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8刑更1579号
罪犯石军,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承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冀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48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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