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强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并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志强,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2021号长丰苑B座11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龚超,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二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志强及其辩护人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强利用其为中金在线黄金分析师的身份,使用QQ、博客等虚拟空间,向社会公开宣传黄金理财业务,并实时公布其实盘操作记录。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双方通过网络签订理财协议,骗取李国平等30名受害人人民币10447735元,美元81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志强辩解:“自己没有诈骗客户,导致投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投资人,是由于香港永汇贵金属有限公司出金不及时所致”。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公诉方指控许志强赌博只有许志强自己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导致许志强不能按时偿还客户投资是香港永汇贵金属有限公司出金不及时所致,被告人许志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强在未取得国家认可的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的前提下,利用中金在线以黄金分析师的身份,使用QQ、博客等虚拟空间,向社会公开宣传黄金理财业务,并实时公布其部分成功实盘操作记录。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双方通过网络签订理财协议,骗取李国平等30名受害人人民币10447735元,美元81000元。被告人许志强将收到的被害人钱款部分用于直接归还其许诺的受害人分红,部分在香港、澳门等地用pos机取现挥霍和赌博(pos机体现是大额消费),并没有将非法集资款项用于黄金外汇投资理财,致使上述钱款无法追回。
证实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法律文书及抓获经过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犯罪现场照片;许志强使用16张银行卡照片,包括赵叶菊、纪诗雨的银行卡。
3、抓获经过2P1:2013年3月11日,受害人王娜在小店分局报案称许志强诈骗其270万元,随后民警根据线索,2013年3月24日在深圳将被告人许志强抓获。
(二)报案材料及受害人陈述及汇款凭证
1、受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1)李国平报案材料:2011年5月左右,听朋友说许志强投资黄金盈利较好,我就在中金在线网站上看到许志强个人博客,通过QQ与许志强联系,许志强向我许诺保本后利息为每月5%,让我向他的帐户汇款。我们没有见面,通过网上签了一份协议。之后,我向许志强的工行帐户打款多次。2013年1月4日,我和许志强签订的合同到期,按约定,许志强就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返还。但许志强在QQ里留言最近资金紧张,要把合同续签三个月,2013年2月后,许志强就停止向我返还利息和本金,我发现被骗了。
许志强个人博客上有他每天进行实盘操作的记录,并且总体盈利,许志强还有一个喊单群,上面也是有实盘操作记录,且总体盈利较好,所以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信任他。
2011年,我给许志强陆续投资100余万元,到2012年2月,许志强全部返还给我,他说他亏损了,需要重新商量回报率,所以就退钱了。之后,他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投资,他说以前并不代表以后还亏。2012年2月之后,我又投入6次,分别为50万元、82万元、18万元、19.99万元、75万元和48万元,总金额292.99万元。其中,50万元是我以我前妻王娜的名义投的,19.99万元是我用我朋友杨乐的身份证汇款的。从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共9个月,每月支付2万元,也就是17万余元,2013年1月至2月,给我退回8万元。总共退我25万元。
(2)王娜报案材料:从其帐户转给许志强的50万元,是其前夫李国平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转给,关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张乐报案材料:我听朋友说中金在线有一名资深分析师给大家提供黄金信息很准,于是,我长期登陆此网站,通过QQ与许志强联系,从他那里了解一些黄金行情信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亏损一部分,于是,我就此事向许志强咨询,许志强说散户是挣不到钱的,他向我许诺可以把资金交给他来操作,他许可保本后每月付5%的利息,通过银行帐户分三次给他汇去40万元。之后他每月按期付息共计9.2万元。2013年1月后,他停止付息,3月后,已无法联系到他,于是报案。
许志强向我返利大约13万元左右。2013.1.4,我和许志强签订的合同到期,按规定许志强应该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返还给我,许志强在QQ留言说最近资金紧张,要把合同再续签三个月,2013.2月,许志强就停止向我返还本金和利息,之后发现被骗。之前说被骗40万元是连本带息。总共汇过四次款,共计565800元,返利357800,还有238000元没还我。
说明:通过查询6646卡,张乐投资489800元,返利327800元,实有损失162000元。
(4)范文成询问笔录:我与许志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期限一年,他每月返还我高额利息。我给许志强22万元,对方答应给每月7700元利息,支付两个月后,他就没再给我利息了。
说明:通过查询6646卡4P100:2012.10.30,许支付范文成7700元;2012.11.30,许支付范文成7700元;2012.12.1,许支付范文成7700元;2012.12.3,许支付范文成7700元。
(5)谷新询问笔录:我分两次给许志强打款31408元、31402元,后双方签订“黄金外汇保证金共同帐户章程”协议。没有返利。
(6)邢庆义询问笔录:2012.5.5,给许志强汇款20万元,许按协议将每月4%的收益存入我的帐户,每月8000元,共1.6万元,于是我又追加了10万元(银行记录9.2万元),追加后返回过5次,每月1200元,共6万元。2013年1月后就没给过钱了。
邢庆义提供汇款单据3P10、11:两次汇款29.2万元。
(7)贺翠询问笔录:我和许志强签订一份委托保本投资理财协议,我将20万元给许志强,让他帮我做黄金理财交易,他每月给我利息7000元。我付款后,至2012.11月底,他付过我3个月利息,共给2.1万元,后他说资金紧张,就没再付了。
(8)张俊询问笔录:2011年4月1日,许志强在中金在线网站的智强外汇博客上成立了黄金外汇保证金帐户。2012年9月至12月,我和我老婆张凤梅共汇给许志强四此款,总计277361元。2012.12.4,我向许志强申请出金,许分两次总共给我打了2.5万元。我总共被许志强骗去252361元。
(9)刘培浩报案材料:2011.5.26,我申请加入许志强的“黄金外汇保证金共同帐户”,当日通过工行汇给许志强32145元人民币。2011年8—9月收到许志强共同帐户红利307美元和178美元,汇入我建行卡帐户(7460),之后一直没有分红。
许志强工行卡(6646)交易记录显示:邢培浩卡号尾号7460的银行卡于2011年11月12日收到许志强专款2077元,2011年9月10日收到许志强转款2520元。
(10)邵丹凝询问笔录:我汇给许志强64956元,2012.7.14,我汇给许20万元;2013.2.27,我汇给许17.9万元。我第一词汇款后,许志强给我分过三次红,前二次我未提取,选择分红再投,一次600美元,一次1200美元,第三次是2011.11月,1700美元左右,这笔钱我提取了。许志强把钱打到我的工行账户上。第二次我投20万元后,获得4次利息,每次7000元,共28000元。这些钱许志强打了我的工行账户。自2013.2.27日起,许志强就未再付过利息。
说明:许志强工行卡交易记录:2012.7.16,邵丹凝跨行转给许20万元,2013.2.27,邵丹凝网转许17.9万元。
(11)谢鑫军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2.3月至2013.2月,我分六次给许志强汇过总计347696元。(报案材料)至2013年4月,许仅偿还3万元。
许志强中国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谢鑫军汇款情况同陈所属一致,许志强共收到谢347696元。
许志强工行卡(6646)交易记录:2012.8.13,支付谢7000元,10.15日,支付谢10500元,11.30日支付谢10500元,12.30日支付谢10500元。
(12)成建军询问笔录:其与许志强是通过网络和QQ认识的。2011年许志强推出一个共同账户,我分多次注资320098元到许志强共同帐户。2012年下半年,距离分红66万元美元还差4美元时,许志强通过手机和网络说他要借钱急用,他承诺将无息借款将来连同我的投资款一起返还给我,我怕不借给他钱他不返还我的本金和利息,就分两次汇款503000元,至此,投资款供给823098元。
(13)张声宇询问笔录:2011.6.17,其在建设银行用现金汇给许志强32400元,许志强给我开了共同帐户编号59号,并签了电子协议,2011年9月中旬和11月中旬,许志强给我返了两次红利,第一次返了2654元,第二次返了2188元。
(14)蒋瑞红询问笔录:2011.9至2012.10月,我分六次共给许志强打款77万元,许志强提供的收款帐户为其本人工行帐户和纪诗雨建行户。
蒋瑞红提供理财协议及部分汇款单据
许志强工行卡(6646)和纪诗雨建行卡交易记录:蒋瑞红6次总共汇款771926.5元,累计收到利息107750元。
(15)高磊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2.2.1通过网络与许志强签订保本理财协议,我汇给许志强70万元,而后又追加五次投资,总金额为682134.7元。六次总投入1382134.7元。许志强大约返利20余万元,他每月都将钱打入我给他汇款的我自己的工商帐户里,因有其他交易记录,我现在分不清哪一笔是他汇给我的。
(16)朱金旺询问笔录:2011.4.9,其通过一个香港朋友向许志强提供的公共凡帐户汇入3000美元,后又追加两次投资共47000美元,三次总投资额为5万美元。在2011.8—10月,我提现两次,一次是3000美元左右,一次是6000美元左右,这两次都是折算成人民币后直接打入我的帐户的。
(17)何立宪询问笔录:许志强有个共同帐户,他许诺高息保本分红,让我向他的帐户汇款。2011.6.20通过网络签定协议后,当日我会给许志强个人帐户4万美元,许志强没有分过红,退过本金。
何立宪提供转帐4万元美元书证
(18)任继田报案材料:2012年元月,我给许志强共同帐户投入2万美元,当年7月又从中行汇入许志强238990.66元,9月9日,我的朋友以我的帐户委托我从中行汇给许志强35万元人民币,总共75万元。利息按月支付到12年11月,之后就没再支付过了。
任继田提供付款23万余元及35万元的凭证
(19)周宾询问笔录:2011.4.2,其汇入赵叶菊帐户32750元,1个月后陆续收到几次分红,总共分得1万元左右。2011.10.11我叫我老婆的同时又汇入31741.5元到许志强卡(6646工行卡)。2012.2.2,我又汇了315515元到许志强帐户里。三此总共汇了380006.5元。汇过去之后就一直没有分红过。1万元的分红都汇到我卡号8385的中国银行卡里。
周宾汇款315515元和32750元的书证
(20)迟振波询问笔录、报案材料:2010年9月,我在中金在线网站看到许志强个人博客,发现许志强有实盘操作,盈利很好,就通过QQ与许志强联系,许向我许诺保本付息后利息为每月8%。让我向他的帐户汇款。我们通过网上签了一个协议,之后我于2010.9至2012.9.21分多次向许志强工行卡(6646)帐户汇款250万元左右,期间许志强返还本金和利息大约30万。2012.12月,许志强就停止返还我的本金和利息。
(21)钟梅询问笔录、报案材料:2012.8,我联系许志强参加他说的“保本增值”方案,后我分三次给许志强汇款53730.25元。我们全家四人(我老公郭兴,父钟发祥,母周转艳)总共取过3000美元。
(22)郭兴报案料、询问笔录:我系钟梅丈夫,2012.8.13汇给许志强31728元,2012.8.20汇给许志强63478元,两次都是以我妻子钟梅的工行网银汇入许志强个人帐户。2012.11.17,我向许志强申请出金18924.6元,这笔钱成功汇入我工行的账户上,所以我的损失总共为76281.4元。
钟梅提供的5次打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郭兴收到1.8万余元回款的电子银行回单。
(23)钟发祥询问笔录、报案材料:2012年7月的一天,我听我女儿钟梅说网上有个网站做投资,我于2013.2.1通过工行网上银行汇了62819元给许志强,3.21我以同样的方式又汇了125462元,两次总共汇了188281元。许志强没有返过利。
(24)周转艳报案材料:2012.11.6,我通过工商网上银行给许志强打款63078元。对方没有给我们返还过钱。
钟发祥提供三次打款工行往上电子银行回单。
(25)黄银谋陈述:2011.9.24至2012.12.8,其分15次先后往许志强帐户投入313350.32元。期间,每个月都有分红,但许志强要求我把这些分红继续投资,我答应了。2012.12.15,我要求提12万元,许志强说资金困难让我等一阵子,2013年1月还说紧张,3月后就联系不上了。
(26)孙惠龙询问笔录:2011.4.9,其通过工行转给许志强1万元,是其共同帐户中的第24号顾客,2011年7、8月份,其曾收到许志强汇来的理财分红100多元。
(27)乐毅询问笔录:许志强在交易圈子里很有名气,所以我就相信了他。2012.9.12恩,我与许志强一签订了一份委托保本投资理财协议,将35万元交给许志强理财,期限一年。我使用工商上海分行徐家支汇支行(帐号6222081001011251356),通过网上银行分两次转出,一次25万元,一次10万元。许志强于2012年10、11月分别返还给我1.4万元,共计返还2.8万元。
(28)林镁莲询问笔录:2011.4开始,我一共给许志强汇过五次钱,第一次是2011.4.20,汇入初始资金5000美元;一两个月后,我又加了5000美元,然后我又加了5000美元,2012.6.26我又汇入19000元,最后一次是2012.8.9汇入63387元,总共汇给对方约18万元人民币。2011年11月左右,许志强返还了5000美元,2012.5、6月,我又提了1000美元,之后就没给过了。
说明:第一次入资2011.4.20,5000美元,共同帐户协议5P33;第二次入资赵叶菊0042卡,32481元;剩余三次入资许6646帐户,总金额146334元。
(29)张旸询问笔录:2011.6,我通过朋友介绍看到许志强博客,发现许志强投资外汇和黄金,盈利很好,就与许志强联系,许许诺保本后利息为周息为千分之七,让我向他的帐户汇款,通过网上签了一个协议,之后我于2011.9至2012.2月分四次向许志强个人帐户陆续汇入40万元左右。期间,没有返过利息。
张旸四次汇款凭证3P57,汇款金额总计413254元。
(30)张金锋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1.4.9,我和许志强通过网上签订一个协议,之后于2011.4至8月陆续向许志强个人帐户汇入3.6万元美元,之后许志强没有向我分红。2012年5月,我因为买房,向其提取本金3万美元,许志强通过工商银行向我汇款19万元人民币,此后再也没有回过款。我被许志强诈骗6000美元。
(31)胡文清询问笔录补:其于2013.3.18加入智强外汇,汇款2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5%,按月返还,没有分过利息。
胡文清汇款凭证:2013.3.18汇入许志强6646工行卡20万元
(32)受害人提供给许志强汇款单据,另外,李国平提供:18万元和19.98万元的汇款凭证(散页)
(33)受害人体翁的委托保本理财协议、黄金外汇帐户保证金共同帐户及协议:约定每月固定收益为保本理财本金的3%—6%。黄金共同帐户约定,虽然约定风险由所有投资者共担,但目标收益:每周10%和自由退出。
(34)受害人提供的与许志强的聊天记录、投资人权重权益一览表、许志强于2013.1.10给所有欠款人的信5P60—108:2013.3.23,投资人权重权益一览表显示,多数投资人的收益在20%以上。(据许志强供述,其与2012.6月就从永汇贵金属交易平台退出)
(35)许志强持有银行卡的交易记录
许志强工行卡6646的历史交易明细单,主要证明内容:一是受害人提供的转帐或汇款信息,与该明细单上记录一致;二是该卡交易明细单显示,收到受害人的钱后,当天或一、两天内被消费或转帐支出;三是该卡至2013.3.19,余额为1100余元。
许志强建行卡:一是通过该卡收取部分受害人的汇款,比如2012.5.29,取到蒋瑞红20恩万元,三是通过该卡给部分受害人返利,比如2011.11.12,返刘培浩2000余元;三是至2013.4.22,该卡余额55元。
纪诗雨建行卡:使用该卡收取受害人的钱及给受害人返利。至2013.3.21,该卡余额389元。
许志强中行卡交易明细单:至2013.4.17,该卡余额26元。
许志强农行卡6813交易记录:一该卡收取投资人款项;二该卡有多次大额消费记录,比如2011年12月,该卡消费18万余元,2012年4—5月,该卡消费125万余元;至2013.4.20恩,该卡余额580余元。另外,2011.3.25,陈玉梅通过网银转给许志强2000余元。
许志强农行卡2319交易记录:2012.8.7许志强消费42万余元。至2013.3.21,该卡余额4万元。
仝海清工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该卡接收许志强6646工行卡转来钱后,被消费或ATM取款。
赵叶菊0042工行卡:一该卡接受受害人的转款;二许志强6646工行卡转到该卡大笔款项后,被消费,比如,2012.2—3月,从6646卡转来206万元,同期消费197万余元。
许志强6646工行卡和6813农行卡消费交易记录:在香港和澳门有多次消费记录。
(三)被告人许志强的供述:2012年初,太原一个叫李国平的人通过博客点击我,和我聊黄金投资,一段时间后,他说要找我投资。随后李国平先后往我银行帐户上打款82万、50万、75万、48万。
收到李国平、王娜转来四笔款,都没有用于黄金交易。但按照我和他们签订的投资交易章程,我已经在香港贵金属交易平台预留了资金,他们转来的钱占预留资金的相对比例。这些钱属于预留资金,我都用于澳门赌博输掉了。我用这种方式总除掉我还给他们的收益,我大概算了一下,骗了有七八百万。
2012年以前,我在香港永汇贵金属有限公司开户投资过现货黄金,后来这个平台的老板欠了我70万元美元。我又用客户资金在FXDD平台入金50万美元,亏损20万美元。提款30万美元。陆续支付欠款。2012年7、8月后,我就不再做真实交易,后来我再通过QQ、博客骗来的钱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
我所讲的还债就是给其他投资人(也就是让我帮其做黄金外汇理财的人)付息或到期的投资人付本金。所有投资人给的钱,都没有去做黄金外汇理财业务。投资人有100余人,基本上全国各地都有。纪诗雨是我助手。在香港永汇贵金属公司以我个人名义开户。当时我投资了5万美元。客户资金投进去后,我又将5万美元撤出。随着客户投资金额来占比例。一直到2012年6月以后,永汇的王明龙被抓,这个平台没办法运行。后我又在FXDD陆续交易过50万美元,亏了20万,撤出30万用于还债了。
共同帐户至今还显示盈利48万美元,此款项并不真实存在。
我没有黄金交易的资质,只有中金在线颁发的最佳黄金分析师称号。
(四)其他证据
1、小店分局情况说明:在抓获许志强时,当场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银行卡16张(包括许志强6646工行卡、纪诗雨、赵叶菊等人的银行卡)。鉴于案情复杂,我队对许志强6646银行卡扣押,对其他15张银行卡临时扣押,并调取了上述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2、小店分局情况说明:本案中,刘培浩等人所提供的证据,是通过公安网内部协作平台信息系统合理、合法调取。
3、小店分局致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函及回函
4、小店分局情况说明:王明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苏灌南县经侦立案侦查。由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江苏灌南县政法委不允许会见王明龙。
5、出入境记录查询:2011年至2013年,许志强持护照和港澳证有频繁出入境记录。
6、许志强个人信息及违法犯罪调查表:许志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此前无前科劣迹。
7、小店分局整理制作的许志强诈骗案被害人汇款明细及返利情况。
8、小店分局情况说明:办案民警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联系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部分被害人不愿报案或联系不上,尚有很多被害人未报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许志强辩解:“自己没有诈骗客户,投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投资人是由于香港永汇贵金属有限公司出金不及时所致”和辩护人关于“公诉方指控许志强赌博只有许志强自己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导致许志强不能按时偿还客户投资是香港永汇贵金属有限公司出金不及时所致,被告人许志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查询被告人许志强银行卡流水证实被告人许志强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一两天内,或是采用直接归还其许诺受害人的分红,或是在香港、澳门等地直接取现挥霍、赌博,并没有将所非法集资款项用于黄金外汇投资理财,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志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许志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志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许志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瑞明审判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郭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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