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集资诈骗罪重审刑事判决书典型案例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并刑重字第004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旭,原山西喜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1年9月30日被抓获,并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二诉字(2012)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并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2)晋刑二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王旭伙同许君伟、杨九荣、魏华、王建堂、朱群海、王伟(均已判刑)等人,谎称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山西喜利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喜利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面向社会集资共计3425686元,至今尚有2796711元未予返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九荣处追回赃款20万元,从喜利能源公司追回宝来轿车、桑塔纳轿车、奇瑞轿车各一辆。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时任山西喜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王旭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与总经理许君伟、副总经理杨九荣以及魏华、王建堂、朱群海、王伟(6人均已判刑)等商议,采取支付高额回报为手段,并制作了虚假的宣传资料,面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截止案发前,集资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川等地受害人59人,共集资342.5686万元,已经返还62.8975万元,未返还279.6711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旭截留260.77万元,返现177.66万元,返实物11.89万元,支付管理费用28.83万元(招待、通讯、办公、房租、差旅、加油、过路等),支付经营费用55.99万元(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加油、过路、四川市场费用),支付其他费用2.5万元。许君伟、杨九荣等退还受害人2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九荣处追回赃款20万元,从喜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回宝来轿车、桑塔纳轿车、奇瑞轿车各一辆。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许君伟、杨九荣等人实施集资的事实,涉及受害人59人,共集资342.5686万元,已经返还62.8975万元,未返还279.6711万元。
2、喜利公司《搏腾喜利》宣传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其宣传的内容为虚假。
3、证人唐某提供的喜利公司的相关招商、招聘、投资的资料,以及王旭现有资产名录及相关证据,证实喜利公司的集资活动制作了大量宣传材料,提到王旭有加油站、成田公司股份、为娄烦碾沟铁矿注资1000万元、在全顺房地产公司有股份、镁矿、铁矿。
4、喜利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集资融资事项,也未经过批准,属于非法集资。
5、山西兴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喜利公司诈骗款项所涉资金的审计报告: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6月27日,本案涉及集资人119人,金额537.64万元;截止2008年6月30日,返还款、物共计189.55万元,未返还金额348.09万元。王旭截留260.77万元,返现177.66万元,返还实物11.89万元,支付管理费用28.83万元(招待、通讯、办公、房租、差旅、加油、过路等),支付经营费用55.99万元(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加油、过路、四川市场费用),支付其他费用2.5万元。
该审计报告是通过扣押喜利公司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所做的,证实喜利公司集资的金额及去向。
6、山西明吴印刷公司提供的与顺通达公司租房协议、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与喜利公司无关。
7、太原胜发金属制品公司提供的与顺通达公司、君天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款收据以及房屋承租用途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与喜利公司无关。
8、山西君顺汽车修理公司承包人杨玉山提供的修理厂承包协议书、证明材料、承包前王旭购买和承包后自购物品明细,证明该公司与喜利公司无关。
9、山西荣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税务登记资料以及供鉴定使用的印鉴,证实该公司从未使用过喜利公司抵押担保协议中的“山西荣信北京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印章。
10、山西兴业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的工商、税务登记资料以及供鉴定使用的印鉴,证实该公司从未使用过喜利公司抵押担保协议中的“山西兴业泰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印章。
11、山西成田公司、山西全顺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成田公司股东中并没有王旭;全顺公司股东中有王旭,但结合全顺公司的情况说明,王旭并没有给该公司原股东张金聚支付股价款,工商资料变更是在王旭签署了保证五日内支付股价款的情况下变更的,所以其持股情况也是不真实的。
12、山西荣信汽贸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姚军没有与王旭和其名下的公司在长治投资铁矿或镁矿。
13、山西东方紫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在五龙口街东客站以西,经园路东侧开发的“府东、公园6栋”的土地是2005年10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从未与任何公司、法人签署过土地转让协议,该公司也没有任建军此人。喜利公司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是虚假的。
1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明涉及本案的并政地国用(2005)00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山西东方紫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9月领取。
15、山西成田汽贸公司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与王旭没有任何经济关系。王旭所讲资产为虚假。
16、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王旭所讲的资产为虚假,娄烦没有碾沟煤矿。
17、山西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的情况说明,证实静乐县加油站中没有法人代表为王旭的加油站,王旭所讲的资产为虚假。
18、山西全顺房地产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股东张金聚曾将25%的股份转让给王旭,也进行了股份变更登记,但王旭至今未向张金聚支付转让费。
19、中行查询存款/汇款通知回执:“喜利公司在中国银行三桥支行的验资账户,余额为0,账号已撤销。”证实该公司没有宣传资料中所称的经济实力,也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已经是个空壳。
20、工行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喜利公司在工商银行城北支行以卓强名义开户,账号为62×××83的银行卡明细”,证实该账户从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6月21日共收到款项190.49万元,全部是在到款日两天内全部提取。
21、农行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喜利公司在农业银行府西支行以卓强名义开户32×××10的银行卡明细”,证实该账户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5月30日共收到款项282.929万元,全部是在到款两日内全部提取。
2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郑玉柱的见证下搜查了喜利公司,在公司财物室扣押了喜利公司的账簿12本、记账凭证31本、电脑主机3台,君天公司账簿31本、记账凭证86本,日盛佳、顺通达、君天、喜利、鼎盛等公司印章共计14枚,王爱仙、卓强、孙文彦、王旭、郑玉房、贾美亭、侯永刚等人印章共9枚,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印章2枚。
23、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杨九荣持有晋A×××××的桑塔纳汽车1辆、段文海持有的许君伟、杨九荣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杨静梅持有的晋A×××××宝来轿车1辆、喜利公司会计账簿3本、会计凭证25册、王建堂持有的晋A×××××奇瑞轿车1辆。
24、许君伟给李家兰、李华川、李静、杨选菊、王光淑、王洁、赵万华、李文明、唐某、杨三碧、彭益翠等人13万元领款表,证实王旭停止返还款后,由于受害人多次催要,许君伟将其部分提成款退还给受害人。
25、许君伟给李华川等3人12万元分配情况,证实王旭停止返还款后,由于受害人多次催要,许君伟将其部分提成款退还给受害人。其中李华川分得7.5万元,杨选菊分得2.5万元,李静分得2万元。
26、喜利公司授权委托书,证实2007年9月10日授权王建堂为喜利公司财务账目接收人,全权负责本公司账目的各项事宜。
27、许君伟、杨九荣的辩认笔录证实分别辩认出王建堂、王爱仙、魏华、马和祥、邢丽娟、李美英、李雪静、朱连成等人。
28、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许君伟、杨九荣、魏华、王建堂、朱海群、王伟因本案被判刑,同时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29、被告人王旭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30、被告人王旭的在逃人员登记表。
31、营口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出具的王旭抓获经过。
(二)证人证言
1、邢丽娟(原山西喜利公司职员)的询问笔录:2007年9月去喜利公司,喜利公司董事长是王旭,许君伟是总经理,杨九荣、王征、朱连成、李淑华是副总经理,另外还有王建堂、魏华等人是总公司的人,魏华是董事长助理,王建堂好像是王旭的司机。公司从2007年9月以房地产开发为名向群众集资,采取的方式一是说比银行的利息高很多,如投资有很高回报。二是经常会送投资人一些礼物,如相机、电脑等。投资群众主要是四川、石家庄、太原等地的,主要由许君伟、杨九荣负责集资。
2、马和祥(山西喜利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询问笔录:喜利公司实际是王旭的公司,总经理许君伟,副总经理王征、朱连成、杨九荣、李淑华、王建堂主管财务,公司没有做过任何业务,就是融资,主要同许君伟、朱连成、杨九荣、王征、李淑华等人搞的。王旭没有实体。我拉过四川、河北的客人去过迎泽西大街本田店、涧河路上海大众店,许君伟和朱连成给客户介绍,我不知道王旭在这些店有无股份,火车站后的地不是王旭的,王旭除了修理厂外,没有什么,应该没有煤矿或铁矿,王旭的办公场所是租下。
魏华、郭霞是喜利公司后台(的台是干什么的,我也不知道),王建堂是司机还负责公司财务。王旭安排我当办公室主任,实际上让我管后勤,许君伟还安排我开车和他拉着客人去过迎泽西大街本田店、涧河路上海大众店、东客站后的一块地,在车上许君伟向客人介绍王旭4S店有股份,许君伟给客人讲东客站后的地是王旭的。
魏华是2005年5月6日去的顺通达公司,王旭提拔魏华为顺通达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干什么不知道,因为她和王旭关系比较好,王旭信任他,后安排他去喜利公司帮许君伟的忙,是以总公司(顺通达公司)的副总经理身份去的,许君伟告诉其他员工称魏华叫魏总,具体分工干什么我也不知道。喜利公司的业务就是让投资人给公司融资,魏华具体就是整理材料、打印合同,拉客户到4S店、东客站后的土地参观。
3、李美英(原山西喜利公司出纳)的询问笔录:喜利公司实际是王旭的公司,2007年4月正式开业,没干什么业务。总经理许君伟,副总经理王征、朱连成、杨九荣、李淑华、王桂芝,我的工作是给交钱的客户开收据并收钱,这些客户与我公司没有什么业务,就是交钱投资,返利的情况我不清楚,许君伟及副总们知道。许君伟安排我收下钱后一部分交给王建堂,一部分交给许君伟,共收了多少钱记不清了,收据存根都交给会计杨翠叶记账。
4、杨翠叶(原山西喜利公司会计)的询问笔录:喜利公司董事长是王旭,总经理许君伟,魏华和郭霞是副总经理,管公司的资料,王建堂也是副总经理,管公司收客户的集资款,副总经理王征、朱连成、李淑华、杨九荣主要配合许君伟如何集资。我是会计,李美英是出纳。公司没有业务,主要是收客户集资款。李美英收款开的收据由王建堂签字后,由我做账,还有部分客户把款打到银行卡上,李美英自制一个客户姓名和款项数目,由王建堂签字给我做账。我在公司期间大致收了300多万元集资款,一部分返还客户,一部分许君伟提成,还有发工资和日常开支等,返还客户是魏华和郭霞办的。
5、王伟(王征)询问笔录:魏华主管公司的全部资料,王建堂管现金,他们都是公司领导层的人。
6、姚军(山西荣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询问笔录:荣信汽贸的股东只有我一个人,王旭不是我公司的股东,我没有听说过山西喜利能源有限公司,也没有给该公司担保过,我公司没有用过“山西兴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
7、罗忠(山西兴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的询问笔录:王旭不是兴业泰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我公司和喜利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没有担保过借款,不知道喜利公司,王旭没有和我及我公司签过协议。喜利公司资料中协议上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公司没有使用过“太原市兴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印章,我与王旭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不认识许君伟。
8、李加宝(明昊印刷厂法人)的询问笔录:喜利公司在明昊印刷厂楼上办公,王旭是经理,还有一个姓许的北京人,公司的人都叫许总,魏华和郭霞主要负责送客户、复印材料、收发传真。看见魏华经常带客户出入,认为是负责客户接待的。2007年8月,马和祥带着许总找我,说要印宣传资料,许总为我提供了喜利公司的有关资料和照片,我按照他的要求安排工人设计,底稿形成后找许总校对出成品,从始至终都是许总负责和我们联系,印了1000份“搏腾喜利”的宣传册。魏华在公司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感觉是办公室的。马和祥负责去车站接人,魏华负责接待,平时我能看到魏华带着客户出去或是送客户,这些客户是四川和太原郊区的。魏华还经常到我这复印材料和收发传真,但内容我不清楚,公司人叫她魏华。
9、解志红(明昊印刷厂股东)的询问笔录:2007年8月,喜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马和祥带着许总找我们厂,说要印一批宣传册,具体内容是和李加保谈的,印的是一本“搏腾喜利”的宣传册还有一个手提袋和信封,上面都有喜利公司的名字。内容有集团简介、组织机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介绍照片等,是马和祥和许总为我们提供的内容,是谁编的不知道。共印了1000份,价钱是5800元记在了顺通达公司的账上。该公司王旭是总经理,还有个许总和杨总,马和祥是办公室主任,还有魏华和郭霞。不清楚魏华是什么职务,公司人叫她魏华,我见她经常开车进进出出接送公司的客户,还到我们厂借用传真机和复印机,她接的客户有四川的和太原本地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
10、郑玉柱(山西喜利公司门卫)的询问笔录:顺通达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都是王旭,王建堂是工作人员,王旭还有汽修厂、印刷厂都承包给别人了。喜利公司是2007年底在五一路321号办公的,许君伟是总经理,杨九荣是副总,王建堂是工作人员。
11、杨静梅(王旭的妻子)的询问笔录:王旭经常和张成、次旭东、李晋生、王娜、王建堂联系,我对他公司的具体情况不了解,我现在住房是王旭分期买的,我开的宝来车(晋A×××××)是王旭2004年11月让我开的,行车证上是顺通达。
12、孙文彦(原山西喜利公司法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帮王旭的忙,并不是真实的喜利公司、君天公司的法人。
13、郑玉虎(喜利公司股东)的询问笔录:王旭用我的身份证让我在喜利公司做挂名股东,我没有实际出资,不清楚该公司是干什么的。
14、卓强(山西省建筑公司设计院职工)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不认识王旭,2007年5、6月时坐车把身份证丢失。
15、段文海(河南胜达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的询问笔录,证实河南胜达建筑工程公司曾于2008年6月21日为杨九荣销售过杨家峪街道办杏林苑小区一套住房,从收据上看是二十万元。
16、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该经侦支队法制科民警郭微俏、仁继华证实,2008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许君伟陪同受害人唐某到经侦支队报案的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
1、唐某询问笔录:2007年12月太原考察喜利公司,王旭给我们讲了他公司的经济实力,说要融资开发土地,给我们50%-80%的回报,还我们看了他的4S店(荣信和大众)。2008年1月4日,我给王旭提供的户名叫卓强的工行卡汇了2.7万元,喜利公司给我寄来盖有公司公章和王旭签字的协议书、盖有荣信公司公章和王旭签名的抵押担保协议,内容是承认我的投资,如何回报,投资到期没钱给就可以到担保公司提车。我总共分三次投了9.7万元,返了3-4万元。2008年1月,许君伟和杨九荣等人到岳池县宣传融资情况,内容和王旭在太原的一样,参加的有几十人。2008年7月20日,我们到太原找到王旭要钱,他不在,找许君伟,他说王旭找不到了,让我们拿着抵押担保协议去提车,我们到荣信公司后该公司的姚军说协议是假的,上面的章不是他们的,这时才知道受骗。我不认识魏华,只是听许君伟和杨九荣说过魏华是公司管章的,我们协议上的章是她盖的。2008年7月20日,我们就准备报案,许君伟说他也要报案,后来又说不报了,帮我们写了3份报案材料,只写了王旭,没有写他的事,当时我们不清楚内情,就跟他到经侦支队报案了,他只是想推卸责任,实际上他是主要的。
2、李家兰询问笔录,证明其向喜利能源公司集资和受骗情况。
3、黄承前询问笔录,证明其向喜利能源公司集资和受骗情况。
4、马焕召询问笔录,证明其向喜利能源公司集资和受骗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王旭的供述
我是2011年9月30日在辽宁省营口市开发区被抓获的。山西喜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2006年底我花30万收购了这个公司。2008年4月,把我变更为公司法人。2007年6、7月份,我想收购全顺房地产公司,因为缺少资金,就想找人融资,后通过我公司的魏华介绍认识了许君伟和杨九荣,他俩说能帮我融到资金,我就聘用许君伟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融资事宜。刚开始我和许君伟也没有商量细节,我只是要求他融资1000多万,他提出融到资金后,要付50-60万的年利息,并且他要收取15-20%的提成,当时我就同意了。
在我和许君伟商量以后,他就开始为公司招聘员工,并进行了具体分工,为了能尽快从社会上融到资金,我和许君伟、杨九荣等经过研究商量,制定了公司的集资方案及员工提成办法,还制作了宣传材料,以公司急需资金为由,由公司和投资者签订了投资协议书,承诺给投资者高利息进行融资。宣传材料的内容记不清了,大致就是说山西喜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立足于能源领域,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与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都有合作,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愿与天下所有有志之士携手共创美好未来。宣传材料的内容是许君伟制作的,经过我的同意。融资以公司发展缺少资金,银行贷款困难,公司急需一笔资金开发项目应急为由,和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公开向社会宣传进行融资,要求每个投资者投资最低不少于2.7万元,付给年利息50%,期限一年,本息分六次偿还,每两个月偿还一次本息。投资协议书大多数都是许君伟代表公司签订的,我也签过一部分,具体签过几次记不清了。喜利能源公司是从2007年8、9月份开始公开融资的,到2008年5月由于付不起利息,就停止了融资。我不知道喜利能源公司一共向多少人进行了非法融资,许君伟清楚,一共非法融资了500万左右。投资者在和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后,把钱都交到了公司,由公司开具收据,许君伟在收到钱后,直接就把员工的提成扣除了,然后把剩下的钱存到以我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里,给投资者返还本息和公司开销再找我领取,我安排我的司机王建堂不定期和许君伟进行对账。这些钱给投资者返还本息200万左右,许君伟等员工提成大约100万,在2008年6、7月份投资者逼我要钱,我从公司在工商银行迎宾路支行转账40万和现金20万,也退给了四川的投资者,还有公司的日常开销花了大约一部分,具体记不清了。许君伟等人按照融资金额的20%进行提成,提成款都是许君伟直接扣除,具体他给员工多少提成我不管。我想不起来喜利能源公司是否与投资者签过抵押担保协议。
2006年8月,我花30万买下了山西喜利能源公司。山西喜利能源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业务,2007年9月开始向社会非法集资。
2007年8月,我能过魏华介绍认识了许君伟,我告诉许君伟我想搞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如何能融资。许君伟告诉我他能帮我融资,我告诉许君伟大约需要1000万。许君伟提出给融资者50%的利息,许君伟从融资中提成15-20%。许君伟说,融资需要有公司做依托,我就授权许君伟以山西喜利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许君伟在和我闲聊过程中,知道我认识山西荣信北京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军,太原市兴业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罗忠、广州本田孙成红,我告诉许君伟在山西静乐有个加油站,然后我给许君伟提供了山西喜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君天房产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等相关资料,由许君伟具体负责进行融资,给投资者承诺以高额回报,利用虚假宣传,向社会非法融资。喜利公司用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款向前面投资者返还高额利息。
我授权许君伟全面负责并担任公司总经理,许君伟带过来的杨九荣、朱连成、王征、李淑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魏华和王建堂是我自己的人,王建堂负责保管投资者的投资款,魏华负责协助许君伟工作。许君伟和杨九荣拿着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具体措施,并向我汇报后,由许君伟、杨九荣等人具体实施的。当时许君伟告诉我,向投资者说喜利公司有房地产项目,能产生高额利润,能保证投资者的回报率。2008年初,许君伟和我商量,要加强对外宣传力度,需要做宣传册,我同意后,许君伟将搏腾、喜利的宣传册给我看,我看后觉得可以,就让许君伟安排制作,许君伟到我公司楼下的印刷厂进行印刷,利用这些虚假的宣传册,对外向社会投资者进行宣传。宣传资料是许君伟和杨九荣具体策划的,许君伟将宣传册给我看过,我也同意。喜利公司是以开发房地产能产生高额利润,给投资者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投资协议是许君伟和杨九荣制定好以后,给我看了,我也同意,抵押协议我没见过。抵押协议上签字好像是我的字体,但我真没见过抵押协议。投资协议和抵押协议之间的关系我不清楚。投资者和喜利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是许君伟负责签订的。我没有和投资者签过抵押协议书。投资者和喜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后,许君伟将从投资者的投资款中扣除15-20%的提成和相关费用,然后将剩余的款打到王建堂办理的银行卡上。喜利公司是我负责向社会集资款,具体融资多少钱我不清楚,因为对账是王建堂和许君伟进行对账。许君伟和杨九荣将返还的名单、金额、账号提供给王建堂、魏华,由他负责打款。2007年12月底前是每月返还一次,2008年初改成2月返还一次,大概2008年5月份,因为前面返还的太多,没有新的投资者,无力返还了。喜利公司集资的款除了许君伟的提成和返还投资的利润,剩余的钱一部分用于公司支出的费用。2008年6月份左右,投资者将我堵在公司,我退还了40多万元,2008年7月,给了太原全顺房地产公司周志勇35万元。
我公司未与宣传册上提到的中石油、广州本田、一汽大众、扬子、美菱、山西君天房地产公司、山西顺通达汽车贸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合作过,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全部是虚假宣传,为了骗取投资者的信任,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我和山西荣信汽贸公司没有关系,我只是认识该公司的老板姚军,许君伟和荣信公司也没有关系。
我和山西兴业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没有关系,我只是认识该公司老板罗中。山西东方紫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我没有关系。成田广本销售店和我也没有关系。
喜利公司一共融资了大约500万元,我自己支配了大约100多万。喜利公司宣传资料经过我同意,宣传材料上的内容是许君伟和杨九荣制定的。是他们讲公司融资比较困难,客户比较少,需要加大宣传,我同意了。他们把制定好的宣传材料给我看,我就同意了。我公司宣传与英国公司合作,准备在英国上市是瞎编的,是许君伟和杨九荣策划好后,向我汇报后,我同意的。当时他拿着宣传资料给我,说为了更好地宣传,使投资者相信,编造公司与英国合作,准备上市的幌子,进行宣传,我同意了。我支配使用的钱付给全顺房地产公司35万元,在出事前返还了投资者40万元,剩余的都花了。
我没有安排过山西喜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平时,许君伟他们向群众集资的事情包括收款、记账都是他们自己负责,我不管这些事。我不定期安排王建堂和许君伟对账,许君伟把收到的集资款交给王建堂,王建堂再把款交给我。在对账的时候,许君伟就会把要返本息的投资人名单列出来,和王建堂核对,然后扣除要给投资人返还的本息,把剩余的款交给王建堂。魏华也负责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登记、核对许君伟提供的名单和金额,但她不直接保管款项。王爱仙是山西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出纳,他没有管理过山西喜利能源有限公司的集资款。王爱仙没有参与集资的事情。喜利能源公司集资了大约500多万元。返还给投资人多少钱记不清了。许君伟提也了大概15-20%,剩余的集资款干什么了不知道。
我没有购买过东客站附近的30亩地。我没有让许君伟、杨九荣及部分投资人看过土地证和土地购买合同。我在太原就一处房产,就是长治路奥林花园的住处,房子大概140平米,这个房子是我在2002年底开始分期付款购买的,到现在也没有付清。我没有一套1800平米的小二楼。
2、许君伟的供述:喜利公司的分工是由王旭负责的,我具体负责融资,杨九荣、朱连成、王征、李淑华协助我融资,王建堂是财务总监负责现金收付,魏华、郭霞、李美英负责宣传资料。我公司并没有和“搏腾喜利”的宣传册中的那些知名企业合作过,也没有业务往来,全部是虚假宣传,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喜利公司实际没有什么业务。
2007年8月我到喜利公司,王旭让我负责给公司融资1000万元,可以给投资人年利率50%,给我以提成的形式提取投资额的10%。我们规定一单54000元,抵押北京现代车,一单108000元抵押兴业泰的帕萨特,54000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凑的,年利率50%,每两个月返本息一次,一年返六次。喜利公司返利的钱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投资人交款都交到王旭提供的卓强的工行卡和农行卡上,然后由王建堂把钱提走。主要在四川、河北融资,金额共计我手中大约签了40单左右,涉及的人数比单数多,涉及金额大约700万元,返还客户大约400多万元。我让杨九荣从王建堂处领走提成款120万元,按业务量10%提成,给王征4万元,朱连成12万元,李淑华4万元,余下的是我和杨九荣拿的,我们拿了40多万元,其他的用于日常开支,包括工资、客户来太原的车船费、住宿、吃饭等。2008年7月时退给四川的唐某等人25万元,剩余的给杨九荣买房子花了20万元。
朱连成和王征是我从北京带来的,杨九荣、李淑华也是我的人,因为我的人多,所以我总负责,王旭给我10%的提成,如果以上四人做成一单也提10%,但将其中2%作为费用由我签字使用。王旭也有一些人,王建堂负责财务现金账务,魏华负责日常行政如营业执照、土地证、相关协议书等,王旭的二姑负责财务账目,郭霞协助魏华工作。
王旭给我拿喜利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君天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协议、荣信汽贸和兴业泰汽贸的股东协议书和担保协议,并且王旭还讲他在静乐有加油站、办公楼、长治有铁矿、娄烦碾沟煤矿有股份、他与姚军合作一个镁矿、4个4S店,我们根据王旭提供的这些资料向投资人宣传。
罗忠的兴业泰公司我去过,我和王旭去的,是罗忠接待的,王建堂带我去过北京现代公司,姚军不在,其他的没有考察。
投资协议、抵押担保协议内容是由王旭、我、杨九荣、魏华、王建堂、朱连成、王征、李淑华、郭霞等人制定的。宣传资料是由我、杨九荣、王旭、魏华、郭霞等人制定、商谈成的。抵押担保协议上北京现代、兴业泰公司的公章是由公司员工李美英拿着空白协议找魏华、郭霞盖的章。
我和杨九荣去岳池县是宣传融资、集资。我与杨九荣在岳池县由赵林牵头,召集参加我们宣讲的人吃饭、唱歌,同时将以上喜利公司的情况向群众宣传,以利投资人信任。
2008年4月前,投资人的本息不能按期返还,王旭和我商量了一个喜利公司与英国公司合作准备在英国上市的幌子,向投资人宣传每4.5元一份,每单最少200份,即需900元,年分红15%,若有人推荐也一次性给15%,平衡将即2700元给180元,不论是出资还是推荐都给180元,另外谁介绍一个人给20元,若20人即为400元,并且出资后给出资证明,这个形式我做了3万元。
魏华是王旭安排在喜利公司帮忙,主要负责在抵押协议上盖兴业泰公司和荣信北京现代公司的章,章由她保管,章是哪里来的我也不清楚。当时王旭说他在这两个公司有股分,因此抵押协议上盖的就是这两个公司的章。
2008年7月21日,唐某、李家兰等十一人到公司找我要钱,过了两、三天,我给了他们5万元,又过了两、三天,给李华川的个人卡上打了8万元,之后给了李华川、杨选菊、李静三人12万元,这些钱是我的10%盈利的钱,他们都给我打了收条。2008年1月,我以“王福珍”的名义投了2.7万元,又以另一个人的名义投了2.7万元,共5.4万元参加喜利公司的投资活动,返利不到3万元,都入账有记录(后未查到)。魏华是王旭派来协助我们工作的,具体管理喜利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君天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共卖土地的土地证、土地转让协议,三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王旭的股东协议书,荣信公司和兴业泰公司同意为喜利担保的协议书,这些资料都是魏华提供给我们的,魏华和王旭共同制作的。2008年7月29日,我和唐某等人一起报了案。
3、杨九荣的供述:喜利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董事长王旭,公司人员情况,财务总监王建堂,负责公司资金,包括融资的钱;总经理许君伟,负责王旭安排工作的落实;副总经理有我、李淑华、王征、朱连成、郭霞、魏华,职责是听王旭安排;办公室主任马和祥负责接待给公司融资的客户并带客户参观土地和4S店;王旭的二姑负责公司总的财务。是2007年9月经许君伟介绍到喜利公司任副总经理的。我到喜利公司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
2007年9月,五旭、许君伟、王征、朱连成、李淑华、魏华、郭霞、王建堂还有我在王旭办公室,王旭说要开发房地产缺1000万元需要向社会上的群众借,我们当时就商量,后来王旭拿了个方案,分四个档次投资2.7万元年回报率230%,投资1.8万元年回报率80%,投资3600元回报率50%,投资900元年回报率30%。
王旭说他有四个4S店,两个煤矿,一个洗煤厂,一个汽修厂,这些企业都能产生高额利润给投资者返利。王旭还说他经营君天房地产公司,2007年8月还拿出购买的东客站附近32亩土地的土地证以及清华紫光的土地购买合同给我和许伟等人看,并说是他花6000万元从清华紫光买的。王建堂、马和祥带我和朱连成去过几个4S店,其余地方没去过。我们用公司提供的一些复印件和《搏腾喜利》的书来进行宣传。2007年12月底,王旭安排许君伟和我到四川岳池县,住了三、四天,给六十多人进行了宣传,我们在岳池县共给喜利公司融资290余万元,其中现金三、四十万元,当时许君伟拿了一本喜利公司的收据,收据上盖有喜利公司、兴业泰公司和荣信公司的公章,后两个公司是担保单位,收据的内容是:投资两个2.7万元就用北京现代汽车抵押,同时给投资者一份抵押担保合同,上有王旭签名,喜利的公章、担保单位的公章,给的都是原件。投资者的钱都是汇到卓强的,我共从王建堂处领了40-50万元提成,全部交给了许君伟,这是我两人的,这些钱许君伟在山大三院附近花了20万元给我分期买了一套房子,其他的钱许君伟安排我给一个四川投资者李华川25万元。
制定对外融资是王旭、许君伟、魏华商量制定的,对外宣传进行融资是王旭总负责,安排许君伟、我、王建堂、李淑华、王征、朱连成、马和祥。我没有见过喜利公司和宣传册上的企业合作过,我对外宣传是为了能够得到10%的提成。许君伟在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安排提成和对外宣传发展投资者。
我没有参加过喜利公司的投资返利活动,许君伟本人没有投资。魏华是王旭安排的到喜利公司协助许君伟工作的,负责管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汽车抵押协议等,有盖有公章的材料都在她那里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都是魏华从王旭那儿拿的,其他材料如抵押协议等也是由魏华提供的,内容不知道是谁制定的。
4、魏华的供述:2005年10月份,我到顺通达汽贸公司上班,主要在办公室打印文件和经理交办的事务。从我到了公司后,公司就不卖新车了,主要是对客户车辆管理,收取管理费。王旭有一个君天房地产公司,没有听说买过地或开发项目,没有在东客站附近开发的住宅楼。喜利公司法人是王旭,他让我去喜利公司主要负责喜利与顺通达之间的协调工作,比如说去财务室拿营业执照、盖章等工作。许君伟和杨九荣在喜利公司是具体经营的,该公司的具体业务我不知道,没有经营过营业执照上的业务。许君伟设计了喜利公司宣传册和广告牌,并让我告诉王旭需要印刷,王旭让马和祥在楼下印刷,该宣传册我没有参与设计,是许君伟、杨九荣和一些不认识的人设计的。喜利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在公司财务上,我没有见过该公司集资的协议书和抵押担保协议。
5、王建堂的供述:2007年9月,王旭让我到喜利公司管钱,我在公司主要负责现金支出和开车。喜利公司没有什么业务,主要是收老百姓的投资款,是许君伟和杨九荣等人具体办的,具体协商投资协议书抵押担保协议是王旭、许君伟、杨九荣、王征、朱连成、李淑华、魏华、郭霞等人,大致内容是投资人按年利率50%回报。我管理现金是用2007年10月王旭给我的四张农行卡、工行的银行卡,有三张户名是卓强,卓强有两张卡是投次人往里打钱,另两张卡是往外打钱,卓强的卡上加上收的现金共计700多万元。卓强卡里的钱我全部提现了,分多次给往外转账的卡里存了400多万元由许君伟给投资人返还本息,其余的钱许君伟提成130万元,还给许君伟40多万元,2008年3月我又给了许君伟47万元,王旭陆续从我手中拿走10万元,其它的公司日常开支和发工资有80多万元,这些钱杨翠叶记账。我除了管钱之外还开车接送王旭,2008年初许君伟安排我、马祥和还有另外一个司机开三个车拉四川的客户先去大众4S店和黑土巷东客站附近的一片地考察,我按王旭和许君伟给客户讲王旭在这4S店有股份,黑土巷有一块地,欺骗客户来投资,其实他是否有股分我清楚,黑土巷也没有土地。喜利公司与中石油、广本等宣传的企业没有合作,“搏腾喜利”的宣传册也是虚假宣传,与客户签协议和开收据都是许君伟和杨九荣。
魏华是顺通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不清楚在喜利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她受王旭委派到喜利公司协助许君伟、杨九荣工作。我见一、两次魏华和王旭、许君伟、杨九荣、王征、朱连成一起商量事情,内容不清楚。喜利公司制定宣传资料、实施宣传是许君伟和杨九荣负责,魏华在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作用我不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27967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旭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二、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受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裴宪武代理审判员 李哲代理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丽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