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二中刑初字第10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旭,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追诉(2015)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王旭集资诈骗郭×1、宋×、赵×、耿×、赵×1、李×1、钟×等的事实。同年11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追诉(2015)1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王旭集资诈骗李×2的事实。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12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及其辩护人李鸿鹏、张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王旭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在本市西城区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投资炒股、质押担保,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向王×2、王×3、孙×1等32名被害人或者家庭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向郭×1、宋×、赵×、耿×、赵×1、李×1、钟×等被害人或家庭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向李×2非法集资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王旭于2014年6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银行账单、借条等书证,证人杨×1等人的证言,王×2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旭的供述与辩解,中泽永诚专审字(2015)第1-67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王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旭在无实际经营项目和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对外以炒股、质押担保缺少资金等为借口,承诺给予高额利息或回报,直接向社会公众或通过王×4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还本付息或个人消费,骗取王×2等37名被害人或者家庭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75.9096万元,案发前以返利等形式退还各被害人或家庭共计19444.57万元,造成损失4231.3396万元。
2014年6月26日,被害人孙×2、章×、孙×3等人在王旭住处找到王旭要求还款,当地派出所接报警后,由派出所民警及被害人一起将王旭送到公安机关,王旭交代了其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旭及其亲友名下涉案银行账户8个,现账户内款项已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2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因为王旭自己有担保公司,其就将钱款借给王旭,从中收取借款利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王旭多次向其借钱,其直接或通过李×3转款800万元,后王旭还款253万元,其中其用两套房抵押300万元,其老公名下的那套房抵押给吴×100万元,由吴×直接转账给王旭。其账号是×××,李×3的账户×××,王旭的账户×××,这些账户都是招商银行的,其北京银行账号×××、×××也给李×3、王旭打过钱,其爱人边×也用北京银行账号×××给王旭打过钱。
2、被害人王×3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王旭跟其借款说要去做股票,可以给比银行高的利息。其于2012年12月8日起陆续打给王旭4895万元。之后王旭不定期给其返还利息,总共给了大约4195万元,后来其一直催他还款,他一直让等着,其才知道被骗了。其是王旭的表姑,是通过招商银行(卡号是×××)的网银转账的,其实际损失698万。
3、被害人孙×1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王旭和其说借钱炒股,高额回报,后来其在招商银行(账号:×××)的网上银行给王旭转账200万元,王旭的账号是×××。其还在海淀区上地一家工商银行通过跨行转账的方式给王旭的这个账号转过一笔70万元。王旭说他用钱炒股,而且还带其看过他的公司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4年五月份,王旭给其一次利息8.4万元,后来五月底其就开始怀疑王旭不想还其钱了。今年六月十日左右,其开始找王旭要钱,但王旭一直拖着不还,六月十八日王旭给其打了一张借条,后来才知道王旭找过很多人借钱。
4、被害人章×的陈述证明:2012年约9月份,其以前单位的司机王×4打电话说他和王旭炒股挣钱了,问其有没有钱放里面一块儿做,月息9%。不久其就给他汇了5万元。一个月以后他连本带利给了其5.45万元。2013年春节后,王×4的弟弟王旭直接打电话问其是否还有钱去投,月利息是10%。后其在2013年3月借了70万元在家通过网银(招行)转给了王旭。到了下一个月王旭连本带利给了其77万元,这样其就不断在他这里投钱。2014年1月其给了300万元,3月25日其给10万,5月26日其给2万,共计给王旭312万,他都是给其10%的利息。今年3月28日,王旭让其给一个叫韩×的人账户打进50万元,按照10%的月息给其。从2014年1月以后,王旭就没有再给其返本,只返利三四次共计55万元,从4月开始其就再也收不到钱了。之后其多次找到王旭要钱,王旭称其的钱都在股票账户里,说他有内幕消息和坐庄能挣钱,现在股票账户都被证监会查封了,钱拿不出来。王旭曾在他家给其看他电脑上的股票账户,当时账户上有4亿多人民币。其钱是通过招商银行的网银给王旭(账号×××)的,其的卡号是×××,2014年一月份至今,其分6次给王旭362万左右。2014年6月18日,王旭给其写了一张借条,为360万元。
5、被害人王×5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明:王旭让其投资,其没现金,想着用房子抵押。2013年11月,其找到厚泽担保公司帮其办理抵押,收4万元费用。其的房子评估价260万元,其向银行申请了140万的抵押消费贷款,同时向厚泽先借50万元(扣除1万元手续费)打给了王旭(招商银行×××)。贷款批下来后,厚泽说银行规定该笔款不能进入其的账户,于是其提供了白×的账户,厚泽扣除先前的50万借款后,将剩下的90万元打进白×账户,白×将其中的86万元打给王旭,4万元打给其。王旭承诺月息10%。从其给王旭转入大额资金开始,他共计给其回款20.5万元。2014年3月12日,王旭又让其用这房进行2次抵押,说给其高额回报,其贷出了120万元都给了王旭。王旭承诺2个月以后就可以解押,后来他就再也没还过钱。2013年10月16日,按王旭的要求,其帮王旭转过一笔700万元的款,这笔款是谁打过来的记不清了。
6、被害人郑×1的陈述及报案信息证明:其和爱人赵×2从2013年2月开始在王旭处投资,截止2014年4月共投资380万左右,陆续收回本金和利息约98万。一开始给钱说是抵押贷款,后来就说认识人有专门的操作公司弄股票,月息10%。
7、被害人陈×1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左右,其朋友王×4说他表弟王旭做担保,可以挣到钱,问有没有闲钱可以借给王旭,王旭承诺月息是10%。其因为信任王×4就同意了,并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在银行柜台转给王×4招商银行卡6226090109765677共计20万元,一个月后王×4连本带利打回其的账户内。其觉得比较可信就又把20万元打给王×4,王×4还是按照约定每月连本带利都给其。逐渐其的本金就越投越多,一直本金增加到160万元。到2014年1月和3月,王×4只打给了其利息没给本金,王×4解释说他表弟王旭的资金出现点儿问题。2014年4月后王×4就再未给过其钱,王×4解释说表弟把这些钱用来炒股了,现在股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6月18日,其通过王×4第一次找到王旭见面,王旭给其写了一张欠其本金160万元的欠条。
8、被害人孙×2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其朋友王×4说他外放贷款,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问其有没有闲钱可以借给他,他承诺利息是9%。其同意了,第一笔其在金融街招商银行将20万元通过转账存入了王×4招商银行卡×××,一个月后王×4连本带利打回到其账户内,其招行卡号是×××。其觉得比较可信,第二次把120万元打给王×4,王×4按约定第二个月连本带利都给其。第三个月开始,王×4说本金打来打去太麻烦,每月只打给其利息。到2013年12月,王×4未能如期返利,他解释说资金被他表弟王旭用来投资股票被套住了,要2014年5月才能解套。期间2014年3月王×4给其打过一次利息。2014年5月后,王×4未给钱,后带其去找王旭。6月18日,王旭给其写了两张欠条,一张欠款70万元,一张欠款50万元。其实际损失70万元左右。
9、被害人高×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左右,其朋友王×4说他的表弟王旭做担保,可以挣到钱,并说王旭承诺月息是9%。其同意了,后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在银行柜台转给王×4招商银行卡×××共计20万元,一个月后王×4就连本带利打回到其的账户里。其觉得比较可信就又把20万元打给王×4,之后其又增加了10万元投资,本金为30万元。2013年12月王×4不按时返钱了,说他表弟王旭的资金出了点问题。2014年4月以后王×4就再未给过钱,王×4解释说他表弟把这些钱用来炒股票,现在股票出了问题。后来其和其他人一起通过王×4在6月18日第一次与王旭见面,王旭给其写了一张欠本金30万的欠条。
10、被害人杨×2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王×4说他表弟王旭炒股,可以帮其赚点钱,月息是10%。其就在西城区金融街招商银行给王×4转账了50万元。2月份,王×4给了其大约5万元的利息,之后其就继续投资,一直到2014年1月份,其(招行卡号×××)最后给王×4转账了70万元,之后王×4再也没给过其利息。直到2014年6月份,很多人找王×4要钱,其才知道被骗了。王×4说钱是给他表弟王旭炒股用了,其只在王×4和王旭给其打欠条时见到王旭。
11、被害人陈×2的陈述证明:其被王×4以借款炒股和小额贷款为名骗走100万元资金,其好像是分三次转账给王×4的。2013年3月份,王×4说他弟弟王旭是做小额贷款的,答应每月给其9%的利息。王×4开始给过其几次利息,2014年春节后就不给返息了,到5月份其开始找王×4要钱。王旭在2014年6月18日给其打过借条。钱是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王×4的,其的账号是×××。
12、被害人陈×3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初,邻居王×4找其借钱,按照月息10%给。后其(银行账号×××)到招商银行金融街网点给王×4的账户(×××)转账30万元,一个月后他转回给其33万元人民币。不久王×4又找其借钱,还是以前的还款条件,于是其在2013年9月、10月、11月份三次到招商银行金融街网点在柜台上给他又转账共计180万元,一个月后按照约定他给其返利,可是没有返本,直到2014年1月份王×4再也没有返还其的本利。2014年5月份其才听王×4说把钱拿给他表弟王旭做股票了,他们两个于6月18日一块给其写了一张180万元的借条。其的本金是180万人民币,获利30万左右。
13、被害人郭×2的陈述及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0月份,朋友王×4找其借钱,承诺每月9%的利息。其第一次是2012年10月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卡号×××)转账给王×4约10万元,之后陆续给王×4转账。从2013年8月份开始,其改用其爱人韩×1的招商银行卡(卡号×××)给王×4转账。两张银行卡转账共计170万元人民币。期间,王×4陆续给其利息,具体数额对账单上有。2014年2月份开始就不给利息了,但4月份还给其10万元,说是2月份的利息。其实际损失大概130多万元。其朋友孙×4于2013年12月9日分两笔(一笔39万,一笔21万)向其爱人韩×1的招商银行账户汇入总计人民币60万元整,其随即将这60万元汇入王×4的招商银行账户。在其被骗的总金额170万元中含有孙×4的60万元。
14、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明:2013年,其朋友王×4说他表弟王旭做担保可以挣到钱,问其有没有闲钱可以借给王旭,王旭承诺月息是9%。其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卡转给王×4招商银行卡共计75万元,到2013年12月份王×4还能连本带利打给其。2014年1月和3月,王×4只打给其利息没给本金,王解释说他表弟的资金出现点问题。2014年4月以后王×4就再未给过其钱。6月18日,其通过王×4第一次与王旭见面,王旭给其写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
15、被害人娄×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左右,邻居王×4跟其借钱,称每个月利息9%。其通过招商银行卡(卡号:×××)转账给王×4,一次转10万元,一次15万元,共计25万元,之后王×4给其返了两次利息,共计3.4万元。其找王×4要本金,最后王×4说钱都给王旭炒股用了。之后其发现有20多人都像其这样,本金都没回来而且不返利润。之后这些人多次找王旭要钱,王旭称钱都在股票账户,被银监会查封了,拿不出来。王旭在2014年6月18日给其打了一张欠条。后来他们去证监会查询,发现没有王旭说的账户。
16、被害人孙×3的陈述及情况说明证明:其与王×4以前是同事,知道他从2012年3月份左右就跟别人借钱,按月返本付息。2013年9月,其手里有闲钱,王×4说用,其当月两次转帐给王×4一笔50万和一笔40万,2013年10月份其又借给他40万元,一共130万元,这里面有3.6万是之前90万返回来的利息。王×4承诺每月返利9%,还款期限是按月结算。其后来才知道王×4借钱是给他弟弟使用。2014年6月9日下午,其在望京的融科橄榄城×××室找到王旭,王旭给其看了他中航黑豹的股票资金账户,账户里面股票加上现金的余额是166962538.64元,其还照了照片,照片上显示这个资金账户是王旭、王×6、王×7的。其后来发现王旭所持的股票数额不可能,所以怀疑照片显示的股票信息是假的。其同学孙×4于2013年9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其招商银行账户人民币40万元,其随即将这40万元汇入王×4的招商银行账户。10月王×4返还当月本金及支付利息时,其中有孙×4的本金4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当时其没将孙×4的本金和利息并入孙×4账户),共计43.6万元。2013年10月16日,孙×4向其账户又汇入6.4万元,随后其将这6.4万元汇入王×4账户。至此其和孙×4被诈骗的总金额130万元中有孙×4的50万元。
17、被害人呼×的陈述证明:2012年,朋友王×4说他表弟王旭能帮助赚些钱,且能给月息10%的利益。2013年1月,在西城区小院胡同西口其给了王×410万元现金。之后大约八个月的时间里,王×4陆续给了其总共约3万元。到2013年底,王×4就不再给其钱,让其继续投资,其在2013年12月在西城区金融街招商银行给王×4转账了100万元,到2014年2月王×4通过转账给了其24万元利息。此后,再也没给过其钱。2014年6月,在西城区小院西巷3号吴×1家,王旭才露面,给其打了一张欠11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王×4总共给其不到30万元,其实际损失80多万元。其的招商银行卡号是×××。
18、被害人刘×1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左右,街坊王×4说他表弟对外放贷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润,问其有没有闲钱可以借给王旭,王旭承诺月息是10%。第一笔其在金融街招商银行将10万元存入了王×4招商银行卡×××,一个月后王×4连本带利打回到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是×××)。其觉得比较可信就又把10万元打给王×4,王×4还是按照约定每月连本带利返还。后其的本金一直增加到40万元左右。2013年6月左右,王×4还能连本带利打给其,后来王×4说要继续做每月就给利息得了,其同意了。2014年4月后王×4就没给过其钱。并解释说他表弟把钱用来炒股票了。其通过王×4找到王旭,6月18日第一次与王旭见面,王旭给其写了一张54万元的欠条。2014年1月,其女儿刘×2向王×4提出也要投资赚钱,王×4同意了。其女儿给王×440万元,2014年2月,其女儿急用钱,通过王×4要回了30万元,王旭还欠其女儿10万元本金。6月18日王旭给其开具54万元的欠条,其中包含其女儿的钱和利息。
19、被害人刘×2的陈述与刘×1证言证明其投钱的情况一致。
20、被害人白×的陈述及出具的案情汇报证明:2012年底或2013年初,其朋友张×2说王旭搞了一个信贷公司,挺赚钱。其就通过张×2向王旭投资了。当时张×2给其约定利息是20%左右。期间其一直跟张×2联系,只知道有王旭这个人,没见过面。第一次投资在2012年,其给了张×210万元现金,大概七天后张×2连本带利给其11万。其先后向王旭投资了七八百万,每次都是把钱打到张×2账户上,张×2返还时由他的账户打到其的账户。开始时本金和利息是一个月返还一次,接着其再把本金和利息作为投资款打到张×2账户上,有时张×2也只返还本金,利息隔几个月再返,能通过银行对账单反映出来。到2013年底,张×2不再给其返本金和利息,其追着张×2要钱,张×2带其找到王旭,王旭在2013年11月10日给其打了一张1000万的借条。其基本通过招行×××账号跟张×2资金往来。2014年经多次找王旭沟通,王旭承诺先行打款130万元,后期将本利一次打到本人账户。但收到首期130万元后,后期本利就一直未付。
另,白×证实其知道王×5抵押了房产,让担保公司给其的招商银行账户打了抵押款86万元,其把这些钱转给了王旭。
21、被害人宋×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底,其朋友郑×2说女婿王旭借钱炒股给高额回报,并称每个月利息4%,于是其于2013年9月3日向郑×2(招商银行的账户:×××)转帐人民币120万元,10月10日,其又向她的账户转帐了20万元。2014年3月,其又将其的房子跟王×8作了抵押,通过抵押借得200万元,抵押来的钱王×8直接转帐给了王旭,钱打过去之后,并没有按约定每月给其返钱,后来听朋友说王旭因非法集资被抓了。
22、被害人郭×1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底,王旭跟赵×借钱,说借款炒股给高额回报,并称每个月利息按照他投资的情况给,赵×告诉了其这件事,于是其于2013年12月11日、12月14日在网上通过民生银行向王旭(招商银行的账户:×××)转帐人民币50万元;2013年12月21日,王旭又跟赵×借钱,其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分三次,向王旭的妻子杨×1的工行账户(×××)打过去90万元。其打钱之后,王旭并没有按约定每月给其或者赵×返钱,后来听朋友说王旭因非法集资被抓了。
23、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王旭说炒股向王×8借200万元,让其帮他当个担保人,用其名下位于西城区小马场路×××的房产作抵押,王旭承诺给其月息3%-5%,抵3个月。房子抵押后,王旭并没有给其这三个月的利息,到2014年6月王旭也没有还王×8的200万元借款。2014年10月,其卖了另一套房凑了200万元先还给了王×8。其不认识王×8,是王旭找来的,王×8直接把200万元转给了王旭。
24、被害人李×1的陈述证明:王旭是其弟李×3的朋友。王旭说他是放高利贷的,其可以凑100万放他那,他给其每月4万元利息。于是其在2013年1月30日把其家位于西城区新街口七条×××号的房子抵押给一个叫陈×4的人,从陈×4处借了100万元。2013年2月4日,陈×4通过一个张×3的银行卡给其转了100万元,其扣掉一个月的利息4万元,把96万元转给了王旭招行卡。之后其收了差不多一年的利息,每个月是4万元,都是王旭打给李×3,李×3再打给其卡上。
25、被害人李×2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其跟王旭是朋友,2013年初听说王旭成立了北京泰融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嘉义盛联科技有限公司,其就有了想跟王旭一起挣点钱的想法。王旭说他放贷和做股票挣钱,其投入本金就可以,按照每月10%付给其利息。2013年7月3日,其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第一次给王旭的招商银行卡汇款30万元。一个月后,王旭连本带利打回32.5万元到其的招商银行卡(卡号×××)里。2013年8月29日,其再次用招行卡通过网银转给王旭20万元,9月30日他打给其利息1.5万元。2013年10月8日,其需要用钱从王旭那要了3万元。2013年10月28日,其用工行卡给王旭招行卡转账18万元,包括还从他那拿的3万元。后来又陆续收到王旭打来的1.5万元、3万元、3万元利息。2014年1月29日,其通过招行卡转给王旭17万元,到此为止,其给他的本金是52万元,王旭给其的利息一共是22.5万元,还差其29.5万元。
26、被害人高×、雷×、申×等十七人分别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王旭或王×4集资的方法、上述被害人各自出资的时间、经过、数额及返还本息等情况。
27、借条证明:王旭给王×2、王×3、孙×1等十七名被害人出具了借条,证明向被害人借款的时间、金额、用于炒股及承诺10%月息的情况。
28、证人王×4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王旭说他有一个抵押公司,能挣钱,让其投点钱,之后其把在王旭处投钱有高额返利的事情给张×1、张×4、章×等人说了,他们也想在王旭处投钱,之后其打电话问王旭,王旭说行,他需要多少钱会告诉其,其再给自己的朋友说,其的朋友将钱打给其,其再给王旭,每月返利10%。其拉来的这批人除了邬×之外王旭都不认识,但王旭知道其找这些人借款,每次其找人借款都给王旭说了,王旭只要钱拿过来就行。2012年初王旭让其以抵押贷款的名义向外借款,其知道王旭有一个担保公司;2013年之后王旭以炒股的名义让其向外借款,说他现在正在炒股,有几千万的资金和他人一起炒股。2012年12月左右,其告诉朋友们借钱是给其表弟炒股挣钱。通过其借钱给王旭的大约有20个人,都是其的朋友,不认识王旭,有张×1、陈×1、陈×2、高×、霍×、杨×2、陈×3、孙×5、孙×3、娄×等人,他们的本金大约有3800万元。王旭开始时也是连本带利都返还,2013年5月份开始就只返利息,到2014年1月就不给返利了。之后其朋友催其还钱,其就催王旭,王旭说炒股票的账户被冻结了,后来就一直拖,直到这些债主陪他到派出所报案。其朋友与王旭当时没有借款凭证,后来催急了,王旭给其朋友们补了借条。
29、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1年王旭管其借钱,都能按时还本付息,后来其就将其在和平里七区×××号的房子抵押贷款80万元给了王旭。其朋友白×、董×、王×9通过其陆续投了本金约600万元,返利约200多万元。到2013年12月,王旭就付不了全额利息了。2014年3月,白×买车要130万元,就和其一起到王旭家去要钱,王旭给其俩各打了一张借条,给其写的是2000万元,给白×写的是1000万元。白×投的钱都是通过其转给王旭的。其朋友董×通过其前后投了本金12.5万元,返给他利息4.5万元,还剩8万元本金未还。王×9给其打过本金210万元,其返给他利息170多万,还剩37万元的本金。
30、证人吴×的证言证明:其和郑×1、郑×3系亲戚关系,通过二人认识了王旭,他们三人称做买卖缺少周转资金向其借钱,并承诺按每月3%支付利息。2013年,其曾借款两笔分别为350万元、150万元,他们均按期结息还款。2014年2月,他们三人及其朋友边×再次向其提出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以边×在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室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后其和边×、郑×3、王旭一起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对该房产做了“房屋他项权证”,并于2014年2月26日由其和边×、王旭、郑×1签订了借款合同,郑×3系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当天其将100万元按照王旭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2014年3月,王旭、郑×1、郑×3及其朋友王×5、刘×3再次向其提出借款470万元,并承诺以王×5名下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室及刘×3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二街×××室向其进行抵押,其到北京市同对方办理的他项权证。2014年3月12日其与王×5、郑×1、王旭、郑×3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与王旭、郑×1、刘×3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5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470万元都转帐至王旭的个人账户。三笔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旭都以种种理由推脱,其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对抵押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边×的房产已于2013年向一担保公司进行了一般抵押,王×5的房产于2013年在中信银行办理了抵押最高额贷款,刘×3的房产在工商银行做了一般抵押借款,其才意识到被骗。三笔借款的收款帐户是北京市招商银行中关村支行,账号为:×××,开户人为王旭。
31、证人郑×2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女儿杨×1打电话说她有一个朋友要给王旭打款,因为她那个朋友是招行的卡,要用其的招行卡,其同意了。当时杨×1的朋友把钱打到其卡里,其就把钱打给王旭了。
32、证人杨×1(被告人王旭之妻)的证言证明:王旭没有工作,平时就是在家打电脑游戏和呆着。其知道王旭管他父母、表姐、表哥一共借了几百万,别的不知道。他跟其说他炒股票,其知道他看大智慧和365等,具体是不是操作了其也不清楚。2014年6月26日下午,那帮事主有七八个人待在王旭住的地方要钱,也不让王旭走,王旭给其发条信息,大概意思是说他在洋桥,很多人把他堵在家里出不去,他想去自首。其接到短信后就直接去了丰台分局的洋桥派出所,向派出所民警把情况说明后,洋桥派出所民警到家里把王旭接走送到了西城区的丰盛派出所。其和那些找王旭要钱的人就都全去了丰盛派出所。时间有些久,短信已经删了。
33、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各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与王旭、王×4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
34、王旭招商银行尾号0405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2011年5月16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与各被害人资金往来的情况,另证明截止2014年6月21日,该账户余额58.47元。
35、王×4招商银行尾号5977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2012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与各被害人资金往来的情况,另证明截止2014年6月21日,该账户余额250.87元。
36、北京中泽永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王旭案件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证明:①王旭自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与各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资金往来的情况。②王×4与相关人员资金往来情况。③张×2与相关人员资金往来情况。④个人消费情况:王旭消费590笔共计1096万元,取现148笔共计356万元。
37、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收条、王×8的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明:赵×2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王×8得款150万元,赵×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王×8得款200万元,王×8将上述钱款均转给了王旭。
38、泰融汇通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查询情况、税务登记表、税务查询、公司变更的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王旭于2012年12月注册成立了泰融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股东为王旭、申×、张×2,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旭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公司经营场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没有任何缴费、纳税记录,没有开设过银行账户。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王旭资产账户(102424144613)情况证明:该账户于2010年12月7日银证转入3.5万元,后至2011年1月17日清算,18日转出金额3.41万元,至今剩余51.95元。
40、授权委托书、付款委托书、机动车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当票(复印件)四份及典当品照片等证明:2014年4月,王旭将其以李×4名义购买的宝马M6(车牌号×××)轿车典当给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远大路分公司,典当得款120万元存入王旭招行尾号0405账户。将其购买的金饰品2件、伯爵机械表1块、宝珀机械表1块典当给华夏典当行望京店,得款共计16万元。
4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明:公安人员依法对王旭住所地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尾号为0405的招商银行卡一张。
4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侦查机关冻结王旭名下招行、中行、建行、民生银行账户共5个,冻结杨×1名下工行、招行账户共2个,冻结王×4名下招行账户1个,上述账户余额共计2万余元。
4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丰盛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2014年6月26日,孙×2、章×等人在丰台区洋桥附近王旭的住处找到王旭并要求还款。洋桥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出警,在了解情况后将王旭及事主孙×2、章×、孙×3等人送至西城公安分局丰盛派出所门前离开。丰盛派出所民警经讯问王旭,王旭交代了其吸收投资人钱款无法归还的事实。西城公安分局于当日对王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尔后对王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王旭的身份情况。
45、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公安网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明:王旭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46、被告人王旭的供述:大概是从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底,其陆续向30余人借款一亿元,承诺月回报是10%左右。投资人的钱大多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本人招商银行储蓄卡里(卡号为×××)。其吸收钱的方式,一部分是通过王×4,让他帮其找别人拉投资款,王×4又帮其找了20多个投资人,大概涉及款项4000多万元。开始时其手里留有周转资金,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周转资金就是用后来投资的人的本金还之前投资人的利息。其资金紧张时,自己做了一个假的资金账户,显示购买的股票是中航黑豹,账户里面有一亿多元。这样做就是为了让借钱的人相信钱还在其股票里,为了搪塞他们别逼其还钱。其找人借款最初的目的是想找项目投资挣钱,后来因为给的利息太高,出现亏空太大还不上了,就再借钱用来还前面的欠款。借钱时其跟王×4他们说的都是其拿来放高利贷,到了后来还不上钱,为了打发他们其就说这些钱炒股用了,等股市好点儿再拿钱出来给他们。其直接接触的有王×4、张×2、李×3、申×、郑×1、王×3、邬×、孙×1、章×、韩×2、高×、刘×4、王×5、李×2、孙×6、张×5、郑×3、张×6、张×7等大概二十个人,其找他们借款给他们高额利息,月息10%。一开始其跟他们就借小额的二至三万,都能按时连本带息返还,慢慢借给其的钱就越来越多。其还通过朋友互相传的途径找人在其这儿投钱。其借的这些钱没有任何投资经营,就是通过借后边人的钱归还前边人的钱来运作。泰融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其的公司,注册地在海淀区,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是其花了点钱找代理公司办的,其是法人,股东有张×2、申×,他们俩没有出资。这个公司一笔业务也没有开展过,也没有纳过税,弄这个公司就是为了跟别人显示其有公司,是做投资担保的。这些钱,其自己用了有400万左右,其中花200万在宝马宝泽行4S店买了一辆宝马M6,车牌号×××,当时刷的是其招商银行的卡,车主叫李×4,是其借的指标,购买时间是2013年7月。2014年3月,其把这辆车典当给华夏典当行世纪金源店,获得资金120万元,用于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了。2012年9月,其在丰台花乡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黑色奥迪R8,花了130多万元,借的是一个姓庞的人的指标,车牌是×××,当时刷的是其招商银行储蓄卡。2014年1月,其把这车抵押给个人了,名字记不清,抵押了80万元,这些钱也用于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了。2013年3月左右,其在王府半岛花19万元购买了一块伯爵手表;2013年12月左右,在星光天地花14万元买了一块宝珀手表;2012年共计在北京菜百花7万元左右买了三条金链子。2014年,其把这两块手表和三条金链子一同典当给华夏典当行望京店,获得人民币25万元,这钱也用于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了。其还出了三次国,一共花了20万元左右。2014年2月26日,其用朋友边×的房产证做抵押从东光县吴×那里借款100万元,抵押的房产是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房产证所有人是边×,该款至今没有偿还。2014年3月份,其用王×5的房产做抵押从吴×那里借款120万元,以前从王×5那里借过100万左右,给过他大约几万元的利息,没有协议。大约在2014年初其用王×2的北京银行卡取现40万元;让高×帮其转款20万元用于还其他债主;2014年春天,其让申×帮转过钱给张×8。
另,公诉机关还指控王旭集资诈骗赵×1100万元,针对该笔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1、赵×1的报案材料: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陆续通过王×4向王旭汇款共计70万元用于炒股,王旭和王×4承诺按月支付15%利息。同年6月又帮他们从朋友处借来30万元,同时帮王×4支付给别人利息共计7万元,随后又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5万元通过转账给了王×4,王旭和王×4欠款总额为162万元,至今未还。
2、借条一张:王旭从2013至2014年6月向赵×1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炒股预期利润每月10%左右。借款人王旭,时间2014年6月18日。
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汇和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证明:赵×1于2014年6月5日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55万元,利息按照国家标准最高利率支付(0.02%)月利率。还款情况:本金至今未还55万元,利息按月支付。2015年8月10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院已确认的王×4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王×4支付给赵×1账户的钱款金额大于赵×1支付给王×4的钱款金额,故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旭诈骗赵×1100万元的事实,本院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旭犯集资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被告人王旭集资诈骗赵×11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指控王旭集资诈骗郭×1、宋×、赵×一家及诈骗李×1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但王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部分赃款并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所提对王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冻结账户内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旭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漆爱君审判员王健代理审判员唐新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沫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