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202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16年3月2日被抓获,临时羁押在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看守所,3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维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租用唐山市路南区世博大厦1801至1804房间,于2015年6月8日注册成立唐山市恒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某某雇佣工作人员向不特定群众发放宣传单,以为河南省禹州市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扩建厂房、购买设备筹措资金的名义,以月息2%为借款条件,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使张某、于某、蔺某等14名人员将36.92万元的资金出借给唐山恒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某某将上述款项与焦某(另案处理)分掉。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但提出其没有实际分得钱款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租用唐山市路南区世博大厦1801至1804房间作为公司住所,于2015年6月8日注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唐山市恒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外非法集资。孙某某雇佣工作人员向不特定群众发放宣传单,虚构为河南省禹州市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扩建厂房、购买设备筹措资金的理由,承诺以月息2%还本付息,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于某、蔺素芹等14名人员吸收资金36.92万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将上述款项挥霍后逃回老家,至今集资款项未能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被告人孙某某主要供述,证实2005年6月其与张某某、李某某到唐山融资。先在世博广场租了4间房,6月8日让焦某注册成立唐山市恒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是法人,张某某是小股东。公司经营后焦某负责招聘和日常管理,孙某某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客户都是以现金形式将投资款交给孙某某,其他人没收过款。孙某某与焦某事先商定,每晚对账并把收上来的投资款一人一半分掉,孙某某得了15万元左右。公司的宣传单是焦某负责制作的,宣传内容是河南恒拓机械有限公司的规模及投资收益情况,投资者视投资金额每月可得20%至30%的收益回报。公司自2015年6月份至7月中旬只经营了一个月的时间。孙某某和焦某打算在上海再注册一个相同的公司来偿还唐山的欠款,就是为了拆东墙,补西墙,补唐山的欠款。但这个想法一直没有实施。因为没有能力偿还,7月下旬就直接回老家了。
三、被害人吕某、宋某、段某、贾某、高某、朱某、于某、蔺某、周某、董某、张某、胡某、王继文等人陈述,证实借款给唐山恒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
四、借款合同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以唐山市恒天投资咨询公司名义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情况。
五、辨认笔录,载明孙某某对张某某、李某某的辨认情况,马树和、张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情况,贾某、王继文、张某、宋某对唐山恒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文国朝的辨认情况。
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公司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应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提出其未实际分得钱款的辩解意见。经查,收取的集资款均由孙某某掌管,这些款项如何花费、如何在内部分配并不影响其犯罪成立。故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向山审判员 王瑞华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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