾远公司签订联营入股合同的,大约有20-30户,入股资金合计是2、3百万元。腾远公司太原办事处的财物资料的管理,是我制作联营入股合同、收据加盖腾远公司公章后交给陆丽葵,由吴某某、陆丽葵负责和客户签合同、收客户股金、给客户开具收据,联营入股合同、收据都是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公司存留一份,吴某某、陆丽葵将客户签好的合同、收据存根交给我并和我结算。到现在,我和吴某某、陆丽葵之间的经济手续根据约定是结算清的。
给腾远公司融资,我将资金转在我的私人账户是为了支取方便。这些现金没有入腾远公司的账,是我自己支出后,把支出收据交给会计入腾远公司账。
腾远公司没有主动给客户结算过利息,给客户结算利息一般是客户拿着合同找陆丽葵,陆丽葵告诉我的。支付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客户不领现金,而是将利息直接转成新的联营入股合同;二是陆丽葵跟前有新入股的资金,陆丽葵就在入股资金中支出后与我结算;三是陆丽葵跟前无现金,我给陆丽葵转账或给现金后,陆丽葵给客户支付利息。
融资额40%作为吴某某、陆丽葵的劳务费,客户是不知情的,我们不可能给客户说这些。
22、被告人陆丽葵2014年2月12日供述的主要内容:我知道因为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我认识吴克斌,他是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为我在他姐姐家住过,给他姐姐叫干妈,到山西后我管他叫舅舅。我到山西腾远公司是我干妈让我过来给吴克斌工作,我就过来了。我到太原的时候,办事处已经成立一个月左右,具体怎么筹办的我不清楚。我刚到办事处,办事处有四个人,吴某某是负责人,陆某B是吴某某的助理,还有陆某B的女朋友。陆续还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些员工,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我也记不清名字。2007年上半年吴某某停职后,我在太原办事处负责。吴某某负责期间,太原办事处的员工工资每个月都是他把工资表和现金给我,由我给员工发放,我负责期间,庞某某的工资是从客户资金的百分之八中发的。招聘的其他员工主要负责在太原市宣传腾远公司联营入股。太原办事处的工作流程,在吴某某负责期间,吴某某每天派招聘的员工到街上散发宣传资料,吸收客户,员工回来后他召集员工进行反馈信息并进行培训,有意愿的客户到办事处和我签订联营入股合同。到我负责的时候,办事处只剩下一个员工庞某某,我主要是对以前客户签订的合同支付利息,有的客户拿到利润后继续签订合同,还有的客户介绍朋友过来和我签订合同。
太原办事处的员工出去宣传时拿着资料是公司的宣传资料、邀请函、环保市场调查问卷。公司的宣传资料是公司制好的,吴某某打印成册,邀请函和环保市场调查问卷都是吴某某在办事处制作好打印的。收到的客户资金在吴某某负责期间,每收到一笔资金就转账到公司账户,后来客户少了以后,一个月转一次账;我负责期间,每次先扣除百分之八的资金作为办事处的开支,剩余的给公司转过去。
我和腾远公司的劳务合同是我和吴克斌签订的,劳务合同上写明腾远公司给我筹集资金的40%的费用,是当时签订的,后来我和吴克斌另外签订了一份合同,给我所筹建资金每年8%的费用,按投资年限一次性付给我。我在太原办事处共抽取了大约50万元的联营入股合同的资金,具体数目我不清楚。在太原办事处共吸收客户资金的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我估算的客户原始资金有300万元左右。我吸收的客户资金有时间我打到吴克斌的私人账户上,给他账户打了多少次我记不得了。
2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07)运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克斌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腾远公司会计给被告人吴克斌出具的13张单据收条。
2、2006年、2007年账薄明细、会计凭证、腾远公司与太原办事处的结算情况、部分受害人利息领条。
3、2007年1月4日开除吴某某公职的公告。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1年2月,被告人吴克斌在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经过与运城制假证的联系,伪造了山西万荣腾远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清单,主要内容:万荣县公安局将“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扣押。
2、万荣县国土资源局薛某A2013年11月26日提供的证明,主要内容:未给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证。
3、被告人吴克斌2013年12月3日供述的主要内容:我所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那是我找人做的,是假的。2011年我在运城中银大道吃完饭,我看见街上有办假证的电话,我就打电话问对方能不能办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方是个女的接上电话说行,我们约定在中银大道见面后,说好价钱,她让我把相关信息用手机发到她的手机上,过了两三天,对方打电话说办好了,并放到客车上给我捎过来了,我就按照她说的车号将东西拿上,我给了客车售票员100元。我不知道那个女的叫什么,看上去有40岁,运城口音,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了。我现在联系不上给我办证的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比集体土地使用证含金量高,比如报项目的话,国有土地使用证比集体土地使用证更容易得到审批。
4、2013年12月13日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我想清楚了,2011年4月份一个中年妇女到我厂里,拿出一个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我要1000元,我当时要报警,中年妇女将我拦住,说她给老板说一下,等她打完电话,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两个年轻人,威胁我,不让我报警,我怕惹麻烦,就让他们把假国有土地使用证放下,让他们走了。
综合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太原成立腾远公司办事处,使用诈骗的方法以联营入股的方式为腾远公司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陆丽葵在被告人吴克斌的指使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联营入股的方式与客户签订入股合同,为腾远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克斌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吴克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克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随案移送的案外人吴某B名下的江淮牌轿车一辆,没有证据证实此车系非法集资款项所购,故应当发还所有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克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2007)运盐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部分,综合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陆丽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人陆丽葵的违法所得66.092万元,予以追缴。四、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吴克斌名下的86160.48元和已划入万荣县人民法院账户被告人陆丽葵名下的5095.45元,待判决生效后依法返还给被害人。五、随案移送的万荣县公安局扣押的工商、交通、邮政、建设银行等储蓄卡(祥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号1-33)、联想锋行k6050A型电脑主机一台(编号34)、会议记录本(编号39、40)、蒙迪欧轿车手续一套(编号41)、手机两部(编号47)发还所有人;专利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发还腾远公司;案外人吴某B名下的江淮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发还给吴某B。
原审被告人吴克斌及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为,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构成;2、集资诈骗不构成犯罪,而是典型的单位行为,属民商法调整。故提请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原审被告人陆丽葵上诉认为,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2、上诉人作为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数额66.092万元的计算错误,其中应扣除太原办事处的各项支出;4、原审漏查了腾远公司2009年至2010年支付客户的利息,属于漏查。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陆丽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一致,且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陆丽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系主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丽葵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指使,从事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二上诉人利用山西万荣腾远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在太原设立的办事处,印制宣传资料,为腾远公司集资,向不特定人散发宣传材料,组织被害人到公司参观,赠送礼品,并许以15%-20%的高利息,吸引不特定人员与该公司签订联营入股合同筹集资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丽葵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所筹资金以期限一年为8%的比例留给陆丽葵等人使用,陆丽葵等人用来支付房租费、电费及员工工资等。其余资金上诉人陆丽葵全部打入上诉人吴克斌的个人账户。上诉人吴克斌安排腾远公司相关人员在办事处组织人员参观公司时便让机器运转,参观人员离开后机器便停止运转。对于到期的客户利息,腾远公司无力支付,多数系用后面收到的被害人的股金予以支付。至案发时,无法支付被害人的本息,以上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集资诈骗罪对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陆丽葵定罪量刑。故对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未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应予改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陆丽葵的罪名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万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四、五项,即一、被告人吴克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运盐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部分,综合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吴克斌名下的86160.48元和已划入万荣县人民法院账户被告人陆丽葵名下的5095.45元,待判决生效后依法返还给被害人。五、随案移送的万荣县公安局扣押的工商、交通、邮政、建设银行等储蓄卡(祥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号1-33)、联想锋行k6050A型电脑主机一台(编号34)、会议记录本(编号39、40)、蒙迪欧轿车手续一套(编号41)、手机两部(编号47)发还所有人;专利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发还腾远公司;案外人吴某B名下的江淮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发还给吴某B。
二、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万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人陆丽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人陆丽葵的违法所得66.092万元,予以追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丽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四、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克斌、陆丽葵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吉荣审判员 张建峰审判员 王旭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