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二中刑初字第8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长宾,男,1968年4月15日,北京国联华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宾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14日又以京二分检刑追诉[2014]3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宾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宾及其辩护人刘润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辛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宾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假借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山西省慈善总会名义,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慈善快乐行”投币设备能够获取月投资额4%-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朗琴国际大厦11层等地,与被害人签订《慈善快乐行购机合同》、《投资分红协议书》、《认领协议书》、《设备委托租赁协议》等合同,骗取28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00余万元,至案发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宾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以上述手段骗取2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至案发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李长宾于2013年5月31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长宾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李长宾运作慈善快乐行项目是为了做慈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冒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和山西省慈善总会的名义进行宣传,也没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且一直积极返还被害人损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李长宾还辩称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之后由他人实际控制,其对上述时间之后的公司运作情况不清楚。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记账凭证、返利清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李长宾假借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山西省慈善总会的名义,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慈善快乐行投币设备能够每月获取投资额4%-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朗琴国际大厦11层等地,以北京国联华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华闻公司)、北京国华闻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闻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慈善快乐行购机合同》、《投资分红协议书》、《认领协议书》、《设备委托租赁协议》等合同,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至案发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余万元。被告人李长宾于2013年5月31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假借中华慈善总会等单位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证据
1、证人麻×的证言:其是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法人、秘书长。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和中华慈善总会都是民政部直属的社团,两个机构从2013年5月8日起各自独立。2010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江×,他向其介绍了慈善快乐行转运箱的项目,主要是想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在全国推广,在繁华场所摆放转运箱,往转运箱里投硬币,作为捐款,箱子外面做广告。其认为这个项目有广告和盈利,不符合规定,当时就是对这个项目进行了解,没有以中华慈善总会和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名义与江×谈过合作的事,也没有委托张×1与江×谈合作。其不清楚张×1和江×是否谈过合作,是否签了协议。2011年1月,其听张×1说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在钓鱼台国宾馆以中华慈善总会和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名义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让张×1在网上声明慈善快乐行转运箱与中华慈善总会和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无关。
2、证人张×1的证言:2010年八九月份,中华慈善总会外联办公室主任麻×找到其,说一个姓江的有一个慈善快乐行转运箱的项目想跟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合作,让其出面和姓江的谈合作的事情。其和姓江的谈过几次,姓江的想和中华慈善总会合作,其说这个项目有商业性质,慈善总会不能参与商业性质的合作,只能和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合作。姓江的说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铺设在繁华场所,行人往转运箱里投币,投币所得一部分用于项目发展,一部分用于慈善事业;转运箱还可以做广告,广告收入一部分用于慈善事业,一部分用于项目的正常运转。其认为这个项目还可以,但是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没有资质,需要找第三方具体执行。其当时是深圳市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受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委托,深圳市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姓江的新疆绿色天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的协议,这个项目正准备进行市场调查,还没有执行。2011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网上发现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在钓鱼台国宾馆开了新闻发布会,主办单位写的是中华慈善总会和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其告诉麻×后,以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名义在网站上发布声明,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与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没有任何关系。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在钓鱼台开新闻发布会是哪个单位主办的其不清楚,后来知道这个项目是姓江的和一个叫李长宾的合作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3、新疆绿色天然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受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委托,深圳市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慈善快乐行项目的全国执行单位。
4、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出具的《声明》证明:慈善快乐行项目由中慈国际交流中心主办。深圳市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受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委托,为该项目在中国区域的执行单位,负责与全国各地合作单位签订合法有效协议,所有协议经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没有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委托不可私自运作此项目,更不允许利用中华慈善总会的名誉运作及宣传;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从未在北京钓鱼台召开“中华慈善总会‘慈善快乐行’新闻发布会”,2011年1月中旬在北京钓鱼台召开的关于此项目的新闻发布会,与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无任何关系。
5、证人张×2的证言: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在民政部批准后于2005年成立,2011年7月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其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副理事长。2011年3月李长宾找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谈合作成立爱基金项目,由李长宾的国联华闻公司出资100万元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成立爱基金,主要是帮助儿童的项目。这100万的资金具体用途是:2011年5月底在石家庄市开展了资助智障儿童救助项目并为石家庄市启智学校捐助人民币5万元;2011年9月与江西省民政厅合作,资助45名贫困儿童到景德镇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学习,费用合计人民币63万元;2012年2月为湖北恩施州高原小学捐赠羽绒服80件。现在爱基金账上还剩下大约20万元。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没有与李长宾合作过慈善快乐行项目。2012年5月底,有群众打电话询问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是否主办慈善快乐行项目,基金会答复与慈善快乐行项目没有任何关系。基金会也找了李长宾了解情况,并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网站上发表了声明,李长宾所称的慈善快乐行项目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没关系。慈善快乐行项目是李长宾的国华闻公司创办的,基金会与国华闻公司没有合作过。2012年7月,其找到李长宾,问他为什么对外界这样宣传,他没有解释,基金会要求他发表声明澄清此事,并签署了情况说明,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
6、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爱基金合作协议证明: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爱基金是由国联华闻公司参与发起并隶属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用于发展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和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基金。双方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管理等重大事宜。
7、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与国华闻公司签订的《情况说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出具的《说明》证明: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的运作主体为国华闻公司及其自行筹建的中国慈善救助网爱心工程筹委会。国华闻公司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无任何业务合作关系。国联华闻公司与国华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国联华闻公司仅作为基金会捐赠人参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设立的爱基金项目,监督基金会合理规范地使用善款,实现救助弱势群体的捐赠意愿,对外不代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从未授权李长宾和国联华闻公司以及国华闻公司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与中国慈善救助网也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从未授权其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没有任何关系。
8、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机构性质。
9、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出具的爱基金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账户内剩余的170000.3元被扣押在案的情况。
10、证人赵×的证言:其是山西省慈善总会外联部副部长。2011年4月份李长宾找到山西慈善总会说要合作开展慈善快乐行项目,并称该项目是由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爱基金、中国慈善救助网主办,国联华闻公司承办,主要内容是在山西省投放慈善快乐行捐款箱三千台,由山西慈善总会招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当管理员,他们发工资,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他们在捐款箱上登广告,对外招揽广告获得盈利。其联系了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核实了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有爱基金项目,也是与国联华闻公司合作的,慈善总会决定与李长宾合作。2011年4月28日,其和国联华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内容是双方合作在山西省投放并铺设慈善快乐行捐款箱三千台,由总会招聘弱势群体当管理员,国联华闻公司支付每人每月800元工资,捐款箱投放事宜由付×负责,协议是与李长宾签订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捐款箱的投放,山西慈善总会于2011年5月7日发布了晋慈字[2011]3号文件。之后慈善总会按照协议规定在太原市各大商场、宾馆协调投放了523台捐款箱,并招聘523名人员。但是捐款箱运行了一个半月,到2012年3月份左右就停止了,因为联系不上李长宾和国联华闻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无法发放。山西慈善总会只收到过523名管理员一个半月的工资四十多万,钱都发放给管理人员了,并没有收到过管理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资金。山西慈善总会不知道李长宾对外以2万元认领捐款箱招募投资人的事情,如果知道他是以这种方式对外招揽投资人,就不可能跟他合作。
11、证人付×的证言:2011年4月28日,国联华闻公司与山西省慈善总会签订协议,推广慈善快乐行的捐款箱项目,该项目是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中国慈善救助网、国联华闻公司承办的慈善项目,计划在山西省大型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投放慈善快乐行捐款箱3000台。山西慈善总会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中招聘管理人员,负责每台捐款箱的管理工作,并给每人每月800元补助。该款项由国联华闻公司每月交付给山西慈善总会,再转发给管理人员。捐款箱的维修及费用由公司负责,募集的善款由慈善总会和爱基金按照30%和70%分配。自捐款箱投放之日,公司按照每台每月20元标准向慈善总会支付项目管理费,连续支付五年,其受国联华闻公司委托具体处理相关事宜。为了确保投放工作进行,按照李长宾要求,慈善总会出具了晋慈字[2011]3号文件,之后在山西省铺设了523台捐款箱,捐款箱上没有做过广告。铺设后李长宾给了一个半月的补助大概40多万,由慈善总会发给了管理人员。到2012年3月初,李长宾联系不上了,也没人支付补助了,捐款箱就停止运行当废品处理了。后来其听说李长宾背地里通过该项目的名义以每台捐款箱2万元认领的方式对山西的投资人集资。其没有从中获利,其也被李长宾骗了。
12、山西省慈善总会与北京国联华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山西省慈善总会出具的晋慈[2011]3号文件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等情况。
13、山西省慈善总会提供的慈善快乐行被救助人员花名册证明:慈善快乐行项目在山西运行期间,山西省慈善总会共收到并发放救助款项34.76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书证材料
1、被害人牛×的陈述:2011年4月10日左右,李长宾在太原称要开一个慈善快乐行启动大会,会有很多领导参加,而且已经与山西慈善总会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慈善总会还会出一个项目启动的红头文件,并称协议内容保密。后来李长宾给其看了晋慈字[2011]3号“关于配合开展慈善快乐行项目的通知”。李长宾说捐款箱可以做广告,如果全国广泛铺设每台收入可观,而且还有一个宣传单,具体算过投资收入情况,还承诺投资的利润为每月4%,称国联华闻公司将在美国上市,还送给其公司的1500股原始股,并称投资100万元可以做山西太原的代理。其听了他的介绍,认为这个项目是在做慈善,又能挣钱,2011年4月14日,其在北京李长宾的公司,以其爱人董群秀的名义投资了100万,返利40万,损失60余万元。
2、被害人刘×的陈述:其通过朋友段×介绍知道的国华闻公司,公司有一个投资项目既能挣钱,又能帮助弱势群体。其到北京考察该公司,认识了公司负责人李长宾。李长宾介绍这个项目是民政部下属的社会福利基金会搞的,还给其出示了几份文件,其中有民政部盖章的、有山西慈善总会盖章的,都是介绍这个项目的,项目的名称叫慈善快乐行。其觉得不错,这个项目是政府搞的,肯定不会假,就参加了,还介绍了一些朋友参加。当时李长宾承诺,个人投资额满300万元,可以成为地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而且称成立分支机构后,民政部最后将公司负责人全部收编,由国家发工资,成为民政部下属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其当时投资了215万元,虽然没够300万元,但李长宾也承诺让其成为邯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因其没时间搞这个事情,所以就没做这方面工作。其是2011年7月参加投资的,到2012年初陆续投资了215万元,利息先后返还其10余万元。
其不知道公司执照是谁办的,公司法人是李长宾,公司对外宣传签合同由李长宾负责。其不是公司股东,而且股权转让上的签名其看过,不是其本人签的字。公司的股东、业务情况其都不清楚,其只是投资人,没有介绍他人投资。公司没有奖励给其汽车,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其想退出投资,找李长宾要投资款,他说公司没钱,追了李长宾两三个月,最后他才同意,还给其38万元。其用这38万元买了一辆车,不是李长宾奖励给其的,跟李长宾没关系,这是李长宾为了吸引他人参加投资进行的虚假宣传,好让更多的人参加投资,骗更多的人。除了38万元和10余万元利息,剩余的投资款一分没给其,其损失170余万元,之后就联系找不到李长宾了,北京的公司也关门了。
3、被害人李×1的陈述:2011年7月,其在段×处认识齐×,齐×自称国华闻公司慈善快乐行项目投资人。后其通过齐×认识了李长宾。李长宾介绍该公司的投资项目是慈善快乐行,宣传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中国慈善救助网、《爱心工程》杂志社主办,内容是投资该公司的转运箱,类似捐款箱,每台转运箱2万元,投资时间4个月的,每月按照投资额的4%返利,投资6个月的每月返利6%,投资12个月的每月返利8%,到期退还本金。转运箱箱体上可以做广告,如果投资的箱子多广告费就多,可以盈利。李长宾说每个箱体每天最低可以有100元的广告收入,按每个省级市铺设2000台、区级市铺设1000台、县级市铺设300台计算,该项目每天的广告费有1.26亿元,李长宾称已在山西省、河北省铺设2万余台,最后再弄北京、天津,用农村包围城市,现在参加投资的有6000余人。其与李长宾在朗琴大厦签的协议,其参加的是6个月、12个月的投资,其投资都是转账,转到李长宾农行账户,2012年3月份公司人去楼空。2011年10月26日,以其爱人程文远名义投资50万元,2012年1月6日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20万元、1月16日10万元、2月16日150万元、2月19日50万元、2月27日6万元、3月8日10万元,共计投资306万元,回报了16万元,损失290余万元。
其不知道自己是国华闻公司的股东。2011年7月李长宾到邯郸宣传慈善项目,称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解决就业问题,在邯郸准备成立该公司分支机构,目的是在邯郸管理维护转运箱,当时李长宾让其做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此让其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其想这个项目是做慈善而且还是政府的项目就同意了。后来分支机构也没建起来,但没想到其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李长宾用了,不知道自己怎么成了公司股东。
当时李长宾说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慈善快乐行项目都是中国民政部下属的单位和项目,其看了李长宾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张×2的多张合影,其也查过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确实是民政部下属单位。该公司找不到后其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去过,张×2接待时称李长宾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过100万元,基金会给了李长宾一个基金会爱基金副秘书长的职务,但李长宾具体在外边开展的业务,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不了解,并称一定尽快找到李长宾解决此事。不久其在李长宾网站看到声明,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和国华闻公司无关。
4、被害人吝×、黄×等人的陈述、提供的报案材料、委托手续、中国慈善快乐行项目简介、中国慈善救助网爱心工程筹委会架构图、慈善快乐行购机合同、设备委托管理协议、设备租赁协议、认领分红协议书、投资认领分红协议书、收据、投资人登记表、银行取款凭证、转账凭条、账户明细查询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长宾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网络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慈善快乐行项目是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参与,山西省慈善总会出红头文件支持的国家、政府项目,并称国联华闻、国华闻、盈聚通三家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国联华闻隶属人民日报社第三产业……将于近期上市;盈聚通注册资金8600万;国华闻注册资金1亿余元;公司旗下有石矿、有机肥矿、拍卖行、广西柚木等十大行业护航,为投资者提供了坚实而安全的保障;李长宾还向投资人宣称慈善快乐行项目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已全面展开,项目的广告收入每日可达1.26亿元,已在山西省铺设转运箱20000台,已有6000人参与投资,拥有安全的保障体系和巨额的可持续性广告收益。
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李长宾以国联华闻公司、国华闻公司名义与北京、天津等多地投资人签订慈善快乐行购机合同、投资分红协议、投资认领分红等协议,约定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每月可获取投资额的4%-8%的回报到期后返还本金,向30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刘×、代×、李×1并非国华闻公司的股东。
(三)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证人证言
1、证人谭×的证言:2011年7月,段×带其去了李长宾的公司,其在那里见到了齐×和马×。齐×和马×说李长宾做了11年的慈善事业,是慈善大使,现在李长宾和中华慈善总会合作一个项目,叫慈善快乐行。她们把其和段×带到办公区,见到一个上面是锅的形状,下面有六个面的箱子,叫转运箱。工作人员演示把一个硬币放到锅里,硬币沿着锅边转到下面去了。工作人员说掉下去的钱给慈善总会做捐助活动,箱子的六个面用来做广告,公司靠广告费挣钱;这个箱子通过各地的慈善总会放到繁华场所,由民政局安排生活困难的人看着,解决就业问题,一个箱子还能捐助五名孩子上学。齐×和马×说两万元购置一个箱子一年,箱子做广告的收益每月按照5%的利息分红,一年以后还本金。齐×和马×给其和段×讲完,李长宾讲他如何做慈善事业,还说慈善快乐行这个项目如何好,全国各地有好几个办事处,箱子已经安装了不少,并说一年要安装一万个箱子,已经联系好了,现在需要有人来投资买他的箱子,还拿出来相关的文件。过了几天其和段×又去李长宾的公司,李长宾、马×和齐×都在,李长宾还是讲慈善快乐行的好处,让其投资,还让帮着开发市场找投资人,承诺找来一个投资者给5%的好处费。
2011年7月末,其和国联华闻公司签的协议,一共投资了157万,收到了10多万的利息,又都投进去了,其离开李长宾的公司后收到了二十二三万利息就没有再投资。投资有的是现金,给了公司的黄×,转账的转到李长宾的农行卡里,卡号记不清了,返利也转账到其的农行卡里,卡号也记不清了,其投资签的协议都丢了。其在2011年9月到李长宾的公司工作,干了两个月就不干了,公司办公地点开始在广安门桥那边,后来搬到朗琴国际大厦。公司的成员有李长宾、宋×、黄×和其,还有几个分支机构。李长宾负责接待投资者,介绍慈善快乐行项目,让投资者投资,联系各地的慈善总会,安装转运箱。其在公司是副会长,齐×、马×、宋×让其负责财务和后勤,管理公司进出的钱,李长宾也同意,但实际上李长宾只让其管后勤的事,比如吃饭、买办公用品等报销费用,公司给投资者的分红不通过其。和投资者签协议开始用的是国联华闻公司,法人是李长宾的爱人姓李,到2011年10月份用的是国华闻公司,法人是李长宾,因为国联华闻公司法人不是李长宾,和别人谈广告的事需要法人签字,所以李长宾成立了新公司,他没有跟大家商量。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因为李长宾说给其股份其就是国华闻公司的股东,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这个项目没有挣钱,转运箱投放的少,大概投放了七八百个转运箱,地点有太原、石家庄和邯郸,没有规模,也没有广告收费,公司没有盈利,就用后边投资人的钱返给前边投资人利息。其没介绍过投资人,一共有多少投资人其不清楚,投资总额也不清楚。由于没有盈利,投资的钱用于分红、介绍投资人的提成、购买设备、公司开销、做了一些慈善事业、买了些字画等。2011年10月中旬的时候,李长宾找了个叫张×3的,说他能够带来8000万美金的运作资金,把大家顶替了,其和宋×就离开了公司。
2、证人张×3的证言:2011年11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长宾,他邀请其到国华闻公司工作,职务是秘书长,后来其知道这个职位是口头的,没有备案。当时公司有一个民政部下属的爱基金,李长宾曾带其去过民政部下属的社会福利基金会,基金会的张×2理事长接待的,谈爱基金的事,其非常相信李长宾的公司和他的投资项目。由于其比较喜欢慈善工作,就辞了之前的工作到了国华闻公司。公司里李长宾负责全面工作,对外宣传;谭×和段×负责公司的运营。其去公司时,谭×管财务,公司资金进出由她管理,李长宾称自己用钱都要谭×同意。其到公司时已经没钱了,李长宾称段×拿走了公司500万投资款,其就去做她工作,段×称自己投资的几百万现金还没有回来,李长宾已经很久没给她返利润了,但最后段×把拿走的500万还了回来,钱全进了李长宾的个人账户。经其多次要求,李长宾拿出200万用于公司运作,剩下的钱不知去向。2011年12月初公司没钱了,李长宾就把自己的个人账户都冻结了,而且其和李长宾的经营理念产生了差异,他也不让其参与公司工作了。其从到公司到离开总共不到两个月时间,其发现这个公司没有实体和实际收入,李长宾也不支持搞实体,他跟其介绍公司有矿山等资产,其实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公司给投资人承诺的回报怎么返还其不清楚,其也被李长宾骗了,他承诺给其年薪120万,直到其离开,也没给其一分钱。公司的转运箱项目是李长宾自己谈的,其知道已经与山西政府合作,具体情况其不了解。其不认识刘×,也没听说奖励过河北邯郸投资人刘×奥迪车的事情。公司奖励的车都是现代,是其和现代公司谈的购车的事情,其没有买过奥迪车。
3、证人代×的证言:其通过朋友段×介绍来到国华闻在北京的办公地,李长宾向其介绍,慈善快乐行是国家民政部下属单位社会福利基金会的项目,基金会负责人是张×2。李长宾还出示了基金会的证明文件和山西慈善总会关于这个项目的文件,而且其去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找张×2核实过他的身份,核实的结果都是真的。其与公司是投资关系,知道该公司是做慈善的。其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档案上有其的名字,说其是公司股东,该公司网站上股东名字里也有其,这些是李长宾虚构的事实。其在邯郸请了律师到北京专业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证实公司档案上的股东个人签名不是其签的。公司股东人员构成、出资情况其都不知道。其没有介绍过其他人来公司投资,其和李×1当时一共投资了300多万元,返的利息记不清了,实际损失270万元左右。段×自称在国华闻公司帮忙,具体在公司做什么其也不清楚,她既是投资人,也是受害人。其当时去公司办公地时见过谭×,她好像是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当时给其宣传的是李长宾,其和李长宾签的合同,没和公司其他人接触。
2011年7月李长宾到邯郸宣传慈善项目,称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解决就业问题,在邯郸准备成立公司分支机构,目的是在邯郸铺设转运箱后的管理维护,当时李长宾称让其和李×1做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此让其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其想这个项目是做慈善而且还是政府的项目就同意了,后来分支机构也没建起来。
4、证人骆×1的证言:2011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段×,段×称自己和李长宾在北京搞了一个慈善项目可以挣钱,有时间让其去看看。6月份,其去北京找段×,段×带其到广安门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在那里其看见了李长宾,段×说李长宾是这个慈善顼目的总经理,她和李长宾一起合作。段×还让其看了一本杂志,上面是李长宾做慈善项目的介绍。段×说他们正在做一个慈善项目,有一个锅状的设备,可以做游戏往里面投硬币,周围可以做广告,一个设备可以养一个残疾人,其当时没有具体了解就离开了。过了一个多月段×给其打电话说她的那个慈善项目做的好,办公地点搬到了朗琴国际大厦,其就去了朗琴国际大厦。段×说这个慈善项目做的挺好的,挣的是商家的广告费,具体如何操作她没有说,其当时没有表态。2011年9月20日,段×再次让其参与那个项目,把钱交给她来操作,什么都不用管,一年后让其的投资翻番,并且不让用其自己的名字而是用别人的名字投资。段×给其提供了一个叫王×的账号,让其把钱汇到她的账号。2011年9月22日,其让儿媳妇韩×给王×的账号转账100万元,其和段×没有签协议,她说是投资100万,期限一年,每月返8万,一年期满后把本钱给其。一个月后段×就开始给其返钱,返了6个月,前五个月每月返了8万元,最后一个月返了10000元,一共返了41万元,后来就不返钱了。其通过段×还认识了谭×,段×说谭×和她一起做这个项目,谭×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
5、证人骆×2的证言:2011年的时候,有人介绍李长宾在搞一个慈善快乐行转运箱的项目可以投资赚钱,其就去西二环广电总局楼上的一个茶社向李长宾了解具体内容。其当时投资了30万用于购买慈善快乐行的转运箱,并签了投资协议,合同和收据找不到了,但投资没有回报,后来其以帮助李长宾做转运箱资金不足的名义要回来了。签完投资协议后,李长宾让其做慈善快乐行的转运箱,并签了制作转运箱的合同,合同现在找不到了。其给李长宾一共做了几百个转运箱,他支付了100多万元的工本费。转运箱的上面是圆形的漏斗,下面是六个面,里面有个保险箱,漏斗是往里放钱的,保险箱是装钱的,六个面用于做广告。
6、证人李×2的证言:其是李长宾的妹妹。2011年李长宾用其身份证在北京农行办过一张银行卡,是李长宾公司一个叫黄×的人办的,办完卡后黄×就把卡拿走了,后来一直没有见过,其也不清楚李长宾为什么用其名字办卡。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初,李长宾也给其转过钱,每次汇钱后让其按照他指定的账户、对方的姓名和账户再给别人汇过去。汇过多少钱其记不清了,银行卡交易明细中的分红、奖金其不清楚。
7、证人李×3的证言:其是李长宾的前妻,2012年3月离的婚。2012年春节左右,李长宾告诉其从别人那里变更过一个公司,叫国联华闻,其是法人。其不清楚怎么办的手续,公司是否经营其也不清楚。2011年八九月份李长宾出首付10多万元,在梅厂镇天安佳园8号楼1门302号买了一套房子,贷款32万。
(四)被告人李长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是2010年8月江×给其的,江×说项目是他公司和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签协议约定的,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与中华慈善总会下属的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是合作单位。其从网上查到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法人是中华慈善总会的副秘书长,姓麻,其没有与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和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的人谈过,也没见过他们的人,这些都是江×跟其说的。江×还说转运箱要做广告,只有文化公司才能在转运箱上做广告,因为其在慈善事业方面有些名气,就让其执行,投资1000万元生产转运箱。其和江×有协议,现在找不到了。其给了江×30万元从他那里接手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项目正式运行有收益后分成。慈善快乐行转运箱的项目以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搞的,但其没看到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的授权,只看到了江×的公司与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签的协议和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的宣传材料以及印有中华慈善总会字样的服装。其于2011年1月16日在钓鱼台开的发布会,有四十多家媒体到场,发布会开完其在网上看到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与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无关的声明。其根据声明上的电话联系过对方,对方称知道慈善快乐行项目,不知道李长宾是谁。其也没有找到江×,江×公司的人说他出国了。因为前期有投资而且开了发布会,虽然没有中华慈善总会、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深圳大众文化传媒公司的授权,为了减少损失,其就自己做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了。
国联华闻公司原来的法人是马×2,2008年或2009年夏天,其用前妻的身份证把国联华闻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李×3,马×2没要钱,李×3也不知道此事。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其和黄×,办公地点是广电宾馆五楼一个茶社。2011年三四月份开始有人投资,当时以国联华闻公司名义和投资人签协议,协议内容是投资人租赁转运箱,由公司管理转运箱,租期是五年,每月按投资额的百分之四分红。投资方式是现金或转账,有的转到其名下的银行卡内,有几十万元投资款转账到公司的账号用于公司的运转,公司的账号记不清了。其有两张银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工行卡,把投资人的投资转到个人账号是为了取钱转账方便。国联华闻公司有100人投资,投资额有五六百万。资金的去向由其决定,主要用于捐赠、救助弱势群体和公司运转费用,会议费200多万,捐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100万,给投资者分红100万,有200多万元用于购买奇石和玉石,一部分奇石和玉石谈业务时送人了,另一部分因为欠房租被朗琴国际大厦1102室谭×办的一个投资公司扣了。后来国联华闻公司和山西省慈善总会签协议,由国联华闻公司出资在山西省铺设转运箱,一共铺设了有700余台,每个转运箱出资1600元,包括800元管理费和800元的救助费用。铺设的具体地点其不清楚,捐助人数其也不清楚。其通过工行卡分几次转账给了山西省慈善总会四五十万元,这些钱由山西省慈善总会给被捐助的人。
在其运作慈善快乐行转运箱项目的时候,公司支出大于收入没法运作了。2011年5月,其和谭×、段×、代×、李×1、刘×、宋×、张×、计×、马×、齐×、黄×他们商量准备成立国华闻公司。2011年10月公司成立后以国华闻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协议,之前以国联华闻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的协议有一少部分变更了,之后就没再用国联华闻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协议。国华闻公司的办公地点在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朗琴国际大厦11层1102室。其和谭×、代×、李×1、刘×、宋×、张×、计×、马×、齐×、黄×是股东,其占40%的股份,其他人占多少股份其不清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亿零6万元人民币,但没人实际出钱,是谭×找了一个公司办的,给了那个公司66万元的费用和2万元验照费用,共计68万元。这68万元用的是投资人的钱。在公司里,其是法人,黄×是会计,其他人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段×是计×的爱人,股东计×没来过公司,段×一直在公司工作。
公司的广告由其和余×负责,投资者由谭×她们负责找,她们如何找其不清楚。其之前做过很多慈善事业,有一定的名气,她们就利用其的知名度进行宣传,主要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以慈善总会的名义,宣传慈善快乐行的项目,吸引投资者。其和投资者签两个协议,一个是租赁转运箱协议,一个是委托管理协议,就是投资者出钱租赁转运箱,由公司管理转运箱。投资期限分四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四个月的月回报率是4%,六个月的月回报率是6%,十二个月的月回报率是8%。投资者把钱打到其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银行卡由黄×和谭×的外甥媳妇负责,进多少钱出多少钱其都不清楚。只有谭×的签字才能把钱提出来,这是在公司成立前就定好的。国华闻公司投资者一共500多人,因为有重复投资的,投资协议有749份。投资者跟黄×和谭×的外甥媳妇办手续,盖其的人名章和公司的公章。公司一共收了7000多万元,返给投资者5000多万元,还有2000多万元没有还上,大约涉及200多名投资者。谭×她们找来投资者,投资者所投资金的40%由谭×和段×负责给她们分配,剩下60%的投资款用于公司的开销、其和黄×的工资,还有回报给投资者的钱。其的工资是每月10000元,黄×的是3000元。
2011年7月20日后,谭×她们用国联华闻公司与投资者签协议,2011年10月后她们又用国华闻公司与签协议。这期间的钱是由谭×负责,其与谭×她们口头约定投资者租赁一个转运箱,可以资助五个孩子,每个孩子300元。因为其做慈善事业有一定的名气,经其介绍投资者就相信了。因为谭×没有给其拨款,实际没有从投资中资助孩子。2011年10底,其看谭×她们不捐款,其通过投资者认识了张×3和熊×,就让他们主管业务,谭×她们不再管理公司业务了,只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签协议,拿提成。这期间张×3负责投资者的资金去向,除了40%的投资用于提成外,其余的钱有工资、公司日常的开销,给投资者的分红,还有十万元购买了字画,张×3还用投资款买了六七辆汽车用于奖励拉投资者较多的人,其知道奖励刘×一辆奥迪,给了李×2一辆吉普车,其他记不清了。到2012年1月16日,其看张×3和熊×做业务也有问题,像是要把公司的钱转移,其就把其的两张银行卡和公司的账号冻结了,其的两张银行卡还换号了,当时账户里还有300多万元。张×3和熊×离开后公司由其负责跟客户签协议,负责资金的去向,直到2012年3月公司停业。现在其名下的银行卡和公司名下的账户没有钱了。
公司预计发放120万台慈善快乐行转运箱,跟全国各地的慈善总会签订合作协议,由各地的慈善总会把转运箱安排在商场等繁华场所,转运箱由其公司无偿提供。公司的盈利模式就是在转运箱上做广告的收入,投资者的回报也是从这里出。从公司成立到关闭,一条广告也没拉来,公司也没有盈利,只能用后面投资者的钱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费用,最后的就没法给了。从国联华闻公司到国华闻公司关闭,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有200多万人民币,其中捐给中国社会福利资金会100万,是以国联华闻公司的名义捐的,剩下的100多万用于召开、参加各种慈善会议的费用,还有转运箱的资助费和管理费,有几十万元。
2011年11月,其用李×2的身份证在农行办了一张农行钻石卡,2012年1月16日之前把钱转到李×2的卡上,再从李×2的卡上转到其的卡上,用于公司的开销,之后这张卡用于支付投资者的红利和公司的开销,这样做是怕其自己的卡被冻结,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其还使用其妹妹李×2名下的一张农行卡,这张卡在李×2手里,需要给谁拨款,其就让李×2给谁拨。在其前妻李×3名下有一套房子,地址是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买房首付十几万,其中有十万或八万是其用国联华闻公司的支票支付的,房子是贷款买的,房贷由李×3还。
(五)公诉机关还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北京国联华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华闻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盈聚通科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记录证明:国联华闻公司法人为李×3;国华闻公司、北京盈聚通科贸有限公司法人为李长宾等情况。
2、银行查询材料、专项审计报告、投资人统计表、被害人提供的协议、收据证明:涉案×××账户于2012年1月至3月间收到的投资总额为1200余万元,×××账户于2012年1月至3月间的返利共计1900余万元,涉案的284人返利总额为1000余万元,吝×等20余名被害人返利共计64万余元。
3、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证明: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天安佳园房产已经被查封的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涉案物品、银行账户被依法扣押、冻结的情况。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长宾于2013年5月31日被查获的过程。
6、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长宾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记账凭证、返利清单,认为该记账凭证、返利明细有张×3的签字,故证明公司在2012年7月20日之后由他人控制。该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记账凭证、返利明细只能显示公司的部分返利凭证上有张×3的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2012年7月20日之后由他人控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长宾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长宾运作慈善快乐行项目是为了做慈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冒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和山西省慈善总会的名义进行宣传,也没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且一直积极返还被害人损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麻×、张×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牛×、刘×等人的陈述、在案的情况说明、协议、收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长宾通过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虚构慈善快乐行集资活动是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参与、山西省慈善总会出红头文件支持的政府项目的事实;隐瞒其实际控制的国联华闻、国华闻、盈聚通三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以及慈善快乐行项目转运箱仅铺设了五百余台,从未招商到广告的情况,虚构三家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且慈善快乐行项目已在全国开展,每天都有巨额收益的事实,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与300余名被害人签订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所集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银行查询资料、专项审计报告、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书证等证据,至案发共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200余万元,显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李长宾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被告人李长宾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长宾所提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之后由他人实际控制,其对上述时间之后的公司运作情况不清楚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且在案被害人刘×等人的陈述、证人谭×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内李长宾参与慈善快乐行项目宣传、运作的事实,故被告人李长宾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长宾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李长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长宾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名单附后)。
三、在案扣押及冻结的银行账户的钱款、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的变价款、查封的房产变价并偿还相关权利人后之余款,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陈胜涛代理审判员 常燕代理审判员 王元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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