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新、李照新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粤刑终845号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自首 挥霍集资款 从轻处罚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新,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栩境、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照新,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家新、李照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家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以来,被告人李家新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进行集资,欠下巨额债务。2012年至2014年3月,李家新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欠下巨额债务的真相,继续向李某3等31人及单位高息集资,共实际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约10096.8568万元,得手后将小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大部分资金用于偿付之前所欠的集资本息、购买名贵车辆、房产等,李家新再以购置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偿还集资本息,最终导致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李家新遂关闭手机逃匿。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家新抓获。
2000年以来,被告人李照新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其通过自己许诺、亲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同事、同学、亲朋、陌生人等高息筹集资金共计6717万元,其中已归还本息约2318.5万元。李照新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偿还债务、购买房产等。后因经营不善、担保债务、偿还集资本息等因素导致资金链断裂。其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躲避在佛山市南海区的某酒店,在躲避期间,李照新与凌某协商,由凌某出资6500万元购买李照新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园公司),李照新再将该资产售出款用于偿还涉案债务,双方就上述事宜达成了协议。当天晚上李照新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协议未予履行。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家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人民币约10096.85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照新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人民币6717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家新、李照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照新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条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家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李照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对冻结在案的户名为李家新的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72、50×××24账户,户名为李家新的招商银行佛山季华支行62×××61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户名为李照新的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26、80×××54、80×××36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户名为李照新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21×××93账户中的资金,户名为彭某红的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59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按照集资额比例返还给有关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李家新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和被告人李照新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家新上诉称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募集资金,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肆意挥霍集资款、隐匿资金或携款潜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认罪悔罪,是初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家新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家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家新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宣告上诉人李家新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李家新自2000年以来,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进行集资,欠下巨额债务。2012年至2014年3月,李家新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已欠下巨额债务的真相,继续向李某3等31人及单位高息借款,实际骗取人民币10096.8568万元,除将小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外,大部分资金用于偿付之前所欠的借款本息、购买车辆、房产等,上诉人李家新还以购置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偿还前述借款本息,最终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后上诉人李家新为逃避被害人追讨关闭手机逃匿。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李家新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等,证明2013年9月李家新购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号的×房等16套房产,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东路东海蓝湾×座×房、地下二区×号8个车位,以及李家新以顺发加油站的名义购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河路×号明珠湾花园35套房产和1个车位等情况。
⒉李某3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转账凭证等借款材料,经李家新确认,证明李家新向李某3等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欠款等情况。
⒊银行账户资料、借款情况统计表、贷款情况统计表等,经李家新确认,证明李家新及其所属公司向被害人借款、银行抵押贷款及用于接收、转账涉案款项的银行账号情况。
⒋顺发加油站、佛山市三水裕成化纤五金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等贷款材料,证明上述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
⒌涉案单位纳税资料,证明顺发加油站、佛山市花开月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近年纳税情况。
⒍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书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李家新处扣押顺发加油站公章、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收款证明、借据等借款、抵押等材料。
⒎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户名为李家新的有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⒏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2014年4月29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将李家新抓获,李家新归案前没有以电话、亲临、委托等任何方式的自首记录。
⒐户籍资料,证明李家新的户籍、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⒈证人姚某的证言:我是顺发加油站、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佛山市花开月园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会计总管。这三家公司均属李家新所有。顺发加油站每天营业额有15至20万元,每年纯利润500至600万元,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每年纯利润100万元左右,佛山市花开月园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利润。顺发加油站的每天收入都由李家新的妻子李某开管理。三个公司没有设立内账。上述二公司虽有利润,但不够用。李家新向多家银行抵押贷款合计约4900万元;李家新曾对我说他在外面向私人借款几千万元,让我尽量帮他从银行贷款用于偿还他的私人借款。
⒉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顺发加油站、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出纳。顺发加油站有盈利,但不知具体利润多少,除了唐某对公司做账外,没有另外设置公司私账;二公司曾向多家银行抵押贷款。
⒊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是顺发加油站会计。顺发加油站、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账目反映二公司的经营资金不足,二公司每月账户余额不超过10万元,李家新的私人账户由陈某1负责管理。
⒋证人陈某2证言:我在顺发加油站和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工作。上述公司存在向多家银行贷款以及贷款未予偿还的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2012年12月8日,我以妻子李某欢的名义与李家新签订借款协议,期限1年。2012年12月17日,李家新又找我们借款,称其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要求我借款给他,并答应给予我月息3%,将顺发加油站作为抵押,同日我以李某欢的名义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200万元给李家新,期限6个月。2013年3月12日,李家新又找我们称其要从事成品油经营,急需资金周转,月息3%,同意将顺发加油站抵押,我以李某欢的名义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100万元给李家新,期限1年。2013年5月3日,李家新又找我们称其急需资金周转,月息3%,将顺发加油站作为抵押,我以李某欢的名义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2013年9月26日,李家新称其急需资金周转要求我借款给他,月息3%,将顺发加油站作为抵押,同日我以李某欢的名义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800万元给李家新,期限3个月。我共借款1600万元给李家新,但李家新都没有偿还。据了解,李家新没有将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将承诺的借款抵押物重复抵押给银行,这些抵押物已被查封,李家新现已逃匿,我无法联系到他。我的损失本金1600万元和利息48万元,共损失1648万元。我没有统计收取的利息数额。
2.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014年3月24日,李家新说其因购买三水区明珠湾楼盘18套房产,银行放贷资金未到位,需要借款300万元周转。我认为生意周转很正常,就和他签订了300万元借款协议,期限半年,没有具体利息。次日我通过信用社账号分两笔共计200万元转账给李家新,同日通过招商银行网银转账100万元给李家新。因为我居住在香港,加上我们约定还款时间未到,所以没有追问李家新借钱的事情。我借钱给他纯粹是为了认识李家新,首先,李家新对我说他能帮我进政协,在生意上我能得到更大的帮助;其次,李家新说他不只是做加油站的生意,他通过批发汽油可以提供大量的增值税发票,我如果能找到需要这税票的人,就可以挣到一定的介绍费。
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3年7月份,李家新对我说其经营的加油站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经营,后来我们商谈好借款800万元给李家新,口头约定月息50厘,期限3个月,我要求以李家新经营的顺发加油站和李照新作担保。我于2013年7月8日通过张岚的农业银行账户将上述款项转账给李家新的农业银行账户。2013年9月9日我们补签了借款合同。我共收取了320万元利息。
4.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2009年我就认识李家新,之后陆续借小额款项给他。2013年3月24日,他向我借款32万元、同年5月27日借款32万元、同年7月15日借款25万元、同年7月15日借款18万元、同年9月5日借款50万元,同年10月11日借款200万元,2014年2月27日借款43万元、同年3月22日借款75万元,共借款给李家新475万元,月息15厘。我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转给他。2014年2月27日李家新向我出具了一张400万元的借条,并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另有75万元他没有写借条给我。我现在已经找不到他。
5.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2013年3月份,李家新说他的生意要资金周转,让我借款给他,利息高于银行的利息,我就以年息15厘借给李家新10万元,我通过信用社账户将款项转账给李家新的账户,李家新出具了借据,期限到2014年3月5日,利息共1.5万元。到期后,李家新和我商量续借,李说我再筹些钱借给他,他可以再给高点的利息。我将之前应得利息1.5万元和之前的10万元本金,再加8.5万元本金,共借给他20万元,年息20厘,期限1年,李家新重新写一份借据给我。2014年3月,我听说他逃跑了,我本息都未收回。
6.被害人陆某1的陈述:我分多次借给李家新现金共45.6万元,我和妻子还以各自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办了二张信用卡给他用,现二张卡欠款共约37万元。这二张卡的信用额度分别是40万元和41万元,李家照已把二张卡的信用额度用尽,他每个月支付利息,后来他亦还了部分款。另外我还以我的房产作抵押帮李家新在农村信用社贷款50万元;我还把一个铺位的房产证给了李家新抵押贷款,他把我铺位房产证及其他三个人名下的商铺房产证在广州某融资公司抵押贷款共1200多万元,其中我占205万元。我把我在三水区西南街道翠景苑花园的一个房产证给他在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42万多元。现在我联系不到李家新。
7.被害人莫某的陈述:我借过三次钱给李照新,第一次是30万元,第二次是50万元,含第一次本息,第三次是180万元。我大概收取了利息60多万元。2011年10月,李家新说其顺发加油站价值四、五千万元,现在加油站和化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有多余的钱可以借给他,我就借了30万元给李家新,李家新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1年,实际月息20厘,但合同上写明的利息是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他按每月20厘支付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他就按每月30厘支付利息,半年后,我认为李家新挺有信用,又拿出一些钱和原来的本金共50万元借给李家新,约定月息30厘,我与他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二个月后,李家新又向我借钱,月息30厘,我就凑了180万元给李家新,部分款项转到李家新的建设银行佛山永安支行账户。我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是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6日,合同写的利息是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李家新按月付给我利息。2013年4月,我表弟因伤住院向我借钱,李家新预支了剩余8个月的利息共35万元给我,于2013年4月7日转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2013年11月借款到期,我没有去催李家新还款,至2014年2月,我发信息给李家新要求他先还35万元,但李家新说要到3月底才能还给我,2014年3月25日后,李家新就没有再接我的电话。
8.被害人彭某2的陈述:李家新的母亲对我说如果有存款就借给李家新,可以获取高利息。2013年12月3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转给李家新,借期1年,月息10厘。
9.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2012年8月,我得知李家新的加油站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钱,月息28厘,每月准时还息。2012年8月14日,我到李家新的加油站和他签定了借款协议,借给李家新200万元,期限1年,月息28厘,每个月利息5.6万元,后来我通过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分两次实际转账共194万元到李家新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已经扣除1个月的利息),李家新每个月准时支付利息给我。2012年12月,李家新对我说因为加油站的经营资金周转问题要借款,我又以月息30厘借款130万元给李家新,期限半年,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次日李家新就将利息3.9万元转账给我。2013年5月18日,130万元借款到期,李家新和我商量因经营加油站和搞一条食街,需要再次借款,我就借款170万元给李家新,加上已经到期的130万元,重新和李家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是借款300万元,月息30厘,后来我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55.4万元到李家新的账户,利息已从170万元中扣除。自2014年3月29日起我就没有收到利息,我也找不到李家新。
10.被害人李某7的陈述:2013年2月,李家新对我说他现在经营化工厂垫款较多,如果有资金可以借给他周转。2013年2月18日,我打电话给李家新说可以先借15万元给他,李家新让我转账给他,同日我用妻子李某心的农业银行卡将15万元转账至李家新的账户上。2013年3月30日,我再次打电话给李家新说可以再借100万元给他,李家新就叫我转账到他的上述账户,后李家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我,写明月息25厘,自2013年3月30日起计息,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利息每半年收取一次。2013年10月6日,李家新就通过农村信社账户把半年利息17.25万元转账到我妻子的银行账户上。2014年3月,我自己的五金厂要资金周转,就打电话给李家新,但他没有接听电话。
11.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2013年5月8日,我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300万元的协议,期限6个月,月息15厘;2014年1月2日,我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协议,期限1年,月息15厘。我两次共借给李家新350万元,均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他,我共收取利息126万元。
12.被害人李某9的陈述:2005年始我多次借款给李家新,每次借款到期,都将利息增加到本金中,或直接增加本金,其中两笔是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给他,其他都是支付现金,共借款100万元,其中本金80万元,其他款项是利息累加而成,最初利息是10%,之后增加至20%,我只收取6万元利息。
13.被害人陆某2的陈述:李家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2014年3月2日我借给李家新现金2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即利息4万元。
14.被害人陆某3的陈述:我于2013年5月31日借给李家新10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20%;2013年12月28日借给李家新100万元,合共借款200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到李家新的农行账户。
15.被害人邓某2的陈述:2013年8月19日我借给李家新现金5万元;2013年8月20日我通过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转账15万元到李家新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
16.被害人邓某3的陈述:2013年5月,李家新的父亲对我说把钱借给李家新可以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2013年5月6日,我借给李家新5万元,月息750元,期限1年。20天后,我再借给他5万元,我们重新签订了借款10万元的合同。李家新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共1.35万元,本金未还。
17.被害人郭某的陈述: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家新,李称急需流动资金,李家新以其顺发加油站和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为担保,向我借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后来李家新支付了利息39.56万元,但未支付本金。
18.被害人李某10的陈述:2012年始,李家新以加油站急需资金购油为由向我借款。2013年11月8日,我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600万元给他,期限1个月,利息是本金的2%;同年12月4日,我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100万元给他,期限1个月,利息是本金的2%。我共收过三个月的利息108万元,李家新实际支付的借款利率是6%,现共欠我600万元本金。
19.被害人李某11的陈述:李家新找到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邓某明称其顺发加油站需资金周转,要求帮忙筹集资金。后邓某明带着李家新已签署好的60万元借款合同和收据找我,借款期限是1个月,口头约定月息30厘。后我通过农村信用社的账号转账60万元给李家新,一个月后我收到1.8万元利息,但没收回本金。
20.被害人邓某4的陈述:李家新以经营加油站需资金周转为由,让我弟邓某豪帮忙。2013年12月6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李家新5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月息20%。事后我收到了利息1万元和15万元本金。
21.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我在佛山市融易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过程中认识了李家新,李家新说公司需要融资经营,我将高某云介绍给他。2013年9月5日,李家新以顺发加油站的名义向高某云借款80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3月31日,年利率24%,每月还当月利息。李某开、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李照新作该借款的保证人。高某云通过南海农商银行分两笔转账给李家新。2013年11月4日李家新还款200万元,次日还款300万元,2014年1月24日还款50万元,剩余本息都没偿还。
22.被害人邓某5的陈述:李家新、李照新的父亲找我父亲邓某昌,说李家新、李照新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如有闲置资金可以借给李家新、李照新,可以收到高于银行的利息。我父亲看在亲戚份上,借给李氏兄弟也有利息收回来,就帮一下他们,于是先后多次借给李氏两兄弟共约180万元,小部分给予现金,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自2010年起,我父亲就陆续借钱给李氏兄弟,期间还了再借,我父母只保留了2012年至2013年的借据。2012年4月25日我父亲借给李照新39万元,借期1年,利息1300元。2012年9月13日借给李家新25.0880万元,借期1年,月息10厘;2013年4月11日我父亲借给李家新49.2316万元,借期1年,月息10厘;2013年7月2日我母亲何某珍借给李家新53.3872万元,借期1年,月息10厘。我的父亲邓某昌、继母何某珍借款给李家新、李照新共约180万元,收回利息20万元。
23.被害人方某的陈述:我认识李家新、李照新很长时间,平时关系也比较好。2014年1月,李照新因贷款到期资金不足,向我借款。我们约定借款100万元,月息25%,即每月2.5万元,借款时间为180天。我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到李照新的农业银行账户,李照新已支付了二个月利息5万元。2014年3月14日,李家新以其经营的顺发加油站作为担保,向我的朋友冯某和借款40万元,期限为30天,我作为担保人,李与冯某和签订了借款合同,随即冯某和借给李家新现金40万元。李家新已支付当月利息1万元。李家新出事后,我作为担保人,我已偿还给冯某和36万元。
24.被害人李某12的陈述:李家新以顺发加油站需资金周转、买楼需要资金还贷款及其拥有很多地块等为由向李某安借款,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3月3日与李某安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约2300万元。李某安每次都叫公司财务通过公司账户及私人账户转账给李家新的公账及私人账户,利息约1.5厘。李家新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欠李某安2300万元。
25.被害人宗某的陈述: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李照新、李家新。李家新称在明珠湾购房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5日向我借了3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息是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我将款项转到他的建设银行账户。2013年9月30日他以同样理由向我借了4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是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我分4笔转账到李家新的建设银行账户。2013年10月30日他以同样理由向我借了150万元,期限1年,利息是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李家新共偿还200多万元本金,没有支付利息。
26.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通过方某认识了李家新、李照新。2013年7月,李家新向我借款300万元,期限2个月,口头约定每个月利息15万元。同年9月,李家新想续借这300万元,就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我共收取李家新的利息105万元。
2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李家新以其妻子李某开的名义,于2013年1月22日向我借款150万元,同年1月30日借款130万元,同年10月21日借款100万元,同年12月17日借款250万元,李家新和顺发加油站、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借期6个月,李家新共还款70多万元。
28.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4年2月,我通过珠江村镇银行乐平支行金融部经理卢某贤的介绍认识了李照新、李家新兄弟,卢某贤说李家新需要借款,李家新社会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其名下有多处物业,因李家新的银行贷款刚好到期,需要借款“过桥”(短期垫付),借期短收益高。由于卢某贤是行长,我就相信了他,同意借款给李家新。2014年2月9日,李家新以顺发加油站的名义与我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是400万元,期限15天,年利率35%,李照新提供连带担保,并以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8号410、416、511和516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我于2014年2月10日通过我儿子黄某海的建设银行账户将400万元转账到李家新的农信社账户。我共借给李家新400万元,但只收回166.19万元。
29.被害人黄某2和的陈述:2013年12月份,李家新对我说因其加油站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向我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半年,我表示同意。2014年1月23日,我与李家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以顺发加油站作为担保方,同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300万元转到李家新的账户。我听说李家新于同年3月29日逃跑了,我打他的电话也打不通。
30.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金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杜某挥的陈述:李家新共向我公司借款800万元。具体情况是:2013年6月4日,我公司与李家新、顺发加油站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1年,月息1.8%。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我公司共收取利息36万元。2013年6月6日,我公司与李家新、顺发加油站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1年,月息1.8%。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我公司共收取利息36万元。2013年6月27日,我公司与李家新、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1年,月息1.8%,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我公司共收取利息33万元。2013年7月2日,我公司与李家新、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签署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1年,月息1.8%,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我公司共收取利息30万元。
31.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刘某豪的陈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德。2014年2月20日,李家新以顺发加油站名义向我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1.2%。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借款未到期就案发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
上诉人李家新的供述:我经营有顺发加油站、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佛山市花开月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我以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名义借款,因加油站比较值钱,别人才相信我,把钱借给我。一部分借款由我大哥李照新担保,有时他借钱也要我担保。我曾以月息90%的借款还月息40%的借款,因为我借钱时承诺要准时支付本息,如果不能做到,别人就不信任我,我就不能运作下去。2009年我听说贵广高铁会提前通车,佛山西站就在我所经营的油站附近,我想重新包装建设我的加油站,就向私人借款约600万元及在信用社贷款约100万元,对加油站进行包装建设,后高铁并没有提前通过,投资的钱挣不回来,还要付大量利息。2009年我已经无法偿还借款利息了,但我不想就这样放弃,想坚持到高铁开通,加油站生意更好,我的投资就会盈利,于是我就继续以高息借款。在前期,我将集资款用于我公司的正常运作,以及偿还借款和利息,还用约2000万元购买三水明珠湾18个套间及8个车位,约900万元购买金太阳公寓16间,150多万元购买一辆奔驰牌汽车,30多万元购买一辆丰田牌汽车。由于后期的借款利息太高,绝大部分借款用作支付高额利息。我向银行贷款开始是用于投资生意,但由于向私人借款利息高,后来我就不断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私人借款的高息,我购买房产是想用这些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贷款后再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我向私人的高息借款。我本想以上述购买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3500万元,再用银行的贷款支付我的私人高息借款,但后来银行只放贷1500万元,这不但不能减轻支付高息压力,反而加重了负担,后来我只能继续以向私人高息借钱来支付到期的其他私人借款高息。我经营的加油站及化纤厂的利润也不足以支付我借款的高息,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根本无法填补资金空洞。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每年盈利100200万元;顺发加油站平均每年盈利约500万元;佛山市花开月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盈利,2014年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开;2013年我以李某1的名义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佛山市三水明秀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无收益,成立这公司是为了向银行贷款,我曾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约420万元。我向私人及银行的借款约1.7亿元,其中1.3亿元是向私人高息借款,4000万元是银行贷款。2000年至2008年我每月支付私人利息约50万元,2009年至2014年每月支付私人利息最高约600万元。经我估算,至今共支付私人借款利息约1亿元。2014年,我本想从银行贷款填补资金空洞,后来想转让加油站偿还别人债务时已经来不及,而我名下的公司收入填补不了向私人借款的利息,有些债主上门讨债,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不让债权人找到我,我便将手机关闭,暂时躲避在广州天河区员村红鑫宾馆,我想通过资产重组偿还私人借款及利息。我离开三水时身上也只有现金几千元,其他银行账户上也基本没有钱。
具体情况如下:向李某3借款:2012年12月8日、2012年12月17日、2013年3月12日、2013年5月3日、2013年9月26日,我以顺发加油站为担保,分别与李某欢(李某3的妻子)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1年;借款200万元,期限半年;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借款800万元,期限3个月;共计1600万元,月利息30厘。我共偿还利息约800万元。上述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至我的个人银行账户。现仍有借款1600万元没有偿还。向李某6借款:我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于2012年8月14日向李某6借款200万元,于2013年5月18日借款300万元,月利息均为30厘,期限均为1年。我约偿还利息200万元。李某6通过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将款项转账至我的个人账户,借款均用于顺发加油站的生意周转。现仍有500万元没有偿还。向李某8借款:我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8借款约350万元,其中于2013年5月借款300万元,期限半年,月息60厘;2014年1月借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60厘,现已经支付利息约300万元。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款项转给我,所借款项用于顺发加油站周转。现仍有本金350万元未偿还。向李某安借款:我于2013年7月左右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向李某安借款,先后借款900多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不等,最后共计向李某安借款2300万元,实际月息45厘,期限30日;已经支付利息约400万元,借款均用于顺发加油站运作及购买明珠湾的房产。现仍有2300万元未偿还。向李某7借款:我向他承诺如果放钱在我这里将有利息回报,2013年2月18日,我以顺发加油站为担保,向李某7借款15万元、2013年3月30日借款100万元,合计115万元,月利息25厘,期限1年,已支付利息约10万元,李某7通过其妻子李某心的农业银行账户将款项转帐至我的农业银行账户,这些钱都投入到顺发加油站的经营。现仍有本金115万元未偿还。向李某5借款:2013年3月5日我以出具借据方式向李某5借款10万元,年息15厘;2014年3月5日续借该笔款项,并再借10万元,合计20万元,月息20厘,期限1年,李某5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我,借款都用于加油站建设。第一次借款10万元已支付利息1.5万元,第二次再借10万元,扣除利息1.5万元,只支付本金8.5万元。现仍有20万元未偿还。向李某9借款:自2005年起我向他借钱,刚开始借款10万元,后来陆续利息加本金,最后共借款100万元,月息20厘,期限1年;至今都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这些钱一部分是通过信用社转账给我,一部分直接给予我现金,我都用于加油站周转了。现仍有100万元未偿还。向陆某1借款:我自2010年起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最后借款38.4万元,月息6至8厘不等,每次均按时支付利息,这些钱用于加油站资金运作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现仍有38.4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也没有支付;陆某1曾把房产证给我作为抵押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约100万元,由我向银行支付利息。向蔡某借款:他于2014年3月25日分两笔将款项通过信用社账户转账给我,每笔100万元;2014年3月25日他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万元给我,合计300万元,期限1年,月利息35%。我已经支付利息约10万元,这笔钱用于偿还之前向某融资公司经理杨某强的借款200万元及用于顺发加油站购买油料约90万元。现仍有300万元本金未偿还。向邓某昌借款:我自2008年起向他借钱,前期所借款项都已还清;2013年4月11日我向他借款43.9568万元,月利息是12%,我向其出具了借据,仍未偿还本息,这些钱用于顺发加油站经营。向何某珍借款:我向她借款20万元,一直未支付利息,利滚利就达到了53.3872万元。向莫某借款:我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2012年11月26日以借款合同的方式向莫某借了180万元,月利息30厘,期限1年;约偿还利息60万元,没有偿还本金。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至我的银行账户,该款均用于偿还顺发加油站前期借款的利息。现仍有本金180万元未偿还。向黄某2和借款:2014年1月23日,我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黄某2和借了300万元,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月利息20%,期限半年;借款后支付利息约18万元,没有偿还本金。他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我,我将该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利息及春节期间顺发加油站购进油料。现仍有本金300万元未偿还。向李某4借款:我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于2013年3月24日向李某4借款32万元、同年5月27日借款32万元、同年7月15日借款25万元和18万元、同年9月5日借款50万元、同年10月11日借款200万元,2014年2月27日借了43万元、同年3月22日借款75万元,共计475万元,其中借款400万元,月息15厘;借款75万元,月息30厘,没有期限。我将所借款项用于周转,已经支付其利息约80万元。现仍有本金475万元未偿还。向彭某2借款:我母亲见我急需现金周转,就去问彭某2有否闲钱,借给我可以收取一定的利息。2013年12月3日,我向彭某2借款10万元,月利息10厘,期限1年,因没到偿还期限,我还没有偿还本息。她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到我的信用社账号,该款项用于顺发加油站经营。向黄某1借款:2014年2月份,我与黄某良签订了一份4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15天,实际月利息为60厘,黄某良通过其儿子的建设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账到我的信用社账户,我偿还了约140万元本金;后在我大哥李照新的担保下,我与黄某良签订了一份260万元的借款合同,我已经偿还利息约160万元,现还欠黄某良约260万元本金。向陆某2借款:自2013年起我就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陆某2借款200万元,期间借了又还,还了又续借。2014年3月2日向陆某2借了最后一笔款,月息实际50厘,但借款合同载明的是以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期限1个月。陆某2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我。我支付利息约80万元,该款都用于顺发加油站资金周转。现仍有200万元未偿还。向陆某3借款:2013年5月31日和2013年12月28日,我与陆某3签订借款合同,我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共向陆某3借款500万元,月息45厘,期限3个月,我已经还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80万元,还有200万元本金没有偿还。我将上述款项都用于顺发加油站周转。2013年5月份,李照新为我担保向陆某3借款100万元,月息40厘,期限3至6个月不等,李照新已经就该笔所借款项与陆某3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向邓某2借款:我共向他借款20万元,其中于2013年8月19日现金借款5万元,2013年8月20日通过信用社转账15万元,月息10厘,期限1年,未付过利息。这些钱用于顺发加油站资金周转。向邓某3借款:我父亲对她说如果将钱借给我将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我于2013年5月6日向她借款5万元,于2013年5月26日再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每月利息1500元,期限1年,已付息1万元。这些钱都被我用于加油站的经营运作。现仍有10万元本金未偿还。向宗某借款:我自2012年起向他借钱,刚开始借款200至300万元,后来又续借,还了再借,月息75厘,期限20天。他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给我。现仍有约600万元本金没有偿还。向张某1借款:李照新为我担保,我于2013年6月左右向她借款200万元,月息50厘,期限3个月;已经支付利息约100万元,但还没有偿还本金。她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我,该款都投入顺发加油站经营。向郭某借款:我和妻子李某开于2011年4月29日向郭某借款200万元,期限3至6个月,实际月息35至38厘,至今共付利息200万元;后我又向郭某借款200万元作周转。上述款项都投入顺发加油站经营。现仍有200万元本金未归还。向李某10借款:2012年开始我向他借款,还有约600万元没有偿还,月息60厘,每个月给利息并续签借款合同,他通过银行将款项转给我,该款都用于顺发加油站的经营。向郑某借款:2013年2月,我向他借款800万元,期限1个月,每月支付利息后又续签,该款都投入到顺发加油站经营。向张某2借款:我和妻子李某开于2013年1月22日、同年1月23日、同年1月29日、同年1月30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2月16日与张某2签订了六份借款协议,借款共计63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实际月息35厘,但合同上写明的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张某2通过银行将款项转账给我;我共支付利息600万元。上述款项都投入顺发加油站的经营。向李某11借款:2014年3月份左右,我经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社员工邓某明的介绍,向李某11借款60万元,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月息50厘,借款期限1个月,所借款项用于我的加油站周转。我已支付利息2.5万元,本金未偿还。向邓某4借款:2014年1月左右,我通过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社员工邓某豪的介绍,我向邓某4借款50万元,月息30厘,无期限,所借款项用于顺发加油站经营,我已支付本金15万元,剩余35万元本金还未偿还。向高某云借款:我于2013年10月左右与南海桂城某融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800万元的合同,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3受理了这笔贷款,月息45厘,我于2014年1月、2月共偿还380万元本金,偿还约共130万元利息,还有420万元本金没有偿还,这些钱都用于顺发加油站经营。向佛山市三水金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13年6月4日,我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2013年6月6日,我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2013年6月27日,我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2013年7月2日,我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我共借款800万元,以顺发加油站作担保,月息均为35厘,已支付约600万元利息。向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李照新为我担保,我于2014年3月份向该公司借款300万元,月息45厘,期限1至3个月,李照新已就该笔借款与该公司负责人何某德达成了以墓穴抵债协议。
(五)鉴定意见
佛山市众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佛众联专审字(2014)第325号李家新、李照新涉嫌经济诈骗及非法集资案件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如下内容:
关于涉案人员资产情况:李家新名下国土登记有17处,因所属土地所有权均为共有,权利状态均为正常并全部查封,其中1处土地为李家新与其妻子李某开共有。关于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李家新于2002年8月9日办理本田雅阁牌HG7200轿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发票金额为20万元;李家新于2009年11月19日办理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的注册登记手续,该车车牌号:粤E×××××。该车已于2014年4月9日办理转移登记,登记在邓盛开名下。至2014年6月10日,该车登记权属人朱文杰,车牌号:琼A×××××;李某开于2013年6月6日办理丰田TV7253Royal5轿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发票金额31.98万元,税额46466.67元。关于银行流动资金情况:李家新在建设银行等9家银行开设账户52个,52个银行账户余额合计358981.4元;李某开在工商银行等5家银行开设账户16个,16个银行账户余额合计99888.83元。
关于涉案单位资产情况: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李家新,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家新占投资比例100%;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6,052,219.52元,负债总额为47,109,604.91元。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顺达兴五金塑料厂,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经营者为李家新,2014年5月21日因经营不善注销。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李家新,股东分别为李家新和李某开;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0,175,604.05元,负债总额为19,690,032.63元。佛山市花开月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家新,2014年3月21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李某开;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916,073.18元,负债总额为14,597.80元。佛山市三水明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1,实际经营者李家新,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0,480,342.51元,负债总额为9,992,990.31元。
关于涉案人员及其关联单位向各银行的贷款情况: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向5家银行及2家融资机构贷款多笔,剩余未归还贷款24,400,000.00元,其中银行征询回函确定的未归还贷款11,600,000.00元。佛山市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向4家银行贷款多笔,剩余未归还贷款7,160,000.00元,其中银行征询回函确定的未归还贷款7,000,000.00元。佛山市三水区明秀贸易有限公司剩余未归还贷款4,300,000.00元,其中银行征询回函确定的未归还贷款4,300,000.00元。李家新个人向2家银行及1家金融机构贷款多笔,剩余未归还贷款1,349,996.46元,其中银行征询回函确定的未归还贷款1,247,464.01元。
二、2000年以来,原审被告人李照新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通过亲朋介绍向同事、同学、亲朋等多人筹集资金共计6717万元,归还本息约2318.5万元。李照新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偿还债务、购买房产等。后因经营不善、担保债务、偿还集资本息等因素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而躲避在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店。2014年4月11日,李照新与凌某协商,由凌某出资6500万元购买李照新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园公司”),李照新再将该资产售出款用于偿还涉案债务,双方就上述事宜达成协议。当日李照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述协议未予履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店将李照新抓获。公安机关没有收到李照新以电话、亲临、委托等任何方式的自首记录。
2.借款合同、收据、转账凭证等借款材料,由陈某4等人提供,李照新予以确认,证明李照新向相关被害人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欠款等情况。
3.李照新资产和债务情况资料,经凌某确认,证明李照新向凌某列明其所欠的私人及银行债务、所属资产情况。
4.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证明2001年原三水市白坭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与李照新约定由李照新投资438万元建设白坭镇骨灰场;2006年8月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政府授予的殡葬服务经营权,李照新提供白坭镇骨灰场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土地价款及营运资金1660万元,共同成立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公司相关情况。
5.公司纳税资料,证明佛山市三水金福祥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湖五金化纤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近年纳税情况。
6.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物证、书证照片,证明从李照新处扣押租赁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款委托书、转租协议书等情况。
7.银行账号资料、借款情况统计表、李照新及其所属公司的财产资料,李家新对上述借款情况统计表等材料予以确认,证明李照新向各被害人借款的金额、利息、欠款等情况和用于接收、转账涉案款项的银行账号,李家新个人及其所属公司的财产情况。
8.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户名为李照新、彭某红的相关账户被冻结。
9.户籍材料,证明李照新的户籍、身份情况。
10.佛山市三水区三价复〔2007〕13号《关于白坭镇长安园骨灰墙格位、墓穴销售价格和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广东省收费许可证、长安园公司收费成本评审报告书,证明长安园公司实际售价超过1亿元和预期收入,李照新对该墓园进行实际投资并有使用权、收益权等。
11.收购土地协议、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塘九路×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开发区塘九路×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转让涉税鉴证专项报告,证明上述房地产评估的价值、应纳税额、未实施开发的原因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1的证言:我是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出纳。李照新向邮政储蓄银行抵押贷款共400多万元,向建设银行抵押贷款400多万元,以佛山市三水金福祥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100多万元。李照新曾向陈某4等个人借款,我在李照新要求下到银行柜台或在网上银行代其办理过转账业务。
2.证人徐某的证言:我负责长安园公司的账务开支、办公室事务、安全隐患等。长安墓园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三水区民政局每年进行年审。2014年4月份,经三水区民政局和区物价局实地审核,我们根据墓园实际情况制作了一份《白坭镇长安园墓穴墓格统计表》,现有墓穴共713个,已出售423个,尚未出售290个,区物价局对上述墓穴销售价格进行了审核,出具了《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墓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始,李照新开始扩建长安园公司,增建的墓穴至今仍未办理好审批手续,且增建的墓穴墓格地基下陷严重,有安全隐患,三水区民政局和区物价局发出了一份《关于责令白坭镇长安园停工整改的通知》,要求停止扩建。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李照新的弟弟。2012年7月份,李照新就开始扩建长安园工程,一共投入了约2000多万元。工程费用基本结清,只有约70万元的施工费尚未结算。因未经审批擅自对未开发墓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且建设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建。
4.证人聂某的证言:白坭镇长安园拖欠我施工队约11万元劳务费。
5.证人谢某的证言:长安园公司尚欠我工程款26.8025万元。
6.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佛山市南海鸿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2月26日,我按霍某的要求在佛山农商银行将400万元分两次转账到李照新的账户上。霍某不认识李照新,她经游某淋的介绍才借钱给李照新。
7.证人彭某1的证言:我是李照新的亲戚。李照新打电话称其在刘某宏律师事务所内被债主追讨欠款无法脱身,要我帮其保管粤E×××××霸道小客车,以免被他人损毁,后我通知李镇佳取走该车并保管。
8.证人谭某的证言:我是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街道派出所民警。2014年4月,李照新打我电话说其并非逃跑,我对李照新说如案件需要调查希望其配合,李表示同意,但李照新未表示要到公安机关自首。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2014年2月24日,李照新对我说他在农村信用社有一笔1200万元的贷款到期了,他将大量资金放在他女婿处做房地产生意,要向我借款400万元“过桥”,意思就是将到期的贷款还给银行后,又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我的借款,4、5天后就可以还款。次日,我们签署了借款合同,他以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我借款400万元,并以他个人担保,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4倍。我让财务梁某兴从我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4笔将款转账到李照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年3月5日,我向李照新催款,李照新告诉我等平安银行的贷款批下来就还给我。同年3月29日以后我就找不到他了。我没有收取任何本金和利息。
2.被害人邓某6的陈述:2014年3月22日,李照新说白坭镇长安园装修差点钱,需要借100万元,我说只有30万元。2014年3月24日,我将30万通过我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到李照新的账户,借期6个月,月息18厘,李照新出具了一张借条。
3.被害人陆某4的陈述:2012年6月20日,李照新说他准备筹集资金租赁白云机场内的三层铺位再转租出去,到时候就会有更大的收益,基于对他的信任,我先后借给他共约2000万元。期间,李照新一直没有按时还款,后来他不知去向。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将款转到他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
4.被害人彭某3的陈述:李照新对我说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及白坭镇长安园项目建设,向我借钱投资建设,并给我高于银行的利息。我于2010年就开始借钱给李照新,均未还清本金又续借,然后补签合同。我借给李照新共约88万元,其中2010、2011年月息15厘,2012年以后月息25厘,我共收利息约13万元,没有收取本金。2013年以后就没有收到他的利息。借款的具体情况是:2010年5月8日、2011年3月8日我在信用社账户取款19万元、10万元;2011年3月7日、2011年3月10日我在信用社账户取款13.2万元、10万元;2011年7月11日、2011年12月11日在信用社账户取款17万元、15万元。2014年3月,我和李照新口头约定将三水区某达花园地下二区三个车位,以每个车位15万元转让给我用于偿还借款。
5.被害人霍某的陈述:我经朋友游某淋介绍认识了李照新,游某林在佛山市南海区鸿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游某林说李照新需要一笔钱周转,经我对李照新的长安园建设项目的考察,决定借钱给李照新。2014年2月26日我和李照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400万元,期限1个月,我们口头协议月息3%,书面写的月息1.68%。我是委托朋友李某2通过银行转账将款汇入李照新指定的账户,李某2在佛山市南海区鸿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李照新没有还本金及利息,后来我联系不上他。
6.被害人李某恒的陈述:我和李照新都是三水金本人,一直认识并有往来。2014年初李照新多次打我电话向我借款。2014年3月24日,李照新和我商谈借款的事宜,他说白坭镇长安园需要支付工人工资和工程款,他的佛山市三水区五顶岗居委会工业南路×号、×号、×号和×号之一的工业地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但银行抵押只需地产70%的金额,剩额30%抵押给我。我就答应借300万元给李照新。次日,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月息5.65%,即每月利息16950元,期限2个月。同年3月26日我将借款汇入李照新的农行个人账户。李照新未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
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3年12月10日,李照新向我借款300万元,期限半年,月息4.5万元,我通过我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至李照新的银行账户。我共收取利息9万元。
8.被害人彭某4的陈述:我和李照新认识十多年。2012年,李照新称白坭镇长安园建设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月息20厘,我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到李照新的账户,他每个月都按时还息。2013年4月,李照新再次找我借款140万元,期限2年,月息20厘。我共收取70万元利息。2014年4月,李照新对我说无偿还能力,但可以物抵债,即以白坭长安墓园221个墓穴和65个格位抵偿欠我和邓某7的债务。
9.被害人凌某的陈述:我是佛山市富海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因业务关系,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照新。2013年4月,李照新称长安园公司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向我借款500万元,期限11个月,月息20厘,我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李照新的银行账户,后李照新分三次偿还300万元本金,我收取了40至50万元的利息。2014年3、4月份,李照新称受其弟李家新拖累导致债台高筑,李照新让我购买或盘活他名下的资产,我要求李照新罗列出他的资产和债务情况,经我核实他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属实,于是我们带着各自的律师一起商谈。当时李照新的长安园公司市值约1亿元,我本打算以8000万元购买长安园公司,后经多次商谈,我和李照新确定以6500万元购买长安园公司,李照新再用该6500万元偿还债务;同时我为了顺利购买长安园公司,担心李照新因欠他人债务而影响我购买长安园公司,以及我为取得长安园公司旁边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我同意借给李照新2000万元,利息2分,以他的等值不动产作抵押,帮助他偿还所欠债务,让他对资产进行优化重组。我们就购买长安园公司事宜草拟了交易合同,当天晚上李照新就被抓获,所以上述交易合同和借款协议均被搁置。李照新还欠我200万元未偿还。
10.被害人陆某5的陈述:我与李照新曾在三水区金本镇政府当司机。2013年9月,李照新向我借款100万元,月息40厘,我只收了24万元利息。
1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我通过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梁某君介绍认识了李照新。2014年3月10日左右,梁某君称李照新需要一笔资金“过桥”,期限1至2个月,月息20厘。我就与李照新签订了借款合同,梁某君是担保人。我向李照新的农信社账户汇入100万元,后来梁某君说李照新无能力偿还,愿意以墓穴抵债。
1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0年5月26日,我和李照新合资购买了香港安亿公司,并成立了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占股份45%,他占股份55%。2012年3月15日,该公司更名为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2013年7月,李照新称需资金,以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1400万元,以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贷款发放后,我按股份应得630万元,后我们签署协议,我将这630万元转借给他,月息1.2%,我不负责银行贷款利息。他每月将利息7.56万元通过转账汇入我妻子陈磊的账户,我共收到60.48万元利息。
13.被害人邓某5的陈述:李家新、李照新的父亲找我父亲邓某昌,说李氏兄弟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如果有余款放在李家新、李照新处可以收到高于银行的利息。我父亲看在亲戚份上,借给李氏兄弟也有利息收回来,就当帮一下他们,先后多次借给李氏两兄弟共约180万元,其中少部分是现金,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其中邓某昌于2012年4月25日借给李照新39万元,借期1年,利息1300元。我父母共收回利息20万元。
14.被害人方某的陈述:我认识李家新、李照新很长时间了,平时关系也比较好。2014年1月,李照新说他贷款到期需要还贷,我们商定借款100万元,月息25%,即每月2.5万元,借款时间为180天。我与李照新签订好借款合同后,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到李照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李照新已支付了利息5万元。李家新还向我的朋友冯予和借款40万元,李已支付利息1万元。
15.被害人李某12的陈述:我接受李某安委托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李照新在三水区金本当地有较大名气。李照新、李家新多次以还银行贷款、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大哥李某安借款。2013年12月20日,李照新和他的妻子彭某红找到李某安,说他们在白坭镇经营的墓园要投资建设,需要资金周转,李某安就通过网银汇款给李照新400万元,月息约1.5厘,李照新先后三次签订延长还款日期,最后均未偿还。
16.被害人宗某的陈述:2013年,李照新、李家新经常找我短期借款,均如期还款,于是我相信他们有偿还能力。2013年9月,李照新称家里建房和其女儿移民需要资金,向我借了2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是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我通过我的建设银行账户将款项转到李照新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我收回105万元本金。2013年11月,李照新称其女婿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是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我转账到他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我收回本金75万元,没收到利息。
17.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通过方某认识了李家新、李照新。2013年9月,方某说李照新名下有很多资产,可以高息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李照新20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50厘,我共收取70万元利息。
18.被害人邓某7的陈述:我和李照新认识十多年了,2012年7月,其称扩建长安园公司需资金周转,我以我儿子邓某辉的名义借给李照新100万元,月息20厘,即每月2万元利息。2013年4月,李照新以同样理由,向我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月息20厘。我共收取60万元利息,除此之外,李照新还以长安园公司221个墓穴、65个格位抵偿向我和彭某4的借款共440万元,但墓园没完工,协议书仅描述了位置,没有产权证书。
19.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李照新以资金周转为由,以彭某红的名义,于2013年7月29日向我借款100万元,2014年1月6日向我借款150万元,以李照新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期限6个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李照新共还款15万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
原审被告人李照新供述:2000年至2005年,我以高息借款较少,但长期没还款,支付利息压力大,所欠金额每月增长。为了尽快翻本,我自2005年开始大量高息借款投资化工、房地产行业,但每项投资都不成功,致使欠款数目越来越多,只能继续大量高息借款维持。2005年至2009年,我以扩大经营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名义借款;2009年至2012年,我以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名义借款;2012年至今,我以开发长安园公司名义借款。我最初向亲朋好友借款,后来需要大量资金,就通过亲友或银行的信贷员介绍借款筹集资金,因此我与部分出借人都不认识。平时与朋友交往中,我经常询问他们有没有多余的资金出借,并答应支付高额利息,因此我的朋友就帮我介绍其他人借款。我向私人借款的用途是:投资900万元成立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其中400多万元是向银行的贷款,450万元是向私人的借款;我投资约2000多万元建设长安园公司;投资800多万元购买了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用800万元购置自住房产、车辆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金港路×号的商住地块;我在某达花园购买了一套330平方米的房产及三个车位,其中大约100万元购房款是从陆某4处所借,车位的价格是170多万元;以65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小汽车(车牌号:粤E×××××);支付首期款15万元购买了一辆本田思威小车(车牌号:粤E×××××);支付首期款130多万元购买了金太阳酒店公寓等,剩余的私人借款都是用于偿还到期的借款和支付高额利息。我通过不断用新的借款来填补之前的借款和利息。到了后期,需偿还的高额利息越来越多,上述借款根本没用于公司的经营。我以本人、妻子彭某红和我公司的名义借款。我让公司财务邓某1通过银行转账将利息转到借款人提供的帐户。邓某1持有我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我共注册投资9家公司,现我名下有5家公司,即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福祥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长安园公司,其他公司已经注销了。长安园公司于2001年投资,因为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不能转让,不能抵押贷款,每年收入约60万元;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该公司前身是佛山市三水区新湖五金化纤有限公司,以月息30至35厘借款800多万元创办,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贷款400万元,购买了18.9亩工业用地,还建了厂房和办公室,主要生产、销售涂料,该公司一直都在亏本,再加上高额借款利息,我只能不断用新的借款来填补之前的借款和利息。到2009年亏本约3000多万元。2010年我将该公司以870万元转卖给梁某锋;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我和刘某合资购买了香港安亿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南街道五顶岗塘九路×号土地,打算开发房地产,我占公司股份55%,刘某占45%,总投资1380万元,纳税约共210万元,我出资870多万元,出资款为高息借款,出借人主要有陆某4、佛山市三水金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于国家出台限购政策,投资计划搁置,没有任何收益,这些借款拖延四年多,支付了约3000多万元利息。2012年变更为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2013年我和刘某将上述土地抵押给农村信用社贷款1400万元,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私人借款的利息,后我将该公司和土地租赁给苏某邦、周某。我欠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共12134万元,其中向银行贷款4234万元,向私人借款7900万元,其中4000万元左右用于支付利息,向私人借款最低月息20厘,最高月息90厘。2014年3月29日上午,我帮李家新担保借款的债权人郑某某、方某等人准备拘禁我,但我的律师刘某宏在场,他们就让我走了。次日,李家新的妻子李某开称她昨晚被方某等人恐吓,我当天中午就让冯某飞帮我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的酒店开房躲起来了。2014年4月初,我与凌某及双方各自的律师进行了商谈,让凌某对我的所有资产进行重组,我将资产出售给凌某,之后再将资产售出款清偿私人借款,我们就上述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随后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协议未得到落实。2014年4月初,我通过律师刘某宏与借款人协商用长安园公司资产还债5800万元,其中我抵偿自己的债务3350万元,帮担保李家新的债务抵债2450万元。
除帮李照新担保的债务外,我还向下列私人借款,具体情况有:向陈某4借款:2013年2月底,我以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陈某4借款400万元,月息60厘,期限为1个月,但由于我没有如期偿还借款,陈某4在第二个月就增加利息至每月90厘。该笔借款是陈某4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我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我收取借款后打算用于偿还信用社的到期贷款,续贷后再偿还给陈某4,但由于李家新的债主黄某1追讨借款,我就将其中的200万元借款交给李家新用于偿还黄某1的部分借款;我支付了借款利息63万元给陈某4,而余下100万元就被我用于支付白坭镇长安墓园的工程款、员工工资和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向李某恒借款:2014年3月底,我对李某恒说因公司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我以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居委会工业南路×号、×号、×号和×号之一等房地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与李某恒达成了借款协议,还签署了借款合同;我以月息55厘从李某恒处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李某恒将该笔借款汇入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上,同日我叫财务李某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6.5万元利息给李某恒,剩余借款用于支付陆某4、佛山市三水金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安园公司等借款利息和工程款。向邓某6借款:2014年3月左右,我向他借款30万元,月利息18厘,期限半年,由于同年4月案发,所以我没有支付利息。他将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我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该3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给了李家新用于偿还借款利息。向李某安借款:2013年年初,我以月利息45厘向李某安借款400至500万元,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还清本息,然后再继续借款。2013年12月我再向他借款200万元,至2014年1、2月,我再向他借款200万元,共借款400万元,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我公司和个人账户,月利息45厘,借期3个月,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未还清本金。该笔借款主要用于墓园工程、公司经营和支付其他人的借款利息。向彭某3借款:2010年始我向彭某3借款,借款20万元,月利息25厘,借款期限6个月至1年,到期后本息一次性结清,然后再根据本息总额重新签署借条,因此借款本金累加到88万元,但该笔借款实际本金只有20万元,其余68万元都是每月累加的利息。该笔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向周某借款:2013年12月,我向他借钱,借款300万元,月息15厘,借期半年,该笔借款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我指定的公司或个人账号,我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给周某指定的农业银行账号。该笔借款主要用于支付其他人的借款利息和长安园公司的工程款。直至案发该笔借款仍未到期,但我一直支付利息。向邓某昌借款:2006年7、8月,我因经营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向他借款9.5万元左右维持资金周转,月息为15厘至25厘不等,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计算本金、利息,本金和利息没有支付,然后再重新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是前期本金和利息的总和,借款利息根据市场调整。至2014年,该笔借款本息累计总金额达到39万元。向陆某4借款:我多次向陆某4借款,都按时还本付息,2013年我向他借款增加至1500万元,月息30厘,借款期限1年;2013年该笔借款到期,我只偿还了500万元本金,陆某4再将该笔款借给我并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1000万元没有还款仅办理续期和签署续借合同,然后陆某4再借500万元给我,并签署一份借款合同,这样陆某4的借款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了,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息是30厘。该笔借款至今仍未偿还,案发前我与他达成了以墓穴抵债的协议,但我没有收回借款合同或协议原件,该三份金额共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仍在陆某4处,我只保存有以墓穴抵债协议。2009年,我和刘某从香港安亿公司购置和成立了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我占股份是55%,应当支付购置费共1000万元,该笔购置费都是我以高额利息借来的,其中有500万元是以月利息20厘从陆某4处借来的。我每月以银行转账支付利息给陆某4,由我委托公司财务员李某英代为处理。自2006年起,我一共支付了利息将近2000万元给陆某4。向刘某借款:2010年1月27日,我和刘某合资购买香港安亿公司,同时购买了该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塘九路×号的土地,打算利用该土地开发房地产,于是就合伙成立了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占公司股份55%,刘某占公司股份45%。2013年7月1日,我以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共1400万元,而抵押物就是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塘九路×号的土地、厂房和办公室。经刘某同意才能用该公司物业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为此我和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签署了《协议书》和《借据》,因刘某占公司股份45%,故银行贷款1400万元中的45%属于刘某所有,刘再以月利息12厘借给我使用,我每月都按期支付利息给他,银行贷款利息则由我支付。向霍某借款:我不认识霍某,从借款合同来看,该笔借款应是我向佛山市南海鸿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的合同,该公司游经理、孔某容曾来我公司与我洽商借款事宜,随后我们就达成以月利息45厘借款400万元的协议,然后孔某容就拿出相关的借款资料要求我签署,我在空白的《短期借款合同》和《借款收据》上填写相关资料和加盖公司印章,当时我还叫彭某红、李某华、李家新在合同书的丙方上签署名字并盖上李家新的公司印章,然后再将填写好的借款合同交给该公司游经理、孔某容,她们称要将借款合同拿回公司审批后才确定借款。当时出借方还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填写任何信息,借款利率一栏也是空白的,《借款收据》上仅有我的签名,其他信息尚未填写。后来我就收到该公司转账的400万元,我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利息,月息45厘,收款账户是佛山市南海鸿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定的。向方某借款:方某曾在工商银行三水支行工作,他知道我需要高息借款。2014年1月13日,他借给我100万元,月息50厘,后来我将该款给了李家新用。我共支付给方某10万元利息。2013年9月,方某还介绍张某1借款给我。向陆某5借款:我与他是同乡认识很久了。2013年3、4月份左右,我向他借款300万元到期,由于我资金周转不足,只支付了借款利息和偿还了200万元本金,经协商就未还清的100万元以续借形式再签署借款协议,月息40厘,期限1年。该笔借款主要用于长安园公司工程,至今尚有100万元未还。向宗某借款:2011年7、8月份左右,我通过宗纪超认识宗某,后多次向宗某的贷款公司借款,月息50至60厘不等,我如期偿还本息。2013年7月份左右,我的借款金额达到400万元,月息增至75厘,期限3个月,我均有如期支付利息,但到期后没有还本金。到案发时我共支付了约400万元利息给宗某,均是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我将该笔借款40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如支付员工工资、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等。向邓某7借款:2013年1月份,我向邓某7借款100万元,月息20厘,期限2年,三个月后我再向他借款100万元,月息20厘,期限1年。他通过银行转账到我个人账户,我每月以转账方式支付利息。我将借款主要用于长安园工程和支付私人借款利息。我与他达成了以墓穴抵债协议。向彭某4借款:我和彭某4认识20多年,他从邓某7处知道我需要资金周转。2013年1月份,我向彭某4借款100万元,月息20厘,期限2年,几个月后再借款140万元,月息和期限相同。我每月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给彭某4。我将所借款项用于长安园公司工程、其他市政工程作流动资金,及支付向私人借款的利息。我与他达成了以墓穴抵债协议。向梁某借款:2014年3月12日,我以月息70厘向梁某借款100万元,我与梁某签署了抵债协议。向张某2借款:我通过李家新认识张某2。2013年4月份,我以月利息55厘,即每月利息8.25万元,向他借款150万元,期限1年,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利息。2013年9月份,以月息55厘,即每月利息5.5万元,再次向他借款100万元,直到案发该二笔借款共250万元尚未到期。向张某1借款:2013年9月份,方某介绍张某1借款200万元给我,月息50厘,后来我将该款给了李家新使用。向凌某借款:几年前,我因业务关系认识了凌某,2013年我向他借款500万元,月息20厘,期限1年,我只偿还了300万元本金,剩余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
(五)鉴定意见
⒈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转让涉税鉴证专项报告,证明李照新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及公司收益等情况。
⒉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开发区竹山村沙岗×地块综合市场用地抵押价值估价报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居委工业南路×号、×号、×号、×号之×的土地及地面上的建筑物市场价值评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号×房、荔湾区中山八路×号×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号恒达花园十三座×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证明李照新将筹集的资金投资房地产和工业项目。
⒊佛山市众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佛众联专审字(2014)第325号李家新、李照新涉嫌经济诈骗及非法集资案件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如下内容:
关于涉案人员资产情况:房产方面,截止2014年4月30日,李照新名下房产共9处,其中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号×区×和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号×房的2处房产为李照新与他人共有;按照抵押查封状态划分,其中处于抵押状态房产7处,无抵押房产均为单车房或地下车位,处于查封状态的有8处。除上述9处房产外,李照新拥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号商铺26个,均挂靠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该26处铺位均处于抵押状态。截止2014年4月30日,李照新的妻子彭某红名下的房产共有12处,其中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号×房产1处为李照新与彭某红共有。截止2014年10月11日,李照新长女李某华名下拥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号×号的商铺1个,状态为已抵押查封。截止2014年10月11日,李照新二女李婉华名下拥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号×房产1处,状态为已抵押查封。土地方面:李照新名下国土登记有7处,其中3处土地权利状态为无效并未查封,4处土地的权利状态为正常并全部查封。机动车辆:李某华于2011年4月办理本田雅阁牌HG7241AB轿车注册登记手续,发票金额264,800.00元,该车已转让。李某1于2013年11月14日办理车辆转入手续,从广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购入原李某华所有的雅阁牌HG7241AB轿车,发票金额为30,000.00元。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办理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3956cc越野车注册登记手续,原发票金额450,000.00元,税额65,384.62元,该车于2010年4月30日转让给李照新所有。李照新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注册登记手续,发票金额225,000.00元,税额32,692.31元。银行资金情况:李照新在9家银行开设账户49个,其中处于正常状态41个,2个已销户,1个处于迟缴止付状态,1个处于未激活状态,1个处于冻结状态,49个账户余额合计369,508.20元。彭某红于6家银行开设账户24个,其中4个账户已销户,20个账户正常存在,24个账户余额合计683,004.74元,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4个已销户账户余额合计575,667.23元。
关于涉案单位资产情况:
佛山市三水金福祥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李照新,注册资本50万元,李照新认缴出资比例100%。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9,549.11元,负债总额457,323.36元。经营场所为李照新自有的一处钢混三层房产,该房产于2014年4月9日被法院查封。李照新在讯问笔录中提及该公司已出租给他人经营,每年收取租金35万元。
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照新,注册资本300万元,该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变更为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6月30日,佛山市三水金亮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6,843,213.14元,负债总额14,323,445.05元。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土地来源于2011年7月向(香港)安亿企业有限公司购买,其中李照新出资7,590,000元,出资比例55%,刘某出资6,210,000元,出资比例45%。根据刘某陈述,佛山市三水金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正式投产,现该公司的土地、房产租赁给周某使用,每月租金7万多元。
佛山市三水新湖五金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照新,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注销。
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照新,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照新出资比例80%,李某华出资比例20%。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额14,949,023.39元,负债总额4,924,208.51元。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李照新,注册资本500万元,李照新占出资比例60%,何某玉占出资比例40%。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额6,933,647.36元,负债总额1,204,603.57元;李照新在该公司60%股权已被法院冻结、查封。
佛山市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9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照新,李照新于2010年4月27日以870万元转让给梁某锋。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飞凤山安乐园,李照新(乙方)于2001年10月29日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开发区管委会(甲方)签订《协议书》,为推进三水区殡葬改革,由甲方决定兴建金本骨灰场,乙方独资建设,骨灰场面积48.5亩,由乙方全额投资200万元。2008年4月27日,因政策变动需征收飞凤山安乐园,李照新作为乙方同意以总价款17,300,000元转让上述资产并负责搬迁的相关全部费用。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公司,李照新于2001年12月28日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签订协议,由李照新独资建设白坭镇骨灰场,并以每亩3800元的价格将位于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里水岗的63亩土地出让给李照新,双方约定总投资额4,380,000元;骨灰场建成后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房产归李照新所有,李照新享有永久经营权。2006年8月16日,李照新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成立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白坭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政府授予的殡葬服务经营权,李照新全额出资1660万元,李照新对长安园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截止至2014年4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长安园公司共建有墓格1020个,其中已出售573个,未售447个。此外,共建有墓穴713个,其中已售出423个,未售290个。
2014年4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社会工作局出具的《关于白坭镇长安园擅自实施工程建设问题的情况报告》显示,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墓穴基础工程扩建,实际数量未统计。2014年4月8日,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社工部发出《关于责令白坭镇长安园停工整改的通知》,该通知显示长安园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对未开发墓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建设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工程建设。经确认,长安园公司共违章扩建3728个墓穴,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亦无进行销售。
关于涉案单位及个人贷款情况: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向5家银行及2家融资机构贷款,经银行征询回函确定剩余未归还贷款32,300,000元。佛山市三水金福祥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1家银行贷款,经银行征询回函确定剩余未归还贷款1,338,938.32元。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1家银行贷款,经银行征询回函确定剩余未归还贷款2,650,000元。李照新个人贷款情况:李照新个人向银行共贷款6,040,000元,因资料不齐全,无法确定剩余未归还贷款数额。
(六)检查笔录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李照新相关处所进行搜查并扣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的经过。
关于上诉人李家新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评析如下:
⒈关于上诉人李家新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李家新没有非法占有集资资金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第一,上诉人李家新在明知其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骗取个人或单位向其出借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相关款项除支付高额利息以外,还部分用于购买车辆、房产,而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尽管上诉人李家新在案发前仍向多名被害人陆续归还部分资金,但上诉人李家新隐瞒其无还款能力的真相,以新借款项支付到期本息,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第一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应认定上诉人李家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原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中对部分被害人实际出借资金的审计结果,结合被害人陈述对认定的投资数额、收益及造成损失的计算数额进行了修正,再根据未被统计在内的其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上诉人李家新的供述,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上诉人李家新实际骗取资金的数额,符合证据采信原则,没有不当。第三,上诉人李家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事后关闭手机逃匿,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李家新及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不成立。
⒉关于李家新提出其认罪、悔罪,是初犯,一审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李家新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根据上诉人李家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李家新科处相应刑罚,没有不当。故上诉人李家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家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照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李家新及原审被告人李照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家新及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铭泽
审判员陈亦光
审判员文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俊达
案例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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