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吗?我们这里检查出一名罪犯的血样,与你局10年前一位女被害人体内的精液基因完全吻合……”
飞来横祸:天之骄子一夜之间变杀人嫌犯
10月23日晚,黄新、李萌及李萌的两个朋友在邻居家打“双升”,黄新和李萌是对家。其间,李萌出错了几次牌,黄新嘟囔着埋怨她:“你笨得像头猪,我恨不得杀了你。”李萌撇了撇嘴,没说话。
上午10半点左右,有人到李家一楼打电话,却打不通。因一楼的电话线连着三楼李萌房间里的电话,李父猜测是女儿屋内的电话没搁好,便上三楼查看。女儿的房门反锁着,李父用钥匙打开门,看到的是血腥一幕——电话听筒掉在床头柜旁,满身是血的女儿光着身子躺在地上,脖子上缠着一根电线,咽喉处还插着一把刀……
警察和医生赶来,确认李萌已死亡。刑警勘查现场:门窗完好,没有撬痕,也未留下陌生人指纹。法医勘验李萌的尸体,从其体内检查出两个男人的精液,其中有黄新的,而另一份大量精液是谁在什么时间留下的,警方无从得知。法医根据尸冷、尸斑及瞳孔扩散情况等推断,李萌死亡时间是24日凌晨1点至2点左右。
得知未婚妻真的已被人杀死,黄新既震惊又伤心,强烈要求去看李萌。但办案民警对此置之不理,反而讯问他:“你今天上午几点钟离开李萌的?去哪儿了?昨晚你们打完牌又干什么了?后来你出去过没有?除了你,还有谁进过你们的房间……”警察一遍又一遍地讯问黄新。黄新非常肯定地回答:从23日晚上打完牌到24日上午8点40分左右他离开李家,这段时间他一直和李萌在一起,再也没有其他人进过他们的房间。
“你涉嫌故意杀人,现在对你刑事拘留。”警察的话,让黄新还以为自己听错了。“什么?你们说李萌是我杀的?我没有杀她!我怎么可能杀她?”黄新连声惊呼……警察指控他的杀人动机竟然是:有邻居指证23日晚黄新曾说过要杀李萌的话:“你笨得像头猪,我恨不得杀了你。”这句打牌时随口说的气话,正好应验了李萌次日早上就被杀。其次,法医鉴定李萌死于24日凌晨1点到2点。而黄新供述,从23日晚到24日他离开李萌前,再也没有其他人进过该房间。这两点说明杀李萌的就是黄新了。
黄新百口莫辩。随后,他被一次次提审。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先后被转到6个看守所关押,每到一处都要接受长时间的审讯。
死地后生:四年炼狱后北大硕士成富豪
由于该案在社会上影响极大,为慎重起见,警方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黄新移送起诉,而是再次请来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医鉴定部门,并将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医专家也请到了郑州,再次现场鉴定、分析、论证该案的关键点——李萌的死亡时间。让黄新及其家人异常失望的是,权威部门重新鉴定的结果仍然是:李萌死于10月24日凌晨1点至2点左右。
与此同时,李解放还奔赴北京,遍寻知名律师为儿子辩护。在大学同学的引荐下,李解放找到了“中国十大名律师”之一的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永忠。然而,顾大律师一般出任此类案件的律师费是50万元左右,而原本就属于工薪阶层的黄少良夫妇,此时为鸣冤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的顾永忠律师,听完老校友李解放的哭诉,考虑到黄新的家庭困境和此案的重大,最后几乎是免费接下此案,并立即飞赴郑州,在看守所提见了黄新,面对面了解案情……
2002年4月10日,此案终于开庭。由于此时距案发已有3年半,在郑州影响极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听审。
顾律师则为黄新作无罪辩护:“黄新没有故意杀害李萌的动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有正常思维、对前途充满向往的年轻人,居然会因恋人在娱乐中出错了牌就要杀害对方,这在情理上不能成立,在事实上没有依据……”而且他认为本案的最关键处,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及河南省、郑州市等多级法医鉴定部门对李萌死亡时间的鉴定,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充满疑问和矛盾——
“其一,该鉴定书是根据尸冷这一唯一尸体现象做出的结论,并未实际考虑当时死者赤身裸体,大量失血于地板上等影响尸冷进而影响死亡时间推定的重要因素。其二,死者‘尸斑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根据法医学权威文献,这种现象应出现于死后2—3小时。该鉴定书还记载‘死者角膜透明’,权威文献记载角膜透明应为死后1小时。瞳孔在死后4小时以上影视扩散至看不见了,而该鉴定书记载为‘瞳孔圆形放大,直径约0.5CM’。上述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表明,有关法医鉴定结论关于李萌已死亡12个小时、即24日凌晨1点到2点死亡的推定是不可靠的。其三,公安部对李萌的检验报告中表明,被害人死后从其阴道中提取并检测出有大量精子存在,经鉴定机关进行血型和DNA检验,结论为‘死者阴道擦拭物精子DNA基因型与黄新DNA基因型不同’,由此可以推断,李萌被害的死亡时间应发生于24日早晨9点黄新离开李家之后,因为,死者体内他人的大量精子的存在,不可能发生在当天晚上黄新和李萌上床以后及黄新离开李家之前……”
顾永忠说:“如果在现有证据下认定黄新实施了该犯罪并对其判处极刑,则是一个更大更不幸的悲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但黄新看到了希望。临被押下法庭的那一刻,黄新回望了一眼为他激情辩护的顾律师,深深地鞠了一躬表示感谢——他憋屈在心里近4年的话,这名资深律师全部代他说完了。
2002年7月30日,在看守所里苦熬了将近4年的黄新,终于盼来了他的春天:法院判他无罪。理由是:“现有证据认定黄新杀害李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然而,让黄新没有料到的是,他刚从看守所出来,就又被警方带到了另一个隐秘处——他被监视居住了。理由是,警方仍在排查该案,他仍是嫌疑人。
据警方一位知情者回忆,2002年7月底至2003年初这期间,为了查找在李萌体内留下精液的另一人,警方的动作非常大。凡是案发前后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过的可疑男性,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来打工者,或出差旅游到此的,均被抽血检查。警方为这种罕见的大海捞针式的取证核查投入了大量警力和财力,先后有5000余人被抽血化验,每个人的验血费就花费200多元。仅此一项,警方就耗资100余万元之巨。
2003年初,警方依然没有查到真凶的线索,只好解除对黄新的监视居住。至此,被限制自由长达1500多天的他,终于回到了阔别4年多的家。
2005年,非常欣赏黄新的一位导师推荐他去深圳学习发展。在这里,他正式注册了自己的电子公司。他一边打点生意,一边在北大深圳研究生院继续深造。就在此时,他也迎来了新的爱情——黄新的爱人名叫于芬,比他小4岁,父亲是江苏省某厅的老厅长。于芬在深圳南航当了8年空姐之后,辞职赴英国攻读完经济管理硕士后回国。两人偶然相识了,于芬听完黄新的故事后,早已泪流满面。两人渐渐走到了一起。于芬索性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全力帮助黄新经营公司,并任公司财务总监。
善恶有报:真凶10年后浮出水面
2008年3月底,那个从上海市公安局打来的电话,犹如一颗石头将黄新已经逐渐平复的心湖惊痛。
原来,2008年3月底,上海市公安局对所有在押人犯抽血化验作网上基因比对。结果,一个叫方顺的罪犯的血样基因,和10年前郑州一女受害人体内的无名男子的精液基因完全吻合!接到电话的郑州警方立即派人将方顺押回。因盗窃罪入狱、即将刑满释放的方顺,这才终于交代了自己连杀4人的惊天罪行——
今年32岁的方顺是内蒙古人,很小就随改嫁的母亲到河北。由于缺少父爱,他性格倔强,仇恨心理极强。方顺当过兵,复员后,他来到郑州金水路的一家大型娱乐城当了保安,并和经常来这里跳舞的郑州女孩李风相恋,还认识了常和李风一起来跳舞的李萌。
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李风提出分手。方顺苦思冥想,他怀疑李风嫌自己是个穷保安,没前途。可她当初为什么不嫌弃自己呢?方顺最后竟推断李风和李萌是好友,一定是李萌找的男友黄新比他的条件要好得多,加上李萌经常在李风面前谈她即将出国的事后,李风才要和他分手的。于是,方顺以此推断并对李萌怀恨在心
饱受失恋之苦的方顺决定杀掉李萌。以前他随李风到过李萌家,也见到过李萌的男友黄新,但黄新不认识他。1998年10月24日上午8点半过后,方顺来到李萌家附近,躲在一旁观察。不久,他看见黄新从李家出来,开着红色奥拓车走了。李萌的妈妈正背对楼梯在一楼的公用电话机前收拾着。方顺便悄悄潜往3楼李萌的房门口,轻轻敲门。屋里,李萌问了句:“谁呀?”“是我,方顺。”一听是熟人方顺的声音,李萌开了门。进得屋内的方顺迅速反锁好门,眼露凶光说了句“叫你不干好事”,便扑上去使劲扼住了李萌的脖子。李萌奋力挣扎,却怎么也喊不出声来,不久就昏死过去。
看到李萌仅穿着睡衣,方顺兽性大发,脱下她的睡衣将其强奸。这时,李萌醒了,咬牙和方顺撕打。方顺一把扯过床头柜下的影碟机电线,缠住李萌的脖子紧勒。见李萌的双腿还在踢腾,方顺又抽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扎向李萌的脖子……
由于狡猾的方顺在作案时戴着手套,所以现场没有留下他的指纹。作案后,他并没有逃离郑州,而是选择了一个离李家更远的地方住下。为了不引起怀疑,他依然天天到那家娱乐城上班。而黄新为他当“替罪羊”之事,他一点也不知道,因为他从不看报纸。
2003年,方顺躲到上海,因兜里没钱,他开始盗窃,被警方抓获,只被判了5年刑。2008年初,眼看刑期将满,方顺天天扳着指头算,却没算到狱警要抽他的血;更没有算到,10年前的那本“老账”会被翻起……
顾永忠:真凶归案对刑事诉讼的启示
当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是不加区别、每案必到,而是说,那些对控方证据有异议的案件才有必要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部分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只占少数。这样做,既体现了诉讼程序公正,也有利于诉讼结果公正,何乐而不为?
那件蹊跷的案件发生在1998年10月。当晚12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其女友同居一室,至次日晨9时许黄某只身离开。10时多发现其女友被杀害于室内。公安人员经勘查现场、走访调查并进行尸检得出两点结论:其一,被害人死于当夜凌晨1至2时;其二,没有发现他人入室作案的证据或痕迹。自然,与被害人同居一室长达9小时的黄某成为最大的嫌疑人。但黄某向公安人员表示,其早晨离开时与女友还说话道别过,凶手根本不是他。公安机关无法相信,对其刑事拘留,其后又请公安部二所及最高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的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亡时间分别进行鉴定,结论都是被害人死于案发当晚凌晨1至2时,与此前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一致。于是,虽然黄某仍不认罪,仍被移送起诉。在法庭审理中,针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我从多方面提出质疑:指控证据严重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半年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刊登了此案判决书。尽管如此,我的心头仍然是沉甸甸的,因为被告人虽然重获自由,但并未获得道德清白。
从该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的过程产生了诸多思考,并认为该案的办案过程及结果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四点重要的启示:
其一,切不可轻信鉴定结论。对于控方来说,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不仅因为鉴定结论本身,还因为鉴定的次数及鉴定的主体身份。虽然鉴定结论不讲级别,但在中国恐怕没有多少同类案件能像本案一样,获得如此高级别的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参与,并得出几乎完全一致的鉴定结论。但是,现实是无情的,真凶的归案证明这一切都是错误的。为什么会错,错在哪里?也许见仁见智,各说纷纭。但我认为,抽象地说,任何鉴定结论都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与有关技术设备结合完成的,无论是人还是技术设备都有可能出错。具体来说,本案中,北京两家机构的鉴定程序并不是在案发当时而是在数月之后进行的,更重要的是,后两个鉴定结论主要是依靠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和有关信息、数据做出的,并不是鉴定人员亲自在现场采集的“第一手材料”。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切不可轻信鉴定结论。应当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至少听起来使人不那么容易轻信。
其二,切不可轻易排除他人作案。本案在侦查中发生的另一个错误就是侦查人员勘查现场后得出了“没有发现他人入室作案的证据或线索”,由此排除了他人入室作案。其依据是现场没有发现撬门爬窗的痕迹,也没有找到可疑的指纹或足迹。但是仅凭这些就可以排除他人入室作案吗?开门入室除了撬门难道不可以用钥匙打开或者敲门让屋内的人打开?我曾经把钥匙锁在家里一次,打电话叫来开锁公司的人,他用了不到3秒钟就打开了门,门丝毫无损。好的侦查人员要有丰富而又符合情理、符合逻辑的想象力,具有发散性思维能力,敢于怀疑一切,善于求证一切,不能先入为主,形成思维定势和偏见。就本案而言,除了现场确实没有发现明显的证明他人入室作案的证据或痕迹外,侦查人员轻易排除他人入室作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些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使他们先入为主,不愿再从他人入室作案的方向思考问题。这是沉重的教训。
其三,切不可轻率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本案中,黄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他杀害了女友。相反,他无数次地向办案人员说明早晨离家时他与女友还说过话,还带着女友的工资存折准备抽时间到银行取钱,并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出示给他们看。但侦查人员并没有采信。当然,在本案中,对侦查人员有一点应当肯定,这就是虽然黄某始终不认罪,但侦查人员始终没有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行为。
其四,切不可轻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作用和价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治发达国家是非常普遍、正常的事情。但在我国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然不少理论界、实务界人士近年来一直在呼吁我国应当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也相当少见,更不用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了。在本案庭审中,法庭安排了担任鉴定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说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接受辩方的质证。在此过程中,辩护人从多方面对死亡时间的鉴定提出质疑,出庭的鉴定人并不能充分地做出回应。这对于法院最后认定该案指控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试想,如果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虽然辩方也可以发表质证意见,但质证的效果远不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那样给法庭留下深刻、直接的印象。仅就程序来看,这是本案的一大亮点,值得借鉴推广。当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是不加区别、每案必到,而是说,那些对控方证据有异议的案件才有必要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部分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只占少数。这样做,既体现了诉讼程序公正,也有利于诉讼结果公正,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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