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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怀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张建怀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张建怀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忻中刑执字第120

罪犯张建怀,男,196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2日作出(2008)并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怀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交11000元)。刑期自2007314日至2022313日。曾于2012921日减刑17个月,刑期至20201013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1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张建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张建怀共获监狱表扬5次,1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主犯,赃款未全部追缴,在服刑期间又违反监规纪律且罚金也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怀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2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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