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北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利民,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1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利民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利民及受害人代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常利民系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日在唐山市成立了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并任唐山分公司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常利民明知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未正常经营,仍伙同赵晓栋(刑拘在逃)先后以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及分公司给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在唐山地区融资借款扩大生产经营为由,以给付高额红利为诱饵,在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并与赵晓栋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常利民分70%、赵晓栋分30%)对唐山地区的集资款进行分配后,却未将唐山地区的集资款用于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截止到案发,涉及被害人159人,非法集资金额总计人民币503万元。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常利民主动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民警投案。
被告人常利民辩称其将集资款交给吴俊江用于购买生产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常利民系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日在唐山市成立了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并任唐山分公司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常利民明知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未正常经营,仍伙同赵晓栋(刑拘在逃)先后以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及分公司给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在唐山地区融资借款扩大生产经营为由,以给付高额红利为诱饵,在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并与赵晓栋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常利民分70%、赵晓栋分30%)对唐山地区的集资款进行分配后,却未将唐山地区的集资款用于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截止到案发,涉及被害人159人,非法集资金额总计人民币503万元。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常利民主动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民警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路北经侦)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匿名群众举报一东北籍团伙以高息为诱饵在路北区新华一号小区从事非法集资,要求依法办理。
2、路北经侦出具的抓获材料证实2015年1月1日8时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路北经侦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常利民到路北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现常利民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3、路北经侦从刘欣处扣押的电脑主机上的《唐山投资者入单明细》证实唐山投资者入单情况。
4、理财协议书及路北经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所涉被害人人数及所涉集资款情况。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向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发放《金融许可证》。
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晓栋刑拘在逃。
7、被告人常利民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
8、同案犯关山威提供的部分流水账及汇款凭证证实部分集资款项走向情况。
9、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众欧德)及其唐山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证实该公司及唐山分公司基本信息。
1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的搜查、扣押、发还情况。
11、被告人常利民的三张银行卡2012年4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交易记录及汇款凭条证实上述时间段内有多笔资金流转;2012年7月3日至9月12日网上银行交易明细及收款方信息证实大笔资金从常利民的农行银行卡(卡号62×××12)转入在辽宁分行开户的周乐、周敏、郑伍明、姚蔷、赵海燕、白杨、张小杰等人银行卡上。
12、同案犯付春光、刘欣二人银行卡交易记录、汇款凭证及冻结手续证实刘欣工商银行卡上现有558,009元人民币,且已被冻结。
1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张宝租赁新华一号住房,后该住房成为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办公地点。
14、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2012年1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俊江变更为常利民,2012年8月27日变更为夏秀臣。
15、沈阳黎航宣传资料一张证实被告人常利民等人向集资群众宣传集资的情况。
16、路北经侦出具的冻结存款手续证实同案犯张贺月中国银行卡上的5万余元人民币被冻结。
17、沈阳黎航账户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27日对账单、进账单证实该公司在此期间无大额资金流转,该公司进账单2012年4月至8月间所盖印章均是吴俊江。
18、同案犯关山威、金鑫鑫中国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关山威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频繁。
19、路北经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追查集资款去向,无法联系到吴俊江、吴超,无法联系到沈阳黎航公司财务人员,无法调取该公司账簿。
(二)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常利民的供述称:我是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我认识了沈阳黎航当初的法人吴俊江,当时吴俊江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很多外债和银行贷款,为了筹集资金,吴俊江找到我让想办法为他的厂子筹集资金,作为回报他答应给我厂子的股权,让我做股东。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就开始想筹集资金的办法,当时想到向社会上的群众集资,这样就可以筹集到大额资金,为了让群众可以放心将钱投到我这里,吴俊江就将沈阳黎航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我的名字,然后我以厂子扩大再生产经营给投资者分红支付高额利息的名义向广大群众募集资金,后来我又成立了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了该公司的法人,成立该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吸纳群众资金,后来我在唐山市成立了分公司,聘请了一个叫赵晓栋的东北男子做唐山分公司总经理,张贺月是副总经理,让他们在唐山开展集资业务,向群众发放的宣传资料上的公司销售规划、合作企业等内容都是编造的。唐山分公司在唐山吸收了大概500万元左右,按照我和赵晓栋当时的约定,他负责唐山分公司的运营,包括组建融资团队,但是吸收上来的钱要和我三七分成,赵晓栋留三成,剩余七成扣除公司的运营费用(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给我,实际上到我卡上的钱也就是五六成,大概有200多万元,其中应该有100多万元是给吴俊江了,他还黎航公司的贷款利息了,剩余的钱给大连的集资群众返款了。除了唐山分公司,在江苏南通、辽宁大连等地都成立了分公司,有的是以合众欧德公司的名义,有的是以黎航公司的名义。
2、同案犯李亚萍的供述称:2012年5月底我通过孙秀萍的沈阳人认识常利民,当时孙秀萍介绍说常利民在沈阳有一个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需要融资扩大生产,考察该公司后我决定给公司投资。截止到2012年5月底的时候,我和家属先后以个人名义向常利民借款七八次,总计金额500余万元。后来到6月份,我发现常利民的工厂始终没有生产,就提出要监管公司的账目,找到付春光任财务总监。后来我发现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是通过付春光了解到公司在别的省市还有分公司,在陆续给公司汇款。我知道在大连、宁波、南通、常州、唐山有分公司。这些分公司没有经营项目,只是向群众给沈阳黎航集资,同样是给付利息,月息大概在每月二分左右。这些集资款的分配,我知道的主要有两块,一块是给沈阳黎航的另一个股东吴俊江,大概有500万左右;另一块主要是给大连集资群众返息出局款。还有一小部分是公司的日常费用,包括给工厂工人开工资,以及常利民、付春光我们去各个分公司的差旅费。常利民是公司法人,公司都是他说了算。我是副总经理,目的主要是监管公司款项。从2012年6月开始常利民吸收唐山集资款的银行卡在我手中保管,卡在我手里是为了监管我的钱,钱够了还给我,但没想到常利民办了网银,通过网银把钱取走了。我知道参与非法集资不对,但我的行为不是诈骗,我没有与常利民、赵晓栋合谋诈骗,常利民对外宣称我是沈阳黎航的副总,我只是挂的虚名,没有在公司开工资,也没参与集资款的分成,我跟随常利民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监管自己的投资款。我参与集资的钱有我自己的,另外大部分是从家里直系亲属借的。当时让常利民给我打的借条,实际上借条是常利民冲我打的,他不认识我的亲属,因为数额太大,常利民如果不还,我怕将来和亲属说不清楚,现在这些钱常利民根本没还。我负责保管的常利民的农行卡到2012年8月份还给常利民了,我虽然拿着卡,但我不知道密码,后来常利民开通了该卡的网银,卡不在他手他也可以把钱转走,网银转账不是我操作的,听常利民说收取唐山群众的集资款大部分给大连的集资群众返息或出局了。
3、同案犯付春光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初沈阳黎航副总经理李亚萍找到我让我到沈阳黎航负责财务工作。2012年7月中旬,李亚萍让我到唐山市工商局办理了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唐山分公司成立后,我见到了唐山分公司的负责人赵晓栋和副总经理张贺月。7月下旬,常利民让我给唐山分公司招聘会计,我招聘了刘欣并告诉刘欣常利民要求她在唐山做会计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收到集资款给常利民汇款,二是签订群众投资理财协议,三是制作电子版财务报表并上传纸质材料。8月初,李亚萍让我到唐山指导刘欣财务工作。李亚萍在沈阳黎航负责财务,各地分公司会计将钱汇到常利民个人银行卡上,银行卡由李亚萍保管,也就是说各地群众的投资款都由李亚萍负责保管。截至8月底,黎航公司在沈阳和大连一共融资2000多万元,唐山融了300多万元,太原融了140多万元,剩余的地区都没有超过100万元,9月我辞职了。据我了解,唐山群众的投资款经刘欣汇给李亚萍掌握的常利民银行卡上之后,由李亚萍操作分别给大连和其他地区分公司的投资群众作为返款。
4、同案犯张贺月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底,赵晓栋将我招聘至办事处工作,让我担任业务经理。大约从7月份开始,以深圳欧德唐山办事处的名义给沈阳黎航融资。常利民是沈阳黎航的法人,也是深圳欧德的负责人。8月1日成立深圳欧德唐山分公司,赵晓栋是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运作,我是副总经理,负责传达常利民和赵晓栋的指示、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负责组织投资群众的一些活动。公司会计是刘欣(刘欣之前是付春光,后来刘欣接替付春光)和关山威,唐山分公司给沈阳黎航融资的人数和金额刘欣那里应该有统计,唐山这边的集资款大多通过会计刘欣给常利民汇过去了。侯小玲是讲师。唐山分公司向群众融资首先通过业务员到大街上发放公司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以给小礼品为诱饵把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带到公司,听讲师讲课。介绍公司及借款给付高额红利的情况,分公司定期组织已经投资的和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到周边县市进行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宣传,通过开联欢会、抓奖等形式调动群众投资热情。集资上来的钱怎么分配都是赵晓栋和常利民说了算。付春光是刚开始时常利民派过来管理公司财务的,包括办理唐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7月份的时候付春光把刘欣找来接替他管理财务,他就回沈阳黎航。听常利民介绍李亚萍是沈阳黎航副总,李亚萍第一次来唐山是2012年6、7月份和常利民一起来的,他们过来是和赵晓栋商谈在唐山开展集资活动的事宜,主要是集资款如何分配和组建公司后费用如何支出的问题。李亚萍每次都是陪着常利民到唐山来,他应该是直接对常利民负责的人。2012年9月13日,一个叫谷立秋的女子想要再投10万元,我开车跟谷立秋去取款,取出了5万,另外5万因未到期就没取,谷立秋将已取出的5万现金给了我,我就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了户,将5万元存上了,打算周一凑足10万元一块入单,第二天公司被公安局查抄,谷立秋的合同就一直没能给开,她的5万元一直在我的中行卡上存着呢。
5、同案犯刘欣的供述证实:我是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财务人员。法人是常利民。公司在唐山以投资人入股的形式给沈阳黎航筹集资金,然后给投资人返红利。投资形式是1万元起数额不限,分3个月,6个月,12个月。3个月的每1万元每个月返红利260元,6个月的每个月返红利260元,12个月的每个月返红利280元,从投资的下个月开始返,最后一个月不返红利返还本金。到9月份每个月的红利降低20元钱。我是2012年7月底经招聘到唐山分公司工作,财务部门有我和关山威负责。平时的工作就是收取集资款并给投资人开具“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用借据”,跟投资人签理财协议书,把收上来的集资款用汇款的形式汇给常利民等人,每次汇款都由关山威告诉我汇给谁,同时告诉我账号,然后我把汇款的银行回单、所签的合同和所有的票据都用快递发给沈阳黎航办事处的童娜。我每天统计返红利的投资人名单和数额,通知投资人来取红利,有的投资人提供账号就给他们汇款。每一笔集资款都是三七分,七成在我这里,除去公司在唐山的费用剩下的钱汇到常利民他们的账户里,三成给关山威,关山威这部分钱干什么我不清楚。沈阳公司那边的财物负责人李总(李亚萍)和付春光交代我返利的钱从给常利民的70%款中扣除后剩余的钱再存入常利民的农行卡上。赵晓栋是唐山分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实际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他和常利民可以直接联系。张贺月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传达赵晓栋和常利民的一些指示和招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勤。付春光是沈阳黎航的财务总监,唐山分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我都会向他汇报或将资料上传给他。李亚萍是沈阳黎航的副总,她的地位比付春光高。我在财务上的问题都是向付春光请示,付春光答复不了的问题就让我向李亚萍请示。收来的集资款赵晓栋和常利民三七分配,我留七成,扣除费用和红利后汇给常利民,其余30%由关山威处理,关山威主要作用就是管理赵晓栋所得的三成集资款。这些决定都是李亚萍传达给我的。
6、同案犯侯小玲的供述证实:我是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的讲师,是2012年8月下旬被张贺月招聘来的。我的工作就是按照张贺月给我的公司教材在公司的会议室或是旅游过程中给投资群众讲课。教材内容主要有三块:一是介绍深圳合众欧德的基本情况;二是介绍沈阳黎航的基本情况;三是重点介绍沈阳黎航为了扩大生产通过深圳合众欧德向投资群众借款并给付高额红利的情况。(分红介绍与刘欣的供述一致)
7、同案犯关山威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底赵晓栋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唐山来给他的公司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帮忙。我8月30日上午到公司,和一个叫刘欣的负责财务。平时的工作就是刘欣汇总每天的投资款一共有多少钱,然后刘欣留下七成,剩下的三成给我,这三成投资款有一部分是公司的日常费用,包括给员工的工资、奖金,公司的水电费、员工宿舍的租金,还有公司组织投资群众去旅游的住宿费,这部分大概有五、六万元;剩下大部分都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给了赵晓栋,大概有三、四十万元。公司收来的投资款按照三七比例分账是赵晓栋定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冉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我被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招聘,开始是在前台工作,7月份也开始做晚会和早会的主持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给投资者讲课。2012年8月下旬,侯小玲到公司来做讲师。有3个月投资期限的,每个月返红利240元,前两个月返红利,第三个月返本金。期限6个月的,每个月返红利240元,前5个月只给红利,最后一个月只返本金。期限12个月的,每个月返红利260元,前11个月只给红利,最后一个月只返本金。
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我就职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从事行政助理业务。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和后勤保障。深圳合众欧德的法人是常利民,唐山分公司的老板也是他,唐山这边主要是赵晓栋和张贺月负责。会计有刘欣和关山威,侯小玲是讲师。(分红介绍与证人冉某的证言一致)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任业务员。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外边给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如果群众有投资意向,我就将其带回公司交给其他负责接待的业务员。我的底薪是800元,如果带回公司的群众投资总投资额超过2万元,我就开1,000元,投资额超过5万元开1,200元,超过10万元我就开1,500元。深圳合众欧德的法人是常利民,唐山分公司的老板也是他,唐山这边的业务主要是张贺月负责,刘欣是财务主管。(分红介绍与证人冉某的证言一致)
4、证人刘某、周某、曹某甲、彭某、戚某、曹某乙均系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业务员,证实内容与证人林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君瑞花园1-337号是我家的,2012年4月20日我作为出租人将瑞德花园1-337号写字楼租给了一个叫张宝的东北籍男子。具体情况是2012年4月我想出租,我登好租赁广告后,一个叫赵晓栋的人打的电话,签合同时因赵晓栋没有带身份证,所以由张宝签的合同。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在沈阳市科技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工作。2006年沈阳黎航公司的法人吴俊江向我单位申请风险基金,然后我单位在2006年和2007年两年度分别投入30万元种子基金,2008年又投资了300万元。我单位累计投资360万元,占沈阳黎航注册资本的10%,是沈阳黎航的股东。吴俊江是该公司的创始人和大股东,他儿子吴超也是股东。吴俊江是法人。2012年1月,公司加入了一个叫徐东辉的股东,法人变更为常利民,2012年8月,股东徐东辉去除了,重新加入了一个叫冷连丰的,法人由常利民变更为夏秀臣。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在路北区君瑞花园1门337号有一个叫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向老百姓借款给高利息,而且经常组织投资人去旅游。我去参加了免费旅游,晚上组织群众由张贺月讲解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是受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向社会群众募集资金,定期返还红利。现场也会返还红利,组织抽奖活动,调动群众积极性。公司的讲师侯小玲也给大家讲课,介绍沈阳黎航公司规模很大,生产产品很有发展前景,跟多家军工企业有合作协议,利润很高,企业现在由于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现在面向社会群众募集资金,然后讲红利的具体发放标准,表示公司的实力很大,给大家返还红利和本金没有问题。后来我拿着投资款到了君瑞花园的深圳合众欧德唐山分公司,把钱给公司会计刘欣,然后开具理财协议,上面的内容为甲方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黎航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向乙方借款用于沈阳黎航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写明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落款甲方盖着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并附有法人常利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我签字。签完理财协议,还给我开具了一张深圳市合众欧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专用借据,借据上注明了收款日期、交款人姓名、收款方式以及金额,盖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每个理财协议书和专用借据都有编号,而且二者的编号相同。投资分红分三个档次,以1万元为一个股,有三个月的,每月返红利240元,前两个月返红利,最后一个月只返本金,到期一共可以得到480元红利;六个月的也是每月返红利240元,前5个月返红利,最后一个月返本金,到期一共可以得1,200元分红;一年的是每月返红利260元,前11个月返红利,最后一个月返本金,到期可以得到2,860元分红。至今,公司尚未将借款返还。
2、被害人王某乙等158人关于集资的陈述与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贺月、侯小玲、刘欣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赵晓栋。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利民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常利民虽主动投案,但对集资款去向并未如实供述,因此不构成自首的观点,经查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利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冻结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0403028626030)内的人民币558,009元及孳息和退赔款人民币71000元按比例发还给郭培兰等159名被害人。
三、继续追缴涉案款项发还郭培兰等159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振荣代理审判员 刘宏博人民陪审员 文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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