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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郁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郁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2刑更1845

罪犯郁守忠,男,19510114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060620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守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83日以(2006)秦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325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2个月。201412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3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4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郁守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郁守忠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郁守忠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作宝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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