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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 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文件编号: 无

产生日期: 1987-05-28

发布机构: 国家计量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配套制订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55111种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9875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有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法、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

 

分析仪、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198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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