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1刑终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朝海,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2014年10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安县公安局长巷派出所抓获,2014年10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朝海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朝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郭朝海等人注册成立了位于平山县县标北(电厂路东)的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汇融合作社),郭朝海任法人代表、兼任理事长,李某某(刑拘在逃)、李某甲(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一并办理)、郭某某(刑拘在逃)等先后任经理,汇融合作社实际股东为郭朝海、李某某、郭某某三人。郭朝海、郭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外宣传是山东德州市富农合作社的分社,有经济实力,隐瞒合作社没有实际偿还集资款能力的事实,依托成立的汇融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入村招募代办员、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农资补贴、保证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吸收存款,郭朝海等人肆意挥霍集资款(其中花费100余万元购买高级车辆等),仅将吸收的集资款中的近l00万元用于投资,租用了成安县长巷乡李小屯村耕地用于建设汇融养殖场(未投入使用)及搞辣椒种植(未盈利),租用了平山县平山镇东岗上村的耕地搞辣椒种植(一直闲置未投入使用),其投资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吸收股金9934470元,已退股金3203198元,未退股股金净值6731272元,涉及入股群众738人。
本案查封、扣押物品及非法所得财物,现暂存于平山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郭朝海供述:
我们邯郸市成安县在外做合作社的人挺多,不少人都挣了钱,李某某在山东省德州市开着一个合作社。2013年过年的时候,李某某找到我说,他想再开一个合作分社,我同意了。我俩先在山东省找地方开合作社,没找到合适的地方。后来,开车到平山,发现平山县城只有两三家合作社,市场大,机会多,我俩就决定在平山开一个合作社,定下名称是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我和李某某合伙,由我来担任法人代表。在平山注册合作社的时间记不清了,开业时间是2013年4月6日。成立合作社的费用是33万元,注册资金是500万。我出资17万,李某某出资15万元。我出资的17万是借的,借了郭某某5万,借了李丽霞5万,自己筹集了7万。这些钱都用在了合作社初期经营。按规定,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人以上股东,注册营业执照时,李某某没带着身份证,就没用他的名字,我和李某某就另外找了郭某某、郭朝风、郭清海、李振红四人,只是用了他们的身份证来注册,郭朝风、郭清海、李振红三人都不是真正的股东。后来合作社开业后,我借郭某某的5万元钱转成了郭某某入股合作社的资金,郭某某成了股东,这样,合作社共有我、郭某某、李某某三个股东。合作社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辣椒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成员辣椒种植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组织采购、销售成员的初级辣椒产品,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而合作社实际的经营是用高于银行利息吸收群众存款,用吸收的存款再去投资事业挣钱。合作社成立之初没有合作项目,我们当时称汇融合作社是李某某在山东德州市富农合作社的分社。我们先对外宣传有项目,通过宣传所谓合作社联合其他合作社的项目,让老百姓相信汇融合作社有实力,吸收存款。我平时不在合作社,主要在外跑着找投资项目,用吸收存款去挣钱。我在邯郸成安县长巷乡李小屯村投资承包了55亩地,种植了30亩辣椒,还有25亩用于建设养殖场。还在平山承包了50亩地,想着种辣椒,但是一直闲着没有种植。和李某某干的时候,李某某负责社里的事,2013年7月份以后,李某某不干了。郭某某、李某甲、盖林巧是经理,李某某不干了后,郭某某负责合作社里的日常工作,他负责合作社日常开支、帐目、财务方面,也下村发展代办员。李某甲和盖林巧主要负责发展合作社代办员。李士合和黄文会主要负责与代办员之间的业务来往,梁某和范某、李某乙主要负责会计记帐、打票据,徐海刚和郭朝江、郭清海这三人是司机,主要负责开车。李某甲任职时间是2013年3月份至7月份,因为他觉得工资低就不干了。经理郭某某任职时间2013年3月份到12月份,因为需要经营他自己的合作社(也叫汇融合作社,在山东)。经理盖林巧任职时间2013年7月份至2014年6月份,我逃跑不干后,她也不干了。经理李士合任职时间是2014年2月份至2014年5月份,因为跟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离开了。经理黄文会就干了几天,之后就离开了。会计梁某和范某任职时间2013年3月份至9月份,10月份离开的。会计李某乙任职时间2013年7月份至2014年5月份,跟我一起走的。合作社是2013年4月6日开始吸收群众存款的。我们合作社存款的利息比银行同期利率高,我让经理通过发传单、合作社资料,入村发展代办员,用宣传存款给物质奖励、农资补贴等方式吸引群众存款。合作社面向社会,没有条件限制,群众都可以加入,我们以合作社名义发给对方一个社员证,对方即拥有社员的身份,社员便可以入股存款,存款到期有分红,还有礼品,鼓励入社。当时汇融合作社声称是李某某合作社(富农合作社)的分社,富农合作社承包了l000亩土地,我们对外宣传是合作社联合,一起投资承包土地的项目,让人们觉得汇融合作社实力强,有一定规模,让他们觉得存款风险小,能够保证还本付息。但我没见过这l00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见过承包的l000亩土地,我去时种的是玉米。合作社的宣传途径: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拿着合作社印制的存款股金收益表、存款奖品表、合作社宣传册、农资补贴政策、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法规等资料,到平山县城周围的村子里找原有的代办员,然后工作人员把带着的资料让他们看,给他们讲合作社是合法的,入股存款的利息比银行高,根据存款数额有物质奖品(米、油等),而且一人存款全家都享受农资补贴,并承诺存款无风险,能保证还本付息,合作社在平山承包了土地,吸收了存款将用于承包的土地的种植,只要代办员能给合作社吸收存款,合作社将给予手续费,以一万元为例,存定期一年手续费是600元。代办员吸收存款超过10万元/月,合作社当月给代办员工资2000元。合作社的代办员拿着这些宣传单去做老百姓的工作,为合作社吸收存款。合作社存款包括活期和定期,定期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三年期等,根据存款时间不同,利息不同,收益不同。办理存款的流程:老百姓把钱给了代办员,代办员到合作社把存取业务直接办好了,之后把相关的票据交给存款人。合作社不能保证还本付息。刚开业时,我手里没钱,只有7万元全部投进了合作社的前期的费用中。我就是想通过吸收存款去投资事业挣钱,以此来还本付息。合作社招募代办员的情况:主要是李某甲、郭某某、盖林巧负责招募代办员,通过打听周边村里以前干过信贷员的人,拿着合作社的宣传单及合作社相关法规下村给他们讲,让他们知道合作社是合法的,让他们相信合作社的实力,给代办员手续费,让他们做工作把老百姓的钱存进合作社。代办员一共有四、五十个人。经理李某甲、郭某某会不定期的给代办员开会,鼓励代办员吸收存款,吸收存款多的给物质奖励,主要就是奖米、油、水杯、包等,还组织代办员们去旅游,吸收达到一定数额还给代办员发工资。代办员挣的手续费一共大约有l00多万。定期一年一万手续费600元,两三月以后800元,之后就成了1200元,后来一直没变过。经理里面只有盖林巧有存款提成,因为她同时也是代办员,也对外宣传合作社,从而吸收老百姓存款,其他经理没提成。吸收的存款都是现金,现金直接给了会计,合作社留10一20万的备用金,多余的钱会计给了郭某某,郭某某再通过转帐把钱打给我。两张卡都是农行卡,我的农行卡是在石家庄北二环附近办理的,郭某某的农行卡是在平山办理的。吸收存款的去向:2014年3月份合作社在平山县东岗上村承包了50亩地,一亩地l200元,共花了60000元,当时是李士合通过东岗上村代办员刘某找到的地,并跟东岗上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2013年9月份,合作社在邯郸成安县承包了55亩地,一亩地ll00元,共花了60500元,当时我去找的成安县长巷乡李小屯村的农户进行的协商,并跟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合作社当时给每个签合同的农户先付的现金。这份合同应该在我五叔郭新和手中,我一直没在家。今年我托朋友孙彦焦给了我五叔。2013年10月份合作社在邯郸成安县长巷乡李小屯村投资汇融养殖场,花了70多万,我建的养殖场就占了我承包的55亩地,我联系工人对养殖场进行建设,但养殖场一直没有投入使用。2013年6、7月份,我在邯郸花65万买了一辆宝马5系,2013年12月份郭某某花20万买了一辆三菱越野车,2013年6、7月份,郭某某花8万在石家庄买了一辆比亚迪,2013月4、5月份我花l3万在石家庄购买了一辆长城C30轿车。2013年6、7月份,李某某不干了要求分股,拿走了60万,我直接给他转的账。2013年8月至l2月郭某某要求和我分股,从合作社拿走了l60万,他自己从社里拿走的现金,分多次拿的。合作社营运期间,代办员的提成和工资100多万。合作社房租两年ll万(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2013年4、5月和2013年8、9月份,合作社组织代办员去旅游两次,花了10万。2013年6月份我往邵军平(邯郸人)开设的养殖场用现金投资了20万元,签订了一个投资协议,协议在他的手里。2013年5、6月份,还有一个姓王的人开着铁厂,我听我媳妇郭某说,她往铁厂里投资了50万(我给过我媳妇七八次现金,共有四、五十万),签订了一个投资协议,我没见过协议,是否有此事我不知道。其它的费用都是合作社日常消费了。合作社的代办员安鹏辉开走了买来的宝马5系和比亚迪轿车,用来顶账了,签了顶帐协议;三菱越野车郭某某开走了;因为合作社成立初我借了李丽霞5万元,一直没还给李丽霞,长城C30轿车给了李丽霞(邯郸武安人)顶帐了并签订了协议。合作社有一套合作社业务管理系统,名称我记不清了,就是在系统里记帐。由会计使用,主要用系统打票,录入存取款明细。具体系统如何操作我不清楚。活期存款直接打在存折上交给群众,定期存款给群众一份存款单,社里留有存根,群众拿存款单支钱时把存款单交回社里。存款单、存单由社里的会计保管。合作社由会计记账和管理帐目,合作社使用的业务系统有系统内数据,除此外,会计还会记手工帐目,我一般就是看2本总帐,具体有几本不清楚。总账一开始是梁某记账,梁某不干后,一直就是李某乙记账。后来,合作社干不下去了,李某乙离开平山时,我让她把账带到了邯郸市磁县李某乙家里。我被邯郸市成安县长巷派出所抓获后,家里人交到了公安机关四本合作社的账薄。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侦查人员从我家中搜出的合作社的账本及票据,一部分是我自己带回家的,郭某某给我送过来一部分,票据里有消费票,是合作社用于日常消费的票据,其它的就不知道了。合作社总共吸收的存款大概有八、九百万,现在还有675万没有退,剩下的200多万都退了。
2、同案犯李某甲供述:
2013年3月份,郭朝海多次找到我,说他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成立了一个汇融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平山承包了土地,合作社允许吸收老百姓入股股金,他这儿缺人手,让我过来跟着他干,为合作社发展代办员,为合作社吸收老百姓存款。2013年3月底,我正式来平山工作,平山县汇融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注册时间我不清楚,我来的时候合作社已注册成立了,正式开业时间是2013年4月6日,地点在平山县标北侧一条街道的路东,郭朝海任法人代表、理事长,我和郭某某是经理,会计是梁某和一个姓李的小女孩,范某操作汇融农合社使用的业务系统打存取款票证,司机是徐海刚和郭清海。郭朝海平时不在平山的汇融农合社待着,就是用合作社吸收的存款去投资,我不清楚投资什么。郭朝海不在的时候,就由我和郭某某负责汇融合作社的工作,我负责发展代办员,郭某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开支、帐目兼发展业务员。我知道汇融合作社的股东有郭朝海、李某某、郭某某、郭清海,别人我就不知道。我是通过如下方式开展工作的:我拿着汇融农合社印制的存款股金收益表、存款奖品表、合作社宣传册、农资补贴政策、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法规等资料到平山县城周围的村里找村里原有的银行代办员,把我带的资料给他们看,向他们讲合作社是合法的,我们合作社存款的利息比银行高,存款根据数额大小有米、油、电动车、洗衣机等物质奖品奖励,而且一人存款全家可以享受农资补贴,并承诺存款无风险,能保证还本付息,汇融农合社是山东省汇融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子公司,总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现在汇融农合社在平山县西边儿承包土地搞种植,吸收的存款将用于承包了的土地搞种植。我还告诉代办员,只要代办员能给汇融农合社吸收到存款,每笔业条我们将给予手续费,以一万元为例,存定期一年手续费是600元,代办员吸收存款每月超过10万元,我们当月给代办员工资2000元。我把带的存款奖品表、合作社宣传册、农资补贴政策、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法规等资料都留给代办员,让他们拿着这些资料去做老百姓的工作,为汇融农合社吸收存款。这些资料都是郭朝海统一印制的,我任职期间,汇融农合社有大量这样的资料,不管谁去发展业务员,都是携带这些资料。代办员拿着我给他们的资料在居住的村里做老百姓的工作,宣言存款进合作社的收益比银行要高,而且能获得物品奖励、享受农资补贴,让村民把钱存到合作社,给合作社吸收存款。老百姓入社没有条件,谁都可以存钱。我任职期间,一共发展了十七八人,有三汲乡庙头村的安庆方,平山镇东岗上村的刘某,平山镇西庄村的范志仙,平山镇孟堡村的肖彦霞,其他人名我记不清了。在我任职期间,这些代办员共吸收了多少存款我不清楚,我问过郭朝海和社里的会计,他们都没说。存取款流程:老百姓把要存的钱交给代办员,代办员给合作社打电话,说明存款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数额、存款期限,合作社工作人员把存款的凭证打印好,会计带着存款凭证、存款应得的奖品、给代办员的手续费,去村里代办员处上门办理,代办员把存款手续、奖品交给存款人。取款业务跟存款业务一样,都是汇融农合社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一般是会计梁某或姓李的小女孩、司机,再加上我或郭某某,一般是三个人上门服务。吸收存款的去向:老百姓把钱存进合作社后,现金都是交给会计,会计把钱交给郭某某或郭朝海,我只是发展代办员,从不经手存款。据我了解,他俩都没有做真正的实体项目,他俩把吸收的存款做什么用了,我不清楚。我只是听郭朝海说在平山西边的一个地方承包了一块儿地,具体位置、承包日期我不清楚。在我任职期间,汇融农合社没有在承包的土地上搞种植项目。汇融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我任职期间,主要就是发展代办员吸收老百姓存款,我没见过其它经营项目。汇融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没有涵盖经营存取款业务这一项目。我们吸纳群众入股并承诺高于银行的利息,这样做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汇融合作社的交通工具情况:共有三辆交通工具,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蓝色,冀D车牌(号码中含305),这辆车是汇融合作社成立时,郭朝海带过来的;一辆比亚迪轿车,黑色,冀A车牌(号码中含305),于2013年4、5月份购买,用汇融农合社吸收的存款购买的;一辆是长城轿车,银灰色,冀A的车牌(号码中含305),比亚迪轿车晚买一段时间,是用汇融农合社吸收的存款购买的。我在任职期间,只是挣工资,每月3000元,从2013年4月份至2013年7月底4个月挣了l2000元,没有其它收入。我嫌他们给的我工资少,2013年7月份时,我和郭某某之间有了矛盾,再加上郭朝海只是吸收老百姓存款,不在平山干实体项目,我觉得他的做法不对,后来就选择了离开汇融农合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证实:2013年4月6日至8月份,我在平山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打票员,平山汇融合作社是2013年4月6日开业,地点在平山县平山镇光荣路,单位法人是郭朝海,合作社有两个经理,一个叫李某甲,一个叫郭某某,我走的时候李某甲已经不干了,郭某某也不干了,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现任经理是盖林巧,会计李某乙,我是打票员。我的工作流程:代办员收到股金之后给我们社打电话告诉我们吸收的资金数及社员信息,我将入股凭证打好由业务经理将票送至代办员家里,再由代办员将入股票证交给社员。合作社的经营范围:(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2)引进新技术、新产品;(3)开展资金互助、农业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但是宣传的这些东西我都没见过,具体怎么实施的我也不知道。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我在汇融合作社工作期间,资金来源主要是群众存款,其他的我不清楚。合作社入股资金的投资项目我不清楚。入股资金的办理:入社没有特定条件,面向社会大众,代办员吸收股金以后再由业务经理带上股金手续到代办员家里取钱,代办员把股金手续和社员证留下,由代办员将股金凭证和社员证交给社员,业务经理将钱带回合作社交给会计保管。办理资金入股的好处:有农补、奖品、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等,回报一般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不要奖品的折成现金返还。资金去向:吸收的股金都是由会计直接将现金打到老板的帐号上,我只知道老板在农行有个帐号,具体帐号信息我不清楚,其他银行是否有帐号我不知道。代办员有提成,我和会计李某乙每月工资2000元,其他人我不知道,我没提成,其他人是否有提成我不知道。合作社留有l0万元左右备用金用来退股、利息及日常开支支付,如果备用金不够,由会计和老板联系,由老板将钱打到一张银行卡上,银行卡信息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合作社吸收群众入股并承诺高额分红是否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证人梁某证实:2013年4月份至2013年8月份在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担任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入股资金流转支配和财务记帐。汇融合作社是2013年4月份在平山县标北侧的一条街上开设,郭朝海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郭某某、李某甲是经理,郭某某负责财务管理,李某甲负责跑业务,会计是我和李某乙、范某,主要负责记帐打票,司机是郭朝江,其他人员就不清楚了。合作社发给代办员股金利率、分红及奖品的宣传单,让其通过宣传单宣传。合作社入股不需要什么条件,入股人把钱存到合作社,合作社给入股人入股凭证及奖品,具体办理业务流程都是我、候书敏负责打印票据,办理业务的票据有入股凭证、退股凭证,定期存单、活期存折、存取凭证。一般入股资金都存到合作社银行卡(农行)里,银行卡在郭某某手中。合作社工作人员、代办员待遇情况我不清楚,工作人员及代办员的工资都是来自于吸收的存款。
3、证人刘某证实:我在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担任东岗上村代办员。合作社在平山就一个办公地点,郭朝海担任理事长职务,也是法人代表,李某甲和郭某某是经理,郭朝海是郭某某的姐夫,后来都不干了,中间换过两次经理,最后换成郭朝俊当经理至今,郭朝俊和郭朝海是兄弟关系,业务经理是盖林巧,司机有两三个人,其中有一个姓郭的,会计、打票是梁某和范某,后来都不干了,换成了李某乙至今。合作社从2013年4月份开始吸收存款。合作社印制了一些关于合作社存股金的利率、奖品等宣伟单,合作社把这些宣传单发给代办员,代办员通过宣传单向老百姓宣传在合作社入股有高额利息和奖品,让老百姓在合作社入股。入股不需要条件,入股人把钱存到合作社,合作社给入股人入股凭证,具体办理业务流程都是合作社办理。一开始要办社员证,后来就不用了。等入股有了分红,人们口碑相传,存款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合作社对外宣称入股存款自由,退股自由,人们入股存款后可以随时退股,让人们感觉风险小。入股收益:定期一年而且在10000元以上有农资补贴,按照每户的户口,全年每人给农业补贴80元。存一万元定期一年收益480元,收益率百分之四点八,活期存一万元,一年收益率百分之一点二。吸收入股资金的流程:首先是村里的代办员收取入股资金,然后把收取的入股资金交给合作社,合作社把入股凭证交给代办员,代办员再交到入股人手中。通过我办理入股的资金总数为1039772元,退还344481元,利息到期另付给入股人,这些都是合作社退的。剩下的还有695291元合作社支不出来了,我自己垫付了一部分,我垫付了21万元左右,还剩余下49万元左右,垫付这些钱的利息也退给了入股人。我办理的入股社员共有77人左右。合作社发展代办员情况:合作社主要由李某甲负责找代办员,从村里找以前干过代办员的人当代办员,通过在村里做宣传,给村民讲合作社的情况,让民众入社,代办员从中赚取手续费。合作社投资项目:好像在邯郸那边建设了一个养殖场,还听说投资房地产了。合作社办公用品和日常支出的资金都来源于吸收的入股资金。合作社有三辆车,其中一辆比亚迪,一辆宝马,其它的不知道了。另外,合作社在我们东岗上村承包了40多亩土地,最后没有投入使用。
4、证人杜某证实:我从2013年4月份至今担任汇融合作社在胜佛村的代办员,平时工作就是给到汇融投资入股的群众办理入股退股业务。前一段时间,汇融合作社取不出钱来了,当时有群众退股,我就先用自己的钱垫付。到了2014年6月中旬,汇融合作社关了门,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不知去向了,钱也取不出来了,到了6月25日,郭朝海的电话关机了,直到现在也联系不上,决定来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汇融合作社工作人员情况:郭朝海,是汇融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长;李某甲2013年4月至7月担任汇融合作社经理;郭某某,2013年7月开始担任汇融合作社经理,现在还是不是我就不知道了,负责汇融合作社全面工作;盖林巧是汇融合作社业务经理,负责联系、督促代办员办理入股业务;李某乙,是合作社会计;会计和出纳负责合作社的什么工作我不清楚,我收到入股的钱后都是交给她俩,她们打出入股凭证给我。汇融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范围:我只知道汇融合作社拉群众投资入股,到期有分红,分红率比银行利息高,还有没有其它业务我就不知道了。群众入股退股流程:群众投资入股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和入股现金,我和入股群众说好入股多长时间,之后由我带着钱和身份证去汇融合作社办理入股业务,再将入股凭条交给入股群众。到期后,退股时以前是由群众提前几天将凭条交给我,我到合作社办理退股业务,再将退股本金和分红交给退股群众。前一阵子,我去办理退股业务时,合作社工作人员说那些钱都投资了,现在取不出来,需要等一阵子,我就先用自己的钱垫付给退股群众,打算以后再去合作社将钱取出来。直到合作社关门,我垫付的钱都没有取出来,我一共垫付了291900元。入股资金去向:我不知道入股的资金干什么用了,我只是将钱交给汇融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处理。李某甲找我的时候说,合作社在他的村子里开了一个养羊场,群众投资入股的钱可以用来发展种植养殖,获利后给入股群众分红。入社条件:李某甲找我时没有说入社的事,只是说投资入股,入股也没有特定条件,只要是平山人就可以,愿意入股的,合作社都给办理入股业务。入股收益:我这儿大部分是一年定期的,一万元入股一年利息是480元,别的业务长时间不办,我忘了。群众入股达到一定数额有奖品,五千元以上给一桶油,一万元以上给一袋米,还有农资补贴,入股5千元以上的,家里按照人数,每人一年给80元。利息是入股到期后连本带利一起返还,油和米是合作社送到我家或者我去合作社拿回来,再给入股群众,农资补贴是一年分两次发。我办理的入股人员及总金额数我记不清了,到现在还有38人次没有退股,未退股资金254700元。
5、证人安某证实: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平山就一个办公地点,河北沧州有分社。郭朝海担任理事长、也是法人代表,李某甲和郭某某是经理,郭朝海是郭某某的姐夫,后来都不干了,中间换过两次经理,最后郭朝俊当经理至今,郭朝俊和郭朝海是兄弟关系,业务经理是盖林巧,两名司机,会计、打票是梁某和范某,后来都不干了,换成了李某乙至今。合作社印制了一些关于合作社存股金的利率、奖品等宣传单、合作社把这些宣传单发给代办员,代办员通过宣传单向老百姓进行宣传在合作社入股有高额利息和奖品,让老百姓在合作社入股。通过我办理的入股资金总数是586000元,未退还571000元,我办理入股社员有7人,退还了15000元,利息到期另付给入股人,这些都是合作社退的。剩余的571000元合作社支不出钱。2014年6月14日,我到平山县汇融合作社支取我吸收的王会文的存款361000元,郭朝海的合作社没有资金了,通过我和郭朝海商量,郭朝海把他的一辆宝马车抵押给了我,抵押价为35万元。协议规定,如果到2014年7月4日为止,郭朝海不能把欠我吸收的存款归还给社员,郭朝海就将这辆宝马车过户给我,抵押物将抵顶社员的存款。到了7月4日后,我联系不上郭朝海了,我就将该辆宝马车卖到了石家庄市西三庄街汽车交易市场,卖价是35万元,我已将这35万元支付了社员的存款。另外我还垫付了5万元。我还在汇融合作社存了10万元左右,合作社也没支付给我。另外,郭某某的一辆比亚迪F3是兄弟王凯伟2014年5月份在合作社当司机时开着的。因后来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一直不能支付社员的存款,这辆车我也扣押了,什么时候合作社把欠社员的存款给了我,我就会还给他们合作社。
6、其他代办员安庆方、李春方、范志仙等人的证言证实汇融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当代办员向群众吸收存款的方式、流程、宣传内容等与代办员刘某、安某、杜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汇融合作社吸收存款的事实。
7、证人郭某(系被告人郭朝海的妻子)证实,郭朝海跟我说他在平山开设了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是2013年3月份开设的。在合作社成立之初,李某某出资15万元左右,郭某某和郭清海一起出资了5万元左右,郭朝海出资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还借了钱,其中借了吴刚一万元,现在已经还了。我弟弟郭某某、郭朝海外甥女李某乙、我村李某某、我兄弟郭清海在合作社工作,具体任职情况我不清楚。郭朝海说他在成安县长巷乡李小屯村村西承包了50多亩地,想种植辣椒,最后没种成,想建设养殖场,是2013年秋季承包的这块地,没说花了多少钱。郭朝海还说过他在成立合作社的地方承包了一块地,也是想搞种植,也没有种,一直闲着,是2013年承包的,没说花了多少钱。他就给我说过这两个投资项目,我不知道他承包这两块地是否有合同。我不知道郭朝海是否往邵军平处投资了20万元。我没有往一个姓王的人的铁厂投资50万。在郭朝海开合作社期间,他一共给过我不到10万元钱,是分几次在家里给的我现金。
三、受害人陈述
1、受害人李风海陈述:平山县温塘镇马中村的盖林巧介绍我到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她说在平山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存钱保险,说她在合作社上班,没事儿,还说该社有个羊场。我就在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存了两次款,两次都是把钱给盖林巧,盖林巧以我的名义存的款,第一次是2014年3月28日存了一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5月9日存款一万元,都是一年定期,年息百分之四点八,两次存款都给了我六百三十元的奖金+补贴+油米折现。我还没有支取本金。我有该合作社的存款凭证两张。
2、受害人杨来书陈述:我是通过平山镇东岗上村刘某将钱存到平山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刘某是该合作社的代办员。他说在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存钱利息高,什么时候取款都行。2013年4月11日,我把一万元交给了刘某,他拿着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义存的款,股期两年,年息百分之四点八,当时刘某给我存款时还给了我一百元钱。我有该合作社的一张存款凭证。至今还没有支取存款。
3、其他受害人杜银增、逯彦文、齐锡芹等人陈述证实了他们通过代办员向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的事实。
四、书证、物证;
1、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该合作社法人代表是郭朝海,成立日期为2013年3月4日,经营范围:辣椒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成员辣椒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初级辣椒产品;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股东:郭朝海,出资l00万;郭朝风,出资l00万;郭某某,出资l00万;郭清海,出资l00万;李振红,出资l00万。
2、存款人提供在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的存款凭证复印件,代办员提供的存款人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在合作社的存款情况。
3、平山县公安局2014年7月8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平山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有的土地租赁协议、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类账本、电脑主机、合作社入股相关票据、合作社宣传单、U盘、合作社票据等扣押情况。平山县公安局2014年10月7日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郭朝海家属提交的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的四本帐本(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定期股金帐本、退定期股金帐本)扣押情况。平山县公安局2014年10月24日扣押的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对郭朝海带回家中的汇融合作社的票据一箱扣押情况。2015年1月28日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平山县公安局对比亚迪汽车(车牌号冀A×××××)予以扣押。上述物品均暂存于平山县公安局。
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合作社支付房租11万元。汇融合作社与东岗上村民土地租凭协议,此协议只有东岗上村民的签字,没有汇融合作社负责人签字,也没有印章。并且显示租赁期为2014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止。
5、车辆登记信息复印件、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档案材料,证实长城轿车、比亚迪轿车、宝马轿车等车辆购买情况。
6、郭朝海与安某2014年6月14日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安某2014年7月8日出卖宝马车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涉案宝马车辆(车牌号冀A×××××)的抵押及买卖情况。
7、被告人郭朝海及郭某某银行卡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
六、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平山司法鉴字(2014)第3号审核结论:(1)以代办员为明细的辅助流水账记录的股金收支情况。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吸收股金9934470元,已退股金3203198元,未退股股金6731272元,涉及入股群众738人,其中一人无姓名;代办员55人,代办员工资支出124980元;其中,2013年4月至7月吸收股金4506621元,已退股金981051元,未退股金3525570元,利息支出l7429.5元;手续费支出233999.2元,奖金支出30750元,返还手续费1433.6元,奖品折现ll500元,农资补贴l40723元;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吸收股金5427849元,已退股金2222147元,未退股股金3205702元,利息支出10720.2元,手续费支出404392.6元,奖金支出297329元,返还手续费99568.1元,奖品折现45370元,农资补贴ll3070元。(2)以系统数据为依据记录的股金收支情况系统数据信息显示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共吸收股金8351321.3元,已退股金2152217.4元,未退股股金6191103.9元,涉及入股群众283人。其中,系统活期吸收股金2057746.3元,已退股金1807717.4元,未退股股金250028.9元;系统定期吸收股金6293575元,已退股金344500元,未退股股金5949075元,利息支出521.34元。
七、辨认笔录。
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朝海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虚构事实对外宣传是其他合作社的分社,有经济实力,从而隐瞒合作社没有实际偿还集资款能力的事实,借用经营农业合作社的形式,通过发展代办员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所经营的合作社吸收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且同时肆意挥霍集资款,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郭朝海犯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朝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注册成立了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单位集资诈骗认定,合作社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朝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郭朝海未退还的集资诈骗款人民币6731272元返还集资人。定罪处罚。
原审被告人郭朝海及辩护人辩称,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上诉人郭朝海等人注册成立了位于平山县县标北(电厂路东)的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汇融合作社),郭朝海任法人代表、兼任理事长,李某某(刑拘在逃)、李某甲(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一并办理)、郭某某(刑拘在逃)等先后任经理,汇融合作社实际股东为郭朝海、李某某、郭某某三人。郭朝海、郭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外宣传是山东德州市富农合作社的分社,有经济实力,隐瞒合作社没有实际偿还集资款能力的事实,依托成立的汇融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入村招募代办员、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农资补贴、保证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吸收存款,郭朝海等人肆意挥霍集资款(其中花费100余万元购买高级车辆等),仅将吸收的集资款中的近l00万元用于投资,租用了成安县长巷乡李小屯村耕地用于建设汇融养殖场(未投入使用)及搞辣椒种植(未盈利),租用了平山县平山镇东岗上村的耕地搞辣椒种植(一直闲置未投入使用),其投资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平山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吸收股金9934470元,已退股金3203198元,未退股股金净值6731272元,涉及入股群众738人。上述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朝海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虚构事实对外宣传是其他合作社的分社,非法吸收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同时肆意挥霍集资款,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郭朝海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郅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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