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兰溪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浙0781刑初23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新,女,1970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兰溪聚仁书店经营者,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4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审理经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新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凌飞、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新及其辩护人朱红梅、童华仙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虚构投资兰五中新校区工程、教育扶贫、教育福利集资、承包学校超市、食堂、承包香格里拉幼儿园、购买店面等名义,隐瞒其无履行能力的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毛某、丁某2、夏某1、王某1、徐某2、柳某、舒某、蒋某1、王某2、童某、徐某3、宋某、金某、吴某1、邵某、胡某、叶某1、夏某2、陈某1、陈某2、叶某2、吴某2、麻某、倪某1、郭某、蒋某2、倪某2、江某、谭某、丰某、徐某4、秦某、洪某、陈某3、林某2共35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942.784万元,至案发归还本息122.75万元,尚有人民币820.034万元无法归还。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朱红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叶新没有前科;2、被告人叶新有自首情节,9月4日早上已有自首意愿,晚上要求毛某打电话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在现场等待抓捕,被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新系兰溪聚仁书店实际经营者,2009年开始负债经营图书批发。2012年6月起,被告人叶新谎称投资兰溪市第五中学新校区工程、教育扶贫、教育福利集资、承包学校超市等,承诺每月1.5%-3%的利息,向被害人毛某、丁某2、夏某1等35人非法集资人民币942.784万元,已付本息人民币108.165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34.6185万元。被告人叶新将赃款用于偿还高利贷等。
1、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以兰溪市第五中学新校区投资、教育局资金扶贫集资为由并使用假公章,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2%-3%的利息,向被害人毛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18.65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18.654万元。
2、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称能为被害人丁某2女儿提拔出力,骗取被害人丁某2的信任后,多次以兰溪市教育局福利集资等为由,承诺每月1.5%的利息,向被害人丁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26.45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915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4.5345万元。
3、2014年1月25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叶新先后3次以投资实验小学食堂、投资超市、给领导送礼等为由,向被害人夏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35.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5.5万元。
4、2012年3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叶新以承包兰溪市七所学校的食堂、超市和承包香格里拉幼儿园为由并使用假公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王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85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1.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43.6万元。
5、2012年3月17日、23日,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承包兰溪市第三中学超市、资金周转等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徐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9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6万元。
6、2015年8月9日,被告人叶新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被害人柳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万元。
7、2011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多次以承包兰溪范围内学校超市、食堂和承包香格里拉幼儿园等为由,承诺每月1%-2%的利息,向被害人舒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57.6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0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17.6万。
8、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6次以投资、资金周转、帮助被害人蒋某1购房等为由,向被害人蒋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3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17万元。
9、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叶新以投资香格里拉幼儿园为由,承诺每月2.5%的利息,向被害人王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万元。
10、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3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童某非法集资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4万元。
11、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叶新以购买店面为由,向被害人徐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7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000元。
12、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购买挖机、资金周转等为由,向被害人宋某非法集资人民币8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万元。
13、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4次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2%-3%的利息,向被害人金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3.67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1.33万元。
14、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叶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3%的利息,向被害人吴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63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37万元。
15、2014年1月27日、6月4日,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投资香格里拉幼儿园为由,承诺每月3%的利息,向被害人邵某非法集资人民币8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万元。
16、2015年7月17日、27日,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1.5%的利息,向被害人胡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6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6万元。
17、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叶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1.5%的利息,向被害人叶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3.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5万元。
18、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投资香格里拉幼儿园为由,承诺每月3%的利息,向被害人夏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63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47万元。
19、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新开书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年1.2%的利息,向被害人陈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11.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1.5万元。
20、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叶新以新开书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年1.5%的利息,向被害人陈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万元。
21、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叶新以新开书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年1.5%的利息,向被害人叶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万元。
22、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多次以购买店面、同学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由,以每年1.5%的利息,向被害人吴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4.58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4.58万元。
23、2015年7月5日、8日,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资金周转、他人需要用钱为由,以每年1.5%的利息,向被害人麻某非法集资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5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5.95万元。
24、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叶新以购买店面、同学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由,以每年1.5%的利息,向被害人倪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2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万元。
25、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叶新以购买店面、同学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由,以每年1.5%的利息,向被害人郭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万元。
26、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每年1.2%的利息,向被害人蒋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8.3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3万元。
27、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新以承包学校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1.5%-2%的利息,向被害人倪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2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75万元。
28、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叶新以转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江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2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78万元。
29、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叶新以承包学校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万元。
30、2015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2次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1.5%的利息,向被害人丰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7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7万元。
31、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叶新以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徐某4非法集资人民币5.7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5.7万元。
32、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新先后5次以承包学校超市、食堂和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秦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1.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1.4万元。
33、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洪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万元。
34、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叶新以银行转贷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陈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叶新已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000元。
35、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叶新以书店重新装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林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4万元。
2015年9月4日,被告人叶新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叶新的供述。2、被害人毛某、丁某2、夏某1、王某1、徐某2、柳某、舒某、蒋某1、王某2、童某、徐某3、宋某、金某、吴某1、邵某、胡某、叶某1、夏某2、陈某1、陈某2、叶某2、吴某2、麻某、倪某1、郭某、蒋某2、倪某2、江某、谭某、丰某、徐某4、秦某、洪某、陈某3、林某2的陈述;其中被害人丁某2的陈述证实,我一共被叶新骗去人民币26.45万元,叶新共支付给我第一笔5万元的利息每月750元,收11个月共8250元,另21.45万元付给我利息共10905元,一共收到利息19155元;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或10月以后至2016年9月,叶新每月(5月和6月没有)共给我有16万元左右、2014年底我外婆住院一共给我3万元左右、2015年还给我10万元、2015年8月还给我8.6万元、平时给我10来次钱一共有3万元左右、2014年12月我弟弟结婚还给我8000元,这样一共有41.4万元;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我几十次找叶新还款,叶新给我利息共有20次左右,一共有9万元左右;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底我借给叶新10万元,叶新每个月给我2500元利息,到了2014年11月30日重新写借条后,叶新又支付给我2个月的利息,我共收到过8个月的利息,一共是2万元。3、证人徐某1、林某1、赵某1、马某、赵某2、丁某1的证言。4、搜查证、搜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6、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明细对账单、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建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储银行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7、被告人叶新伪造的证明、提拔审批表、收款收据、通知。8、印章样本。9、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件检验鉴定书》。10、借条、担保函、证明、收条。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情况说明、抓获经过。13、被告人叶新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新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新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自动投案后只供述骗取被害人毛某人民币15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叶新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朱红梅提出被告人叶新没有前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朱红梅提出被告人叶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新退赔全部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雅林
人民陪审员龚汝芳
人民陪审员冯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范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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