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郝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郝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二中刑终字第129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卫星(曾用名郝莉臻),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卫星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郝卫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郝卫星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三、随案移送的联想E530型电脑一台,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其他物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郝卫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郝卫星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卫星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郝卫星撤回上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浩代理审判员陈光旭代理审判员常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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