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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节选(上册)毒品类犯罪(一)李某梁贩卖、制造毒品罪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任何物证将该批毒品指向李某梁,唯一能够指证李某梁与该批毒品有关的是苏某光的证言。但与此同时,苏某光的证言不但得不到李某梁的供述或何荫榆证言的佐证,反而存在自相矛盾及前后反复的不稳定现象。

 成功案例节选(上册)毒品类犯罪(一)李某梁贩卖、制造毒品罪

导读:李某梁贩卖、制造毒品罪二审,经律师介入,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死刑改判,得以保命,二审辩护取得重大成功。


【案情简述】

    李某梁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逾25公斤,在制毒窝点所在大楼的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梁制造、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李某梁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

【出现转机】

    家属慕名前来,经盈科(广州)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张承方律师二审介入,辩护意见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认可,经讨论后认为李某梁参与贩卖、制造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二审出现转机。

【判决结果】

    在发回重审后,丁一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梁贩卖、制造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犯罪的三点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其中一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25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判决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辩护人丁一元律师成功为本案被告人争取保命。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梁的委托,指派丁一元、张承方律师作为李某梁的辩护人,参与李某梁、黎某德涉嫌贩卖、制造毒品一案诉讼活动。

    辩护人经查阅全案案卷和多次会见李某梁,了解了本案案情,就本案,辩护人认为李某梁不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建议合议庭依法判处其无罪。具体观点如下所述。

    一、指控李某梁向苏某光贩卖甲基苯丙胺25千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宗犯罪不应认定。

    苏某光本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能够认定,但若要认定苏某光贩卖的该批毒品来源于李某梁,则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任何物证将该批毒品指向李某梁,唯一能够指证李某梁与该批毒品有关的是苏某光的证言。但与此同时,苏某光的证言不但得不到李某梁的供述或何荫榆证言的佐证,反而存在自相矛盾及前后反复的不稳定现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0413日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反映,在该单位经办人员向苏某光进行调查时,苏某光明确否认了此前关于毒品来源于李某梁的交待,并表示不认识李某梁。

    综上,关于李某梁向苏某光贩毒的指控,无法得到充分证据的证实,不应予以认定。

    二、指控李某梁向“阿初”贩卖毒品(冰毒半成品)的证据严重不足,该宗犯罪亦不应认定。

    1、指控李某梁贩卖毒品给“阿初”,依据的是同案黎某德的供述与证人古某涛的证言。

    2、古某涛的证言并不稳定。

    3、古某涛的证言存在难以解释的自相矛盾。

    三、指控李某梁与黎某德共同制造毒品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宗犯罪亦不应认定。

    1、现有证据中,除了黎某德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将制毒行为指向李某梁。

    2、黎某德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3、黎某德的供述不符合常理。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认定李某梁贩卖(二宗)、制造毒品(一宗)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诸多疑点,而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在此情况下对其定罪不符合证据规则。

    李某梁已因本案被羁押近三年,经历了一审判处死刑和二审发回重审,精神上承受了极大的压力。本着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本案疑点重重、证据薄弱的情况下,辩护人希望贵院能果断宣判李某梁无罪,早日恢复其自由。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考虑并采纳。谢谢!

【判决书编号】

   (2012)穗中法刑一重字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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