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赤刑执字第124号
罪犯曹国宏,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7)盘中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国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千万元。宣判后,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7)辽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国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曹国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国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86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9611.56元,获奖金621.62元。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431分,其中,在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获记功2次,表扬2次,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凌凌源监狱禁闭处分一次。在赤峰监狱获记功3次。二0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曹国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国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霞审判员 訾红梅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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