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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01刑更1398

罪犯倪文伟,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321日作出(2009)裕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文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倪文伟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612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8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4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4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健、何书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倪文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倪文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2013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文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李润芝、裴拴东和罪犯张万俊、刘孟元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倪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文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115日起至2021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勇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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