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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典型案例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赵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典型案例

 赵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典型案例

诸暨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浙0681刑初1094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环球,男,197212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2014114日因赌博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16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1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7日被依法逮捕。

审理经过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环球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8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宇怡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环球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3月至20153月,被告人赵环球谎称自己承包了绿城房产的弱电项目,有上千万工程款未收回,并以做工程需要用钱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6分向周某1、陈某、杨某等人借款337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借款利息及赌博,现已还本付息71.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5.9万元。具体如下:

1.2013320日,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需用钱为由,以月息1.5分向沈某借款50万元,本息未付,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

2.2013328日、2013515日,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缺钱为由,以月息1.5分分别向楼某3借款50万元、30万元,已付利息10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70万元。

3.20134月,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款缺钱为由,以月息2分向杨某借款30万元,已付利息4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26万元。

4.2013420日,被告人赵环球以需支付材料款、工资为由,以月息1分向陈某借款80万元,本息未付,造成实际损失80万元。

5.20143月,被告人赵环球以需支付材料款为由,以月息1.5分向周某2借款5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本金末还,造成实际损失1.4万元。

6.201466日,被告人赵环球以还债为由,以月息6分向王某2借款5万元,本息末付,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7.201466日,被告人赵环球以还债为由,以月息6分向朱某1借款15万元,本息末付,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

8.20149月开始,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需用钱为由,以月息2分多次向章某借款累计17万元,已还本付息,未造成实际损失。

9.201410月,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款要交税为由,以月息5分向周某1借款35万元,已还本付息。201412月底,被告人赵环球以需要支付材料款为由,以月息2分向周某1借款20万元,已付利息1.5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18.5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环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环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环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1、对第四节事实,其与陈某是合伙关系,其没有向陈某借钱,陈某让其写一个借条,其就写了;2、对第七节和第八节事实,其虽然向二人借了钱,但其并没有向二被害人声称自己在绿城集团有弱电项目,也没有承诺月息6分。被告人赵环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赵环球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第四节事实,被告人赵环球与陈某系合伙关系,由此产生的经济往来不能作犯罪处理;2、对第九节事实,被告人赵环球案发前已经归还了周某135万元,该35万元不能计入犯罪金额,同样被告人案发前已归还了其他人的借款也不能计入犯罪金额;4、被告人赵环球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赵环球犯罪的主观故意属间接故意。为证实被告人赵环球与被害人陈某系合伙关系,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有陈某署名的内部承包协议。综上,请求法庭对告人赵环球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3月至20153月,被告人赵环球谎称自己承包了绿城房产的弱电项目,有上千万工程款未收回,并以做工程需要用钱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6分向周某1、陈某、杨某等人借款301.9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借款利息及赌博,现已还本付息36.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5.8万元。具体如下:

1.2013320日,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需用钱为由,以月息1.5分向沈某借款50万元,本息未付,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

2.2013328日、2013515日,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缺钱为由,以月息1.5分分别向楼某3借款50万元、30万元,已付利息10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70万元。

3.20134月,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款缺钱为由,以月息2分向杨某借款30万元,已付利息4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26万元。

420143月,被告人赵环球以需支付材料款为由,以月息1.5分向周某2借款5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本金末还,造成实际损失1.4万元。

5.20149月开始,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需用钱为由,以月息2分多次向章某借款累计17万元,案发后已归还本金,未造成实际损失。

6.201412月底,被告人赵环球以需要支付材料款为由,以月息2分向周某1借款20万元,已付利息1.5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1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借条、转账凭证,证人沈建国、斯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沈某、楼某3、杨某、周某2、章某、周某1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环球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节犯罪事实的表述问题。起诉书认定“201410月,被告人赵环球以工程款要交税为由,以月息5分向周某1借款35万元,已还本付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已于案发前将借款35万元归还被害人,对该事实可不予表述,且该35万元不应计入涉案总借款之中,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72013420日,被告人赵环球以需支付材料款、工资为由,以月息1分向陈某借款79.9万元,本息未付,造成实际损失79.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51215日被告人赵环球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向陈某的借款只有七、八十万元。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4月被告人赵环球以绿城欠他一千多万元,造成他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月息1分向其借80万元,其通过周萍的银行卡转账分别付给被告人赵环球19.9万、20万元,又取现金40万元交给赵环球,赵环球的借条是写了80万元;20141月至20153月,其先后帮赵环球垫付工资、材料款共计84万元,经过核对账目,赵环球向其出具了一张84万元的借条。这些借款,赵环球本息均未付。

3)借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历史流水辅助查询系统,证实2013430日周萍银行卡内有20万、19万元的转账记录、40万元的取现记录,被告人赵环球向被害人陈某出具了80万元和84万元的借条。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节事实不能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该节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予以证实,被告人赵环球对此亦有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环球的辩护人提供的内部承包协议系复印件,本院对其效力不予确定,且不论被告人赵环球与被害人陈某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均不能直接否定该起事实的成立,被告人赵环球关于该借条是被害人陈某叫其出具,其便出具的辩解也不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事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201466日,被告人赵环球以还债为由,以月息6分向王某2借款5万元,本息末付,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9.201466日,被告人赵环球以还债为由,以月息6分向朱某1借款15万元,本息末付,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环球的供述,被告人对向二被害人借钱一事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赵环球告诉其丈夫周某1他在绿城工程款还没下来,就向其丈夫及另一个人(朱某1)借钱,向其丈夫借款5万元,承诺利息为56分,201466日赵环球和陈某到其楼下向其借走了现金5万元。

3)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赵环球讲在城区的绿城有弱电项目,绿城还欠他几千万元,201465日赵环球向其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6分。

4)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赵环球向朱某1、周某1等人借钱时说,绿城欠他3000多万元工程款,所以向朱某1、周某1借钱,利息是月息6分。

5)证人周某1(王某2丈夫)证言,证实其知道赵环球在绿城工程款还没下来,其妻子王某2借给了赵环球5万。

6)证人楼某1(朱某1丈夫)证言,证实赵环球说他在绿城工程款2000多万还没下来,所以向其及周某1借款,其借了15万元,周某1借了5万元。

7)证人楼某2(陈某丈夫)证言,证实赵环球告知其,赵环球向王某2和朱某1的借款承诺的月利息是6分。

8)借条,证明借款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环球向被害人王某2、朱某2借款时说过诸暨市绿城房产欠其上千万工程款,并承诺了月息6分的事实,被告人对上述二节事实的相应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被告人赵环球于2015121日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归案经过、被告人赵环球供述和辩解所证实。

关于被告人赵环球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环球虽然对其骗取被害人陈某钱款一事及骗取被害人王某2、朱某1钱款的过程未作如实供述,但其如实交待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待的犯罪数额,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已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环球具有自首情节。

另尚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登记簿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房产被查封情况,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环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6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余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环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二四年六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环球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清单见附页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龙华

人民陪审员徐黎明

人民陪审员朱赛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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