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是免除死刑的重要理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田帅
案例
被告人刘某下岗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其妻子为此经常说落他。
为了证明自己能够挣钱,李某孤注一掷,借钱5万元买彩票,结果彩票买了却没有挣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时间不长,债权人上门讨债,被妻子发现,再次说落丈夫。刘某内心压抑,顿时怒火中烧,从厨房拿起菜刀乱砍,致妻子死亡。后将尸体肢解,扔到郊区埋藏。
法律分析
论罪,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情节时得到了其与被害人共同生育的儿子的宽恕和谅解,其子明确请求法庭对其父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儿子也就是被告人的儿子,是本案中最无辜、最大的受害者,其所承受的精神打击和痛苦是常人所无法体会的。其在对父亲的犯罪行为表示痛恨的同时,通过对案发经过及起因的了解,其对父亲的行为给予了宽恕和谅解,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要求法庭在对其父惩罚的同时,给其父亲留一条生路,也给陷入困境的自己今后的生活留一丝希望,不致再陷入绝境。辩护人也据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妻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严某杀人后又分尸,手段残忍,本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生育的儿子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予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严某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理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上诉,案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被依法核准后送监执行。
价值判断
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及公正价值的实现。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法官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既可以缓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避免被告人与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司法机关产生新的矛盾,有利于社会关系修复,消弭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理考虑被害人态度对死刑的限制作用,促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展开有实质意义的对话,在对话中形成对量刑有影响的意见,弥补了刑事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不足,从宏观上促进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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