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人集资诈骗二审裁定书典型案例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内05刑终第190号
原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浴全(曾用名刘义全、刘青松),男,2015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7日至11月10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艳,曾用名赵秀艳,女,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定强,男,2015年8月13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同年8月2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浴全、赵艳、任定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2016)内058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浴全、赵艳、任定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3年7、8月份期间,钟某某找到刘浴全,商议成立一家以销售茶叶形式进行融资的公司。刘浴全介绍钟某某与“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某及其妻兄李某某相识,并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茶叶购销合同》。被告人刘浴全介绍同乡被告人任定强与钟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聘请任定强为“香港某1茶业(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任定强和钟某某在香港以任定强身份信息注册了香港某1茶业(叶)发展有限公司。此后,刘浴全利用“香港某1茶业(叶)发展有限公司”及“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宣传册,召开招商会,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谎称任定强为“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蒙骗投资者参观“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茶山、茶厂。2013年12月12日,刘浴全与任定强又以虚假出资方式在福建省某市注册成立了“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任定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浴全担任市场总监一职。2013年12月份,刘浴全升任为公司CEO,由被告人赵艳接替该公司市场总监。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刘浴全、赵艳、任定强利用给投资者讲课,提供虚假宣传册等形式,模糊“香港某1茶业(叶)发展有限公司”、“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之间的区别,对外宣传“某1公司”是总公司在香港,公司基地在福建省某市,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三农企业并有茶山茶厂,需要注资扩大生产规模,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众非法集资。2014年4月末,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及其网站关闭,投资者与刘浴全等人失去联系。
案发后,共有董某某、王某1等14名被害人向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提供被骗事实,累计金额260.2692万元。案发前除支付部分受害人利息98.2619万元外,剩余162.0073万元至今未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董某某(其中包括赵某1、张某1的投资款):通过赵艳账户投资247900元;通过赵某2账户投资7000元;通过任定强账户投资66500元;通过骆某2账户投资45500元;通过卢某2账户投资130000元。共计590400元。
二、金某1:通过朱某1账户投资350000元。
三、陆某1(其中包括金某1的投资款):通过赵某2账户投资73320元(其中包括通过陆某1女儿王某3的账户);通过任定强账户投资485500元;通过骆某2账户投资17500元。共计604420元。
四、王某1(其中包括刘某3、赵某3、杨某3、吴某某的投资款):通过任定强账户投资133700元;通过骆某2账户投资61600元;通过朱某1账户投资210070元。共计419370元。
五、曾某1(其中包括刘某3、赵某3、宋某某、杨某3、吴某某的投资款):通过任定强账户投资147600元;通过骆某2账户投资28000元;通过赵某2账户投资138300元;曾某1丈夫王某6的账户通过赵某2账户投资50000元。共计363900元。
六、赵某1(其中包括孙某2、徐某1的投资款):通过任定强账户投资368102元;通过骆某2账户投资14000元。共计382102元。
通过董某某账户收到返利89490元;通过陆某1账户收到返利276159元;通过王某1账户收到返利91430元;通过曾某1账户收到返利132240元;通过刘某3账户收到返利74670元;通过吴某某账户收到返利3420元;通过杨某3账户收到返利12540元;通过张某1账户收到返利67260元;通过赵某3账户收到返利6840元;通过赵某1账户收到返利91200元;通过孙某2的账户收到返利72960元;通过徐某1的账户收到返利64410元。
另查明,赵某2、朱某1系赵艳亲属,其接收投资款的账户系赵艳向投资者提供;骆某2系骆某某的哥哥,其接收投资款的账户系刘浴全向投资者提供;卢某2接收投资款的账户系刘浴全在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并向投资者提供。
还查明,赵艳于2014年2月19日从赵某2接受投资款的账户提现50000元;2014年3月12日从赵某2接受投资款的账户提现130000元;2014年4月13日从赵某2接受投资款的账户提现160000元;2014年4月22日从赵某2接受投资款的账户提现34805元。赵艳还于2014年3月25日将赵某2接受投资款账户中的150000元转入其控制的赵某4账户;将朱某1接受投资款账户中的50000元转入其控制的赵某4账户。2015年6月23日,赵艳主动到霍林郭勒市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采纳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浴全、赵艳、任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至案发尚有162.0073万元未还,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集资诈骗162.0073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浴全、赵艳、任定强系共同犯罪,三人各有分工,共同协作,应对集资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刘浴全、赵艳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定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任定强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浴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二、被告人赵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任定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浴全、赵艳、任定强的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赵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刘浴全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上诉人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任定强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任定强、刘浴全、赵艳共同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系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调证通知书、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补充侦查卷134-142页)、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任定强:1.53万元,刘裕全1.47万元),2013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600万元,实缴600万元。(任定强:306万元,刘裕全:294万元),法定代表人任定强,股东为任定强和刘裕全。
二、证人证言:
1、骆某某证言。证实:刘浴全找到骆某某,让骆某某帮忙注册公司,骆某某让叶某某帮助注册的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具体手续均由叶某某负责办理。
2、叶某某证言。证实:刘裕全、任定强注册的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是由骆某某找的叶某某,叶某某找的邱某的某财务公司帮忙办理注册手续和资金。
3、周某某证言。证实:邱某通过周某某账户转款近597万元作为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使用。附: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2013年10月20日转账支出597万元钱。证明:2013年12月12日,刘裕全、任定强分别打入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账户195001xxxx0100310778账户1.47万元和1.53万元;2013年12月19日任定强分四笔打入该账户共计304.47万元,刘裕全一次性打入该账户292.53万元。2013年12月19日从该账户转给张某3万元,12月20日从该账户转到周某某尾号0613账户597万元。
三、被害人陈述:
1、董某某陈述、检察院提取的2015年12月2日笔录一份。证实:1、董某某等人通过赵艳介绍将钱投入某一家某1公司用于扩大生产并通过公司网站个人账户往回返钱的事实,期间赵艳自称是某1公司市场总监、任定强是公司董事长,系香港投资商,刘浴全自称是刘青松是公司CEO,赵艳、刘浴全、任定强宣称投资的公司是三农公司、国家扶持的公司,许诺投资后能够高额返利事实。2、董某某每次将投资的钱都打到赵艳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董某某通过尾号0417账户不定期将钱打到赵艳提供的赵艳本人、赵某2、王某5、任定强、骆某2个人账户中,通过董某某账户共计投资590400元(其中包括赵某1、张某1的投资款),通过董某某账户收到返利89490元。3、2014年4月份该公司网站宣称系统损坏,与赵艳、刘浴全等人失去联系事实。4、董某某与赵艳、刘浴全等人因投资相识,并无其他关系,董某某与赵艳无债权债务关系。
2、王某1陈述。证实:1、2013年底赵艳给王某1打电话告知有个投资项目是一家三农企业,公司需要扩大规模,要上市,需要大笔资金,向公司投资挣取红利,能把之前赔的钱挣回来,后赵艳派王某5、张某4、陆某1到霍林郭勒市,王某5宣称某1茶叶有限公司是实体公司,将来能上市、上市时给王某1等人原始股份,并向王某1、董某某等人介绍投资规则和散发公司宣传册,王某1等人将钱投入某1茶叶公司并通过公司网站个人账户往回返钱的事实。2、当时赵艳自称是某1公司市场总监去某考察期间刘浴全介绍任定强是公司董事长、刘浴全是公司CEO,赵艳是市场总监,赵艳、刘浴全、任定强宣称该公司是三农公司、发展前景好,许诺能赚钱事实。2、通过王某1账户共计投资419370元(其中包括刘某3、赵某3、杨某3、吴某某的投资款),通过王某1账户收到返利91430元。3、2014年4月份,某1茶叶公司在网上发通告,说公司搬到马来西亚了,不再给分红利了,后公司网站消失,与赵艳、刘浴全等人失去联系事实。
3、王某1与赵艳、刘浴全等人皆因投资而相识,并无其他关系。对于该份证据中王某1签字时间与笔录记载时间不一致的情况,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办案说明”,说明系笔误,时间应为2015年7月26日。
4、曾某1陈述。证实:1、2014年1月份赵艳派王某5、张某4、陆某1到霍林郭勒市进行公司宣称,王某5宣称某1茶叶有限公司是实体公司,将来能上市、上市时给王某1等人原始股份,并向曾某1、王某1、董某某等人介绍投资规则和散发公司宣传册,曾某1等人将钱投入某1茶叶公司并通过公司网站个人账户往回返钱的事实。2、去某考察期间,赵艳、刘浴全负责接待曾某1等人,赵艳讲了投资模式,并说公司是实体,绝对能挣钱,次日公司法人任定强也出面,刘浴全和赵艳说任定强是特意从香港坐飞机过来接待的。在召开的座谈会时,任定强说某1公司总部在香港,他是香港公司的老总,在香港有很多企业,很有实力,在某设立的分公司,某的公司是国家扶持的三农企业,在某有茶山、茶厂,公司两年内准备上市,向公司投资有保障,请大家放心投资的话语。第三天该公司教育总监刘某4带曾某1等人去看的茶山、茶厂,骆某某在茶山接待,赵艳说公司有事,任定强回香港了事实。2、通过曾某1账户共投资共计419370元,用曾某1和其丈夫王某6的卡打到对方任定强、赵艳、骆某某等人账户的,账户是赵艳提供的。通过王某1账户收到返利91430元,后期投资的钱就不给返利,2014年4月26日某1公司在网上通知公司搬到马来西亚了,与刘浴全、赵艳等人失去联系事实。3、曾某1与赵艳系因投资而相识,并无其他关系。
4、陆某1陈述。证实:2013年底赵艳打电话告知陆某1让其去沈阳,说有很好的投资项目,能把陆某1原来赔的钱赚回来,陆某1到沈阳和赵艳见面后,赵艳和刘浴全介绍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为实体,有茶山,是国家支持的三农企业,一个香港老板在该公司投了很多钱,还给了陆某1整个公司的宣传册,赵艳给陆某1介绍了公司的投资回报,最低投资7000元,最高投资35万元,投资后一个月就能翻番。通过陆某1银行卡及其女儿王某3的支付宝账户往户名为赵某2、朱某1的卡上打过投资款604420元(其中包括金某1的投资款事实,这些账户是赵艳和刘浴全提供的。2、赵艳派王某5、张某4到霍林河讲解某1公司概况及投资事实。3、开始投资时能返利,返利后陆某1等人投更多的钱时就没返利,该公司的网站上只体现应给多少钱,申请提现后公司不给打钱,本金也没返还,陆某1等人去某发现公司已经没人的事实。
5、刘某3陈述。证实:1、2013年刘某3向深圳一家公司投资认识的赵艳,赵艳是介绍投资人。2014年1月份,某1茶叶发展公司的市场总监赵艳派张某6、王某5、陆某1来霍林郭勒市宣传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并说公司是国家扶持的三农企业,公司有实体,有茶山,公司需扩大规模,要上市,如果投资的话公司给返利,并将公司的宣传资料发给刘某3等人事实。2、刘某3等人到某该公司考察时赵艳、任定强、刘浴全等人接待,在座谈会上赵艳说是市场总监,任定强是公司的法人,刘浴全是公司的CEO,之后主要由刘浴全和赵艳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返利规则当时任定强在会上没说什么。3、刘某3共投资了16.8万元,是通过王某1和曾某1卡通过网银转过去,得到分红13680元,损失154320元。4、2014年3月20日左右该公司网上通知公司搬迁马来西亚了,公司关闭,4至5月份,刘某3、王某1、陆某1、赵某1等人去了公司,公司已经没有了,牌子也没有了。
6、徐某1陈述。证实:1、2014年1月8日左右,陆某1领着一个姓张的和一个王某5霍林郭勒市讲投资某1茶叶公司如何挣钱,给了一些宣传资料,几天后,王某5带着张某1到徐某1家再次讲投资如何挣大钱。2、2014年正月期间徐某1等人去某1公司考察,考察时挂的牌子是某1开泰茶叶发展有限公司,赵艳、任定强、刘浴全接待的,并介绍说赵艳是市场总监、任定强是法人,刘浴全是CEO,到公司开的座谈会,座谈会任定强没说什么主要由赵艳和刘浴全介绍情况和投资返利规则,骆某某领看的茶山和工厂,通过赵某1的账户投资,通过徐某1的账户收到返利64410元。3、2014年4月份,与刘浴全、任定强、赵艳、王某5等人失去联系,徐某1等人去公司找也没有找到人的事实。
7、赵某3陈述。证实:赵某3通过王某1、曾某1网上银行转汇向某1开泰公司共投资五笔钱共31500元,2014年4月20日左右,公司网站通知公司出事,通过赵某3账户收到返利6840元。
8、宋某某陈述。证实:宋某某在2014年3月中旬将84000元交给曾某1让其帮助向武阳开泰茶叶公司投资,没有挣到钱本金也没返还事实。
9、张某1陈述。证实:1、2014年2月,陆某1和王某5向张某1介绍说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为了扩大规模,面向社会融资,公司是三农企业,后来张某1等人到公司考察,赵艳和刘青松给介绍的投资和分红方式,骆某某领看的茶山、茶厂,张某1相信后通过董某某的账户向该公司投资共计13.3万元,没有得到公司的分红,本金也没返还。2、2014年4月份张某1等人与该公司失去联系。
10、杨某3陈述。证实:2014年1月至3月份,杨某3让曾某1投过4000元、刘某3帮助投过14.6万元到某1开泰茶叶公司,通过杨某3账户收到返利12540元。
11、吴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时杨某3和刘某3把吴某某领到王某1处,王某1给其讲的投资告知某1一个茶叶公司有实体、有茶山、有茶厂、向这个公司投资能挣到钱,吴某某通过王某1账户投资1.4万元,通过曾某1账户投资0.7万元,通过吴某某账户收到返利3420元。
12、赵某1陈述。证实:赵某1是通过徐某1向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在2014年2月份,赵某1等11人到公司考察,当时是赵艳、刘浴全、任定强接待的,他们介绍说任定强是公司的法人,刘浴全是公司的CEO,赵艳是公司的市场总监,赵艳和刘浴全介绍的公司情况和返利制度,说公司是国家扶持的三农企业,公司有茶山、有茶厂,骆某某带领看的茶山、茶厂。考察回来赵某1又陆续投资。2014年某1公司的人就联系不上了。共计投资382102元(其中包括孙某2、徐某1的投资款),通过赵某1账户收到返利91200元。
13、孙某2陈述。证实:孙某2经赵某1向某1茶叶公司投资,通过孙某2的账户收到返利72960元,2014年4月份该公司网站关闭,知道被骗事实。
14、金某1陈述。证实:1、2014年2月底经人介绍认识曾某1和陆某1,他们介绍说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面向社会融资,公司是三农企业,2014年3月初金某1和陆某1、张某1等人到公司,骆某某带领参观了茶山、茶厂,介绍某1茶叶公司的茶山和茶厂。后赵艳和刘青松(刘浴全)介绍了投资方式和分红方式,投资是在网上报单,钱打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上,投资额度越大的得到的分红越多,返回的利息都是以电子币的形式打到金某1等人在公司网站上申请的账户里,但是这些钱金某1等人从来没得到过。2、金某1分三次投了388500元,第一次投了3500元交给陆某1用网银转的,第二次投了35万元是金某1和陆某1一起到农业银行汇的钱,汇到朱某1的卡上了,账号是(62284812xxxx9674374),第三次投了35000元交给陆某1网银专款。到2014年4月份就联系不上这家公司了,当时没和公司签订协议,公司也没给收据,投资的本息都没给金某1。之前和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赵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20日左右刘浴全聘请赵艳为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刘浴全说该公司国家扶持的三农企业,在某有茶山茶厂,赵艳在任市场总监时没有聘书等文件,是刘浴全口头任命的,赵艳、刘浴全的工作职责是给投资者讲解投资规则和公司相关情况,按投资比例不同允诺高额返利,投资者投资后向赵艳、刘浴全取得联系,并将投资款打入赵艳指定的个人账户内,期间赵艳曾多次将投资款从卡内取出为自己支配。刘浴全跟赵艳说该投资款用于公司扩大和购买茶山。承诺给投资者汇报的利润是通过其他投资者的钱作为利润返给之前的投资者。
2、任定强供述与辩解。证实: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是刘浴全找任定强让其担任该公司法人,当时是刘浴全任CEO和赵艳市场总监,二人负责找全国客户投资接待客户考察的事实。部分投资者得钱打入任定强银行卡,该银行卡提供给刘浴全使用的事实。刘浴全为显示公司实力,在公司宣传册上存在虚假宣传事实。任定强默认宣传册中为其身份虚假宣传的事实。
3、被告人刘浴全供述与辩解。证实:1、刘浴全让任定强与钟某某在香港成立某1公司后,又在福建省某市,刘浴全、任定强二人以任定强名义成立了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后对投资者宣传总部在香港,公司基地在某市,有茶、茶厂等虚假内容,使用虚假宣传册、以高额返利为诱惑骗取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事实。2、任定强为公司法人,刘浴全为公司CE0,赵艳为市场总监,并由刘浴全和赵艳到全国各地进行投资宣传。3、投资者的钱都打入刘浴全、赵艳等人提供的个人卡中,期间刘浴全多次将投资者的钱转出归自己使用。
五、证人证言:
1、骆某某证言。证实:1、骆某某在福建经营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证实2013年下半年任定强和刘浴全找到骆某某说香港有公司,准备在某成立公司,意欲大量购买茶叶并让骆某某帮忙找店铺。2、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刘浴全等人对骆某某称帮其宣传,将茶叶卖到东南亚,还说要帮骆某某把公司上市,并将骆某某公司茶山拍了照片给骆某某原来合伙人温某某、小舅子李某某照了相,还将公司的一些法律手续还有公司的荣誉证书都拍了照片,说是给骆某某公司做宣传,其不知道刘浴全做成宣传册适用事实。3、骆某某答应刘浴全帮助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购茶者参观其茶山、茶厂事实。4、刘浴全以业务多、不好区分为由向骆某某借银行卡使用,骆某某将其哥哥骆某2的银行卡出借刘浴全事实。5、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从其公司购买100多万元茶叶,至今还有40万元茶叶款尚未归还事实。6、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是刘浴全找骆某某帮忙注册的事实。
2、骆某2证言。证实:骆某2系骆某某的哥哥,骆某某于2014年3月份用骆某2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的事实。骆某2不知道该卡的具体情况。
3、赵某2证言。证实:赵艳借用其侄女赵某2、及其亲戚赵某4银行卡提现投资者投资款事实。
4、赵某4证言。证实:赵某2、朱某1、赵某4系赵艳亲戚,赵艳借助赵某2、朱某1、赵某4银行卡转过集资诈骗款事实。
5、李某某证言。证实:骆某某是李某某妹夫,二人在某卖茶叶,且骆某某经营某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并有茶山、茶厂。李某某和骆某某在香港某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和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没有担任过任何职务,和刘浴全(刘青松)只是茶叶买卖关系。刘浴全让李某某去参加刘浴全公司招商会时,发现刘浴全公司宣传册中将李某某和骆某某都写进宣传册里,并将李某某朋友温某某宣传成公司财务总监,宣传册的茶山、茶厂是骆某某公司的茶山、茶厂,上述人员和茶山、茶厂均与刘浴全公司无关,存在虚假宣传。刘浴全从李某某和骆某某处买茶叶共计110万元,尚欠40万元茶叶款没有付,每次都是向刘浴全索要茶叶款,都是打到骆某某和李某某妻子王某7卡中。
6、同案钟某某证言。证实:钟某某、任定强为香港某1茶叶发展公司的人员,钟某某让刘浴全与任定强在某成立了一家分公司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香港某1茶叶发展公司与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茶叶购销合同,除此之外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某1茶叶发展公司及某某1开泰茶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六、银行交易明细打款返利统计表。证实:赵艳等人向霍林河地区被害人王某1、董某某、曾某1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及其投资款的进出情况。2014年1月-4月期间,十四名被害人通过赵艳、赵某2、朱某1、任定强、骆某2等人银行卡投资的事实,投资金额:累计金额260.2692万元。案发前除支付部分受害人利息98.2619万元外,剩余162.0073万元至今未还。
七、户籍证明4张。证实:赵艳、任定强、刘浴全的基本身份情况符合集资诈骗罪主体构成要件。
八、发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及刘浴全、赵艳、任定强的到案情况。
九、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刘浴全、赵艳、任定强被依法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某市某1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于2010年3月18日。骆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为股东,并且温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骆某某的事实。
十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宣传册各一册;扣押茶叶4箱,合作协议一份。
十二、香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宣传册一份、某1开泰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宣传册一份。证实:对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介绍,其中谎称任定强为董事长,与真正的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某1茶开泰叶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介绍,结合其他证据证实该份宣传册内容存在虚假宣传事实。
十三、合作协议一份。证实:刘浴全让任定强与钟某某签订的聘请任定强为香港某1茶叶公司代表并用其身份注册香港公司的协议。
十四、茶叶购销合同。证实:香港某1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定强与某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骆某某签订茶叶买卖合同,双方是茶叶购销关系。
十五、店面租赁合同。证实:任定强代表香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某办事处向李某7租赁房屋事实。
十六、辨认笔录六份。证实:辨认人刘某3辨认出赵艳就是宣传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及投资情况,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的人;辨认出刘浴全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CEO,并向考察人员介绍投资返利制度的人;辨认出任定强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辨认人王某1辨认出任定强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辨认出刘浴全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CEO,并向考察人员介绍投资返利制度的人;辨认出赵艳就是宣传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及投资情况,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的人。
辨认人董某某辨认出赵艳就是宣传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及投资情况,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的人;辨认出刘浴全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CEO,并向霍林郭勒市的投资人员介绍投资返利制度的人。
辨认人曾某1辨认出赵艳就是宣传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及投资情况,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的人;辨认出任定强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辨认出刘浴全自称是某1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CEO,并向考察人员介绍投资返利制度的人。
李某某辨认出刘浴全是某1开泰茶叶有限公司的CEO,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刘浴全跟其谈的买卖茶叶的,茶叶的货款也是他负责支付;任定强是某1开泰茶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赵艳是某某1开泰茶叶有限公司的人员,她在公司具体负责什么工作不清楚。
骆某某辨认出刘浴全是某1开泰茶叶有限公司的刘总,任定强是某1开泰茶叶有限公司的任总。
十七、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刘浴全、赵艳、任定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及抓获、撤销网逃时间。
十八、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证明:刘浴全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1月7日19时-2015年11月10日11时被羁押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十九、办案说明。证明:刘浴全、赵艳笔录中提及的“老李”经多方核实,未能核实其真实姓名,无法找到本人。
二十、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于2015年8月13日20时许在河南省固始县将任定强抓获,并对任定强开展审讯,审讯时间是从21时许至8月14日零时15分结束,侦查人员在书写抓获经过时误将抓获时间写成2015年8月14日。
对于十四位被害人陈述中给付赵艳、王某5等人现金进行投资部分的陈述,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银行交易明细打款返利统计表”中董某某通过王某5账户投资93500元,王某1通过梁某1账户投资14000元的部分,因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王某5和梁某1收到的钱系投资款,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与本案三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银行交易明细打款返利统计表”中通过“梁某某”的账户收到返利7980元,因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梁某某”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部分不予采信。
被告人赵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因不能证明其想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刘浴全、赵艳、任定强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刘浴全、赵艳、任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至案发尚有162.0073万元未还,数额特别巨大。刘浴全、赵艳、任定强系共同犯罪,三人各有分工,共同协作,应对集资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刘浴全、赵艳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定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任定强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认定正确。原审被告刘浴全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上诉人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经查,原审认定刘浴全犯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既有证人证言,又有银行明细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故其所提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任定强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任定强、刘浴全、赵艳共同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系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经查,任定强、刘浴全、赵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共同获利,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经查,赵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阿古达木
审判员金影
助理审判员宋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蕾
案例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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