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刑更488号
罪犯王小尔。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保定监狱狱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委派保定市冀中地区检察院检察员朱光成、李志刚,刑罚执行机关委派干警闫炎、李红霞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小尔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保定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考核表扬七次、单项表扬一次,2013、2014年度分别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小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对罪犯王小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小尔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当庭宣读、出示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审批表和罪犯王小尔在服刑期间获得奖励的计分台帐、考核表、奖惩审批表和提请减刑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有两名干警和两名罪犯分别出庭作证予以证实。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王小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奖励属实。同意对罪犯王小尔减刑。
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小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王小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在监表现及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小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7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焕琪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锁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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