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红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湘1103刑初123号
【关键词】 非法集资 自首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数额 立功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伟清,系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及其辩护人何伟清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6年7月22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2016年10月21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6年11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至今,被告人李红以做药品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给借款人二分、三分、五分不等的月息,向严某某、刘某、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王某乙非法集资了198.5万元,又被李红用于偿还高额利息等方式挥霍掉,具体如下:
1、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许诺二分的月息,于2013年6月向刘某非法集资了5万元,2014年8月非法集资了4万元,2015年1月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5年4月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5年6月非法集资了36万元,李红共计集资诈骗了刘某65万元。
2、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许诺二分至五分的月息,于2012年12月向邱某某非法集资了7万元,2013年1月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3年10月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4年1月22日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4年1月24日非法集资了5万元,2014年3月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5年6月非法集资了25万元,李红共集资诈骗了邱某某77万元。
3、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许诺三分的月息,于2009年,先后从匡某某处非法集资了13万元。
4、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许诺三分的月息,于2014年12月向周某某非法集资了2万元,2015年1月非法集资了5万元,李红共集资诈骗了周某某7万元。
5、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许诺五分月息,于2014年9月向王某某非法集资了5万元。
6、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为由,许诺二分的月息,于2014年8月向蒋某某非法集资了6万元。
7、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为由,许诺二分的月息,于2014年5月向严某某非法集资了10万元,2015年5月底非法集资了5.5万元,过了段时间又向严某某非法集资3万元,李红从严某某处共集资诈骗了18.5万元。
8、李红以做药材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许诺二分的月息,于2014年6月向王某乙非法集资了7万元。
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红主动投案。
该院以被告人李红犯集资诈骗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红辩称:1、她只是向被害人借款,不是集资诈骗;2、起诉书指控的匡某某的钱是利息钱,本金已还清,王某乙的钱也已经还清。被告人李红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红主、客观上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李红系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的辩护人提交了永州市中心医院药品结算发票、关于李某某与李红合作经营药品生意的经过情况、2014年底李某某与李红的对账笔记本、收条、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红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以做药材生意等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从刘某等6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合计178.5万元,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实际骗取人民币1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李红以二分月息于2013年6月27日向刘某借款5万元,2014年8月28日借款4万元,2015年1月22日借款10万元,2015年4月29日借款10万元,2015年6月11日借款36万元。李红共向刘某借款65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
2、李红以二分至五分月息于2013年1月向邱某某借款10万元,2013年10月1日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借款7万元,2014年1月22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24日借款5万元,2014年3月26日借款10万元,2015年6月8日借款25万元。李红共向邱某某借款77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
3、李红以三分月息于2014年12月向周某某借款2万元,2015年1月借款5万元。李红共向周某某借款7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
4、李红于2014年9月14日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
5、李红以二分月息于2014年8月20日向蒋某某借款6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
6、李红以二分月息于2014年5月30日向严某某借款10万元,2015年6月6日借款3万元,2015年6月7日借款5.5万元。李红从严某某处共借款18.5万元,其中借款10万和5.5万元支付了部分利息。
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红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银行明细单,证实被告人李红银行账户的情况。
2、借条,证实:2015年6月6日,今借到严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6月20日归还,借款人李红;2015年6月7日,今借到严某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半年内归还,借款人李红;2014年5月30日,今借到严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贰分,借款人李红;2014年8月20日,今借到蒋某某人民币陆万整,月息贰分,一年归还,借款人李红;2015年1月12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6月8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肆个月内归还,借款人李红,担保人刘某;协议,今借到邱某乙贰拾伍万元整人民币肆个月内必须还清,利息每月按时照付不能拖欠,违约者一切债务由儿子张某某担一切债务和后果,以前所借款一年之内还清,债务人李红,三个月内归还时差几万元钱由邱某乙暂垫一个月,一个月内归还邱某乙,担保人刘某;2015年10月1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10月1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4年3月26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李红;2015年1月24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1月22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6月3日,今借到邱某乙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1月22日,今借到刘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4月29日,今借到刘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半年归还,借款人李红;2015年8月7日,今借到刘某人民币玖万元整(注2013年6月27日伍万元、2014年8月28日肆万元),借款人李红;2015年6月11日,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借款人李红;2015年1月28日,今借到周某某现金柒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款人李红,担保人王某乙;2014年12月17日,今借到周某某现金贰万元整,月底归还,借款人李红;2014年9月14日,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半年归还,借款人李红。
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红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红犯罪时已成年。
5、民事裁定书,证实2015年9月8日本院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6、李某某出具的关于李某某与李红合作经营药品生意的经过情况及对账笔记,证实一、供销合同签订情况:据她了解,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李某合作(李某挂靠华润公司名义)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纠纷,就改由李某舅舅杨某某为法人代表签的供销合同,因此华润公司将双方供销合同中的贷款就直接转账汇入李某建行的银行账户内。二、合作经过,2013年前,李某与华润药业公司合作经营西药生意是李某和李红姐弟两人做的,后李某因其他生意要做就没有参与经营了。2014年初她才参加进来与李红合作华润药业公司与永州市中心医药之间的药品生意。2014年底与李红对账,李红多次私自挪用公款,其挪用公款已远远超过李红的投资款,亏欠投资款额为297675.9元,约定李红在两个月内回补公款,李红迟迟没有回补所欠公款,就此与李红合作产生矛盾。2015年3月,李红就此退出合作,其后药品生意就由她一人做此生意了。这是与李红合作经营药品生意的全过程情况,特此说明,并予证明属实,可负法律责任。
二、辨认笔录,证实严某某、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李红就是骗她们钱的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席某某的证言证实,她认识李红的时候,李红正在帮她弟弟李某做事,李某是做药材生意的,李红专门负责帮忙送药的,李红以前租住着她在珊瑚菜市场吉发路的房子。李红租住在她的房子有二年多了,李红在2015年3月还交了三个月房租给她,之后她就一直没和李红见面了。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李红是从2008年通过朋友认识的。2010年左右,李红在零陵地区医院送药,李红没有时间去送就会打电话给她,让她帮忙送药。她一般一个月帮李红送两三次药,一直至今。送货一般是李红和华润药材公司联系好,她每次帮忙送药一般是几千元,最多的也送过几万元。她一共帮李红送了8、9次。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她通过朋友认识了李红。她知道李红在做药材生意,后来她才知道这个药材生意是李红弟弟李某在经营,之后李某没有做了,李红就接着这个生意在做,她还陪着李红送过一次药。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左右,她就认识了李红。2013年左右,她们就更加熟悉了。后来李红找到她,说她正在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她借4万元钱,并且承诺三个月或者最迟半年之内就会还钱,利息为2分。她就借了4万元钱给李红。半年之后,李红就把4万元钱的本金和4800元钱的利息还给了她,所以她觉得李红比较讲信用。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李红陆续向她借了65万元钱,并且都写了借条,虽然本金没有还,但是每个月的利息都是按时给她的。2015年7月,李红就还不起利息了,她打电话给李红,李红说她跑到外地去了,并且跟她说已经借不到钱还利息了,她问:“你不是做药生意还钱的?”李红说:“我这是善意的谎言,我不这么说你怎么会借钱给我?”于是她就说:“那你这样做把我可害死了。”李红说:“那你跟我一起跑出来吧。”她说:“那你把本金还给我算了,我不要利息了。”李红说:“我没有钱了。”接下来,她再打电话给李红就不接了。有时候接了她的电话,她叫李红回来,李红也不回来,她就感觉自己被骗了。对照她提供的借条,那张9万元的借条,是2013年6月27日借出的5万元以及2014年8月28日借出的4万元汇总的一张借条,那张36万元的借条是2015年4、5月借出的一张16万元的借条和2015年6月借出的一张20万元的借条的汇总。那张借款日期为2015年1月22日的10万元借条,实际上是她2013年3、4月份借给李红的10万元,李红说借出超过2年就无效的,所以给她换了一个借条,重新填写了时间;那张2015年4月29日的10万元钱借条是实际时间,钱也是那时候借给她的,没有改动。李红最开始找到她,对她说在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且还拿了医药公司的进货单给她看,说只向她借了钱,叫她不要告诉其他人,于是她就相信了。随后的几次,李红都是以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她的。据她所知,王某某、匡某某、王某乙、周某某、严某某、邱某某、蒋某某、彭宏轩等人都以同样方式被李红骗了钱。他们几个发现李红逃跑了之后,一起去零陵二医院去问了一下,发现李红根本就没有自己做医药生意,她只是帮别人送货,所以他们才发现被骗了。李红以前是万利集团下岗职工,已经离婚了。到目前为止她累计收到李红的利息5.38万元左右,李红现在还欠她本金65万元,利息4.66万元。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实,她是通过朋友严某某和李红认识的,李红骗她说是在双鹤公司做药材生意的,为了骗取信任,还拿了一些药款支出的清单给她看,这些清单是李红通过微信发给她的。2013年1月,李红和她讲做药品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她借了10万元,月息2分,她看和李红认识这么久了,就借了,李红也写了借条给她。后来李红以做药品生意向她借款7次,每次都按月息2分,2013年10月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借款7万元,2014年1月22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24日借款5万元,2014年3月借款10万元,2015年6月3日借款5万元,2015年6月8日借款25万元,所有这些借款李红都是写了借条。2015年,李红把2013年的借条时间都改成2015年的。2015年7月,她联系不上李红了。李红从2013年到现在总共向她借了82万元。李红按照借条上写的按时给她支付了利息,有时候每月给,有时候几个月一起给她。到目前为止,李红支付了她多少利息,她没有统计。李红欠她82万元本金,还欠她2015年7月到现在3个月的利息。她本来是不想借钱的,但李红骗她说在做药品生意,又因为她的朋友刘某给她做担保,她就借钱了,后来才发现李红不仅骗了她,还骗了几个朋友。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李红当时找她借钱,就对她说在做药材生意,并拿出一些药材的单据,说在医院垫资了80万元药材,急需资金周转,并答应给她3分的月息。她与李红不熟悉,只是以前见过面,当时王某乙和陈晓真在场,一直在劝她,所以她就答应借给对方了,当时口头答应三个月还给她。于是她就向她姐姐周亚玲借了7万元,拿了7万元的现金给李红,是在冷水滩区菱角山菜市场附近将钱给了李红,当时李红写了一张借条给她,并当场支付了2100元利息,她就相信李红了。后来李红还付了2100元利息给她,3个月后,她找李红还钱,李红说等几个月,就这样一直拖到现在,后面人也跑了,电话也不接,听别人说她房子卖了。李红说她自己做药材买卖生意,以现在急需资金周转为幌子向她借钱的,她当时因为王某乙在场,李红承诺给她3分的月息,她觉得有钱可赚就借了,后来才知道李红是骗钱的。李红当时跟她讲是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做药材生意,只是拿药品买卖收据和单子给她看过,她就相信了,后面她听说李红不是做药材生意的,只是送药的人。到目前为止,李红付了2个月的利息,一共4200元,现在还欠她7万元的现金。据她所知,李红还向严某某、刘某、王某乙等人借了钱。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和李红是2012年左右认识的,当时听李红自己说她弟弟李某在做药材买卖生意,她弟弟李某负责送药到永州市三医院的。2014年9月初的一天,李红打电话向她借钱,说李某已经将药品销售生意交给她了,要她借5万元周转资金,并承诺给她2分的月利息。她当时没有给李红答复,因为她对李红不了解,不放心借钱给她,后面她向刘某打听李红的情况,刘某告诉她李红现在接手了李某的药材生意,李红平时不赌博,于是她就放心了。过了几天,她就答应了李红的借钱要求,并于2014年9月14日当面拿了5万元现金交给李红,李红当场写了一张借条给她,书面承诺半年后归还,同时口头向她承诺每月支付2分的月息。2015年3月14日,她打电话要李红还钱,李红说自己资金紧张,等几个月再说。2015年8月,她打电话给李红,李红没接电话,但是李红发了条短信给她,短信里面说:“彩玲,对不起,我现在没有能力还钱了,我只能躲在外面了。”后面她再打电话给李红就不接了。李红在向她借钱之前拿了些自己送药给医院的收据和单子给她看,她现在怀疑李红给她看的收据和单子是假的,只是想借此骗她的钱,她现在听了很多借了钱给李红的人讲李红根本就没有做药材生意,她只是打着这个幌子到处借钱。李红从2014年9月到2015年7月都按照约定给了她每月1000元利息,总计10个月累计利息1万元。从2015年8月开始,李红就没有支付利息了,现在李红还欠她本金5万元和三个月的利息3000元,总计5.3万元。她还知道有严某某、刘某、匡某某、王某乙、周某某、邱某某、蒋某某借钱给李红。李红向她借钱时,要她不要告诉别人,她当时没想很多,只是觉得她借钱不好意思让别人知道,现在她觉得李红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她这样做是为了向更多人借钱和骗钱。
6、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和李红是在2013年通过严某某认识的。他听严某某讲李红的弟弟李某在永州市做药材生意,现在李某不做药材生意了,药材生意交给李红做了,后面李红当面也是这么对他说的。2013年8月,李红说自己的药材生意需要钱周转,向他借钱,2分的月息,于是他就借了6万元给李红,当时写了借条,之后李红是每月按时支付利息给他的。2014年8月10日左右,李红将6万元本金和利息还给了他。2014年8月20日,李红又以做药材生意资金需要周转为由,向他借6万元,她因为之前李红还钱很及时,就又借了6万元,当时是通过他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到李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李红写了借条给他,并注明月息2分,一年后归还。2015年8月18日,他就打电话给李红,但手机一直关机,后面有一次打通了,李红说现在身无分文,没有能力还钱,起码要半年以后再说。2015年5月,他碰到一些和永州市中心医院做生意的朋友,向这些朋友打听李红到底有没有和中心医院做生意,这些朋友说看到过李红到中心医院的药房去办过事。2015年9月,他又向市中心医院的药剂科打听,药剂科的医生说李红是和医院有生意往来。2014年8月20日到2015年8月,李红都按期支付了利息给他,12个月累计利息1.44万元。2015年8月底,李红就找不到人了,现在李红还欠他本金6万元和两个月利息2400元,总计6.24万元。
7、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她就认识李红了。2010年上半年,李红找到她讲家里有事,需要钱周转,要借10万元,月息2分,很快就还钱的。她听到李红讲很快就还钱,只是暂时借钱周转,她就同意了。李红一直没有把这10万元还给她,只是每月按时付利息。2014年5月,她急需用钱,就叫李红还钱,李红被她催的没有办法,就在2014年5月30日找到她,并告诉她现在做着药品生意的,急需资金周转,暂时没有钱还给她,要她先向别人以其名义借10万元,李红还给她打了10万元借条,并答应2分的月息。李红还给她看了做药品生意的一些单据往来以及买卖药品的发票,她看了相信李红了,认为李红是因为做药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暂时没有钱还,她就向她的朋友借10万元给李红,李红把她借来的10万元钱还给了她。后来李红还告诉她,不要跟别人说借钱的事情,当时她也没有多想。2015年5月,李红又找到她,说药品生意又缺少资金,想找她再借5.5万元,她想李红生意一直做着,肯定会还钱的,又借了5.5万元现金给李红,但是当时没有打欠条。2015年6月7日,她联系上李红,叫她把这借的5.5万元欠条写给她。2015年6月6日,李红又来找她。李红说她的的信用卡欠钱了,急需3万元去还信用卡,一周后就还给她,她借了3万元给李红,她分三次一共借了18.5万元给李红。2015年8月,李红付了8月份的利息后就不和她见面了,现在李红完全躲起来了。她去查了李红做的药品生意,但是发现李红没有做过药品生意,只是帮别人送药,不是自己做药品生意,她被李红骗了。她们去华润医药公司问了下,发现和医院签订的相关药品买卖合同的名字是李某,李红只是帮李某送药品到医院。李红总计还欠本金18.5万元,李红借她的10万元和5.5万元钱从开始到2015年8月之前,李红都按期支付了利息,借她的3万元钱没有支付过利息给她,到目前为止她累计收到李红支付的利息3.22万元,利息李红还欠她0.88万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5月底,她以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了严某某5.5万元,过了段时间她又以信用卡充卡为由借了严某某3万元,这两次借钱都是约定每月2分的利息,直到2015年7月左右她才停息的。她先后还以做药材生意为由,找邱某某、刘某、匡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借过钱,具体如下:1)2013年6月向刘某借了5万元,2014年8月借了4万元,2015年1月借了10万元,2015年4月借了10万元,2015年6月借了36万元,她共计向刘某借了65万元,都是2分的利息,之前她一直都在支付利息的,直到2015年7月停的利息;2)她于2012年12月向邱某某借了7万元,2013年1月下旬借了10万元,2013年10月借了5万元,2014年3月借了10万元,2015年6月初借了25万元,她一共向邱某乙借了77万元,这些钱除了2014年3月借的10万元是2分的利息,其他都是5分的利息,这些利息她都付给邱某某的,直到2015年7月停的利息,另外她还欠邱某乙5万元的利息钱;3)2014年12月,她向周某某借了2万元,约定是月息3分。2015年1月,她又向周某某借了5万元,这一次她和周某某说好把上次的2万元一起写到一张条子上面,但是那张2万元的借条她又忘记拿走了,所以她一共是借了周某某7万元钱,利息她是支付到2015年6月;4)2014年9月,她向王某某借了5万元钱,约定是月息5分,利息她是支付到2015年7月;5)2013年8月她向蒋某某借了6万元钱,约定是月息2分。2014年8月,她才将6万元的本金和所有的利息都还给了蒋某某,等了一周多,她又找蒋某某借了6万元,还是约定月息2分,到了2015年8月才停止付息,她共欠蒋某某6万元加这几个月的利息。她借钱最开始是为了搞投资,后来借钱是为了还前面借的那些钱的利息,结果新借的钱又要还利息,她只好再找别人借钱还利息,这样拆东墙补西墙,到了2015年7月她实在借不到钱了,所以之前借的钱本金和利息也还不了了。她弟弟李某和零陵中心医院在做医药生意,2013年以后她和她弟弟一起做这个医药生意,但是和医院那边签合同是以她弟弟李某和她舅舅杨某某的名义签的,她就以她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找严某某等人借钱,但是借的钱大部分没有投到药材生意里面,很多钱就是为了偿还别人的利息而借的。2009年她以药材生意为由先后从匡某某手里借了16万元,但是这些钱她一部分投入到珍珠路的一个工地上做土方生意去了,有一部分是用于偿还利息。2013年、2014年她借的钱一部分是投资到她弟弟李某在珠山的一个锰矿里面了,但是都亏了,其他的大部分是用于支付借来的钱的利息了,2015年,她借的钱基本都是用于偿还借来的钱的利息了。她借他们的钱都支付了利息的,从2分、3分、5分不等,而且她之前一直都在偿还他们的利息的,2015年8月才停止偿还利息,也是因为借的钱太多,利息太高,所以她后面以做药材生意借的钱都用于偿还利息了,但是补不上窟窿。她一共借到别人的本金是188.5万元,她还欠邱某乙5万元的利息,欠匡某某10万元的利息,以及188.5万元从2015年7月至今的利息。她没有固定资产,是租房子住的,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无偿还借款的能力;她承认自己犯的罪,她错了,希望能得到她们的谅解,以后积极还钱。
她没有经营药材生意,她只是零陵区的永州市中心医院与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之间的配送员。2013年初,她弟弟李某不做药材配送员了,她就接着李某的工作接着做,直到2015年4月。她不清楚利润是如何获取的,她是以李某的名字拿取差价的,有时候是在公司以她弟弟的名字签字的,她是与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结算的。她是负责接单,再向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报单、结账、交货。她不懂药品,也没有任何资质。她就是以借钱做药品生意为名借款的,也以开矿、土方等名义借款,用二分到五分的高额利息来吸引他们的。2015年6月左右,她找邱某某借钱,当时邱某某要知道医院里面她有多少资金,她为了让邱某某相信,就用微信将自己写的单据发给了邱某某,这个单据是她自己写出来的,这些发票单据她现在找不到了。她与严某某、邱某某、刘某在一起打过牌,打牌输了20多万。2014年,她与严某某、邱某某、刘某一起还到澳门去打过牌,输了多少钱她不记得了。
还查明,1、2009年,被告人李红向匡某某借款共计16万元。2010年6月,李红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给匡某某。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李红偿还13万元给匡某某。
2、2014年6月,被告人李红以两分的月息向王某乙借款7万元。2014年11月27日,李红向王某丙账户转账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证实,她们总共被李红骗了200多万元人民币。李红以前是万利集团的职工,后来万利集团倒闭了她就一直没有上班,之后她就给别人打工,再后来李红就一直帮做药品生意的弟弟李某送药。李红是1968年出生的,之前也住在文昌路59号,她认识李红十多年了,李红的手机号码是1387470XXXX。2009年,李红找到她说她弟弟李某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她分5次借给李红16万元,并且由李红写了借条,月息三分,2010年6月,李红还了3万元给她,同时把这3万元的利息也给了她,她就把这张3万元的借条给了李红,李红把剩下的4张借条拿回去重新写了借条给她,其中有2张借条是写给她哥哥匡世文和她丈夫的哥哥彭宏轩的,这4张借条总共还欠他们13万元本金,之前产生的利息6.265万元,这13万本金从2011年9月到2015年8月产生的利息18.33万元,期间李红支付了13万元的利息给她。2015年初,她找李红还钱时,李红说现在药生意不好做,医院还要他们垫付资金,暂时没得钱还,要她再等,之后她每次催李红还钱,李红都找借口不还钱,一直到2015年8月李红跑了,她才发现被骗了。借给李红的钱有些钱是他亲戚朋友的,只是通过她的名义借给李红,她一共借给李红16万元本金,李红目前为止只还了3万元本金,李红还欠她13万元本金。2013年和2014年期间,李红分3次支付她利息13万元,剩下的利息李红就没有给了。李红还欠他本金13万元,利息11.595万元。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她家住在潇湘大桥旁,李红住在她家附近没多远,她们经常买菜碰到,有时还在一起打麻将耍,所以比较熟悉。2014年,李红告诉她弟弟李某是做药材生意的,现在李某去长沙了,把药材生意交给她做了,她弟弟在市中心医院垫资80万元,现在她急需资金周转,要她借钱给她,并答应给她2分的利息。她想到李红是做生意的,又是熟悉人,于是在2014年6月10日借了7万元给李红,当时她是家里凑了7万元现金交给李红的,李红当时写了借条给她,借条里面写明2014年11月9日归还,当时李红还交代她,不要把借钱的事告诉任何人,李红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给她,到了2014年11月9日,她找李红还钱,李红说等几个月,就这样一直到现在,李红现在人也跑了,电话也不接,只是回信息说不方便,找借口拖延。她不知道李红是否做药材生意,但是李红拿过药品买卖收据和单子给她看过。李红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都按照约定给了她每月0.14万元的月利息,总计13个月累计利息1.82万元。从2015年8月开始,李红就逃走了,不再支付利息给她,现在李红还欠她本金7万元和三个月利息0.42万元,总计7.42万元。据她所知,李红还向严某某、刘某、匡某某、周某某借了钱。她现在知道李红是骗子了,因为她到处向人借钱,她不敢让别人知道。3、借条,证实2011年9月31日,今借到彭宏轩人民币伍万元整,月息三分,借款人李红,利息2010年6月-2011年9月利息:贰万肆仟元整,不计息;2011年9月5日,今借到匡世文现金叁万整,月息三分,借款人李红,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利息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不计息;2011年9月14日,今借到匡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月息三分,借款人李红,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利息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不计息,李红;2011年9月28日,今借到匡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叁分,借款人李红,利息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利息柒仟肆佰伍拾元整,不计息,李红。2014年6月10日,今借到王某乙人民币柒万元整,11月9日归还,借款人李红;4、王某乙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个人说明,证实她叫王某乙,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02196001150344,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四丘田村杨塘组,现对她控告李红诈骗她柒万元一事,她请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追究此事,现她个人主动放弃,特此说明。5、被告人李红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她先后从匡某某手里借了16万元,并且约定利息为3分。2010年6月她还了3万元给匡某某,这3万元的利息也支付给了匡某某。2011年9月,她和匡某某两人把剩下13万元钱的利息计算了下,并重新写了4张借条给她,分别为:借到彭宏轩5万元,利息2.4万元,借到匡世文3万元,利息1.44万元;借到匡某某3万元,利息1.44万元;借到匡某某2万元,利息0.745万元,同时她和匡某某口头约定好这13万元的月利息3分,但借条里面写明的利息不再重复计息,并且她以后的还款都是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到了2015年初,她一共还13万元,她还给匡某某的都是本金,现在只是还欠她一些利息钱,一共也是10多万,其中2015年1月她以做生意的名义找刘某借了10多万,然后拿出其中的5万元还给匡某某的。2014年6月,她向王某乙借了7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底将7万元还给了她,当时有5万元是打到一个叫王某丙的人卡里,这是王某乙提供给她的卡号,另外2万元她是和陈晓真一起当面还给王某乙的,她不欠王某乙的钱了,但是她写给王某乙的借条忘记拿回来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
1、被告人李红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做药材生意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李红实施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李红提出其只是向被害人借款,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红不是集资诈骗,其主、客观上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红集资诈骗被害人刘某、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严某某的钱财,有相关书证、六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因此被告人李红为诈骗刘某等6人已支付的利息,应从其集资诈骗总额中扣除。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诈骗匡某某13万元,综合被告人李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匡某某的证言、借条等证据,双方均认可被告人李红已经偿还13万元给匡某某,被告人李红对这13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诈骗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诈骗王某乙7万元,综合被告人李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由王某乙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个人说明、账户明细等证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诈骗王某乙7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诈骗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4、被告人李红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红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青青
审判员彭蓓蓓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朱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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