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等人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改判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冀刑二终字第9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云峰(曾用名刘峰),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1年2月2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9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14年11月30日被转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黑志丹(曾用名黑志刚),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2014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学生,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14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6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任延峰,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被逮捕,2014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辛亚辉,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3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患严重疾病,2014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2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云峰、黑志丹、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邯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云峰、黑志丹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2009年3月,被告人贾云峰、黑志丹、王学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谋集资筹建玉器厂。后由王学生在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注册成立了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租用该县雅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办公室。贾云峰、黑志丹及王学生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立了同轩玉器厂办事处,伪造《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虚构该厂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借款融资的事实,并以高息引诱,聘用被告人辛亚辉、任延峰等人,于2009年至2010年间,在河北省邯郸市区和武安市向被害人索某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32万余元、李某2等人383万余元、范某等人136万余元,共计人民币651万余元。案发后,贾云峰、黑志丹、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以逃避返还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企业注册档案记载:投资人为王学生并附租房协议书。
2、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同轩玉器宣传资料。
3、岫岩雅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马某1处提取相关材料:(1)岫岩雅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马某1与岫岩同轩玉器厂王学生签订为期一年租房协议;(2)雅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4、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经济区巴家堡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该社区从未有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存在。
5、岫岩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代码证号673759433为辽宁大成玉制品有限公司在我局的注册号码,并非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注册号码。证书编号:XK1600100022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成玉床垫加工厂的证书编号,并非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
6、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税务登记鉴定的证明: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税务登记(副本)为假证件。其版式、印鉴伪造,内容中税务登记证号、法人均与实际不符。
7、岫岩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岫岩工商局没有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8、公安机关抓获辛亚辉、任延峰后提取其所使用银行卡查询部分转存款明细。
9、公安机关提取王某6在同轩玉器厂从事财务的笔记本、中国农业银行卡等,并查询部分使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6还向公安机关提交根据其所记录的部分账目及流水核算的收到投资款的数据表,记载辛亚辉、任延峰、董某、李某2、范某等人的部分账目往来情况;同时也反映投资款的领取人为刘某1(贾云峰)及黑志丹。
10、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邯光鉴(2014)邯会检字第11号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河北区域融资检验报告书:依据王某6工行、农行卡交易明细表;根据笔记本并整理的河北区融资明细表;融资情况说明为检材进行检验,结果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在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1月18日期间,融资票面金额扣除各种款项后剩余金额2110360元,其中付给刘某11693910元,付给黑志丹416450元。
11、证人证言及辨认、提某,4
(1)被害人索某陈述:2009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范某介绍认识了辛亚辉,辛讲“辽宁岫岩同轩玉器厂”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借款融资,并称将款借给“玉器厂”后一万元的月利息是600元。同时存款三个月后将一万元中的1600元作为奖励返还给投资人。09年8月份,在辛亚辉的带领下,其和范某等人去了玉器厂,到了岫岩除王学生还有任延峰等人陪同,门口挂着“同轩玉器厂”牌子,期间还出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随后还出具了承诺书。当时经其手一共有12人,合计165万。其中,李晓敏6万元;宋某4万元;霍炬4万元;张燕燕6万元;董彦斌6万元;张某12万元;董光明6万元;陈树方19万元;董彦莉3万元;董某106万元;王庆和2万元;胡某1万元。这些人的款都是通过其给了辛亚辉和任延峰。大概在2009年到2010年间,在邯郸市邯山区三强宾馆先后将110万元现金交给任延峰,有5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范某,范某转给了辛亚辉,辛亚辉最后将钱又转到王某6卡上。转给范某这55万元,当时扣除了利息实际转了44万元。按照多少钱的利息扣除的忘记了,当时就是按照1万元只付给他们8千元这样算的。
(2)索某辨认笔录:索某分别对辛亚辉、王学生、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
(3)董某辨认笔录:董某分别对任延峰、贾云峰、辛亚辉、王学生、黑志丹进行了辨认认,均辨认准确。
(4)被害人宋某、张某1、胡某证言均证实,被辛亚辉、王学生、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等人以“辽宁岫岩同轩玉器厂”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借款融资,并称将款借给“玉器厂”后一万元的月利息是600元。同时存款三个月后将一万元中的1600元作为奖励返还给投资人,其将不同款项通过索某转给该厂,并出具收据,后发现被骗。
宋某并证,其当时投了4万元,2009年7月29日签了一份1万元借款合同书,另一份是9月19日签的3万元借款合同书,合同书是索某给拿回来的。张某1并证,其当时投了2万元,2009年9月19日签的一份1万元合同书,9月28日签的另一份1万元合同书,合同书是索某给拿回来的。胡某并证,其投了1万元,是索某给的辛亚辉打的一张收据。
(5)公安机关从索某处提取,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出具盖有该厂公章和法人王学生印章的借款合同书、借据(共计12人,合计165万):陈素芳6万、13万(2009.9.28、19)、董彦斌6万(2009.10.11)、董光明1万、2万、3万(2009.10.11、9.19、9.28)、霍炬4万(2009.10.11)、张燕燕5万、1万(2009.9.19、7.29)、张某11万、1万(2009.9.19、9.28)、宋某3万、1万(2009.9.19、7.29)、董彦莉3万(2009.9.19)、董某43万、13万、50万(2009.9.19、9.28、9.10)、李晓敏3万、3万(2009.7.29、9.28)、王庆和1万、1万(2009.7.30、9.28)、胡某1万(2009.9.28)。
(6)被害人李某2陈述,2009年5、6月份,其通过介绍认识了刘某1、黑志丹、任延峰等人,他们说“辽宁岫岩同轩玉器厂”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借款融资。其和马某2等个人去过同轩玉器厂考察,到岫岩由贾云峰等人接待。先去了岫岩县同轩玉器厂与玉都同轩门市,后又去厂里参观,当时在门口并没有看见同轩玉器厂的招牌,而是进到屋里以后,才看见同轩玉器厂的牌子。期间,他们向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证,随后还出示了承诺书。后被任延峰、辛亚辉、黑志丹等人以扩大玉器厂需要资金为名先后诈骗款项总共有395万元。其中,其投了有35万元;另当时经其手的有6个人,有女婿郭某128万元、妹夫韦海军60万元、大姐李彩河87万元、林某45万元、程某125万元、程某215万元。记得在2010年左右,其先是通过马某2在武安体育馆将33万元现金交给了任延峰,后来贾云峰让其通过银行转账到王某6卡上200多万元都没有收到利息。有的是现金直接给的贾云峰和任延峰,有的是通过银行汇款直接汇给会计王某6的。具体汇转多少现金记不清了。当时打了11份收据还签了11份借款合同书,共计是395万元。贾云峰当时在武安市对其说,10万元钱,你打9.7万元就行。所以其报案的钱数每10万元扣除3千元就对了。
(7)李某2辨认笔录:分别对辛亚辉、王学生、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
(8)被害人林某、程某1、程某2陈述均证实,其被王学生、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等人以辽宁岫岩同轩玉器厂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借款融资,称将款借给玉器厂后一万元的月利息是600元。林某并证,其和马某2、王某1当时一起去的同轩玉器厂考察,王学生、黑志丹、任延峰接待的,其投有45万元,直接把钱给任延峰和黑志丹,拿到钱后还给打了收据,签了借款合同书。程某1并证,其被诈骗25万元,钱直接给任延峰、贾云峰,签了借款合同书。程某2并证,其投了15万元,直接把钱给贾云峰、任延峰了,打有收据,还签了借款合同书。
(9)公安机关从李某2处提取的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出具盖有该厂公章和法人王学生印章的借款合同书、借据(共计6人,合计395万)数额分别为:70万(2010.2.8)、70万(2009.12.29)、50万(2010.2.23)、30万(2010.1.18)、15万(2010.1.29)、40万(2009.12.18)、30万(2009.12.20)、10万(2009.12.9)、40万(2010.1.9)、25万(2010.1.12)、15万(2009.12.1)。
(10)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2008年5月份,其去天津宝坻县办事,在那里吃饭时认识了辛亚辉,互相留了电话。去年5月份左右,她主动与其联系说,辽宁省有一个县开了一个玉器厂需要资金,7分利息,借期3个月,可以先扣除利息,三个月到期将本金返还。其就准备15万元,还有孩子姑姑等亲戚,准备了有10多万元,后就跟辛亚辉联系。辛于6月7日到邯郸,住在邯郸市淮阳酒店,其和索某、董某就一起到淮阳酒店和辛亚辉见了面。后就通过辛往岫岩同轩玉器厂投资。其和索某、董某是晨练时认识的,辛亚辉给其说了玉器厂的事后,其就给她两口说了。所以就一起到淮阳酒店,辛亚辉就拿出玉器厂的宣传广告、营业执照、开采证等资料。开始通过其卡转给了辛亚辉12万元,签了三份合同,合同都是辛亚辉带来的,上面有同轩玉器厂法人王学生的签字和印章以及玉器厂的公章。6月9号左右,索某他们将投资转到其卡上,其又转到辛亚辉卡上有20万左右,转完款还签了合同。大概7月份左右,其和索某两口子,还有王某2、王某3一块去岫岩县同轩玉器厂考察。后来,索某又转给其50万元,其转给了辛亚辉。辛亚辉因一个月才将款转给玉器厂,索某他们就要求退款,这样大概在8月份左右,辛亚辉就将50万元退给了索某。后来其又陆续总共转给辛亚辉100万元左右,除去退给索某50万元,还剩50万元左右,玉器厂那边至今一分钱也没给。其给辛亚辉转款这么多钱,就得了1万元。因为当时辛亚辉说通过其转款给她时,每1万元让其扣出200元好处费。被害人田某1证明,2009年6月15日,范某说有一家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投资给的利息高,月息7分,3个月付清。其就和她一起到美食林对过的宾馆见了玉器厂的市场负责人辛亚辉,辛给了其一个她自己的账号让打款,其将卡上11.8万元全部打到辛亚辉的6228481721260596614卡,后来又借了亲戚索顺英的钱直接给了辛亚辉现金15.2万元,辛亚辉给其开了30万元的借款合同。9月28日,还没有给其钱,其催她,辛说厂长王学生马上到邯郸给其送钱。9月28日下午5点,王学生给其打电话说到了邯郸红楼宾馆,其和范某一起见到了王学生,他们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叫黑总等六个人。王学生说明天给钱,第二天早上,其去找他们,他们已经走了,过了两天,给其卡上打了2万元。2009年11月10日,其到了哈尔滨同轩玉器厂办事处见到了黑总和刘某1,刘某1让会计给其开了转单合同,并承诺还钱,后一直没有给。被害人李某1证明,其被王学生、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等人以扩大玉器厂需要资金为名诈骗了31万元。是分了四次把钱给贾云峰、任延峰,任收到钱后分别给其打四份收据、四份合同书。他们没给其什么好处。被害人张某2证明,2009年12月9日,其通过王某1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被害人马某2证明,其当时投了24.5万元,其中包括宋顺太的35000元,其和宋顺太是直接把钱给任延峰和黑志丹的。返了其12600元的利息。任延峰给其五份合同,五个收款凭证,其中有宋顺太一份合同和收据。后来宋顺太一直给其要钱,因为顾忌到宋顺太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其直接把他当时投的35000元给了他。其去过同轩玉器厂考察过,由同轩玉器厂的王学生、任延峰、黑志刚接待。
(11)马某2辨认笔录:分别对辛亚辉、王学生、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
(12)公安机关从受害人处提取,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出具盖有该厂公章和法人王学生印章的借款合同书、借据:范某提供张广某10万(2009.9.29)、阴世文1万(2009.11.28)、袁银霞4万(2009.6.7)、竹怀英5万(2009.7.29)、牛永华4万(2009.11.28)、王爱华3万(2009.6.7)、范某5万(2009.6.7)、张晋兵1万、2万(2009.11.28)、李秀芬3万、5万、3万(2009.11.28、6.10)。共计46万;分别由受害人提供(2010.3.17):李某15万、1万(2009.12.29、31)、李某112万(2009.12.19)、李某113万(2009.12.6)。共计31万;靳某1万(2009.10.13)、赵利红1万(2009.10.13)、张某24万(2009.12.9)、房巧叶1万(2009.12.14)、王俊杰1万(2009.10.19)、王海叶2万(2009.10.19)、王果书2万(2009.10.13)。共计12万;由田某1提供:魏某30万(2009.11.10)、索顺英5万(2009.11.10)、田某11万(2009.11.10)。共计36万;由马某2提供(2010.3.10):马某27万(2009.10.20)、马某21万(2009.11.6)、马某23万、1万(2009.9.29)、宋顺太3.5万(2009.9.30)。共计15.5万。
(13)证人王某6证言证明,其刚去同轩玉器厂驻哈尔滨办事处时,被安排做文员工作等。后来黑总(黑志丹)让以其名义开了五六张卡,有工行、建行、农行等银行卡,说有钱转卡上,完后取出来交给他或贾云峰,当时农行卡用的最多。2010年3、4月份,贾云峰给其说卡没用了,就让其销了户。其还有个工作笔记本,平时记录账目情况。经计算刨去任延峰、辛亚辉扣点1356000元,再刨去受害群众自己扣出的利息386400元以外,打到其卡上的钱总共是2826360元,给贾云峰2281010元,给黑志丹322250元,另外有四笔223100元,弄不清到底给他俩谁啦。扣点都是任延峰和辛亚辉他们自己就提前扣完了,有28%,有32%的,他们扣完以后,才转到其卡上边。利息都是受害群众打款时自己扣下的,比例不等,有6分、7分、8分的。扣点的比例应该是贾云峰、黑志丹决定的,具体不清楚了。贾云峰让分几次取出来57300元现金汇给王学生,钱算是什么科目或做什么用,贾云峰没说,具体是:2009年8月1日汇给王学生5000元;2009年8月14日汇给王学生11000元;2009年9月15日汇给王学生3300元;2010年4月汇给王学生25000元;另外13000元。王学生没有给打收条。办事处应该没有相关的项目,经其手的(账目)基本上都客观真实的。“同轩玉器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采证等资料平常都是让其保管,在办事处橱柜里放着。在其去时这些东西都已经有了,贾云峰、黑志丹让其把资料给谁几套就给谁几套。主要是给辛亚辉、任延峰和王某4他们。
(14)王某6辨认笔录:对贾云峰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准确。
(15)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其去岫岩进货时认识岫岩县的王学生。大概2008年底,在和黑志丹一起吃饭时,他说他有一个朋友想在岫岩县买一个矿,看其有没有熟人。其随后给王学生打电话,王学生说可以。过了几天,其和王学生、黑志丹在哈尔滨龙江瑞吉酒店见面,主要是黑志丹跟王学生谈买矿的事。老黑讲让王学生办个营业执照,找个厂子加工玉器。王学生讲他没钱,老黑讲钱不要担心,他和朋友负责。后来过有4个来月,老黑他们在哈尔滨市开发区开了个岫岩营业执照的办事处,开业时候其才知道贾云峰是老黑的朋友。开业大概两三个月,王学生给其打电话说,老黑、贾云峰他们以他的名义在民间集资,他也没得到钱,后来好像在岫岩登了报。只是曾经听老黑讲总负责,说了算的应该是贾云峰。
(16)刘某3辨认笔录:对贾云峰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准确。
12、被告人供述及辨认、提某,4
(1)被告人辛亚辉供述,2009年4月份,其通过哈尔滨的王某4认识了辽宁岫岩同轩玉器厂的法人王学生,哈尔滨办事处的经理贾云峰、副经理黑志丹、会计王某6。王说,贾云峰他们开玉矿需要资金,可让其跑市场,跑资金。当时贾云峰、黑志丹他们说,跑市场集资来的钱,谁投资给8分利,借期3个月,然后再每一万元奖1600元钱,谁找的投资者投资,给谁3%的服务费,再给其28%的服务费,产生的住宿差旅费等办事处负责报销。其当时就给他们要厂子资料,贾云峰让王某6给其两三套资料,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厂子的产品宣传画页等,还有一个聘书,名字写的是辛宇。后其在天津遇到邯郸的范某,就把同轩玉器厂需要资金的情况跟她讲了,她说回邯郸试试,互相留了电话。过有半个月,范某给其打电话说她找了几个人,想去厂里考察。6月份,邯郸有索某两口子、范某等五人左右一行到了岫岩县,其见到厂门口挂着岫岩同轩玉器厂的牌子。黑经理、任延峰都在厂里等着,并领着参观了生产车间,后来厂里的法人王学生也给介绍厂里的情况。其当时给范某介绍同轩玉器厂投资情况,也是按贾云峰说的,对范某讲谁找的人,投资按投资额提2%的服务费。回邯郸时,其给了他们一些贾云峰让王某6给的借款合同书,并盖有同轩玉器厂公章,王学生的印章,谁集资就签谁名字,后把款打到范某卡上,范打给其,其再打给会计王某6。不是如数打款,而是都扣下点位后再转给王某6,后给他们由贾云峰给的盖有同轩玉器厂财务章的借据。还有一次是索某老头子带着几个人去的,到同轩玉器厂后,其给考察群众介绍贾云峰、老黑、王学生他们的身份后,由王学生领着任延峰、贾云峰、老黑和群众等,到生产车间、办公室介绍并考察。其不知道通过索某投资的有多少人,投资了多少钱,其不接触下边的人,他们提前扣除利息、服务费,大概通过其手往玉器厂集资90多万元。7月份左右,其还给索某退了50万元钱。当时集来钱,由于联系不上王学生他们,怕钱在其账户上出问题,就退了回去。为此王学生、贾云峰他们就不在用其,后来索某她们打款情况就不清楚了。其不清楚王学生他们将投资者的钱都如何支配。他们讲的利润是挺大,其也没有想那么多。2010年3月28日,侦查人员出示由索某提供的《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同轩玉器厂宣传画页经辛亚辉辨认后,辛确认就是其从贾云峰处拿来给索某的资料。
(2)被告人任延峰供述,2009年5月初,佳木斯市的王某4打电话叫其过来,到辽宁岫岩同轩玉器厂打工,开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19日,其到驻哈尔滨办事处上班,任办事处市场部副总经理,还有辛宇(辛亚辉)任市场部副总经理,她主要负责河北市场,当时办事处有王某4、贾云峰、黑志丹和王某6等,在运作融资的事。同轩玉器厂经济紧张,通过哈尔滨办事处向社会高息借款,定的是3个月,月利息8分,先扣下利息,通过卡转到办事处会计王某6卡上。王某6都是听贾云峰、黑志丹的指示,将汇款全部提出现金,钱具体如何支配的不清楚了。整个河北武安和邯郸市场吸纳了300多万元,其接手后能有170多万元,其到邯郸总共集资3次,向索某等人集资100余万元,期间,还有不少客户到期返还本金的。其向群众出示的同轩玉器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证等相关手续,都是来邯郸时,黑志丹亲手给的。其和业务员都是赚的提成,其是2%提成,业务员是5%提成,其一分钱也没得到。2009年6月份,小辛带着邯郸人到岫岩同轩玉器厂参观,邯郸来的有索某、王某1等人,由小辛介绍,介绍厂里的情况主要是王学生、贾云峰和黑志丹他们介绍。其去同轩玉器厂有三四次,主要都是王学生介绍厂里情况,黑志丹、辛亚辉也都介绍,其也介绍厂里销售情况。后辛亚辉因为在河北市场管理混乱被辞退。其从小辛手接过武安、邯郸市场一个月,办事处就将其辞掉。
任延峰辨认笔录:对辛亚辉照片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准确。
(3)被告人王学生供述,2009年3月初,哈尔滨的刘某3给其打电话说,介绍两个人给投资办公司挣大钱。其很早就想找点资金开厂子,因为其老家产玉,产品也挺赚钱,所以当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其去了哈尔滨,在龙江瑞吉酒店刘某3给其介绍了贾云峰、黑志丹。贾云峰说,有公司吗?如果有,他们就想方设法集个几百万元。其说没有。贾云峰就让其回去办一个,并给了3000元钱。其回去开始办理玉器公司的事,到工商局需要注册资金,其就给贾云峰打电话,他说办个个体的,名字叫同轩玉器厂。2009年5月份,其把营业执照办下来,贾云峰让把营业执照正、副本拿到哈尔滨,后他在哈尔滨办了个办事处。开张那天,其和刘某3、黑志丹、贾云峰等人参加。同轩玉器的宣传画册、税务登记证、开采证等资料,其都没见过。同轩玉器蓝色宣传画册(出示)是其做的,但画册上注明的场地不是同轩玉器厂的场地。09年的4、5月份左右,贾云峰给2.5万元让其在岫岩找个厂子,租个办公室,好让集资的人考察参观时看,后其找到开玉器厂的马某1,以1.5万/年租他一间办公室,1万元买办公用品,作为卖玉器的办事处。自2009年5月至9月份,先后有6、7拨人到马某1厂子参观。有人来考察都是贾云峰提前一两天给其说的,让其接待。然后贾云峰、黑志丹、任延峰或辛亚辉也跟着过来。记得有邯郸的老董、索某等人,武安的王某1,共有三四个地儿的20来人参观过,任延峰、辛亚辉参与介绍。给他们说过其是这个厂的厂长,经营玉器有十多年了等等。这些都是贾云峰教其说的瞎话,为的让投资的人相信,然后投资。贾云峰他们说给其集资,让其建玉器厂,至今都没有给过其集资款,集了多少钱?多少利息?都哪儿去了?其都不知道。其是被贾云峰、黑志丹给利用了。除同轩玉器厂的营业执照是其提供的外,税务登记证、采矿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见都没见过,这些手续都是他们伪造的。09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其还在岫岩专门登了报,主要内容是自登报之日起,所有与同轩玉器厂有关的债权债务都与其无关。是因为后来其发现他们给集资人出具的收据等手续落款收款人都是其本人手章和同轩玉器厂的公章,但都不是其提供的。其问过贾云峰、黑志丹是怎么回事,贾云峰说你不用管这个事,老百姓的事他来安排。期间其为集资的事来过邯郸两次。2009年的6、7月份,是黑志丹开车从岫岩拉上其到邯郸,拿着一些单据,找老董等人对账,黑志丹说小辛把钱拿跑了。10月份,黑志丹、贾云峰让其坐火车赶到邯郸武安市,贾云峰当时讲想在武安成立一个卖玉器产品的点儿。
被告人王学生姐姐王某5提供2009年8月12日《岫岩县报》。其中,该报纸夹缝“公告”记载:同轩玉器厂自开业之日起,一切债权、债务无法人签字无效。
(4)被告人黑志丹供述,2009年4月至12月份,其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驻哈尔滨办事处任副总经理,主管后勤工作。大概在08年底,09年初,刘某3说他朋友在岫岩开了一个玉器厂,生意不错,其和贾云峰也想在哈尔滨高开区附近开玉器店,王学生说缺资金现运作不起来。当时贾云峰说如果缺资金,不行就在哈尔滨设个办事处,我们从社会上集资,后来王学生答应了。09年4月份,在南岗开发区开了一个办事处,同轩玉器厂税务登记证、采矿证等手续都是谁办的,其不知道。开业时,其和贾云峰、刘某3、王学生等人都到场。王学生曾讲他是董事长,贾云峰是总经理,王某6、辛亚辉、任延峰都是后来的,王某6跑银行,他们两人在市场部,从邯郸等地集资,款过来以后分给他们多少,采用什么方式,贾云峰知道。其和集资的群众一起去过王学生厂子考察过两次。去考察的目的主要让集资人看看厂子情况,然后让他们集资。其没有向群众做过介绍,主要是辛亚辉、王学生等人他们介绍。介绍的同轩玉器厂,王学生说是他的。他们介绍其为黑总。其没有收过集资人的钱,也没有得钱,钱应该都在贾云峰那儿。其为集资的事来过邯郸武安一二次,是和贾云峰、王学生来的,好像为辛亚辉拿钱跑的事情。
(5)被告人贾云峰供述,09年初,黑志丹找到其说,他有一个朋友叫王学生想开玉矿,缺资金,让其找人帮忙集资,其说可以。黑志丹找其办集资的事,是因为老黑知道其有一帮人在沈阳这边办着集资的事,所以他找其帮忙集资。后来,其和王学生、黑志丹在哈尔滨老黑的美容院喝茶的时候,王学生讲他可以办一个营业执照。其说执照办下来,其就和老黑在哈尔滨开一个办事处。哈尔滨成立的办事处好像注册了,王学生拿有营业执照、税务证,是后来找姓王的(佳木斯市人)办的。那人其想不起来名字,因为做这行的,基本上没什么真名的,其对外叫刘某1,这是做这行的规矩。09年5月份,哈尔滨办事处成立,有其和黑志丹、姓王的参与,姓王的找的跑市场辛亚辉和任延峰、会计王某6等人。截止到2010年春节前,共集400万元,其中邯郸的大概有300万元左右。小辛主要跑的邯郸、武安市场,期间有群众到岫岩玉器厂考察,其和老黑等去过三四次,原则上是谁找的集资人,谁负责讲。他们去岫岩同轩玉器厂考察的厂子不是王学生的,其给他们讲,跟参观群众都说这是王学生的玉器厂,不这样介绍,怎么能集上来资金。其去过邯郸武安一次,弄了有100多万元,是李某2等人的钱,都让王学生、老黑他们弄走了。集资绝大部分都是现金,每次到帐钱后,都是王某6去取回现金,不是交给其,就是交给黑志丹,也没什么手续,可能王学生和王某6那儿有帐,其没得钱。王学生应该弄了个大头,黑志丹有几十万元,剩下的辛亚辉、任延峰、姓王的都得了钱,具体多少其也没数。其奥迪A6轿车是借朋友的,沃尔沃轿车(牌照号辽A×××××)已让沈阳市苏家屯公安局扣押了。2011年3月2日,因集资诈骗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沈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记载:贾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书记载:将罪犯贾云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1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及破案说明:
(1)从辛亚辉处扣押现金86100元;从任延峰处扣押74500元。
(2)被告人王学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贾云峰真实姓名,协助抓获同案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云峰、黑志丹、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65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黑志丹、任延峰和辛亚辉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不当,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成立岫岩同轩玉器厂及办事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辩护人所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贾云峰、任延峰、辛亚辉、王学生及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从该案集资诈骗为依托的同轩玉器厂和办事处的筹建、使用人员的任命、分工和掌控集资等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分析,被告人贾云峰、黑志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是从犯。被告人贾云峰辩解其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学生、任延峰和辛亚辉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贾云峰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经查,有被告人贾云峰在公安阶段所作的犯罪供述、有同案各被告人对贾云峰犯罪行为的供述相佐证、有提取的部分书证,证明向其转提集资诈骗款、有部分受害群众的陈述以及对被告人贾云峰的辨认确认。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问题,经查,该案件被告人采用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直至庭审还存有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核实所列的受害人,遂收集了部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提取办事处会计所提供的部分账目明细表等,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但分析发现与实际犯罪数额存在差距。该辩解辩护意见,针对犯罪数额将尊重客观事实,参照现有数据,结合受害人陈述等,依法作出合理认定。被告人辛亚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于法无据;被告人辛亚辉、任延峰辩护人还提出,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时所扣押款项,二被告人愿意退还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学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经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由王学生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贾云峰的破案证明材料,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辩护人所提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贾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被判处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黑志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学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任延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辛亚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分别退赔给相对应的各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贾云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集资诈骗651万元错误。索某等人均没有按合同记载的数额转款,并有28%的代理费,被告人有还款行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黑志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应对王某6的笔记本记载黑志丹让任延峰领取3000元费用的记录进行鉴定,以确定该笔记本记载全部内容的真伪。2、黑志丹主观上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3、黑志丹系从犯、初犯。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贾云峰、黑志丹、原审被告人王学生于2009年合谋集资筹建玉器厂,后由王学生在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注册成立了岫岩满族自治县同轩玉器厂,租用该县雅河玉雕工艺品有限公司办公室。贾云峰、黑志丹及王学生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立了同轩玉器厂办事处,伪造《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虚构该厂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借款融资的事实,通过原审被告人辛亚辉、任延峰等人,以高息为诱饵,于2009年至2010年间,在河北省邯郸市区和武安市向索某等人非法集资132万余元,向李某2等人非法集资383万余元,向范某等人非法集资136万余元,共计人民币651万余元。案发后,贾云峰、黑志丹、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轩玉器厂企业注册档案、同轩玉器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同轩玉器宣传资料、租房协议、岫岩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证明、辛亚辉、任延峰银行卡明细、王某6银行卡交易明细、收到投资款的数据表、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借款合同书、借据,证人索某、宋某、张某1、胡某、李某2、林某、程某1、程某2、范某、田某1、李某1、张某2、马某2、王某6、刘某3等人证言,索某、董某、李某2、马某2、王某6、刘某3辨认笔录,被告人辛亚辉、任延峰、王学生、黑志丹、贾云峰供述及贾云峰犯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判决、裁定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第一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贾云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原判认定集资数额错误的理由,经查,借款合同书、借据等证据能够证实贾云峰等人以同轩玉器厂名义对外集资的数额,证人索某、李某2、马某2等人证言证实交集资款时已扣除了利息等费用,原判已在集资总额中对该部分数额予以扣除,认定集资数额651万余元,证据确实、充分,所提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黑志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某6的笔记本记载黑志丹让任延峰领取钱款的记录不真实,应进行笔迹鉴定的理由,经查,王某6根据笔记本记载的内容整理河北区融资明细表,鉴定机构根据该表格及王某6工行、农行卡交易明细进行鉴定,计算出付给贾云峰、黑志丹的钱数,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所提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云峰、黑志丹、原审被告人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虚构投资同轩玉器厂可以得到高额利润回报的事实,向公众骗取集资款,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黑志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没有集资诈骗故意的理由,经查,黑志丹与贾云峰、王学生商议以同轩玉器厂名义集资,后黑志丹以同轩玉器厂“黑总”的名义,配合王学生等人向来到玉器厂考察的集资人进行虚假宣传,并收取王某6转交的部分集资款,案发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能够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贾云峰所提系从犯的理由,经查,黑志丹与贾云峰在集资过程中均起组织管理作用,黑志丹的作用虽然小于贾云峰,但二上诉人均系主犯,所提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贾云峰、黑志丹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处刑罚均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所提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1年贾云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罪行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判决对贾云峰的刑罚并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贾云峰犯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至第五项中对被告人黑志丹、王学生、任延峰、辛亚辉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六项对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处部分。
二、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贾云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部分,即“与被判处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融代理审判员 赵成燕代理审判员 宋雪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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