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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付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付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983刑初174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金辉,无业。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2日由渤海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金辉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5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8月,被告人付金辉在沧州渤海新区注册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金辉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招募员工并借助互联网利用p2p网络借贷投资平台向外宣传发布虚假消息,以高收益率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公司自成立至20162月,共向7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318297.5元,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公司房租、员工工资、网站运营、投资人利息和奖励及房屋装修等。最终导致李某丁、万某甲等30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143090.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金辉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金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

20158月,被告人付金辉在沧州渤海新区注册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招募员工并借助互联网利用p2p网络借贷投资平台向外宣传发布虚假消息,以高收益率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公司自成立至20162月,共向7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318297.5元,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公司房租、员工工资、网站运营、投资人利息和奖励及房屋装修等。最终导致李某丁、万某甲等25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126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付金辉供述,20158月份,其成立了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有其、齐某甲、李某甲三个股东,后齐某甲要求变更,其把齐某甲的股东身份变更为了其父亲付某乙。其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负责全面工作,客服有辛某甲、韩某甲、杜某甲,运营是李某乙,财务是齐某乙。其通过朋友找到一家专门做p2p平台的团队,他们帮忙建立了公司的亨丰理财p2p平台,并且负责给推广、宣传。其公司大部分客户都是建平台的人给其的一些QQ号,其不认识这些QQ主人,没有固定客户,都是大众网民,其让公司客服和这些QQ号联系,给他们发其公司的平台链接,如果他们觉得不错就会投资,并且推荐给朋友。具体的业务是客户经过网络平台认证后,他们会看到其发布的标的,然后这些客户如果觉得回报率合适就会直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到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卡上,有时客户也会将钱打到会计齐某乙的支付宝上,齐某乙再转到其卡上。客户们如果需要取钱的时候就提请提现,然后财务齐某乙后台审核,然后通过网银转账给他们。其在网上发布的标的内容都不是真实的,是其编造的,内容就是一些车辆的抵押合同、协议,有人将车抵押货款,同时标注上回报率(贷款的利息),回报率一般一个月三分到四分的利息,发布这些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从公司成立到现在没有做过一笔真实业务。公司成立到现在大概筹集了200多万元人民币,有100多万元提现走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员工的工资、公司水电费等花费十五六万元,在金龙C座装修一个现货俱乐部花了3万元,给建平台的25万元现金费用,建平台人员花销费用4万元,房租3.5万元,公司装修13万元,还自己的债务10万元,剩下的都是利息和给客户的奖励了。到201512月份,公司没钱了,大概有三十个客户的100多万元没办法提取了。客户发现不能提现后,有的通过电话,有的在QQ群里找其,其就一直跟他们说在筹集资金。

2、齐某乙证实,其是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会计,公司成立于20158月,公司法人是付金辉,实际经营者是付金辉,公司是通过亨丰理财做p2p融资的,通过发放车辆抵押标的来吸金客户注资。公司成立至今一共筹集了二百多万元,投资人共计74人,客户将钱打到账户上,客户循环提现123万元,支付利息和奖励22万多元,20161月份后,不能提现了,还有三十名客户,100多万元没办法提现。其余44名投资人没有受到损失。公司没有建立账目,财务的主要工作就是提现、发放奖励、利息,平台上都有记录,通过平台都可以查到。

3、韩某甲证实,其在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客服。公司法人是付金辉。付金辉让客服们拉客户往亨丰投资投钱,然后付金辉再往外放贷款。来借贷款的有车辆抵押,付金辉说这些抵押物真实存在,实际有没有其不知道。公司成立至今筹集一百多万。付金辉让其这些客服们和客户说他是干养殖场、盐滩,还有烤肉的饭店、广告公司,还有180万元备用金,和客户说完之后,再看客户是否愿意投资,网站都有活动公告,其这些客服们也会截图给客户发过去,有利息、实物奖励还有现金奖励。现在公司已经不能提现了,大约有20个客户的100万左右。

4、李某丙的证言与韩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5、李某丁证实,201510月份,有一个QQ号加其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是亨丰理财的客服,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其看了亨丰理财的网站,网站上有亨丰理财的法人照片,身份证及一些相关的证件,在业务方面网站上显示了在亨丰理财注册的人数,代收钱数还有一些现在正在进行和完成的标的,还有一些奖励性的政策。其在网上了解到老板是付金辉,网上介绍说他以前做过餐饮和养殖,付金辉还说他父亲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其先后在亨丰理财累计投资35笔次,循环投资80.7579万,实际投入本金29.98万,投入的本金到现在还没有收回来。其介绍过杨建勇、李建、刘慧莹投资。

6、万某甲证实,201510月份,有一个QQ号加其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是亨丰理财的客服,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这个公司的老板是付金辉,网站介绍说他以前做过海鲜养殖,自己还开饭店。其听付金辉说投资的钱用来抵押给建筑商,然后建筑商用车辆抵押做担保。其先后在亨丰理财投资5次,循环投资46万,实际投入本金46万,投入的本金还有18万元没有收回来。

7、陈某甲证实,其在20151217日参与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投了912元,没有一个月的时间该网站关闭了,其没有拿到一分钱。

8、扈某甲证实,201510月份,有一个QQ号加其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是亨丰理财的客服,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其先后在亨丰理财投资10次,投入本金共计83315.8元,成功提现20960.51元,还有62355.29元本金还没有收回来。

9、徐某甲证实,其通过QQ聊天得知亨丰理财,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其先后在亨丰理财投资3次,共计1000元,其没有拿到一分钱。

10、王甲证实,201510月份,有一个QQ号加其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是亨丰理财的客服,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网上介绍说付金辉以前做过餐饮和养殖,付金辉还说他父亲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其先后在亨丰理财投资35次,循环投资共计36万元,还有11.3万元本金还没有收回来。

11、皮甲证实,有一个QQ号加其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是亨丰理财的客服,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其先后在亨丰理财循环投资共计187099元,实际投资60361.2元,还有本金和利息共计56603.32元没有取回。

12、常乾证实,沧州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服主动联系其,其一共投资了两次,一次5万元,一次3万元,只拿回来100元,其他的都拿不出来了。

13、杨建勇证实,其通过李某丁介绍知道亨丰投资的,其给了李某丁8万,具体都是李某丁帮其操作的。

14、徐某乙证实,201510月份,有一个QQ号加其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是亨丰理财的客服,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其先后在亨丰理财投资4次,投资的钱还有1313.41元还没有收回来。

15、胡甲证实,201512月份,其通过朋友QQ群了解到亨丰理财,然后其就在网上了解了一下亨丰投资。其用自己的名字在亨丰理财投资5次,用其弟弟的名字投资了3次,共投资了6094元。其的投资大概在2016118日到期,但是本金和利息都没有返还。

16、吴某甲证实,其从201510月份接触到该平台,一共投了一万七千元,取回五千。到201512月中旬,平台已经无法取现了,其还有一万二千没有取回。

17、实际投资人名单及投资收益明细表证实,李某丁等七十四名投资人的名单及实际投资额为2318297.5元。

18、实际被害人名单及投资收益明细表证实,截止到案发,李某丁、万某甲等25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116269元。

19、另有齐某甲证言、刘某等人的的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亨丰理财收支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消息,以高收益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集资数额为1126269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为1143090.5元,通过审理查明,对于指控诈骗向建军、李光祖、周庭昌、张育茂、黄伟达五人共计16821.5元,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上述五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应从诈骗总额中予以减除,被告人付金辉实际诈骗金额为1126269元。案发后,被告人付金辉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付金辉诈骗所得赃款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金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2日起至2026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付金辉退赔李某丁等二十五名被害人损失1126269元。

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侯新审判员  夏丽萍审判员  龚长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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