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余×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余×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00749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女,1991915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310日被羁押,同年4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6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张如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201378月间,伙同万翠(在逃)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7711号等地,虚构北京盛世典藏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使用假名,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拨打手机号码联系被害人丛×、洪×、王×、高×,谎称购买纪念邮票等收藏品,待一定期限后能够回购并可返还现金或高额利息,骗得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6200元,后返还被害人丛×、洪×共计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余×2014310日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途中被抓获。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余×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丛×、洪×、高×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3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王×的经济损失84900元已退赔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害人丛×、洪×、王×、高×的陈述,证人冯×、苏×、许×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收藏品回购合同书、收藏票,房屋租赁合同,北京盛世典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和瑞丰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监所管理大队出具的寄押证明,被害人丛×、洪×、王×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案款收据,被告人余×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310日起至20159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人民币八万四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王×;在案扣押之作案工具邮票、纪念币对钞,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之书画一幅、电脑一台,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晓琪代理审判员  许旭人民陪审员  顾兵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魏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