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授权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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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权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4-07-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6月23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开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先河,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沈阳、厦门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两年,简化了诉讼程序,并增加了不公开审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试验性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范围和条件,简化诉讼程序,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配套办法,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等7个方面。
《决定》草案涵盖的案件范围,限定在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决定》草案指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决定》草案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决定》草案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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