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三中刑初字第009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穆海南,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毕园,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00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9月18日被假释,2007年11月12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海南、毕园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追诉[2015]4号、[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2月19日对被告人穆海南、毕园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海南及其辩护人杨德铭、解东迎、被告人毕园及其辩护人常亚春、张晓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穆海南、毕园共同出资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过事先预谋,在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等地,使用大部分虚假抵押债权,以高额利息理财为由骗取了邓×1、于×1、孙×1等511人的投资款,后将绝大部分投资款用于赌博活动,致使绝大部分投资款不能返还。经过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认定,至2014年6月尚有人民币7700余万元未追回。
被告人穆海南于2014年10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被抓获,被告人毕园于2014年9月1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公诉刑追诉[2015]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穆海南、毕园共同出资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抵押债权,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以高额利息理财为由骗取纪×投资款人民币276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穆海南、毕园共同出资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抵押债权,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以高额利息理财为由骗取王×17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刘×10投资款人民币5000元、朱×4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邱×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海南、毕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毕园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穆海南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其伪造房产抵押信息的情况毕园并不知情。
被告人穆海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认定穆海南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穆海南赌博挥霍的具体金额作为犯罪数额,穆海南用于实际经营的支出及无法收回的放贷资金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计算在穆海南的犯罪数额之内;2013年6月至10月间,穆海南曾离开融信宝公司,未参与公司经营,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犯罪金额与穆海南无关,不应由穆海南承担责任;穆海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希望法院对穆海南从轻处罚。
被告人毕园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无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毕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毕园没有与穆海南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与穆海南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使用虚假抵押债权的策划与实施均是穆海南一人所为,发现穆海南挪用投资款进行赌博后,毕园离开融信宝公司,并将其所掌握的投资款共计1600余万元交给融信宝公司及穆海南,毕园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毕园与穆海南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资金的时间发生在毕园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之后,因此毕园不构成累犯;毕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认定为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穆海南、毕园共同出资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宝公司),后又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融信宝融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融信宝融信伟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融信宝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过事先预谋,以融信宝公司名义推出四款投资理财产品(即月祥宝、季盈宝、巧伶宝、年益宝),承诺到期后归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年息分别为9%、10%、12.12%、13.02%),并使用大部分虚假的房产抵押债权或信用借款债权为上述投资理财产品作担保,假以将上述大部分虚假的债权分割后转让给投资人为名,于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邓×1、于×1、孙×1等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的投资款,后被告人穆海南将绝大部分投资款用于赌博挥霍,致使绝大部分投资款不能返还。期间,被告人毕园因与被告人穆海南产生矛盾,于2014年1月26日从融信宝公司离职。
2014年5月29日,王×1以穆海南携款潜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毕园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自动投案;同年10月13日,侦查员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穆海南抓获归案。
经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并由本院审查后认定,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穆海南以融信宝公司名义向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销售投资理财产品且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已报案确认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223万元,案发前已向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归还共计人民币1765011.24元,现造成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464988.76元。其中,被告人毕园于2014年1月26日离职前伙同被告人穆海南销售投资理财产品且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已报案确认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217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从融信宝公司办公地点查获的李×1的黑色电脑机箱2台、胡×1的黑色电脑1台、融信宝公司会计凭证共19本、借款协议及相关资料共7份、融信宝公司资质文件共30份、融信宝公司租房协议、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共13份、融信宝公司押金收据1份、物业管理合同1份、员工培训材料1份、北京×包装有限公司资质材料4份、融信宝公司公章7枚、穆海南人名章3枚、菅×人名章1枚,从陈×1处查获的毕园的黑色宝马汽车1辆(车牌号:×××)、车钥匙2把及行驶证1本,从穆海南处查获的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1张(卡号:×××),从杜×1处查获的涉案赃款(销售提成)人民币5000元,从李×1处查获的投资协议书共1887份及发票、收据共125张,从胡×1处查获的投资协议书共1061份、涉案POS机5台及融信宝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从李×1处查获的黑色电脑主机1台及白色电脑一体机1台,从冯×处查获的投资协议书共93份及涉案POS机4台予以扣押;并将菅×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号楼×层×单元×号房屋1套和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幢×层×号产权车位1个予以查封;侦查机关及本院还将涉案的穆海南、毕园、李×1、融信宝公司等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李×2代被告人毕园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1的陈×证明:2013年9月,其在通州区梨园城铁站旁接触到融信宝公司的销售员吕×2,其看了宣传单感觉不错,2013年9月30日,其与融信宝公司梨园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以现金投资4万元购买年益宝理财产品,理财期1年,收益13.02%,到期后返还本金和年息,融信宝公司向其转让房产抵押债权,合同中提到的房产是否真实其没有核实过。其听说融信宝公司将投资人的钱借给别人,但具体怎么借的不清楚,融信宝公司到现在还没返过钱。
2、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中仓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刘×1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出借办理流程说明复印件、委托人扣款授权书复印件、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复印件、融信宝贵宾客户资金成功对接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明:
(1)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刘×1与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信宝融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即融信宝公司梨园服务网点)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刘×1购买融信宝公司年益宝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
(2)当日,被害人刘×1与毕园签订《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刘×1购买融信宝公司人民币4万元年益宝理财产品(编号:×××,赎回日期2014年9月30日,年收益率13.02%,到期返还本金及收益总值4.5208万元,理财经理吕×2)后,毕园将所持有的对借款人闵×的150万元债权(房产抵押债权,产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房产评估价值218.6132元,还款期限2年)中的4万元债权份额转让给刘×1,融信宝融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见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盖章;
(3)当日,融信宝融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刘×1出具《融信宝贵宾客户资金成功对接确认书》,确认收到刘×1人民币4万元(对应编号:×××);
(4)2014年7月3日,刘×1将上述材料提交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中仓派出所。
3、被害人邓×1、于×1、孙×1、刘×2、骆×等400余名被害人的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提交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出借办理流程说明复印件、委托人扣款授权书复印件、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复印件、融信宝贵宾客户资金成功对接确认书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单等证明: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间,被害人邓×1、于×1、孙×1、刘×2、骆×等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通过亲友或融信宝公司业务员的介绍、宣传,得知融信宝公司月祥宝、季盈宝、巧伶宝、年益宝共4款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年收益率分别为9%、10%、12.12%、13.02%)、融信宝公司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以向被害人转让穆海南、毕园等人持有的抵押债权或信用债权为上述理财产品作担保后,被害人邓×1、于×1、孙×1、刘×2、骆×等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先后与融信宝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并以现金或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穆海南、毕园实际控制的融信宝公司或相关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在融信宝公司不能继续偿还各被害人及被害家庭投资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
4、证人穆×1(融信宝公司经理、股东)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其到融信宝公司工作。融信宝公司于2012年4月成立,当时的法人是菅×(菅×在公司没有职务),股东是菅×和穆海南,注册资金是400万元,2013年12月法人变更为穆海南,注册资金增至1000万元,其占1%,穆海南占99%,其没有出资,也不参与分红。策划成立融信宝公司的是毕园和穆海南,当时融信宝公司有10多个人,总经理毕园,副总经理穆海南,孙×2主管销售培训,还有其和李×1、湛×,其他人记不清了。其刚到公司时不知道融信宝公司的经营项目,2012年底,其才知道穆海南、毕园向外放钱,以对方房产作抵押,再将抵押房产的债权分配给购买公司产品的人。其刚到公司时就是帮忙,没有实际职务,通州第一分公司成立后,让其做督导员,检查员工的行为规范,公司通过网络发出招聘信息招聘员工,由孙×2给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是P2P的经营模式。通州第一分公司是2012年底或2013年初成立的,法人是穆海南,办公地点在通州玉桥,×大厦总部不办理销售业务,销售业务都在第一分公司,穆海南经常在第一分公司工作,毕园不经常来,业务员找领导签字找穆海南和毕园都行。融信宝公司卖的产品是抵押房产债权,有月祥宝、季盈宝、巧伶宝、年益宝,每个产品利息不同,宣传册是穆海南找人做的,公司抵押房产信息是穆海南提供的,穆海南不在时,员工给其打电话说债权没有了,其就给穆海南打电话,穆海南或通过手机给其发过来,或直接与行政主管联系。抵押房产信息内容为借款人名字、房产证号、房产价值,这些信息用于分配债权,完善合同。毕园在公司法人变更后离开公司,听说是因为他和穆海南吵架,毕园撤股了,孙×2除了前期管销售培训,还干过团队经理,后来升职为销售总监,其知道通州公司有薛×、湛×、马×13个团队经理,朝阳公司由王×1负责,不知道有几个团队经理。其的工资最初是4000元,2013年底涨到7000多元。2013年,融信宝公司能够按时还款。2014年4月,其听团队经理说有客户反映公司没按时还款,要找穆海南,其让团队经理直接给穆海南打电话,当时穆海南的电话能打通,穆海南让其不用管。其听穆海南说过他用公司的钱出去放贷盈利,放贷到河北、甘肃、保定、石家庄等地。其听毕园说穆海南去过澳门赌博,其问过穆海南,穆海南说他不赌博,其不清楚穆海南赌博的钱从哪里来的,也不清楚穆海南是否用公司的钱赌博。毕园也对其说过他用公司的钱出去放贷盈利,他说公司行政人员崔×有登记。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的抵押房产信息是穆海南提供给公司行政人员的,其不清楚房产债权是谁分割的,也不清楚抵押房产信息的真伪,也没核实过,其不清楚毕园对抵押房产信息的真伪是否清楚,但毕园知道抵押房产信息是穆海南提供的,毕园不提供抵押房产的信息。2013年6月,穆海南大概有4、5个月不在融信宝公司,在此期间其和毕园因为穆海南把公司的钱拿走找过他,有一次在穆海南家里找到他,毕园问他是不是赌博了,穆海南开始不承认,后来承认在网上赌博,毕园还查看了穆海南的电脑,上面有穆海南赌博的下单记录,毕园知道穆海南输了多少钱。穆海南不在期间,其没向毕园要过抵押债权,如果需要也是向穆海南要,之前那些抵押债权使不完,所以不需要。2014年4月,其和孙×2、毕园、苏×1以及穆海南的母亲孙×3商量,为了防止穆海南用公司的钱赌博,想重新办一张公司用于吸收客户投资款的银行卡,但是后来是否办理了这张浦发卡其不知道。
5、证人孙×2(原融信宝公司销售总监)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其经毕园介绍到融信宝公司工作,其之前也做过与融信宝公司一样的业务。其刚到融信宝公司时,毕园是公司经理。2013年3、4月,其升职为团队经理,2013年12月辞职。其刚到公司时,在通州玉桥家园营业网点工作。2013年3、4月,其当团队经理时在通州贵友大厦工作。公司的整体结构为法人穆海南,经理毕园,下面是销售团队经理,有其和薛×,2013年5月,湛×和马×1也升为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下面是销售团队的业务员,业务员负责销售,还有人事的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其只认识李×1),通州业务都是穆海南管理,其不清楚朝阳双井分公司的情况,也不清楚公司股东有谁。公司最大的领导不是穆海南就是毕园,公司盈利应该是靠挣服务费用。融信宝公司共有4种投资理财产品,公司收入就是理财方与贷款方的利息差,其不清楚这4种理财产品的方案是谁制定的,也不清楚公司有无培训部门,其去时穆海南给其1份培训材料,其通过该材料以及穆海南口述了解公司的理财产品,穆海南说公司的理财模式为公司前期先借出一部分资金,客户购买公司理财产品时,公司以个人名义转让债权给客户,就是P2P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理财模式,公司新来的业务员也没有专人给培训,都是业务员自己看公司培训材料及老员工或团队经理口述。公司有宣传手册,一般在商场和大型超市宣传理财产品,业务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后,与客户谈好投资产品及投资金额,签订出借协议书,上面有客户、业务员签字,加盖公司合同章,然后拿给公司行政人员办理,行政人员查找与投资金额相匹配的抵押物分配债权,然后由客户确认,之后就是选择打款方式,这笔投资就算完成了。每笔业务做完后,客户手里有1份出借协议、债权确认书、收款确认书。公司要求客户将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款打给穆海南、毕园、孙×3的个人账户,具体什么银行账户其不清楚。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款方式有现金和银行转账,都是行政部门办理收款,给客户返款也是以个人名义通过个人账户返还给客户个人账户。融信宝公司与客户签的合同里的抵押房产信息是穆海南提供的,毕园不提供抵押房产信息,其不清楚抵押房产信息的真伪,也没去核实过,合同中的债权是行政部门分配的。团队经理每月卖出的理财产品不能少于200万,业务员每月不能少于20万,业绩统计都存储于公司电脑里。2013年7、8月,公司在朝阳双井开了新网点,由王×1负责。
6、证人王×1(融信宝公司朝阳分部销售总监)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其经孙×2介绍到融信宝公司,当时毕园接待其,其向毕园谈了其想在北京市区开1家分公司,毕园同意,其就在东三环中路富力双子座×座×层开设了分公司,其任分公司销售总监。融信宝公司于2012年4月成立,当时法人为菅×。2013年12月,公司法人变更为穆海南,其不清楚通州公司情况,劲松分公司其是第一负责人,下设1个营业部,经理叫杜×1,营业部下设8个销售团队,每个团队有1个团队经理,分别是刘×3、王×2、王×3、仇×、李×3,剩下3个经理名字其忘了,每个销售团队下面都是业务员,也叫理财顾问。理财顾问业绩好业务熟练的升为高级理财顾问,待遇也相应提高。其作为销售总监,负责每月给各团队下达业务量,监督、督促各团队销售工作,负责员工招聘及保证分公司正常运转。公司经营模式为P2P模式,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债权债务转让、受让,公司制定4款理财产品,以法人或债权人名义出售理财产品,以高息回报吸收客户资金,然后公司再以贷款形式将资金向个人放贷,公司从中赚取利息差价获利。公司除了销售理财产品及向个人放贷外,没有其他业务。公司招揽客户的方式为在商场、超市设立宣传摊位,留下客户联系方式后通过电话详谈,还有就是业务员自己的渠道,包括同行、朋友、亲戚等。公司销售理财产品需要签订出借人服务协议,公司会根据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价值出具等额债权转让书,将在其公司贷款人抵押的房屋产权通过法人转让给购买其公司理财产品的客户,客户再将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到公司法人账户内,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其不知道合同中标注的出借人及出借人提供的房产信息是否真实,如果客户提出质疑,其会让客户到通州总公司进行核实。客户支付投资款的方式为客户以现金、转账、刷卡等方式支付,客户收取利息都是由公司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按照公司的运营模式,公司收取的客户投资款都应当去放贷,但实际上投资款多转入穆海南个人账户,其不清楚投资款的去向。公司付给投资人的高额利息,一部分来源于公司对外信贷业务的资金,还有就是从客户的理财产品中拿出来一部分作为利息返给客户。公司做哪些信贷业务其不清楚,其分公司没有对外借过钱。其到公司后销售了3000多万的理财产品,其对上级穆海南负责,其工资为5000元底薪加提成。抵押物都是通州公司提供的,朝阳分公司的抵押物只有房产,其不清楚抵押物具体情况,都是穆海南管理的。2014年2月,毕园就不在公司干了。2014年4月底,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总是用新增客户的投资款支付之前客户的利息,资金周转不开,公司就不再继续销售理财产品了,后来其知道穆海南用客户投资款去澳门赌博,还有出现坏账等诸多因素。2014年4月中下旬,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穆海南到朝阳跟员工和一些客户说有1笔3000万和1笔800万的贷款,因为一些问题不能在4月底收回,要推迟到6月底才能收回,所以让大家先忍耐一下,之后穆海南就到处找资金,因为他经常不在北京,所以把其从朝阳调到通州,和通州这边的几个负责人一起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其走之前就把杜×1提为营业部经理,这期间朝阳这边的业务还正常进行,还有客户资金不断进入穆海南账户,穆海南就用这些钱给客户返还本息,但是其觉得这样下去不行会越来越不能收拾,就把朝阳的业务停止了,到5月下旬,当时一些客户逼得很厉害,其给穆海南打电话催钱,穆海南在电话中对其说根本就没有那3800万的事,是他瞎编的,他还说他该做的已经做了,没有办法了,其就报警了。
7、证人李×1(融信宝公司行政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其到融信宝公司上班,当时公司的办公地点在通州区×大厦5层。其刚到公司时,领导总经理是毕园,经理是穆海南、穆×1,员工有韩×1、马×1、湛×、王×4,其他人不认识。融信宝公司的注册资金是400万,后来改为1000万,法人最初是菅×,2014年初改为穆海南,其没见过菅×,不清楚毕园在公司有无股份。公司股东原来是菅×、穆海南,法人变更为穆海南后,股东为穆海南和穆×1。其到融信宝公司后,最初公司领导没讲过公司具体经营什么,2012年6月至2012年底,其并无工作,只接受过2次培训,公司制作了宣传册,宣传册上介绍公司现在经营的4种产品,孙×2负责培训讲解,其不知道这4种产品及宣传册是谁设计和制作的。2012年6月至2013年底,毕园是公司总经理,法人变更为穆海南之后,毕园就不是总经理了。2012年底,融信宝第一分公司开业,其不知道融信卓越财富、融信伟达、融信慧诚的成立时间,融信宝公司的下属公司法人都是穆海南。其是融信宝公司的行政经理,其部门负责合同统计、人事管理,偶尔负责核算提成,其负责本部分的日常管理及公司在职人员的社保。×大厦总公司共4人,有其、鲁×、王×5、崔×,通州贵友大厦融信卓越财富的行政主管是冯×,通州九棵树英特园融信伟达的行政主管是韩×1,分公司的行政人员也应由其管理,其负责检查行为规范和记录考勤。几家分公司从事的业务是一样的,公司及分公司只有行政人员和团队经理在,销售人员一般都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产品推广,客户都到分公司办公地点办理业务,由团队经理负责接待,签合同、付款等具体工作由行政人员负责。朝阳双井那边所有业务是独立的,王×1是那边的销售总监,行政人员有刘×4。其没有看过融信宝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只知道是1种房产抵押债权转让协议,公司把客户投资款高息出借,从中赚取差价。借款人的房产抵押信息主要是穆海南、穆×1、毕园提供,他们将信息提供给分公司行政人员,听说都是手机短信的形式。分公司行政专员负责填写合同,行政主管负责核对检查,完善后将合同上交总公司,公司法人变更后,总公司就不收合同了,全部合同被穆海南拿到朝阳双井的办公地点了,×大厦也保存了一部分合同。客户购买产品都是刷POS机,后期有人转账,这些环节由行政专员和行政主管来操作,员工工资由通州和朝阳公司分别统计,由穆×1、穆海南、董×的银行账户转账到员工账户。返还客户的本金及收益,有财务人员时由财务负责,使用穆×1的账户,没有财务时领导自己操作,2014年都是穆海南操作。
8、证人薛×、马×1、湛×、杜×1、刘×5、王×2、刘×3、王×3、李×3、仇×、梁×、闫×、胡×1、冯×、韩×1、王×6、董×、王×5、李×4、马×2、鲁×、贾×、胡×2、崔×、马×3、杜×2、刘×6、孙×4(融信宝公司销售团队经理及行政、财务、出纳人员)的证言证明了融信宝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运营情况、融信宝公司销售团队经理及行政、财务、出纳人员的岗位分工及职责、融信宝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种类、被害人购买融信宝公司理财产品的付款及获取返利的方式等情况。
9、证人范×1、赵×1、王×、孟×、郑×、相×、杨×1、徐×、秦×、于×2、郭×、许×、吕×、崔×1、聂×、谭×、孙×5、戴×、范×2、王×7、张×1、李×4、李×6、法×、孙×6、白×、王×8、朱×1、甄×、高×1、王×9、杨×2、刘×7、孙×7、张×2、朱×2、王×10、张×3、王×11、高×2、宋×1、张×4、籍×、杨×3、赵×2、李×7、李×8(融信宝公司理财顾问)的证言证明了融信宝公司内部销售团队的组织结构及运营情况、融信宝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种类及营销方式、融信宝公司销售人员的收入及提成比例、被害人决定购买融信宝公司理财产品后销售人员与行政人员如何操作等情况。
10、证人苏×1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穆海南说想和毕园开家理财公司,穆海南说拿客户的钱放贷,赚取利息差价。后穆海南和毕园开始找办公地点、申请营业执照、制作宣传资料和理财合同书,这些工作完成后,便开始招聘人员。刚开始公司没有业务,只是亲戚往里投钱,后来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宣传材料和理财合同都是套用融宜宝公司的,只是稍作修改,其帮着融信宝公司招聘了1个前台,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其知道穆海南赌博,2013年6月,穆海南说他输了公司500万元,他说要去趟甘肃找朋友想办法。穆海南走的当天,穆×1和毕园问其穆海南的去向,其说去甘肃了。他们说穆海南在网上赌博输了公司600万元。其母亲没有用房产作抵押向公司借钱,其知道穆海南还找过穆海南的姑妈、穆海南母亲的朋友投资,具体投了多少钱不清楚。2014年的4月,其给穆海南打电话,穆海南说他在澳门,他说公司要倒闭,还不上利息,不想回家。过了一两天,其发微信问穆海南怎么还不回来,穆海南回微信说他在澳门赌博借了100万高利贷,还不上被扣了。其就给毕园打电话,让他帮帮穆海南。因为公司还不上客户钱,客户到公司闹,其打电话向毕园借钱,毕园答应了。第二天,毕园媳妇陈×1在通州给了其100多万,其拿着钱去找薛×,按照薛×给其的客户信息给客户返钱。当天晚上,其和毕园、穆×1、线×、孙×2、孙×3在太玉园住地商量怎么将公司开下去,商量的结果就是让穆×1回公司稳住员工,让孙×3赶紧筹钱。隔了一天,其和毕园去澳门兑换了100万港币,在金莎酒店给了对方,对方还了穆海南证件,然后其们回北京了。线×不在融信宝公司上班。
11、证人陈×1证言证明:毕园以前在穆海南开的融信宝公司上班,其不知道毕园具体负责什么。李×2是其嫂子,李×2成立服装公司时,毕园想跟李×2干服装公司,便跟穆海南说了,穆海南主动要求进行合作,但提出法人必须是毕园,后融信宝一共投了500多万。2013年12月,毕园不在融信宝公司干了,李×2也不想合作了,融信宝的投资按借贷算,把法人变更为李×2,还让其做股东,彻底与融信宝公司及毕园没有关系了。2014年4月,穆海南的妻子苏×1向其借过115万元,苏×1说融信宝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这事毕园也知道,其借给苏×1的钱是其家的拆迁款,有现金也有转账。这笔钱后来用马×4的贷款还了,还给其180万元左右,其中115万元算是苏×1还给其的钱,其余的钱因为穆海南在澳门赌博输了被扣了,毕园拿钱去救的他。穆海南从澳门回来后,他又向毕园借70万元,还是用于公司周转,公司的理财经理也找过毕园,都是为了借钱,毕园不愿意借,穆海南提出如果穆海南不能还钱就用李×2的债权抵,毕园就同意了,其提出必须有借条,但穆海南没写借条,他让理财经理给其做了一份理财协议,其才把钱借给融信宝公司。其家远洋东方的房子的房贷已经还清了,为了少还点房贷利息,毕园跟穆海南商量能不能先用公司的钱把房贷还上,穆海南同意了,打给毕园192万元。2013年12月,其家拆迁了,加上手里的钱,先还给融信宝公司120万元。2013年12月底,毕园对其说向融信宝公司借的钱已经全部还清了。
12、证人菅×的证言证明:毕园曾和穆海南一起开公司,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其不知道融信宝公司,在融信宝公司也没有职务。2014年3月,毕园带其去通州工商局,说是要变更工商资料,其也没多问。2014年8月,其听陈×1说毕园用其身份证注册过公司。2014年初,毕园对其说穆海南公司有其股份,让其给穆海南签个字,把股份还给穆海南,毕园和穆海南就带其去了通州工商局,穆海南拿出一张纸让其签字,其就签了,隔了10天左右,毕园说上次其给穆海南签的字不行要重签,其又去工商局给穆海南签了字。公安机关冻结的其名下工商银行正阳门支行的2个账户,一个是其退休时办的工资卡,另一个不是其办的,是毕园办的,之前这两张卡都在毕园手里,由毕园管理和使用,具体情况其不知道,毕园被抓后,其工资卡由其使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是其和毕园一起去买的,首付款是其卖了昌平的房子,加上毕园给其的10多万元交的,贷款是其和毕园一起去办的,以毕园名义贷的款,银行贷款的本息是其通过毕园还的,其陆续把钱给了毕园,让他来还,其基本没有过问。公安机关查封其名下另一套房产(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幢×层×号房屋)实际上是小区车位,是2013年12月,毕园花20多万元买的,其不清楚毕园的钱从哪来的,因为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毕园就用其身份证购买的车位,其同意以该车位的变价款代毕园偿还投资款。
13、证人金×1的证言证明:穆海南开了1家叫融信宝的公司,其没有在这家公司干,也没有投资。穆海南经常赌博,2013年9月份到2014年4月底,其和穆海南去过十二三次澳门赌博,一般都是其和穆海南去,偶尔李×10、陈×2、苏×1也去。去澳门就是穆海南赌博,其他人都不玩,每次都去金沙赌场。穆海南每次先用现金换筹码玩百家乐,因为现金换筹码有限额,其们也帮穆海南换过筹码,后来穆海南玩牌赌的越来越大,就用POS机刷卡套现换筹码或刷卡直接换筹码。穆海南赌博基本都是输钱,大约输了几千万元。其听穆海南说毕园是他公司的合伙人,2014年春节前,其在澳门赌场里见过毕园,其不清楚毕园是否赌博,也不清楚毕园去赌场干什么。2014年春节前后至5月,穆海南给其工商银行账号陆续转过大约600万元,穆海南用其个人信息在赌博网站申请账号,然后用其工行卡进行网络赌博,所以就往其工行卡里打钱,卡一直在穆海南手里,其没花过穆海南往其卡里转的钱,其有1张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其用这张卡帮穆海南买过飞机票,事后穆海南给其这张卡转过钱还信用卡。其记不清穆海南是否给其浦发银行卡上转过钱,即使转过估计也和穆海南赌博有关。2014年春节前,穆海南对其说要给其转笔钱,让其找个信任的人,其就找了其母亲王×16的农行账号,穆海南向这个账号转了170万左右,后来其将这笔钱转到其农行卡上,然后把这张农行卡给了穆海南,这笔钱穆海南与其一起去澳门赌博时输掉了。其农行卡没有别人用过,一直在穆海南手里。
14、证人线×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毕园认识的穆海南,苗×是其母亲。融信宝公司是毕园和穆海南开的公司,其没有真正在该公司工作过,只是为了上保险在融信伟达挂个名。其母亲在融信宝公司没有职务,与融信宝公司也没有经济往来,毕园曾向其借过其母亲的身份证办了1张北京银行卡,是穆×1提出的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办银行卡,当时其和毕园、孙×2、穆×1在一起,毕园当时没说什么。融信宝公司出事后,其才知道穆海南去澳门赌博的事。当时穆海南在澳门赌博输钱被扣了,其和毕园、穆×1、孙×2、苏×1一起商量怎么去澳门救他。2014年1月初,其和毕园一起去过澳门,穆海南说在澳门有关系,能在赌场里占个厅可以挣钱,毕园才去看看。当时其和毕园在澳门赌博了,其不知道毕园用的谁的钱赌博的,当时其在赌场里看见了穆海南,他身上有筹码,但是没看见穆海南赌博。毕园没有离开融信宝公司之前,其购买了100万的年益宝。2014年1月初,毕园说他要不干了,其就把钱要回来了。2013年6、7月,穆海南和毕园闹别扭,其听毕园说穆海南总坑他,具体情况毕园没讲。2014年1月,穆海南给其民生银行账户转过1000万元,穆海南说这笔钱要作为1家公司的注册资金用,当时穆海南和毕园两人互相不信任了,后来其把这笔钱分别转到其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上各500万元,后又将交通银行账户的500万元转到其光大银行账户上,大约10天后,其把光大银行账户中的700万转到穆海南的账户上,又将光大银行账户中的另外200万转到毕园账户上,然后其对穆海南说撤回其在融信宝的100万投资款,剩下的100万被其直接扣除了。穆海南和毕园都使用过其的银行卡。
15、证人宋×2的证言证明:其和融信宝公司没有债权关系,也没有向融信宝公司借过钱。毕园曾对其说过债权的事,他说要和穆海南分家,他要退出,让其帮忙倒钱,其不记得有没有帮毕园倒钱了,但其和毕园之间经常互相转账,其还给过陈×1大概几十万的现金。其和毕园之间的转账有拆借、生意合作、倒钱等性质,其给陈×1的钱是因为其以前向毕园借过钱,毕园出事后,就让其把钱给陈×1,其向毕园借钱是私人借款,没有纸质凭证,与融信宝公司无关。毕园给其工行的账户转过50万,其忘了转给谁了。现在毕园还欠其30万左右,其和穆海南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16、证人陈×2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翠宫饭店服务员,2014年2月,其认识了穆海南。2014年4、5月,穆海南带其和金×1一起去澳门玩了几天,其几人在澳门除了旅游就去酒店赌博,当时只有穆海南玩。穆海南回来后,没几天就联系不上了,手机也关机了。2014年十一之前,穆海南用一个陌生号码给其打电话,其和穆海南见面后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欠别人钱,没地方住,要住其这里几天,其就同意了。
17、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其与毕园曾是亲戚,另外还有合作关系。2013年4月,其想做生意,毕园把其的想法转达给穆海南,穆海南提出要与其合作做服装生意,其同意了。穆海南他们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以品牌入股。经营约三个月后,他们投资的300万元基本用完了,其又向他们要钱,他们又给了其276万元,算是借款。2014年2月,其把服装公司的股权变了,毕园媳妇陈×1占20%股份,其占30%的股份,其跟穆海南说他们之前的出资算是其借款,总共600万元,穆海南也同意。其与融信宝公司的合作没有合同,后来其一直联系不上穆海南了。
18、证人高×3的证言证明:2012年4、5月,其给融信宝公司装修时认识了毕园,融信宝公司是做贷款的,老板是毕园和穆海南。2013年11月8日,其向该公司借款300万,实际给其275.995万元,差价算手续费,其和毕园签的合同,约定月息3%,三年还清,每月还利息,到期还本金,钱是毕园转帐给其的。后其觉得利息过高,无法承受,所以在2013年11月12日,其将借款本金以现金形式还给了穆海南,没有收利息。2013年11月28日,毕园给其打了300万元的收条。
19、证人茅×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其公司资金紧张,其就找了一个姓陈的朋友(全名不清楚,现在没有手机号)帮忙借钱周转。12月3日,姓陈的朋友拿来1份借款协议,对方是融信宝融信伟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内容为向对方借款600万元,期限是1个月,其公司按规定盖上合同章和法人人名章,姓陈的朋友就把合同拿走了,当天下午,其公司收到毕园账户转入其公司账户的534万,当时签协议时说好借款利息和手续费是66万。2014年1月10日,其公司向融信宝融信伟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账户归还了600万元,其没有见过毕园,所有手续都是姓陈的朋友帮忙办理的。
20、证人朱×3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其向融信宝公司贷款1万元,还款周期3个月,当时签了借款合同,融信宝公司要求其每月将还款打入穆海南个人账户,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其每月给穆海南个人账户还款3700元左右,一共还了1万多点,穆海南账户其记不清了。
21、证人穆×2的证言证明:其知道穆海南开公司,其没有用房产抵押向穆海南公司借过钱,其原来有一套一居室和一套二居室,一居室给卖了。
22、证人王×12的证言证明:其和穆海南原是同村居民,其知道穆海南开了家放高利贷的公司,但不知道名称。其没有向穆海南或者他的公司借过钱。朝阳区华严北里×1号房产是其的,该房产没有抵押给穆海南或他的公司。2013年9、10月左右,其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给过穆海南,当时其妹妹王×13对其说他弟弟穆海南开公司要用房本做业绩抵押贷款,要用其的产权证,其把房产证复印件给了王×13,王×13转交给穆海南。
23、证人王×13的证言证明:其和穆海南是亲戚关系,其知道穆海南开了融信宝公司,其没有向穆海南或他的公司借过钱。朝阳区华严里×1号是其爱人孙×8的。2013年9月左右,其把这处房产证复印件给过穆海南,当时其还把其妹妹王×14、其哥哥王×12的房产证复印件都给他了。其没有将这处房子抵押给穆海南或他的。当时穆海南对其说开融信宝公司,需要做业绩,要借其家房子的房产证用一下,签合同放钱用,其就把其家的房、其哥哥王×12的房及其妹妹王×14的房的房产证复印件都给他了。
24、证人穆×3的证言证明:其和穆海南是发小儿,也是亲戚。其知道穆海南开了融信宝公司,其没有向穆海南或他的公司借过钱。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的房屋是其母亲苏×2的。2013年9、10月左右,其把这处房的房产证复印件给过穆海南,其没有将这处房子抵押给穆海南或他的公司。当时穆海南对其说他和毕园开融信宝公司,需要做业绩,所以借其家房子的房产证用一下,穆海南没有给过其好处。
25、证人武×的证言证明:其和穆海南曾是邻居。2013年12月左右,穆海南找其借过其家的房产证复印件,当时他说帮公司放高利贷,为了给公司冲业绩要用房产证,其就将朝阳区华严北里×3号的房产证复印件借给他了,这房子登记在其爱人韩×2名下,穆海南没有给其好处。其知道穆海南赌博,2014年3月,其和穆海南去澳门金沙酒店里面的赌场玩过百家乐。
26、证人张×5的证言证明:光明楼×室的房屋是其的,产权证号是X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其不认识穆海南,和融信宝公司没有联系,没有向融信宝公司投资,该房产没有抵押过,现房屋出租给别人,房本没有借过别人,也没别人用过。
27、证人李×9的证言证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郝庄家园南区×号是其2000年10月购买的房,2012年8月27日,因为得病其在招商银行申请过房屋抵押贷款,没有进行过其他抵押。其不知道融信宝公司,其认识穆海南,他是其儿子的同学,没有将房子抵押给穆海南。
28、证人孙×3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其和毕园、穆×1、孙×2、苏×1在穆海南太玉园东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地,毕园对其说穆海南在澳门被扣下了,让其办张储蓄卡,将客户的钱存在其帐上,别汇给穆海南。第二天,其在融信宝公司楼下的办了张浦发银行储蓄卡,交给了公司工作人员,当时穆×1和苏×1在场。穆海南在太玉园住处的房子原是其的,2013年被穆海南卖了,穆海南又反租了一年,他当时就住在那里。
29、证人苗×的证言证明:其儿子线×和毕园是发小儿,融信宝公司是毕园开的,大约在2013年8月,线×对其说毕园开公司要用其身份证,具体干什么也没说,其就把身份证给了线×。2014年1月,线×把身份证还给了其。当时线×说毕园成立了一家叫北京融信宝的公司,公司要用其身份证。其没有开办过北京银行的账户。
30、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员工培训材料等证明:(1)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我宣传是专业从事个人信用贷款咨询与管理的国际化专业服务机构,面向大众提出4款投资理财模式,即月祥宝(年化收益率9%,封闭期为1个月)、季盈宝(年化收益率10%,封闭期为3个月)、巧伶宝(年化收益率12.12%,封闭期为6个月,每月返息)、年益宝(年化收益率13.02%,封闭期为12个月),操作方式为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客户通过理财模式出借的资金合理分配给借款人,借款人将名下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查及资产评估,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当借款人违约时,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代偿机制确保客户出借的资金安全;同时,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称其学术支持伙伴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合作伙伴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链家地产等企业;(2)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业务员与客户洽谈时所需的交流、沟通、宣传与技巧等内容印制成册,供业务员培训、学习所用。
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北京银监局关于协助调查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未向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32、北京×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咨询与管理服务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金汇划来账凭证等证明:2013年12月3日,毕园账户(账号:×××)分2笔向北京×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账号:×××)转账500万元和34万元;2013年12月5日,北京×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向融信宝融信伟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账户(账号:×××)转账600万元。
33、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北京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借款咨询与管理服务申请表、批款报告、贷款客户还款提醒函、信审报告、信审客户申请资料签收单、债权转让协议及附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1)杜×3、杨×4、苏×3、侯×、王×15、吴×等人向融信宝公司及穆海南借款的情况;(2)融信宝公司将持有的部分债权(刘×8、邵×、邓×2、孙×9、金×2、马×5、张×6、刘×9、胡×3等人)低价转让给赵×3的情况;(3)侦查员经查找,无法找到赵×3,故无法核实相关情况。
34、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为核实王×15、苏×3、杨×4、任×、马×5、胡×3、方×、田×向融信宝公司信用贷款一事,侦查员经工作,苏×3、马×5、胡×3电话停机;任×、方×、王×15电话无人接听;田×无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调查取证;杨×4称确实向穆海南借过钱,但借款已经还给穆海南。
35、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提供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簿、转移登记办结单,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属证明领证凭证,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产权登记办公室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提供的房屋产权登记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三河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确权发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明:融信宝公司以穆海南、毕园等人名义向被害人分割转让的涉案虚假抵押房产信息所对应的真实的房屋所有人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
3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明:2014年5月29日,王×1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同年6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将融信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管辖;同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融信宝公司员工实施集中抓捕行动,刑事拘留77人;同年7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毕园、穆海南进行网上追逃。
37、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1)2014年9月15日,毕园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自动投案;当日,毕园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0月22日,毕园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执行逮捕;(2)2014年10月13日,侦查员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将穆海南抓获归案;同年11月18日,穆海南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8、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网安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附盘等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冯×、胡×1的涉案计算机内提取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的情况。
39、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明:
(1)2014年6月17日,侦查员从李×1处扣押了投资协议书共计1887份及发票、收据共计125张;从胡×1处扣押了投资协议书共计1061份、POS机5台及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从冯×处扣押了投资协议93份及银行POS机4台;
(2)2014年6月25日,侦查员对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号×大厦×室)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了李×1的黑色电脑机箱2台;当日,侦查员对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号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了胡×1的黑色电脑1台;
(3)2014年7月9日,侦查员从李×1处扣押了黑色电脑主机1台及白色电脑一体机1台;
(4)2014年9月5日,侦查员从陈×1处扣押了毕园持有的黑色宝马汽车1辆(车牌号:京×××)、车钥匙2把、行驶证1本;
(5)2014年10月13日,侦查员从穆海南住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小区×号楼×室)起获并扣押了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1张(卡号:×××);
(6)2015年3月4日,侦查员对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号×大厦×层电梯南侧房间(融信宝公司被查封后,×大厦物业工作人员将融信宝公司办公地点内的物品全部搬到×大厦×层电梯南侧房间存放)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了融信宝公司会计凭证19本、借款协议及相关资料7份、融信宝公司相关公司资质文件30份、融信宝公司租房协议、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13份、融信宝公司押金收据1份、物业管理合同1份、员工培训材料1份、北京×包装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材料4份、融信宝公司公章7枚、穆海南人名章3枚、菅×人名章1枚;
(7)2015年8月20日,侦查员从杜×1处将其在融信宝公司工作期间的销售提成人民币5000元予以扣押。
40、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北京梨园支行提供的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提供的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建设银行北京群芳中三街支行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北京银行瑞都支行提供的个人储蓄账户明细清单、账户特殊操作查询、单笔个人指令详细信息、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北京杨庄东潞支行提供的新线零售交易历史表、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提供的综合账户查询单、北京银行远洋国际中心支行提供的查询单等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及本院将有涉案资金汇入的相关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
41、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提供的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将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号楼×层×单元×号房屋(X京房权证通字第×××号)和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幢×层×号房屋(X京房权证通字第×××号)予以查封。
42、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直接相关账号出入款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了毕园、穆海南及其控制相关银行账户收取和支出被害人钱款的情况。其中,
(1)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穆海南涉案银行账户在港澳等地区消费共计人民币1250万余元、向公安机关已冻结的高风险账户支出共计人民币2671.3万余元、在港澳及其他地区取现共计人民币282.7万余元,被告人毕园涉案银行账户在港澳等地区消费共计人民币163.4万余元、在港澳及其他地区取现共计人民币298.2万余元,其他涉案主要银行账户在港澳等地区消费共计人民币418.3万余元、向公安机关已冻结的高风险账户支出共计人民币1428.1万元、在港澳及其他地区取现共计人民币1767.5万余元;
(2)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毕园涉案北京银行新源支行账户(账号:×××)内资金为菅×名下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号楼×层×单元×房屋向北京银行新源支行支付购房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2155894.29元。
43、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北京市公安局高碑店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明了毕园、穆海南的户籍登记情况。
44、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明细、收据等证明了融信宝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号×大厦、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镇×佳园×号楼底商、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号×大厦及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座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及支付租金的情况。
45、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了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信宝融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46、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2000年8月28日,毕园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2月11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04年4月29日,毕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9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
47、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穆海南共15次前往澳门,毕园共8次前往澳门。
48、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薛×自书的情况说明及清单,薛×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还款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案发后,薛×向部分被害人及其他投资人退还部分投资款的情况。
4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北京市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等证明了融信宝公司及其员工部分经营性支出的情况。
50、菅×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中国银联刷卡凭条复印件、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2010年11月27日、2010年12月2日,毕园使用其工商银行账户(账号:×××;旧卡号:×××)刷卡向北京远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人民币10万元和739244元(刷卡凭条上均有毕园签名),作为首付款(房屋总价2789244元),购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号楼×层×单元×号房屋;2010年12月2日,北京远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毕园、菅×开具金额为839244元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后毕园、菅×(借款合同)以该房屋为抵押与北京银行新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向北京银行新源支行借款195万元,用于支付该房屋尾款;2011年12月7日,北京远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毕园、菅×开具金额为195万元的购房尾款发票。
51、被告人穆海南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孙×2认识了毕园。2012年2、3月,孙×2把×1公司的情况对毕园说了,毕园问其这种公司成不成,其说成,后来其和毕园就开始筹钱。当时其手头有30万,毕园因为还贷款、买车,手头没有多少钱,所以办公司初期都是用其的钱,先在通州×大厦租了办公地点,然后找人办营业执照,成立了融信宝公司。后融信宝公司套用×1公司的经营模式,公司法人是毕园的母亲菅×。当时融信宝公司的注册资金是400万元,为了筹措开公司,其筹集了130万元,是其卖房子的尾款,毕园卖了包头的1套房子,卖了60多万元,加上他手头的钱,大概筹集了100万元。后其和毕园就开始在网上查看×1公司网站的内容,看了他们理财产品的宣传册,按照×1公司的宣传册拟定了自己的宣传册,找了家图文社设计了融信宝公司的宣传册样本。融信宝公司的宣传册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年终收益情况,还宣称有实物抵押作保证,目的是让客户相信购买融信宝公司的理财产品不会赔钱。融信宝公司的理财产品有4种,月祥宝年收益9%,季盈宝年收益10%,巧伶宝年收益12%,年益宝年收益13.02%。合同内容包括《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资金成功对接确认书》。《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包括房产抵押信息、抵押人信息、购买分割债权的份额、购买理财产品的品种。《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就是投资人、出借人和见证人三方应遵守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资金成功对接确认书》就是确认其公司收到投资人的钱。《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的房产抵押信息都是其和毕园编纂出来的,融信宝公司成立时资金少,没有太多资本往出放贷,所以没有实物抵押债权,为了能让客户购买融信宝公司的理财产品,其提出编纂房产抵押信息,其就照着正规房本的样子,自己编一个房屋产权号、产权人的名字及身份证号、房屋面积、借款金额,然后将这些信息发给薛×、冯×、韩×1,由他们去匹配,反正只要其在公司,这些信息都由其提供,毕园编纂的房产抵押信息其不清楚。编纂房产抵押信息是其提出来后,其与毕园一起商量的,毕园当时也同意了,毕园知道合同中的房产抵押信息都是假的。融信宝公司成立后,通过前程无忧网发布的招聘信息,最初只招聘了4、5个人,有李×1、康×、韩×1,其他人想不起来了。融信宝公司成立之初一直没有业务,直到成立融信宝第一分公司起,公司业务才正式开展起来。因为当时公司没有人懂得理财业务,所以毕园提出让孙×2过来培训员工,孙×2是在成立融信宝第一分公司之前来的融信宝公司,他是在×大厦办公室培训的员工,就是按照公司宣传手册的内容讲解什么是P2P模式、理财产品的种类。成立融信宝第一分公司后,也是孙×2负责培训,有团队经理后,就由团队经理负责培训业务员了。融信宝公司业务走上正轨后,有了行政部、财务部、业务部,还成立了融信宝第一分公司、融信卓越财富、融信伟达和朝阳分部。融信宝公司成立时法人是菅×,其是股东,2014年1月法人变更为其,穆×1是股东,公司行政部经理是李×1,行政主管韩×1、冯×、胡×1,行政人员有王×5、鲁×等人,财务部有康×、张×7、董×,业务部的团队经理最开始只有孙×2,后来薛×、王×1、湛×、马×1等人都成为团队经理,各团队业务员人数不等,通州第一分公司、融信卓越财富、融信伟达的法人都是其,多成立分公司是为了铺设更多的网点,吸引投资人。通州第一分公司与融信卓越财富公司的业务是一样的,都是销售理财产品,融信伟达是做信审的,就是贷款审核。融信宝公司在八里桥有网点,就在潞仙歌厅对面的底商,负责公司对外贷款,负责人是赵×3。行政部负责给员工上社保、统计业务绩效、日常开销。其和毕园问了孙×2融宜宝公司的工资、提成情况后,制定的其公司的工资、提成标准。月祥宝没有提成,季盈宝0.25%的提成,巧伶宝1%的提成,年益宝2%的提成,每个业务员每月销售任务是20万元。P2P模式就是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融信宝公司作为平台。融信宝公司实际开展贷款业务有实物抵押,也有无实物抵押,都是八里桥网点做的,基本上都是毕园的个人关系,业务不多。《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上盖有融信卓越财富公司的公章也是参考融宜宝公司弄的,是为了让投资人心里踏实,放心投资,表明其们是以公司行为在做业务。融信宝公司的业务员在超市、贵友大厦附近发放宣传材料,如果有客户想投资,业务员会让客户来公司,由团队经理负责接待,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合同,客户确认后在合同上签字,在公司或者银行完成付款,投资人通过POS机刷卡、银行转账或交现金的方式交款。合同上出借人写的是谁,客户的投资款就会转到谁的名下,出借人有其、其母亲孙×3、毕园、苗×。打到个人名下是因为P2P模式打到公司帐号就违法了。苗×是毕园朋友线×的母亲,其不知道为什么使用苗×的帐号,是毕园弄的,当时其不在公司。2013年6月至10月,其不在融信宝公司,因为2013年4、5月,其在网上玩百家乐输了500多万,动用了其帐户和其母亲帐户的投资款,在其和毕园打台球时,毕园手机收到一条消费100万元的短信提示,毕园质问其怎么回事,其说借给亲戚了。毕园不相信,晚上毕园到其家看到其电脑上有赌博记录,其觉得对不起毕园,想从别的地方把钱堵上,并且说实在不行就把公司转给其,债务其承担,毕园说让其歇歇,所以2013年6月至10月其没上班。其不在公司期间实物抵押债务信息不是其提供的,其不知道由谁提供。其不在公司期间,毕园负责管理公司。融信宝公司朝阳分部是其不在公司期间成立的,有人跟其说过,但其没有管。2013年10月,毕园给其打电话说他一人忙不过来,让其回去,其和毕园没有因为公司的事吵过架。2013年10月,其再次提出让毕园把公司转给其,他说不用,其不在期间,其向亲戚朋友借钱赌博又输了,其和毕园说了,告诉他该到期了,让他想想办法,他说先从公司拿,给其转了100多万,可能因为其赌博的原因,毕园不想干了,所以就把公司转给其了。2014年1月,毕园把他帐户里的1600多万转到其帐号上,2014年3月,公司法人正式变更为其。毕园离开公司后,孙×2也走了,还返还了他一部分客户的投资款,大概200多万,其帐号还有1300万元左右,除了给客户返还本金、利息及发放工人工资,剩下的钱其都用于去澳门赌博了。2013年6月至10月、2014年1月至4月,其去过好几次澳门,其和金×1去的次数多,还有李扬、陈×2也去过,只有金×1玩,用的是其的钱,毕园也去澳门赌博。2014年1月,其和毕园、线×、耿×一起去过澳门,其和毕园都参与赌博了,其两人都输了,输了有几百万元,都是从苗×的帐户划走的钱。耿×原来在歌厅上班,毕园用她的帐户给客户返还本金和利息。公司用过其、毕园、耿×的账户给客户返还本金和利息。给公司员工发工资是其和毕园将钱打到行政和财务人员帐上,包括李×1、穆×1、王×5、康×、董×等人,再由他们给员工转账,员工的提成和工资报表是李×1负责做的。《实物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的借款人没有向其公司借过钱。公司的POS机是其在网络上找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转到其们账户上,公司有6、7台POS机,不是一家公司的,其接手公司后,又重新申请了4台POS机,通州和朝阳各2部,因为怕公司出事连累毕园,所以之前的POS机全部停用。2014年1月至4月,其总共在澳门输了4000多万元,2014年4月就已经不能按时给客户本金和利息了。除了赌博,投资款还用于日常消费,其公司没有账本。资金链断裂后,因为还不上钱,其就躲了,其逃跑期间一直住在女朋友陈×2的暂住地。其和毕园都从公司领工资,因为公司放贷业务少,公司运营开销大,加上其和毕园赌博输了钱,所以公司应该是亏损的。
52、被告人毕园的供述证明:2002年,其通过小学同学孙×2认识的穆海南,当时其、孙×2、穆海南三人都住在昌平区郝庄家园同一栋楼。2012年初,穆海南找到其,让其与他合作向外放贷款,还拿了一些放贷款的资料,包括房产评估报告、公证书、房产照片等,他说这是×公司甩下的尾单。×公司为了降低风险,通常不会给借款人全额借款,会找其他公司分担,与其他公司共同分享利润,其看了资料,听了穆海南的介绍后,觉得可以干,其就跟穆海南一起筹划成立了融信宝公司。穆海南想让其作法人代表,但是其不干,偶然一天穆海南在其家见到其母亲菅×的身份证,提出用其母亲的名字注册公司,后来其背着母亲将身份证给了穆海南,他找代办公司办理的营业执照。融信宝公司是2012年4月25日成立的,注册公司的资金是代办公司帮助运作的,实际投资不是,其实际投资400多万,穆海南投资5000多万左右。融信宝公司成立前,穆海南已经在做贷款的事情了,公司成立后,随着贷款业务的增加,穆海南让其拿钱已经拿不出来了,他就自己在外面找钱。2013年底,其在穆海南凯迪拉克后备箱内发现了几份合同,通过调查发现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其与穆海南发生争吵,导致最后其变更法人,离开公司。争吵时,穆海南说他已经投资了5000万,其自己粗算了一下,和公司债权匹配量差不多。其见过别人给穆海南拿钱,但有没有5000万元那么多其不清楚。在注册成立融信宝公司后,其们参考了×公司和×1公司的网站,找别人制作自己公司的网站,然后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行政人员和理财经理等职务。当时公司的办公地址在通州区×大厦501,通过其、穆海南、苏×1的面试,招聘了李×1、韩×1、马×1、赵×4、湛×等人。由于当时没有开展业务,招聘来的人都没有具体工作。穆海南找来其他公司的宣传材料,向其讲解公司的经营模式,核心内容是P2P,公司作为平台将贷款债权转让给投资客户,后来穆海南找人印制了融信宝公司的宣传材料。因为招聘来的人都没有工作经验,其们就邀请孙×2来公司给员工讲课,孙×2之前在×1公司干过理财,讲课的内容就是什么是P2P以及销售何种理财产品,会获得什么样的收益。准备工作差不多后,穆海南找超市谈租柜台的事。2012年11月或12月,公司正式开展工作。融信宝公司有4种理财产品,分别是月祥宝、季盈宝、巧伶宝、年益宝,年收益率在9%-12%,投资款起步是5万,后来调整到5000元。这4种理财产品是穆海南照搬别的公司的理财产品做的,其认为P2P就是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融信宝公司对外宣传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融信宝公司就是一个平台作用。融信宝公司前期是其母亲菅×做法人,其和穆海南都是总经理,行政经理李×1,团队经理孙×2、薛×、王×1。初期穆海南找了一个姓齐的女的主管财务,后期是董×,还有一个姓张的女的。融信宝公司有3家分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融信卓越财富和融信伟达,办公地点分别在玉桥家园小区底商、贵友大厦和英特园。通州第一分公司和融信卓越财富销售理财产品,融信伟达做信审,是评估无抵押债权。融信宝公司在朝阳区富力双子座也有办公地点,开始没想做理财产品,后来也做了,由穆海南直接负责,王×1是销售团队经理,王×1之前也是做理财产品的,后来经孙×2的介绍来到融信宝公司。其在融信宝公司有签字的权力,比如发工资等情况,公司10万以上的用钱事项必须经过穆海南,发布一些行政命令,都是其能做的。融信宝公司转让的是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前者是以房产或汽车等有价商品作为抵押物,后者是一种信用债权。有抵押债权都是穆海南拿来的,公司成立初期其见过有抵押债权,包括房产和汽车,后期穆海南就直接给穆×1或者李×1。房产债权其没有核实过,汽车抵押债权因为借款人还不了钱,穆海南让其去收过汽车。客户购买融信宝公司的理财产品必须经过业务员的介绍,签订理财合同,最后客户汇款。最初(2013年5月之前)客户把钱往穆海南母亲孙×3工商银行帐号汇过,由康×保管,后来因穆海南私自取款拿钱,就改用其北京银行的帐号,另外客户的钱也有向穆海南帐户打的,融信宝公司也有公司账号。客户交款有现金,也有银行转账,还有通过公司POS机转账的,POS机公司再把钱给其和穆海南转过来,客户的钱没有直接打到其账户上的,不知道有没有打到穆海南账户上的。打到其和穆海南账户内的客户投资款主要用于返息、返本金、出借、发工资,凡是公司用钱都从其帐号出。其和穆海南在公司都有工资,其每月最初6000元,后来每月1万,穆海南每月8000元,公司没有股东分红。在公司里,其的帐户U盾在董×手里,北京银行的储蓄卡锁在保险柜里,密码就其和董×知道。穆海南动用其帐户的钱会通知其。其离开融信宝公司时,其和穆海南有交接,当时其帐号上有1000多万,其让董×转到穆海南个人帐户上,还有一笔收回来的投资款600万元,也转给了穆海南。其离开公司没有带走钱,其投资的400万元也没有收回来。其离开融信宝公司的原因,一是穆海南私自挪用孙×3帐户的钱,二是发现穆海南做的抵押债权有问题,三是穆海南有什么事都不和其说,所以其就离开了。其是2013年11月提出辞职,2014年1月正式离开融信宝公司。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穆海南、毕园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于被告人穆海南的辩护人所提穆海南将投资款用于实际经营以及其他原因无法追回的部分,不应计入穆海南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内的辩护意见,经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本案中,被告人穆海南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均直接参与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外,剩余金额均应计入穆海南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之内,故被告人穆海南的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穆海南的辩护人所提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穆海南因与毕园产生矛盾自行从融信宝公司离职,在此期间的犯罪数额不应计入穆海南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内的辩护意见,经查,穆海南虽辩称其曾短时从融信宝公司离职,但在案融信宝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在此期间向投资人销售的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虚假债权仍系由穆海南提供,且在案书证、审计报告亦证实,在此期间亦有投资款转入穆海南实际控制的涉案账户之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穆海南的犯罪行为并未实际停止,属于持续过程中,因此,穆海南离职期间所涉及的金额依法应计入穆海南的犯罪数额之内,故对于被告人穆海南的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穆海南所提其伪造房产抵押信息的情况毕园并不知情;被告人毕园及其辩护人所提毕园没有与穆海南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与穆海南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使用虚假抵押债权的策划与实施均是穆海南一人所为,发现穆海南挪用投资款进行赌博后,毕园离开融信宝公司,并将其所掌握的投资款共计1600余万元交给融信宝公司及穆海南,毕园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毕园与穆海南合谋以虚假债权为担保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穆海南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予以证实,并有融信宝工作人员证人王×1、韩×1、李×1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且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足以认定毕园对于涉案大部分房产抵押债权和信用债权是虚假的情况系明知,并与穆海南合谋实施集资诈骗,在案证据亦可以证实,涉案的部分虚假债权系由被告人毕园直接向融信宝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用于分割匹配后转让给被害人,被告人毕园在离职时虽将部分投资款移交给融信宝公司及穆海南控制,但并未将此部分钱款退还给投资人,实为对部分赃款的分配及处分行为,不能认定为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亦不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故被告人穆海南、毕园及毕园的辩护人所提此节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毕园的辩护人所提毕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毕园虽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否认与被告人穆海南合谋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庭审时拒不认罪,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且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毕园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毕园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被告人毕园的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毕园及其辩护人所提毕园不构成累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毕园于200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9月18日被假释,2007年11月12日假释考验期满,其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又与被告人穆海南合谋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并于2012年4月25日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着手实施犯罪,被告人毕园的行为符合认定累犯的法定条件,依法构成累犯,故被告人毕园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海南、毕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穆海南、毕园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园犯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穆海南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毕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毕园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其亲友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园与穆海南虽同为主犯,但二人地位、作用及参与犯罪的时间、犯罪数额存在区别,故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毕园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穆海南的辩护人所提希望法院对穆海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毕园的辩护人所提希望法院对毕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一并依法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穆海南、毕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海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毕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穆海南、毕园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四、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 袁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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