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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罪犯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8刑更1579

罪犯石军,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5日作出(2009)承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317日作出(2010)冀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1218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411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08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9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48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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