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王鑫、程利民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王鑫、程利民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鑫、程利民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并刑初字第87

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代表人齐某。系本案被害人。

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王鑫,畜牧业生产人员,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1123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程利民,畜牧业生产人员,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8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823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二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程利民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8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鑫、程利民及辩护人王霖、迟菲、刘劲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鑫于20118月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自康伯乐公司成立起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怡和国际广场956室,雇佣集资团队,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投资养猪扩大生产的名义开展集资活动,按照每头幼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6个月,利息为20%-30%不等,个别客户甚至达到30%以上,利息在投资时提前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投资本金。康伯乐公司时常组织受害群众到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参观养殖基地等项目,每十天左右在太原市三晋饭庄、新源饭店等场所组织一次推介会,鼓吹康伯乐公司实力强劲,除养殖外同时经营肉食加工、方便面加工、陈醋酿造、生鲜快餐连锁等产业。谎称康伯乐公司市场经营良好、盈利丰厚、曾受到卫生部等部门表彰,对高额投资的客户进行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利益诱惑。同时康伯乐公司在山西经济日报、山西市场导报、黄河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推广宣传,利用影视明星严顺开为康伯乐品牌形象代言人,以扩大康伯乐公司产品的正面影响。

据统计,康伯乐公司集资活动签订合同金额共计5750.3万元,其中续单2195.7万元。除公司运转开支、发放业务提成、工资外,王鑫共收取2100余万元,后又返还公司1200余万元,用于兑付到期合同及公司开支,其余款项用于投资项目和个人消费。据王鑫交代其经营养殖场的目的是为套取国家养殖补贴款,并未计划依赖养殖盈利,组织集资活动后,王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投资款完全用于养殖,而是擅自投资于肉食品加工及生鲜连锁店等并未充分考察盈利能力的项目,用以显示公司具有多个实体、实力雄厚,或将资金用于购买奥迪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同时夸大宣传项目规模及盈利情况,诱导客户投资。20122月后,康伯乐公司集资活动进入第二个周期,当时资金链已出现紧张,无法偿还客户投资款,王鑫未停止集资活动,而是继续吸引客户投资并鼓励客户续单,直至201211月起公司彻底无法偿还客户投资款,被告人王鑫为躲避投资客户追要投资款,于20121229日离开太原,辗转于陕西榆林、北京、河北石家庄等地。现本案已有460名投资人报案,经济损失2710.11万元。

被告人程利民自20118月跟随集资团队进入康伯乐公司,起初担任公司常务副总,分管公司行政事务,20122月起担任操盘手负责管理公司集资业务,具体负责集资方案调整、策划宣传、组织推介会等活动,承担向客户宣传公司集资活动,鼓吹公司项目收益高、见效快,程利民对客户投资收取1%-3%的提成,共计挣得提成87296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鑫、程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鑫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王鑫将本案集资款中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部分金额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定性为集资诈骗,公诉机关起诉将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全部指控为集资诈骗,不符合法律规定;2、指控被告人集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程利民辩称:我自始至终不知道康伯乐公司经营亏损状况,后期我家人还投入公司大量的资金,我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其辩护人意见:120122月前,被告人程利民在康伯乐公司担任副总,负责行政工作,不负责集资工作,不应对康伯乐公司的集资行为负责;220122月至12月被告人王鑫逃跑前,康伯乐公司对集资款的收取、管理、支配都是王鑫负责,期间,被告人程利民在协助王鑫进行集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程利民涉嫌犯罪数额为后期其实际协助王鑫集资的金额,而不应当以全部集资金额认定;4、被告人程利民在协助王鑫集资期间,并不知晓公司的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始终认为这些项目是实际存在且发展良好的,以致其家人投资康伯乐公司83万元被骗,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鑫于20118月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伯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自康伯乐公司成立起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怡和国际广场956室租赁办公,雇佣华正文、华开平(在逃)组织的集资团队,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投资养猪扩大生产的名义开展集资活动,按照每头幼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20%-30%不等,个别客户超过30%,利息在投资时提前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投资本金。康伯乐公司经常组织被害群众到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参观养殖基地等项目,每10天左右在太原市三晋饭庄、新源饭店等场所组织一次推介会,大肆吹虚康伯乐公司实力强劲,除养殖外,还经营肉食加工、方便面加工、陈醋酿造、生鲜快餐连锁等产业。谎称康伯乐公司市场经营良好、盈利丰厚、曾受到卫生部等部门表彰,对高额投资的客户进行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利益诱惑。同时康伯乐公司在山西经济日报、山西市场导报、黄河电视台等媒体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并利用影视明星严顺开作为康伯乐品牌形象代言人,以扩大康伯乐公司产品的正面影响。

20118月至201212月,康伯乐公司集资活动签订合同金额共计5750.3万元,其中续单2195.7万元。除公司运转开支119万余元、发放业务提成、工资627万余元外,被告人王鑫共收取2100余万元,后又返还公司1200余万元,用于兑付客户到期合同款共计2015万余元,其余900余万元用于投资项目和个人消费。被告人王鑫交代其经营养殖场的目的是为套取国家养殖补贴款,并未计划依赖养殖盈利,组织集资活动后,王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投资款完全用于养殖,而是擅自投资于肉食品加工及生鲜连锁店等并未充分考察盈利能力的项目,用以显示公司具有多个实体、实力雄厚,或将资金用于购买奥迪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同时夸大宣传项目规模及盈利情况,诱导客户投资。20122月后康伯乐公司集资活动进入第二个周期,当时资金链已出现紧张,无法偿还客户投资款,王鑫未停止集资活动,而是继续吸引客户投资并鼓励客户续单,直至201211月起公司彻底无法偿还客户投资款,被告人王鑫为躲避投资客户追要投资款,于20121229日离开太原,辗转于陕西榆林、北京、河北石家庄等地。现本案已有460名投资人报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710.11万元。

被告人程利民自20118月跟随集资团队进入康伯乐公司后,担任公司常务副总,分管公司行政事务。20122月起担任操盘手负责管理公司集资业务,具体负责集资方案调整、策划宣传、组织推介会等活动,向客户宣传公司集资,吹虚公司项目收益高、见效快。期间,被告人程利民对客户投资收取1%-3%的提成,挣得提成款共计872965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齐某、刘某丙、王某乙、张某丁460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陈述证实被告人王鑫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投资养猪扩大生产的名义开展集资活动,按照每头幼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为6个月,利息多为20%-30%不等,个别客户甚至达到30%以上,利息在投资时提前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投资本金。康伯乐公司时常组织受害群众到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参观养殖基地等项目,每十天左右在太原市三晋饭庄、新源饭店等场所组织一次推介会,鼓吹康伯乐公司实力强劲,除养殖外同时经营肉食加工、方便面加工、陈醋酿造、生鲜快餐连锁等产业。谎称康伯乐公司市场经营良好、盈利丰厚、曾受到卫生部等部门表彰,对高额投资的客户进行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利益诱惑。同时康伯乐公司在山西经济日报、山西市场导报、黄河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推广宣传,利用影视明星严顺开为康伯乐品牌形象代言人,以扩大康伯乐公司产品的正面影响,诈骗其钱款的情况。

2、证人张某乙询问笔录:20116月王鑫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要租赁养猪场,经过两个月试运营付给我租金10万元,20118月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18月至2021820日止,租金每年50万元。约定先付3年租金150万元,但是王鑫没有支付那么多,先付了60万元,之后又付了几十万元,前后总共支付了100万元多点,准确的记不清了。王鑫没有扩建养猪场,只是在2011年冬天刮风把猪舍的顶棚刮掉了,他把有猪的顶棚进行了维修,估计至少花了三、四十万元。王鑫租赁后经营的很差,估计至少赔了200万元。第一批购买了大概有200头猪,每头猪56百元,2011年冬天得了瘟疫,剩了也就十几头。2012年春节后又买了34百头陆陆续续死了不少,2012年春节之后王鑫基本上就不来猪场了,剩下的猪被工人抵工资拉走了,养的猪就没有卖下钱。王鑫是以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技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养猪场,相当于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养殖基地。王鑫对公司的宣传做得很好,租下猪场后就贴标语,还经常用大巴车拉好多人来参观。2012年王鑫就没有来养猪场几回,春季的时候猪场就没有人了,工作人员陆续都走了。

3、证人王某甲询问笔录:20122月左右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王鑫通过山西伦达肉食品公司的老板张志联系,说要买我的方便面厂子,我说可以卖,报价480万元,当时王鑫口气很大,说他不差钱,多少钱都买。我的厂子是生产方便面的,原料是绿豆,我原来以非油炸养生面推广。后来也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支付转让金,王鑫说他没有钱买厂子了。方便面厂的生产线一天也没有正常运转过。201278月份,王鑫从闫家堡村找来十几个人,雇佣他们一天,装模作样的开工生产了一天,雇佣他们一天就花了56千元,中午还管饭,有好多老头老太太来参观,有23百人坐了五辆大巴车,就是表演给他们看的。

王鑫打算在厂里扩建肉食品加工的车间,把伦达肉食品加工的车间搬过来,王鑫就在方便面厂建了几间彩钢板厂房,厂房为9间,长29米,宽8米,厂房是2012年夏天割麦子前建的,建厂房的工人是王鑫找的,材料是我买的,王鑫本来说把买材料的钱给我,我总共花了十五、六万,可王鑫只给我七、八万元,还有七、八万元没有给,厂房建好后也没有使用,他也没有购买设备,到现在一直空在那里。

4、证人陈某询问笔录:王鑫没有在醋场投资,只是从我这里购买散醋,再贴上康伯乐的商标出售。养猪场开始是租的,王鑫每年支付张某乙5万元,不过后来两个人应该是合作经营,张某乙出场地,王鑫负责投资。一是对猪舍的顶棚进行了维修,把猪舍的地面处理好,安上了窗户,另外把猪舍的供水、取暖设备更新了一下。二是购买了两批猪,每批23百头,有一批还是从河北购买回来的。三是购买猪饲料、兽药等。四是支付工人工资。这些钱加起来估计得100多万。方便面厂位于文水县南安镇闫家堡村,这个厂子当时已经停产了,王鑫想重新运作起来,生产康伯乐品牌方便面,可是这个项目没有操作成,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是知道没有合作成功。肉食品加工厂位于文水县凤城镇西旧村,场子叫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老板叫姚学讳。这个项目也是我给王鑫联系的,是租赁的姚学琦的厂子,经营了大概半年左右,后来也停产了。投资好像是把厂房粉刷了一下,厂子里原来有厂房和设备,承包后直接就可以生产。厂子生产过一些猪蹄、驴肉之类的产品,但是时间不长。

5、证人杜某询问笔录:2011年我帮王鑫注册了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鑫当时说想让我给他做经理,并给我入个干股,我就答应了他,这样在公司成立时我占5%的股份,后来因为我为几家公司办理报税业务,就没有给王鑫当专职经理,还是给康伯乐公司报税。到了20128月份左右,王鑫又经常联系不上了,最近听说是因为融资欠客户的钱跑了。201388日我把康伯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给注销了。康伯乐公司一直没有发生实际业务,所以平时报税都是零申报。一开始说是推广陈醋产品,可是后来也没有见康伯乐公司往外销售产品。平时听到的,一点桶装醋都送给了那些来康伯乐投资的老头老太太了。康伯乐公司还有两家生鲜食品连锁店,王鑫选出来店长,由店长名义注册个体户来经营,连锁店的经营情况非常差,每个月得赔89万元钱,但一直经营着,王鑫一直不计成本往里砸钱。康伯乐公司说白了就是一个空壳,公司雇的那些员工也都不是正经做工作的,每天就是瞎混了。我在康伯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分红,每月给康伯乐公司报税领取1000元钱,来客福领取300元,一共领取1000元。我听康伯乐公司的人说康伯乐公司下面的养猪场、方便面厂都不是他们公司的,都是租来的,对外王鑫他们还宣传是康伯乐公司的产业。

6、证人梁某证言:20118月到公司工作,201211月离开,开始在公司担任会计,2011年底开始担任出纳,平时主要负责客户填写投资合同、开具收据,收取投资款等,另外公司日常的资金账目登记、工资发放也由我负责。康伯乐公司老板是王鑫,华开平是市场总监,总负责集资业务,华正文是负责业务部的副总,程利民是负责行政部的常务副总。康伯乐公司在20118月开始面向社会,以扩大养猪生产的名义,按照每头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为六个月,总利息为30%-35%利息在投资时提前扣除,所以客户交的钱要比合同上少,到期后向客户按合同金额返还。合同上一般写8%的利息,真实利息按业务员和客户谈好的利息,业务员给客户的利息低,业务员就拿得多。财务收取资金后对资金进行统计,每天下班前将现金交给王鑫,由王鑫统一保存。客户来投资时都按8%的利息,但是客户与业务员商量好的利息要比这个高,差额部分由借款来体现,借款金额加上合同金额8%就是客户的实际利息。

7、证人温某询问笔录:20123月到公司行政部工作,20128月到财务部工作,201212月离开,行政部工作平时主要负责接待客户、公司活动的组织工作,给客户发放礼品。财务部工作给客户填写投资合同、开具收据,收取投资款等,另外公司给员工工资发放的账目也由我负责。康伯乐公司以投资养猪的名义,按照每头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为六个月,合司上一般写8%的利息,真实利息按业务员和客户谈好的利息,业务员给客户的利息低,业务员就拿得多,利息在技资时提前扣除,所以客户交的钱要比合同上少,到期后向客户按合同金额返还。合同和收取的投资款一样,每天下班前将现金交给王鑫,由王鑫统一保存。公司收取的投资款每天都上交王鑫,这些账目也让王鑫拿走了,我是最后一个离开公司的,财务基本上没有什么东西了。

8、证人刘某甲询问笔录:20127月到公司工作的,当时负责便利店的推广工作,201212月公司老板失踪了,我也就离开了那里。康伯乐生鲜快餐连锁店主要经营生肉、熟肉制品、快餐等,有桥东店、王村店两个店面,经营的很差,一直在亏损。一是店面选址不好,不显眼;二是管理比较混乱,工作人员一致配备不齐,有些工作人员工作不上心;三是技入资金不到位,经常连进购原材料的钱都没有;四是公司发了好多卡,好多来买东西的人都是拿卡购买,这样根本没有现金进账。

9、证人李某询问笔录:康伯乐生鲜快餐连锁店主要经营生肉、熟肉制品、快餐等,有桥东店、王村店两个店面,经营的很差,赔钱赔的厉害。听会计说两个店每月要赔56万元。便利店的肉都是从肉联厂买的,对外宣传的都是在交城的养殖场自己养的,实际和宣传的是两码事。包括融资业务所宣传的厂子也都虚构的很严重,对外说公司有养猪场、方便面厂、醋场,但实际都不是康伯乐公司的。

10、证人薛某(康伯乐公司便利店会计)询问笔录:证明康伯乐公司便利店的经营情况一直在亏损,一共亏损934004.29元,加上未摊派的房租,共计亏损1190512.29

11、证人刘某乙询问笔录证明其购买王鑫房产的情况。

12、证人张某丙询问笔录:在康伯乐公司工作了3个月,没有花过王鑫的钱,晋A×××××的车是我弟弟张彪的车,是家里人出钱买的。

13、张彪询问笔录:晋A×××××的车是我的,是家里人出钱买的,我二姐张某丙没有出过钱。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证实2011824日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鑫,注册资本110万元,公司股东王鑫、杜某。

15、康伯乐企业手册及公司宣传资料证明康伯乐公司在山西经济日报、山西市场导报、黄河电视台等媒体和利用影视明星严顺开为康伯乐品牌形象代言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16、康伯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康伯乐公司收款收据、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康伯乐公司与460名客户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非法集资收取被害人集资款的事实。

17、养殖场租赁协议证实康伯乐公司所称的生猪养殖场是王鑫以每年50万元租赁张某乙的养殖场,并非康伯乐公司的财产。

18、康伯乐公司客户合同统计表、客户续单统计表、报案人投资统计表证实本案客户与康伯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金额为5750.3万元,其中续单2195.7万元,报案被害人共460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2710.11万元。

19、被告人王鑫财务取款记录表、放回财务资金记录表证实王鑫从康伯乐公司共收取现金2109万余元,后返还公司1213万余元,用于兑付到期合同及公司开支,其余900余万元用于投资项目及个人消费。

20、康伯乐公司兑付客户合同款记录表证实从20119月至201211月,康伯乐公司兑付客户合同款共计2015万余元。

21、康伯乐公司经营开支明细表证实该公司从成立起至案发时,经营开支共计119万余元。

22、康伯乐公司集资业务人员工资开支记录表、工资单证实该公司从成立起至案发,支付业务人员工资、提成共计627万余元。

23、方便面厂收条证实康伯乐公司投资方便面厂共计37.6万元。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鑫、程利民的身份。

25、迎泽区人民法院(2012)迎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8月,被告人程利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6、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44月公安机关已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华正文、华开平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并上网追逃。

27、康伯乐公司程利民工资收入统计表证实20119月至201211月,被告人程利民在康伯乐公司参与非法集资挣得工资、提成款共计872965元。

28、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王鑫于20131122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一综合市场门口被石家庄公安机关建通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移交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被告人程利民于20138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南内环街41号抓获。

29、被告人王鑫供述: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11824日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110万元,法人代表王鑫,经营住所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怡和国际广场956室,经营范围是农业机械设备、化肥、复合肥的销售,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咨询服务。2011年的时候我一个做生猪养殖的朋友申领了国家的养殖补贴,他的规模不算大,存栏的野猪就是个一百多头,领到了50万元的补贴,我当时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渠道,就想着办法也通过这个渠道申领些补贴款。于是我通过文水县麻家寨村的陈某找到了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的张某乙,张某乙在大营村有一家已经建好的生猪养殖厂,我就和张某乙商量好了合营养殖厂,然后向国家申请补贴款,领到钱后我和张某乙五五平分。可补贴款没有申请下来,我也需要钱,那个时候我跟一个叫王云的人聊天,王云告诉我他的团队帮助一家红豆杉养殖的公司成功上市了,采取的方式是资本运作,我听了就非常感兴趣,就告诉王云说你也帮我把我的项目也运作下,也上了市,王云当时说他做不了,搞资本需要操盘手,但可以给我介绍个操盘手给我认识。20117月底8月初左右,王云带了一个叫陈浩的人来找我,当时陈浩问了我的情况,并让我把项目的情况给他介绍下,那次也没说起具体怎么操作,后来我又主动打电话约了陈浩,和陈浩一起吃了个饭,想问一下陈浩能不能帮我进行资本运作,吃饭的过程中我们也是围绕这个话题进行讨论,当时陈浩表示他也做不了这个,其实我感觉陈浩对生猪养殖、陈醋的项目不感兴趣,这样陈浩这条路也走不通,没了下文。和陈浩吃饭三、五天后一个陌生人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想做资本运作,对方提出和我见面详谈,于是我答应了,见面时有两个人,一个叫华开平、一个叫华正文,说他俩在汉波公司做融资,给我看了汉波公司的宣传资料。当时他俩向我表示的意思是我的项目可以运作,可行性很大,而且非常的安全,还拿汉波公司跟我对比,说汉波这么大的公司,资本运作的时间和规模都非常大,也没出现问题。那次见面华开平、华正文还向我介绍了资本运作的具体模式,我才知道就是高利吸收民间的资金,他俩给我算了一笔帐,说高利吸收资金后控制好下单量和续单量就可以保障不会崩盘。后来华正文带我到汉波公司看了下详细情况,我那时候觉得华开平、华正文在汉波做的挺好的,于是放下了心,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确定下来让华开平、华正文帮我操作吸收资金的事情。于是就这样我以康伯乐公司的名义开始搞非法集资。20118月底正式开始组织集资活动的。我和华开平、华正文接触后,就确定下来具体组织集资的事情,当时动作比较快,2011824日我领到了康伯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租赁的怡和国际广场956室置办了办公场所。华开平、华正文的动作更快,他俩负责组织人员、制定集资方案、制作宣传材料等工作,他俩做这行很长时间了,经验非常丰富,人员组织的特别快,有一天组织大量的业务员开了个会,这些人第二天就到岗工作了,都是些现成的业务员。

康伯乐公司我是老板,下面有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华开平是市场总监,总负责集资业务,华正文负责业务部的副总,程利民是负责行政部的常务副总。业务部由业务员组成,他们直接与客户接触,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介绍公司的融资业务。财务部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集资款以及管理资金。行政部主要是公司的文员,他们负责客户的接待、推介会等活动的组织等,杂七杂八的是都是行政部来做。华开平在康伯乐待了三个月就走了,他走之后由华正文顶替他的位置,具体负责集资业务的管理,华正文在康伯乐待了半年的时间,2012年春节后就离开了,华正文走后由程利民顶替。康伯乐公司从20118月起面向社会,以投资养猪扩大生产的名义,按照每头幼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为6个月,总利息为30%-35%,利息在技资时提前扣除,所以客户交的钱要比合同上体现的数字要少,到期后向客户按合同金额返还。总利息就是公司给业务员的点位,这里面包含给客户们的利息和业务员的提成,刨除利息就是业务员的提成,如果业务员给客户的利息压的低,自己就能多拿一些。合同上一般写的利息为半年8%,但这个数字是虚的,真实的利息是和业务员谈好的那个。一般都在30%左右,也有少量在10%-20%左右。从20118月底起按照合同金额统计有2800多万元,我拿到手的大概有六、七百万元。客户投资时,有35%的总利息交给业务人员,另外像华开平收取5%、华正文收取3%、程利民收取0.5%-2%,讲师郭向峰收取0.4%、白东亮收取1%,这样到我手里的也就是合同金额的55%左右。集资活动的第一个周期全部是进账,当时合同金额统计下来大约有1200万元,我基本就是靠第一个周期收取了六百多万元,第二个周期后就开始有客户兑付到期的资金,而且投资的客户也少了,这个时候我基本上没有进账了,平时收取的投资款都用作支付到期的资金。201210月时候资金链就出现很严重的问题,我就拿不出钱给客户兑付到期的资金,这个时候我开始拖欠客户的到期资金,11月份的时候就一点钱也没有了,客户们的情绪也出现了波动,12月份的时候我顶不住压力,离开了太原,躲了起来。资金链出现紧张的时候已经是第三个周期了,拿现金来投资的客户很少,窟窿太大了,我根本弥补不了。所收钱一是支付到期客户的资金,二是支付操盘手、业务员、讲师的提成,三是投资项目,四是公司运转的开支,五是我个人的消费。主要是生猪养殖厂,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的养殖厂,我投资了200多万元;文水县南安镇闰家堡村的方便面厂投资了80-90万元;文水县西旧村的肉食品加工厂投资60-70万元。我个人消费大概有70多万元,其中,201110月花45万元买了一辆奥迪A620125月花10万元买了一辆现代瑞纳,这辆车上的是张彪的户,车号为晋A×××××,其他就是平时吃饭、唱歌等消费掉了。奥迪A6201210月我卖了35万元,钱用作支付客户资金了。

30、被告人程利民供述:我是20118月底去的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去康伯乐之前我一直在汉波公司工作,也是做的融资。康伯乐公司是从20117月左右开始做的融资,有个叫华正文的人给他管理融资业务,可华正文干了一段时间后打算离开,就把我推荐过去了,当时我见了王鑫,他说让我过来做常务副总经理,代替华正文管理融资业务,并保障我的待遇。我当时了解了一下康伯乐公司,知道这是个新的项目,对于我们做融资的都喜欢做新的项目,这样可以待的时间长一些,因为做到后期后都会出问题,资金链出现断裂或者被公安机关打击,所以新项目会安全一些,这样我就来了康伯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负责管理融资业务,王鑫一开始给5000元的工资,一段时间后在工资的基础上我收取投资款0.5%的提成,最后提成加到1%。华开平男,30岁左右,陕西人,联系电话158××××9819、华正文,男,30岁左右,陕西人,联系电话186××××9078.华开平、华正文和王鑫一起筹划了康伯乐的集资活动,华开平、华正文懂集资,王鑫有了集资的想法后就依靠他俩来具体筹备,集资活动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是华开平、华正文提出的建议,尤其是华开平,他有集资的经验,在太原的集资领域也算一块招牌,由他来操盘集资活动做的会比较好。

华开平、华正文做的筹备方面的工作,像制定利息点位、设立投资项目、聘用业务人员、策划宣传策略等都是华开平、华正文提出来制定的。这些东西制定起来有一定技巧性,利息太高了容易很快出问题,资金链断裂就做不成了,项目没有吸引力,客户会觉得康伯乐盈利能力不强,投资量就上不去,集资不到钱;业务员联系着客户,好的业务员能拉来大量客户,给予业务员提成能鼓励他们跟客户介绍康伯乐;宣传也很重要,包装的好了能增加康伯乐在客户心目中的分量,他们觉得公司实力强、投资能有利可图才会放心投资。华开平背后就是一个集资团队,集资的各个环节都有人来负责完成,他能拉来业务员和客户,这就具备了使集资运转起来的条件。华开平有集资的经验,对点位的制定、集资市场的把控很有经验,这就可以帮助王鑫根据市场情况来调整集资方案,使集资能够平稳的运转下去,康伯乐就可以不断的吸收资金。华开平带过来的人各有分工,像华开平主要是在初期帮助王鑫筹划整个活动,集资活动开始运转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务方案;华正文主要是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把公司的业务方案传达给业务员,业务员的管理也是由他负责;康伯乐公司的业务员也是华开平带过来的,他们掌握着客户资源,直接向客户介绍业务,动员客户往康伯乐投资;另外还有讲师负责在活动中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传达康伯乐公司实力很雄厚的信息,鼓动客户技资的热情。自20118月康伯乐公司开始组织集资活动起,华开平、华正文就在康伯乐公司,华开平一直担任康伯乐市场总监,就等于个军师的角色,他是201111月离开的。华正文一直具体负责集资业务,华开平走后王鑫就依靠华正文来操盘,2012年春节前华正文离开公司回老家过年,春节后就没有回公司。华开平、华正文从集资款中抽取提成。

山西康伯乐农业技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9910日在吕梁市交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10万元,法人代表王鑫,经营住所在吕梁市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后来康伯乐公司为了方便在太原做融资,就把公司变更到了太原的办公地点,2011824日重新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110万元,法人代表王鑫,经营住所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怡和国际广场956室,经营范围是农业机械设备、化肥、复合肥的销售,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咨询服务。

康伯乐公司老板是王鑫,下面有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华开平是市场总监,总负责集资业务,华正文是业务部的副总,我是行政部的常务副总,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客户的接待、推介会等活动的组织等,财务部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以及管理资金。财务部和行政部都是王鑫直接管理。公司业务员有大约有十几个,有华正文(陕西人,王略(陕西人)、文涛(重庆人),文韬(古交人),刘旭荣(山西人),王云(山西人),王文(忻州人),张凤仙(江苏人),张仲颗、闰亚飞、李强(榆次人)、徐国庆。这些业务员都是专门做融资的,他们都非常熟悉融资的模式,手里也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哪里有集资新项目了就跑过来做。业务员中像华正文、王略、文涛、刘旭荣、王云、王文、张凤仙、张仲颗都在汉波公司做过融资,和我都从汉波转到了康伯乐。华正文、王略在康伯乐干了半年左右就走了,去了别的项目,半年就是一个投资周期的时间,华正文这个时候走还比较安全。一个项目如果做时可长了,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到期的投资兑付不了,更重要的是出现问题后要遭到法律制裁,本身融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的4倍以上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干我们这行的都知道这个道理,所以项目早期就退出会安全的多。康伯乐公司财务部最早有个负责人叫张某丙,20123月份离开公司,之后是梁某(运城人)负责,她负责收取投资款、做账、发放工资;有个会计温某(清徐人),她原来在行政部负责管理库房、发放礼品什么的,后来调到财务部。另外有个叫孙军的,他原来在公司开的肉食专卖店,从那里调到的财务部。财务部的人员自从王鑫失去联系后,就陆续离开公司了,最后一个走的是温某。

康伯乐公司在20118月起面向社会,以投资养猪扩大生产的名义,按照每头幼猪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客户,康伯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对幼猪进行经营管理,投资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20%-30%不等,个别客户甚至达到30%-40%以上,利息在投资时提前扣除,所以客户交的钱要比合同上体现的数字要少,到期后对客户的投资本金进行返还,但从201210月底开始康伯乐在兑付到期的技资上就出现了困难,11月份的时候就根本还不了了。公司给业务员的利息比例为35%,这里面包含给客户们的利息,刨除利息就是自己的提成,如果业务员给客户的利息压的低,自己就能多拿一些。合同上一般写的利息为半年8%,但这个数字是虚的,真实的利息是和业务员谈好的那个。

康伯乐公司的项目有:在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有个生猪养殖场,在文水县阎家堡村有个方便面厂、有个肉食品加工基地、还有个产醋的小作坊。这几个项目也就是养殖场具备些规模,方便面厂只有一条生产线,肉食品加工基地里也没几个工人,所谓的醋厂实际上就是个夫妻俩开的小作坊。这些项目都不是康伯乐技资新建的,我们组织客户参观的时候就在,像养殖场是王鑫租赁的,参观的时候里面有大大小小三百头左右的猪,规模算不上多大,跟王鑫他们讲的差的很远。方便面厂没有投入大批量生产,市场上就看不到康伯乐方便面的影子,只是发放给部分客户一些,客户参观的时候机器运转了一下,顶多算是个演示,我记得有次客户看了流水线的生产后还嫌工人们不带手套,生产卫生环境不好,我跟客户们讲现在是试运行时期,还没有大批量生产,安抚了一下客户的不满情绪。醋厂就更小了,是个农村酿醋的小作坊,产的醋灌装了贴上康伯乐的商标。肉食品加工基地也是个老厂子,原来经营不下去倒闭了,后来康伯乐接过来,作为肉食品加工的基地,客户参观的时候有几个穿白大褂的工人,忙活上一阵子,让客户们觉得是个正常经营的厂子。做融资的公司肯定会把公司包装的光鲜亮丽,甚至不惜夸大夸张的宣传,康伯乐也是一样。首先,公司的人会吹嘘自己是个非常有实力的公司,旗下有万头育肥猪养殖场,同时扩展下游产业,建造了肉食品加工基地、生鲜肉食连锁店,以及方便面厂、醋厂等,旗下成立一家商贸公司负责销售陈醋,业务发展到神木、榆林等城市,在国外也有销售市场。我们对每个项目也都有宣传,告诉老百姓康伯乐的主业养殖是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国家对上规模的养殖场会进行补贴,康伯乐的饲料、疫苗投放都达到了科学化水平,养出的猪肉口感也好,所以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公司肯定会获得较大的盈利,跟着投资的客户也就能保证获利。同时给客户们发放过一些资料讲康伯乐公司受到过国家卫生部的表彰,2011年中国农牧行业十大信用典范等荣誉称号。康伯乐公司宣传主要是公司的人员直接面向客户宣传,介绍公司情况的内容都是统一口径的,就像前面说的那样,大型活动中我和王鑫给客户们讲话,把公司介绍一下,同时还聘用了专门的讲师,他们都是来回在各个融资公司做讲解的,非常专业,能抓住客户们的心思,活动中主要靠他们做些天花乱坠的讲解,平时业务员们也做些一对一介绍。另外还印发了一些宣传资料,这样可以给客户留下更深的印象。同时康伯乐公司在山西经济日报、黄河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推广宣传,聘用影视明星严顺开为康伯乐品牌形象代言人,以扩大康伯乐公司产品的正面影响。康伯乐公司向客户组织活动:一是组织客户到养殖场、肉食品加工基地、方便面厂参观;一是在太原组织客户参加推介会,也就是把客户集中到一个饭店,由我和王鑫和客户见个面,让讲师们吹嘘一下公司,同时搞一些现场签单送礼品的活动;还有就是组织客户参加一些爬山、采摘等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是宣传公司,营造投资的氛围。给客户组织活动是融资必需的,早期的时候王鑫会出面,我到公司后这些活动都是我在现场招呼,和大批量的客户见面总得有个公司的领导出来撑场面,客户们都知道我是公司的副总。从20118月起康伯乐公司共融到包括续单的在内,大约有两、三千万。从20118月到201210月康伯乐已经做了两个周期,融资到的钱支付了到期合同给客户们利息、业务员的提成、公司运营的成本费,到201211月公司就转不动了。公司平时收取的投资款,财务收上后都存到王鑫个人的银行账户上了,账户有工行、中行、光大、农行、民生等六、七个银行的。我从康伯乐公司融资活动中拿了有二、三十万,我刚去康伯乐公司的时候只是每个月领取5000元工资,20123月起领取所有投资款0.5%的提成,20129月提成增加到1%提成。我也知道王鑫组织的融资活动违法,但总觉得自己只不过受雇于王鑫,追究责任也应由王鑫来承担,自己也是侥幸赚点钱就算了,没想到给投资户带来这么大的损失。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程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己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鑫辩护人关于本案集资款中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金额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鑫为了进行非法集资成立了公司,并雇佣他人组成集资团队,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参加其公司集资活动,后所骗的集资款大部分被被告人王鑫、程利民及组织集资活动的其他人员非法提取据为己有或支付了公司运作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费用或被被告人肆意挥霍,造成460名被害人共计2710余万元经济损失。被告人王鑫辩护人关于集资款中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金额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程利民辩护人关于程利民20122月前在康伯乐公司担任副总,不负责集资工作,其对此期间康伯乐公司非法集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程利民自康伯乐公司成立起就担任公司的常务副总,对康伯乐公司经营状况及非法集资的情况是清楚的,起初其虽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但只是康伯乐公司以被告人王鑫为主的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被告人程利民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分子,应对此期间康伯乐公司集资诈骗行为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利民辩称其至始至终不知道康伯乐公司经营亏损状况,以致集资后期我家人还投入公司大量的资金,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意见和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利民在协助王鑫进行集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及程利民涉嫌犯罪数额应以实际协助王鑫集资的金额认定的意见,经查,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程利民积极参与了康伯乐公司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后期全面负责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中,其在明知该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为了挣得更多的提成款,仍然继续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集资,导致更多被害人的集资款被骗,造成众多被害人巨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据此,被告人程利民涉案数额应以本案全部犯罪数额认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鑫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程利民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程利民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利民辩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和其辩护人关于程利民系从犯、涉嫌犯罪数额应以后期实际协助王鑫集资的金额认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鑫、程利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被害人巨某经济损失,依法予以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程利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23日起至2028822日止。)

二、被告人犯罪所得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瑞明审判员  张国华代理审判员  郑志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