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集资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01刑更1394号
罪犯赵志辉。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立、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赵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单项记功2次,考核表扬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张玉国、王自奇和罪犯冯云、彭高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勇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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