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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鉴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7
核心提示:

         刑事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故意伤害类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起诉环节,到法院审判阶段后,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某些法院盲目准许伤情重新鉴定申请。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会给当事人双方一定的异议期限,如果在这段时间没有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就会丧失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除非在审判阶段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重大违法之处,才能够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否则的话会给某些怀有不良动机的当事人可乘之机。因为伤情鉴定与其时间长短有关系,案发当时做的鉴定最具有客观真实性,而案件一旦到法院之后,就已经过去几个月时间了,此时如果再做伤情鉴定的话,就会与案发当时的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差距。其次,一旦重新鉴定的话,某些当事人会不配合法院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会是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因为时间的长短有时候可能会影响到伤情的严重程度,此时如果再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被害人有可能会认为此时作出的鉴定结论肯定没有案发当时的严重,鉴定结论有可能会对被告人有利而拒绝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就是如果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不符的话,法院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针对以上出现的三个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对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该认真审核,除非出现重大程序违法事项,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鉴定机关没有鉴定资格等,否则的话,不能盲目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毕竟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侦查机关,也不具备专业的鉴定知识,对证据的调查取得还是要由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公诉机关依法举证。且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提供证据也是有非常严谨的程序的,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服就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

  其次,要明确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规定如果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一旦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补充侦查。因为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鉴定结论变了,案件的性质可能就会因此而改变,此时人民法院不能盲目的判决,应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此后公诉机关再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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