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华荣,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邢检公诉刑诉(2016)第7号起诉书、刑检公诉刑追诉(2016)第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华荣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荣及其辩护人李寅岭、李晓云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华荣以其丈夫侯某某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办理银行过桥业务为由,承诺高息,向胡某甲、崔某甲、郝某甲、刘某甲、杨某某、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冯某甲、郭某某、李某甲、任某甲、孟某某、范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夏某某等18名被害人借取资金,陈华荣借款后,大部分资金用于拆借、偿还借款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消费,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3596277.5元无法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对指控的事实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陈华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受害人崔某甲、郝某甲、刘某丙、杨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李某甲及其受害人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曹志伟、丁玉华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委托代理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陈华荣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供述骗取资金的去向,要求依法严惩,并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认定受害人崔某甲被骗数额的证据与崔某甲实际被骗数额不符,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客观、不全面,要求补充、重新鉴定。
被告人陈华荣辩解称其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在自己资金链断了以后就将自己的银行卡的全部信息提供给受害人和公安机关,并将自己投资的全部项目、股权转让给受害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华荣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华荣以其丈夫侯某某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和她自己在办理银行过桥业务急需用钱为由,承诺高息,向胡某甲、崔某甲、郝某甲、刘某甲、杨某某、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冯某甲、郭某某、李某甲、任某甲、孟某某、范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夏某某等18名被害人借取资金,陈华荣借款后,大部分资金用于拆借、偿还借款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消费,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3312579.5元无法返还被害人,其中胡某甲500000元、崔某甲12115314.5元、郝某甲290000、刘某甲524000元、杨某某959000元、程某某1000000元、刘某乙907867元、刘某丙518334元、冯某甲166000元、郭某某2728437元、李某甲1385749元、任某甲145325元、孟某某20000元、范某甲1112234元、王某甲303534元、李某乙80000元、张某某60000元、夏某某396785元。
上列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胡某甲陈述,2015年2月6日,陈华荣给她说用她50万元,月息三分,2015年2月8号她用她弟弟胡某乙的银行卡给陈华荣转了过去,到了3月份她去跟陈华荣要钱,陈华荣让她等等,3月10号左右,她听说陈华荣的公司已经没钱了,出事儿了,她就报了案。当时陈华荣给说借她的钱是给银行倒贷款用的。
崔某甲陈述,2012年8月份的时候,陈华荣找到她说,让她放点钱到陈华荣那里,可以给她1分5的利息,当时她给陈华荣打了106万元人民币,在这以后她又给陈华荣转过很多次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通过银行对账显示陈华荣欠她10231255元。除以上款项外,2014年11月28日,郑某某转给陈华荣450000元,是她的钱,这个钱不应从她和陈华荣债务里面减去,2014年9月11日陈华荣转给康某某657266元,当时她和陈华荣等人一起投资某公司,公司账户用陈华荣名字办的,当时公司效益不好,就按照比例退股本金,陈华荣将剩余的钱657366元转给了康某某,这笔钱不是还她的欠款钱,2011年陈华荣在某培训机构上课的钱776693.5元是陈华荣消费的钱数,以上共计12115314.5元。
郝某甲陈述,2013年的时候,陈华荣说在做煤炭生意,资金周转比较大,叫她把钱放到陈华荣那里每给她月2分的利息,她分两次放到陈华荣那里共350000元,陈华荣给她打了欠条。陈华荣给过她60000元的利息。
刘某甲陈述,2013年的时候,陈华荣对他说她老公是做煤炭生意的,也做银行过桥业务,并说有钱可以放到她那里,给他2分的利息,2014年7月12日他通过银行给陈华荣转了600000元,后来他找陈华荣要钱,陈华荣一直没有给他。
杨某某陈述,2015年1月4日陈华荣找到他的的门市上和他签了借款合同,借了他1000000元,借钱的时候陈华荣说她丈夫贷款到期了还贷款用,后来又说她丈夫花了。经过核对他和陈华荣的银行交易信息,陈华荣还欠他959000元。
程某某陈述,2015年1月20日,陈华荣给他打电话要借他5百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5天,用于过桥业务,他说没有那么多钱,第三天陈华荣又给他打电话说少点也行,后来他给陈华荣转了1000000元,到期后他去找陈华荣要钱,陈华荣说资金周转不开了让他等等,再后来他去找陈华荣要钱,她直接说没钱,后来他知道陈华荣已经离婚了,借他的钱也不是做过桥业务。
刘某乙陈述,2014年6月到2015年1月间,陈华荣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先后从她及她的父母、弟弟处借款5次,共计1100000元,承诺月息2.3分,2015年2月还了她10000元,还了她弟弟60000元,后来她们找陈华荣要钱,陈华荣说让她们等等,后来听说陈华荣出事了,经过核对她和陈华荣的银行交易信息,陈华荣还欠她907867元。
刘某丙陈述,从2013年8月开始,她先后多次往陈华荣那里放钱,陈华荣答应的利息是月息2分,她自己算了一下,她放在陈华荣那里的本金及利息共计650000元,经过核对她和陈华荣的银行交易信息,陈华荣没有返还她的本金是518334元。陈华荣给她说借她的钱是在给银行倒贷款,做过桥业务。
冯某甲陈述,2014年6月她往陈华荣那里放了266000元,都有单子,陈华荣给她说都是单位用的,具体做什么没有说。
郭某某陈述,2013年他开始往陈华荣那里存款,利息是2分,一共放了4050000元,其中,1410000元是他个人的,剩下的2640000元是从朋友亲戚处借的。经过核对他和陈华荣的银行交易信息,陈华荣之间还欠他2728437元。
李某甲陈述,2011年12月5日她第一次往陈华荣那里放钱,放了900000元,2011年12月22日她又凑了300000元给陈华荣转了过去,陆陆续续转给陈华荣3000000元,每次转账后陈华荣都给她打张借条。她给陈华荣转的帐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还有工商银行的账号,两张卡都是她的名字,2015年1月份她给陈华荣要钱时,陈华荣说春节前资金紧张,等过了春节再说,春节后她找到陈华荣要钱,陈华荣告诉她资金链断了,没钱了,经核对她和陈华荣的银行交易信息陈华荣欠她本金1385749元。
任某甲陈述,他一共给了陈华荣200000元,分两次给的,陈华荣到时候也给他利息,到了2015年3月份陈华荣没有给他结算利息,他打电话问陈华荣,陈华荣说没有钱了让他等等,再后来陈华荣就不接电话,就联系不上陈华荣了,经核实陈华荣实际未返还他的钱是145325元。
孟某某陈述,她在2014年12月18日的时候,放到陈华荣那里20000元钱,陈华荣答应月息1分5,后来她找陈华荣要钱,陈华荣一直往后推,本金和利息都没有给过她。
范某甲陈述,2012年底的时候,陈华荣说她经常做公司注册、验资业务,有钱了可以放到陈华荣那里,开始陈华荣给她2分利息,后来提高到2.5的利息,从2013年开始她分多次给陈华荣转了1200000元。陈华荣也给过我一部分利息,陈华荣还欠她多少钱以会计审计为准。
王某甲陈述,2013年11月22日她通过银行转账打给了陈华荣200000元,后来她又给了陈华荣150000元,陈华荣给都她打了借条,月息是2分,分四次给过她48000元的利息,之后,她就找不到陈华荣了。
李某乙陈述,2015年2月3日,她用她丈夫韩某某的银行卡给陈华荣转了80000元,陈华荣给她打了欠条。
张某某陈述,2014年7月4日,陈华荣找到他说她和朋友做投资生意,让有钱了存到她那里,他存到陈华荣那里50万元后来因为有事用钱,他从陈华荣那里拿回来40万元,陈华荣共支付他四次利息。
夏某某陈述,从2013年9月开始,陈华荣以其丈夫侯某某做煤炭生意为名找她借钱,并答应给她高利息,因为是朋友,她就把钱借给了陈华荣,分几次从银行打给陈华荣500000元,陈华荣共给过她103215元的利息,还欠她396785元本金。
2、被害人给陈华荣的汇款凭证、陈华荣给被害人出具的借款证明、借款条:
陈华荣给胡某甲出具的借款条一张证明陈华荣2015年2月8日借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3分。
陈华荣给崔某甲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借崔某甲15885000元,用于投资、理财以及侯某某经营业务。
刘某甲通过建设银行给陈华荣汇钱凭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刘某甲2014年7月12日汇给陈华荣现金600000元,陈华荣给刘某甲打的借条一张,证明陈华荣借刘某甲现金600000元。
陈华荣与杨某某签署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1月4日陈华荣借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3分。
程某某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给陈华荣汇款凭证复印件二张,证明2015年1月30日程某某分两笔汇给陈华荣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陈华荣给程某某出具的借款条证明2015年1月30日陈华荣借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
陈华荣给刘某乙及刘某乙亲属打的借条5张,共计657000,刘某乙、刘某丁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给陈华荣汇款复印件3张,共计709000。
陈华荣给刘某丙打的借条3张,共计65万元。
陈华荣给冯某甲打的借条5张共计266000元。
郭某某(葛某某)通过农业银行给陈华荣汇款100000元回执复印件一张。
陈华荣给任某甲打的借条2张计200000元。
陈华荣给孟某某打的借条1张,共计20000元。
陈华荣与范某甲资金往来结果表3张、交易单1张,陈华荣给范某乙打的借条1张,共计1200000元。
陈华荣给王某甲打的借款条2张,共借王某甲现金人民币350000元。
陈华荣给李某乙打的借条1张,共借李某乙现金人民币80000元。
张某某与陈华荣银行交易信息复印件一张,证明2014年7月4日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给陈华荣转帐500000元,2014年9-12月陈华荣4次通过中国银行转给张某某40000元。
夏某某与陈华荣银行交易信息证明,夏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农行转给陈华荣500000元。陈华荣转给夏某某利息共计103215元,陈华荣给夏某某打的借款条证明陈华荣共借夏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0元。
3、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陈华荣共收取他人款项108815821元(通过银行卡107249821元,通过现金1566000元),已返还91829973元(通过银行卡91359973元,通过现金470000元),造成损失19631735元,应追缴2645887元。未返还金额分别为:胡某甲500000元,崔某甲10231255元,刘某甲524000元,杨某某959000元,程某某1000000元,刘某乙57867元,刘某丙518334元,冯某甲266000元,郭某某2728437元,李某甲1385749元,任某甲145325元,孟某某20000元,范某甲1112234元,王某甲103534元,李某乙80000元。
4、崔某乙陈述证明,她是崔某甲公司的会计,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中显示陈华荣欠崔某甲10231255元,另外还有三笔款应该计算在陈华荣欠崔某甲的钱里,2014年9月11日陈华荣转给康某某657366元,是退某公司股东的钱,是公司间的正常业务来往,与崔某甲和陈华荣之间的借贷没有关系;2014年11月28日崔某甲使用郑某某的银行卡给陈华荣转过450000元;陈华荣在某培训机构的上课费用776693.5元不应从陈华荣欠崔某甲的数额中扣减,综上,陈华荣未能返还崔某甲的金额应该是12115314.5元。
5、陈华荣在某培训机构上课费用明细表一张,显示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9月17日陈华荣在某培训机构共消费776693.5元。
郑某某通过建设银行给陈华荣转帐450000元交易凭条复印件1张。
6、郑某某证明,2014年11月28日他给陈华荣汇款450000元,当时是刘某戊让他汇的,钱是崔某甲的。
7、被告人陈华荣供述,2011年左右,在某培训机构上课的时候,她给别人介绍说她是做银行过桥业务、倒贷款的,她老公是做煤炭生意的,有人问她把钱放到她这里给多少利息时她给这些人开始的时候说是1.5分,后来最高的时候月息是3.5分,只是想让别人了解到她的实力。开始她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钱,参加某培训班后,当时一起参加的这个班的人很多,她自我介绍后,这些人就往她这里放钱,后来慢慢就认识了。
她开始借钱的起因是侯某某让她去借的,另外还有一大部分是她自己借的,她想借钱去挣钱。找人借钱的理由是跟别人说她在做银行过桥业务,其实她只做过几次业务但是赚的钱也不多。借这些钱开始她还能够还得起,到后期就还不起了,但是为了资金链不断,只能用这个理由再继续去借钱。她付给别人的高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后来因为“三地合作社”那里出事了,从她这里撤钱的人特别多,也就借不到钱了,资金链就断了。
她借过钱的人有崔某甲、杨某某、胡某甲、郝某甲、李某甲、程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冯某乙、车某某、刘某己、王某乙、冯某甲、刘某庚、王某丙、刘某辛、李某乙、郭某某、王某丁、李某丙、郝某乙、段某某、范某乙、夏某某、任某甲、王某戊、张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奚某某、陈某某。她借别人的钱基本都是银行转账,都是转到她银行卡上,还别人本息也是通过银行卡转账。
她对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中未返还胡某甲500000元,刘某甲524000元,杨某某959000元,程某某1000000元,刘某丙518334元,冯某甲266000元,郭某某2728437元,李某甲1385749元,任某甲145325元,孟某某20000元,范某甲1112234元,李某乙80000元的数额没有异议,对欠王某甲303534元,刘某乙907867元没有异议。对审计报告中没有的张某某60000元,郝某甲的290000元、夏某某的3960785元没有异议。
她对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中未返还崔某甲10231255元没有异议。她不认识郑某某,郑某某给她转过450000元,某公司是崔某甲办的公司,在某培训机构上课消费了大约1000000元,上课费怎么交的记不清了。
2013年至2014年间,她通过参加河北某商会认识了唐山一个叫刘某壬的女子,通过刘某壬介绍,她在某科技公司投资了1600000元,这个公司经营床垫、空气净化器,但是她在邢台没有开实体店,最后也没有赚钱,经营失败。
2014年她在石家庄投资了100000元,是个做美容专线的,但后来没有收回钱来。
2011年她在河北某商会投资了50000元算是入会费。
2013年元旦在北京投资给“某国货体验馆”100000元。
2013年至2014年投资了1070000元加盟了北京某公司,在邢台开了分店也没有挣到钱。
她有一部分钱给了侯某某做煤炭生意,但是具体给了多少要看银行流水明细。
还有一部分钱作为利息还了出借人,具体多少也要看银行流水。还有一部分作为本金还了。
2011年至2014年她在某培训机构上课一共交了100多万元。
2013年她在某生物发电公司投了500000元入股。
2012年初她在某培训交了500000元。
2014年她在邢台高开区加盟“某健康”想做邢台的代理,总共交了500000元,最后也没有开成。
当时给这些人都打了条,都是她签的字,她的资金链就是借别人钱,当初她不断的借钱就是为了还利息和本金,她向别人借钱的理由就是说她做的是银行过桥业务,也给别人说过她丈夫侯某某是做煤炭生意,然后许诺高息。
她跟侯某某之间有资金往来,都是以转账的方式,她看过银行的流水,侯某某总共给她7810800元,她给侯某某141642、88元,侯某某欠她6353488元,她还让侯某某帮她还过郝某乙的钱,一个3000000万,一个2060000,一个36000元。当时侯某某跟郝某乙没有业务上的往来。侯某某还帮她还过任某乙的钱,还了多少记不清了。
侯某某不知道她的钱是怎么来的,她给债主打的借条上面写的和侯某某一起做生意用,是因为当时在速8酒店内一帮人围住她,她挺害怕的,是债主们逼着她写的,没有办法,她就写了。离婚后,侯某某给过她大约几十万元。
8、侯某某陈述证明,他是陈华荣前夫,他和陈华荣2015年1月2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在2015年春节前后,有很多人在给陈华荣打电话要钱,他听到后就问陈华荣是不是欠别人很多钱,陈华荣说是,陈华荣给过他钱,他也给过陈华荣钱,他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现金往来。依据银行流水汇总表显示他欠陈华荣3103488元,但是他替陈华荣还过任某乙、郝某乙的钱,他总共替陈华荣还郝某乙5096000元,他替陈华荣还任某乙2740000元,他和任某乙、郝某乙没有债务方面的关系,一共替陈华荣还这两个人7836000元,减去银行流水上的他差陈华荣的3103488元,陈华荣还欠他4732512元。当初他以为陈华荣说在外面做生意需往来资金,2015年后,才知道陈华荣欠那么多钱。他没有让陈华荣在外面借钱,都是陈华荣自己借的钱。陈华荣原来在他公司当会计,2012年6月后就离开了。陈华荣2012年之前在他公司当会计的时候,大约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临时周转,陈华荣负责资金,他让陈华荣找别人拆借过钱,后来都还了,2012年之后陈华荣就不在公司干了,陈华荣再借的钱他就不知道了。
9、郝某乙陈述证明,2010年左右,陈华荣陆陆续续在他那里借钱,每次数额不等,一般在2000000元至3000000元之间,最多半个月就还了,月息是1.5分,最后一次是2104年12月借了100万元没有还,他与侯某某之间没有资金往来关系,账目上显示侯某某转给他的钱肯定是替陈华荣还的钱。
10、侯某某给郝某乙、任某乙转款凭证复印件证明侯某某曾通过银行转帐给郝某乙5096000元,给任某乙转帐2740000元。
11、离婚证明、离婚协议证明陈华荣、侯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荣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至案发尚有人民23312579.5元不能返还受害人。认定被告人陈华荣集资诈骗他人人民币23312579.5元的证据有受害人对被骗过程、被骗数额等情节的陈述、被告人陈华荣给受害人出具的借款条、受害人通过银行给被告人陈华荣汇款交易信息记录、证人证言、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华荣对上列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述借款理由及借款数额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供述所借款项仅有少量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拆借、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个人消费等,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华荣构成集资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华荣的指控成立。
受害人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认定受害人崔某甲被骗数额的证据与崔某甲实际被骗数额不符,经查,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中显示陈华荣欠崔某甲10231255元,另外还有三笔款即2014年9月11日陈华荣转给康某某657366元,2014年11月28日崔某甲使用郑某某的银行卡给陈华荣转过450000元,陈华荣在某培训机构的上课费用776693.5元均不应从陈华荣欠崔某甲的数额中扣减,陈华荣未能返还崔某甲金额共计12115314.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代理人提出的其他诉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代理人还提出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客观、不全面,要求补充、重新鉴定的代理意见,经查,邢台某会计师事务所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审计意见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涉案人员银行卡信息等资料作出,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可以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代理人提出补充、重新鉴定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陈华荣集资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23312579.5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华荣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他人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自己做过桥业务、其丈夫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大量资金,骗取他人的资金仅有少量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拆借、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个人消费等,至案发仍有23312579.5元无法返还被害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陈华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华荣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华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起至二0三0年四月二日止)。
二、被告人陈华荣集资诈骗人民币23312579.5元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退赔各受害人数额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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