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案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冀06刑终59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玉彬,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锋,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玉彬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国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玉彬、张国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3年10月11日,朱艳涛、郑书民、赵豹等人通过张锋借用张某某、刘某2、郭某某、张某3、张某2等五人户口本及身份证资料在望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工商局登记表显示五名成员各出资2万元,注册资金共10万元,实际该五名成员均未出资。
2013年12月8日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开业,开业后该合作社负责人朱艳涛、赵豹等人为取得储户信任,带领四十多人去邯郸总社和周边各县汇聚合作社参观,宣称望都汇聚合作社是邯郸汇聚总社的一个分社,总社在邯郸拥有多家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鼓励大家在合作社存款。且朱艳涛等人私自将望都汇聚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更改为一千万元,以年收益超出银行利率的高额固定利息和补贴及物质奖励为诱饵,在望都县各村物色代办员、设立代办点并通过宣传单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动员村民到合作社存款。自开业至2014年5月17日望都汇聚合作社共吸收公众存款322.2万元,兑付金额为54.35万元,未兑付金额为266.35万元。
2014年5月17日朱艳涛将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转让给被告人董玉彬,转让协议约定:朱艳涛给予董玉彬127万元和一辆帕萨特轿车(作价30万元),董玉彬承担合作社未兑付金额267.65万元的兑付义务。被告人张国锋受董玉彬指派来到该合作社担任经理,其继续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自董玉彬接手至2015年1月24日案发,望都汇聚合作社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1.74万元,兑付金额为113.65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68.09万元。董玉彬除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花费31.1万元承包顺平县高于铺村65亩耕地和望都县野场村246亩耕地外,其余存款被其还账、外借和消费。
综上,董玉彬集资诈骗数额为168.09万元,张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81.7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玉彬供述,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10月其从朱艳涛手中接过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并实际控制,让张国锋当经理,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业务员有刘某1、陈某1和耿某1。签订转让协议时,账上共计存款267.65万元,朱艳涛给了127万元现金和一辆帕萨特轿车(作价30万元)。其接手合作社后,每个月过来对对账,张国锋把工资、饭费、加油费和搞活动的费用告诉其,还告诉其保险柜里和卡上剩多少钱,钱多的时候其就拿走一部分,接手后,总共拿走了110万,包括现金和转账,转账是通过张国锋的邮政卡转到其的邮政卡上。这110万元,其转回给张国锋36万多租地费用,平时还给他转过三两万费用,用其邮政卡和赵军海的建行卡转账的,偶尔用现金转账,都是转到张国锋邮政卡上;借给朱艳涛50万元,从张国锋卡上转了30万,从其卡上转了20万;买了赵军海一辆二手雪佛兰,作为合作社用车,后来给望都的储户抵账了。帕萨特轿车2014年抵押了20万元。现代瑞纳轿车在2015年卖了4.5万元,其拿了车款。其拿到望都县汇聚谷物种植合作社的钱后没有投资项目,钱都还账和花费用掉了。张国锋说在望都租了一部分地。
朱艳涛把127万元打到赵军海建行卡上,钱的实际支配权是其。对照赵军海帐户的流水做如下说明:2014年5月20日,朱艳涛把127万元打进来。5月20日转账30万元给黄瑞祥,这是借给他的钱;转账20万元给赵进,这是赵进借其的钱,后来还给其了;支取15万元现金,替张国锋还了赵军海4.65万元,给了毛献国前期在合作社工作的提成1万元,借给赵阳3万元,给了张国锋几万元费用;消费7.48万元购买一辆现代瑞纳轿车;5月21日消费0.75万元,购买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转账25万元给刘青芳,还她的借款;5月23日转账10万元给晁苗苗,用于黄陵的合作社兑付存款;5月23日转账1.58万元给段小飞,是其和赵军海买手机的费用;5月24日、26日卡上消费2260元、999元和1000元是其和赵军海购买手表的费用;5月30日转账1万元给张国锋,是合作社的费用;6月10日转账4700元给毛献国是他在合作社一个月的工资;6月14日转账1.3万元给晁苗苗,是黄陵合作社用钱。其他的转账记录,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2、被告人张国锋供述,2014年5月20日其到望都县汇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当经理。之前合作社的经理是毛献国,上级是朱艳涛,费用开支是朱艳涛负责,之后就是董玉彬负责这些费用开支。朱艳涛说再有款就打给董玉彬,开销向董玉彬要。董玉彬5月20日之后每个月过来和其对日常开销账。其接手时,账上大概有300万元的储户存款,没多少现金,毛献国走时,给其转过20万的流动资金。从其接手到2014年12月底,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约110多万,其给朱艳涛打了30万,其余大部分都打给董玉彬了。其通过邮政卡打款或者直接存现金,有时董玉彬来社里拿现金,然后给其打个条。2014年秋收后,社里在顺平高于铺包了90多亩地,在望都野场包了290多亩地,共花了30多万,董玉彬说种青储饲料,现在两处土地还荒着。其来合作社搞过二次活动,第一次是2014年6月,每吸收一万元股金多给业务员提100元,吸收股份超过100万,为此还领业务员、代办员到阜平旅游过一次。第二次是2014年12月8日董玉彬让搞的活动,为庆祝汇聚合作社在望都开业一周年。活动目的是为了多做单子,提高业务量,增加入股资金。2014年年底去邯郸找朱艳涛、董玉彬要钱时,朱艳涛说合作社早就转给董玉彬了。社里聘用了刘某1、陈某1、耿某1负责找代办员,先后聘任过曹某1、王某1等人当会计,负责打票、收款、记大帐。每笔业务都有单子和大帐记载。代办员负责村里农户入股,有入股的农户,代办员给业务经理打电话告诉农户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从业务经理手里拿单子,把钱交到业务经理手中,经理把钱放到保险柜,汇报给其。每个代办员对应有一本大帐。代办员到合作社的前三个月,每个月工资800元,前三个月吸收资金超过5万元,就给三个月的基本工资2400元。三个月基本工资挣到2400元之后,代办员就没有基本工资,只有代办费;农户每一万元一年是640元和一桶食用油。每次活动都有宣传单,每次活动的福利不一样,宣传单的内容也不同。除了到期分红、福利费、农资补贴和代办员的代办费是直接从吸收的股金里出,会计、业务员工资、买奖品及其他杂项开支都是老板打过钱来由其支付。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望都县汇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董事长是朱艳涛,合伙人是郑书民,合作社就是他俩共同出资办的。朱艳涛是合作社的上级直接领导,开始时他每个月都来望都检查工作,其看到经理毛献国给他汇报业务收支情况。2013年11月,朱艳涛让其到合作社上班,从各村找从前干过信贷员和比较有威信的人,让他们组织社员入股。合作社开业时,毛献国介绍王鹏、赵豹是河北省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总社的最高领导,他们在邯郸有绿化基地、房地产开发、驾校、成安热力公司、金农庄园。2014年春天,毛献国还带望都40多人去参观过。参观时,王鹏介绍金农庄园是他的,赵豹说三百亩苗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他的产业,显示总部有实力,让大家放心存款。合作社的会计叫曹某1,先后换过毛江东、王某1等人。业务员是其和陈某1、耿某1。合作社经营期间都是经理负责发工资。开展业务就是各村代办员向老百姓进行宣传,介绍到汇聚合作社存款的优惠标准,宣传以一年期存款为例,一万元存一年收益是450元的利息,150元的分红,40元的农资补贴,奖励一桶食用油。不同存期的存款收益情况以利率表宣传单为准,并且存取随意、定活两便、存取方便。毛献国从邯郸带来的宣传材料,有利率表宣传单、医疗报销的宣传单等,由业务员给代办员,再给老百姓发放进行宣传。有人存款,代办员就给社里或者业务员打电话,说明存款户的姓名、存款时间、存款额,业务员报会计室,会计打存单,交给业务员,业务员拿着存单找代办员,交给代办员存单并取回相应的现金,现金拿回合作社交给会计。代办员前三个月找够5万元存款,每月基本工资800元,三个月之后没有基本工资,每一万元存款给300元的代办费。毛献国当经理时,为了提高村民对合作社的信任,把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改成一千万元,而且复印了很多在村里宣传。张国锋接替毛献国当经理,按以前的利率标准、经营方式开展工作,还搞过两次促进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一次是在2014年麦收之后,到合作社存款一万元除按原来标准执行外还当场给储户100元,有的还多给一桶油。第二次是2014年的12月为庆祝合作社建社一周年搞的活动。2014年8月,张国锋来望都后吸收存款超过了100万元,带着业务员、代办员等四五十人到阜平旅游过一次。张国锋来之前合作社没有投资办过任何实体,来之后在2014年9月花35万元在顺平高于铺和望都野场村包了大约330亩地。2014年12月合作社出现不能及时兑付的情况,张国锋让积极开展业务,亲笔写了承诺书。2015年1月6日张国锋开车带其和陈某1、耿某1到邯郸要钱,朱艳涛说合作社已经转让给董玉彬,还送来了一份合作社转让的协议书。董玉彬开始说筹集资金,后来说在外地无法见面。
4、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是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的办事员,工作是领着社里的外地工作人员给村民们宣传合作社的相关情况,从中物色代办员。代办员的工作就是组织号召村里的人给社里入股,就是到合作社存款。像其这样的办事员社里给发工资。代办员前三个月有存款业务的每个月给800元工资,三个月后每存一万元给300元的提成。王鹏、赵豹是老总,河北省内的汇聚合作社都归他俩管,朱艳涛、郑书民是管望都县汇聚合作社的,毛献国是经理,后来张国锋接替了他。2014年3月毛献国领着业务员、代办员四十多人去邯郸参观驾校、草莓基地、热力公司,王鹏、赵豹接待的,说这些都是汇聚的。社里印了存款利率表和存款奖励政策等宣传材料发给村民,还给村里的代办点制作了宣传牌。业务员从社里拿宣传资料给代办员,让他们给老百姓发放宣传。宣传的内容是一万元存一年给450元利息,150元分红,40元的农资补贴,奖励一桶5升的食用油。不同存期的存款收益情况以利率表宣传单为准,并且存取随意、定活两便、存取方便。有老百姓存款,代办员就给社里或者业务员打电话,说明存款户的姓名、存款时间、存款额,业务员报给会计,会计打存单,交给业务员,业务员拿着存单找代办员,交给代办员存单并取回相应的现金,现金拿回合作社交给会计,会计再交给经理。毛献国是前期经理,张国锋是2014年5月份接的毛献国的班负责社里的存款业务,掌管社里的现金。2014年9月秋收后,张国锋花了30多万在野场村和顺平县高于铺包了300多亩地。张国锋在头秋天搞了一次活动,到合作社存款一万元定期一年的除按原来标准执行外还当场给储户100元。第二次是合作社建社一周年搞的活动。2015年1月,合作社无法给储户兑付存款时,刘某1、耿某1和其到邯郸找到朱艳涛、郑书民催要储户的存款时得知朱艳涛把望都县汇聚合作社转让给董玉彬。
5、证人耿某1证言证实,其在望都县汇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上班,工作就是带着合作社的邯郸工作人员到农村找在村中有威望的人或者以前的信贷员,先给他们宣传政策,发放宣传册,让他们加入合作社,然后让他们继续在村中发动群众给合作社入股。有时候,毛献国、张国锋也亲自下村宣传。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讲汇聚合作社在河北省有好多家分社,实力雄厚,有好多实体,有热力公司、房地产、绿化基地、草莓采摘园等,农户手中有闲散资金可以入社,入社可以享受分红、住院有合作医疗二次报销,到社里存钱取钱都方便,存取自由,给汇聚合作社存款还有奖励。他们宣传的这些政策开始都兑现了,2015年元旦前后,到期的钱取不出来了,社里的负责人也不露面了。这个合作社先前是由朱艳涛、郑书民和毛献国管理,后来是董玉彬和张国锋接手,董玉彬接替朱艳涛这个事,是望都汇聚合作社无法给老百姓兑付存款之后,办事员到邯郸时才知道的。望都县汇聚合作社在顺平高于铺共包地74亩,租期从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承包费是每亩1000元,共花费7.4万元。汇聚合作社和高于铺村委会签有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上包地面积是65亩,还有9亩土地是包的高于铺村两个农户的。这些土地已于2015年2月初通过其和刘某1以3.6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了望都县侯陀村的王卫柱。转租土地的3.6万元,其中1万元兑付给了耿保树,1万元兑付给了刘俊会,0.5万元还社里借刘某1的钱,0.8万元还社里借其的钱,还有0.3万元兑付赵丽的部分存款。
6、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其是望都县汇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会计,2013年12月8日到2015年1月在合作社上班,工作就是给客户存款、取款,有客户来存款,其出合作社存款的单据,第一联留在社里,第二联让业务员给客户,第三联让业务员给代办员。入股单有用户名、金额、入股日期、期限、年收益率、到期日、到期收益。这个模式就是按照银行的模式来的。每个代办员对应一本大帐,一共是60个代办员的大帐,上面记载着每个代办员的存取记录和余额。合作社的董事长是朱艳涛,他基本上每半个月过来一次拿钱。毛献国走后,张国锋任经理,他们什么事都管,合作社有什么优惠活动,张国锋和毛献国就把消息告诉会计和刘某1、陈某1、耿某1。刘某1,陈某1、耿某1具体实施,把张国锋和毛献国说的话传达给各村的代办员。经理毛献国、张国锋和老总朱艳涛都直接从保险柜拿钱走,不需要跟别人说,也不用给会计打条。宣传资料有利率表,报销合作医疗的宣传单和元旦、年庆或者换经理时搞活动的宣传单。毛献国搞过两次活动,张国锋搞过两次活动。张国锋刚担任经理时搞过一次活动,一个月存了100多万,张国锋领着代办员到阜平旅游了一次。张国锋在望都野场村和顺平高于铺承包了土地。2013年底,毛献国组织合作社的代办员去了一次邯郸,去了采摘园,驾校和一个生活小区。朱艳涛和王鹏说这些企业都是汇聚名下的。
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11月20日开始在汇聚合作社当会计,接曹某1的班,工作是给客户存款、取款。张国锋是经理,刘某1、陈某1、耿俊连是业务员。其负责出合作社存款的单据,有客户来存款,就打印出存款单,第一联存根留在社里,第二联让业务员给客户,第三联让业务员给代办员。存取款资金和社里的日常开销都是张国锋说了算。每个代办员对应一本大帐,一共有60个代办员的大帐,上面记载着每个代办员的存取记录和余额。每个代办员还对应一本存单,一共有60本,所有的存款存根都在60本存单里,如果储户存款支取了,存单的第二联、第三联就拿回合作社和第一联放在一起。如果存款没有支取就有存根联。还有记载办理该笔存款手续费、红利、福利费、赠品等项目的清单,这张清单有打印的,也有手写的。12月20日前后社里的资金周转不过来了,社里的三个办事员感觉情况不对,就找社里上面管事的,多次让邯郸那边给望都这儿打款,可是款老打不过来。
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3年8月,郑书民、赵豹、朱艳涛说想用其的户口本办营业执照,在望都县办合作社包地,还给其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及协议。其把父亲张某某的户口本借给他们了。其和父亲没给汇聚合作社出资入股。
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张锋说有个朋友要借身份证和户口本办合作社,其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给了张锋。后来知道是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其没有去过合作社,也不清楚有什么人,没有出资入股。
10、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张某1说他朋友要办一个合作社包地,借其的身份证,几天后把身份证还了。其没有给合作社出资入股,不是汇聚谷物合作社的股东。
11、证人刘某2证言和张某3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1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在望都县宏屹国际城小区有一个门脸,2013年10月1日,赵豹和其签的房屋租赁协议,2014年10月1日又签了一年协议,承租方是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
13、证人梁某1、王某2、巴某、赵某1、刘某3、曹某2、杨某、王某3、蔺某、刘某4、付某、张某4、刘某5、敦文章、李某2、刘某6、陈某2、李某3、王某4、宁某、钱某、周某、吴某、陈某3、马某、陈某4、侯某1、侯某2、李某4、张某5、耿某2、黄某1、陈某5、王某5、许某、贾某、孙某、李某5、郭某1、赵某2、李某6、张某6、高某、史某、黄某2、桑某、李某7、段某、王某6、王某7、荆某、刘某7、张某7、梁某2、郭某2、李某8证言证实,是汇聚谷物种植合作社的代办员,合作社让代办员给群众发放传单,介绍群众入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给付固定利息和奖品,根据代办员业绩给付报酬。
14、土地承包协议书证实,高于铺村委会将位于村北的65亩耕地承包给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承包期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承包费共计6.5万元。
15、郑书民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协议证实,2013年8月15日朱艳涛、郑书民等人开办合作社,将张某某、张某2、刘某2、张宏伟、张某3等五人身份证、户口本借走,以五人名义开办合作社,创办时不出任何资金,合作社开办后所有事宜都由朱艳涛等人负责,以上五人不参与合作社任何手续,合作社的债权债务与五人无关,其五人不享受合作社分红,合作社转让、变卖也与五人无关。
1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自更改后)证实,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0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张某某,成员出资总额为壹仟万元。
17、望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0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张某某,股东为刘某2、郭某某、张某3、张某2、张某某,每个股东出资额均为2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谷物;为本社成员提供与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18、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望都县公安局扣押九个保险柜、十四台验钞机、一张办公桌、四台饮水机、三张写字台、两个文件柜、一辆雪佛兰轿车、一台电脑、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四张单人床、一套椅子、李某1退还房租款五千元。
19、张国锋承诺书复印件证实,其是望都汇聚合作社负责人,全权负责合作社吸储股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承担办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经营管理出现任何问题,其承担全部责任。
20、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自2013年12月6日-2015年1月7日,汇聚合作社共吸收社员315户入股资金482人次,6039400元,尚有367人次4344400元本金未退。汇聚合作社2014年5月17日之前共吸收社员入股资金363人次,本金3222000元,至2014年5月16日尚有225人次、本金2663500元未返还。汇聚合作社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1月7日共吸收社员入股资金219人次,本金2817400元,退股77人次,本金1136500元。
另有报案资料、抓获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协议、借条、房屋租赁协议、保定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转让协议书、存款单据、合作社储户存款明细表、合作社账目、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宣传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和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董玉彬、张国锋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董玉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国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董玉彬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其只从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拿过30万元。
上诉人张国锋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其只是受雇于董玉彬在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打工的;并提出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董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168.09万元及上诉人张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1.7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张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张国锋供认其在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当经理期间,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110多万元,给朱艳涛打过30万元,其余大部分都打给了董玉彬;上诉人董玉彬亦供认其接手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时,朱艳涛给其127万元,后其从合作社拿走110余万元;且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1月7日共吸收社员入股资金219人次,本金2817400元,退股77人次,本金1136500元。故上诉人董玉彬上诉提出的其只拿走了30万元的意见,因与现有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诉人董玉彬的供述,其接手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后,聘用张国锋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业务;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员刘某1、陈某1、耿某1等人证言均证实,张国锋于2014年5月份接替毛献国担任经理,负责社里的存款业务,掌管社里的现金,并证实张国锋当经理后还是按以前的利率标准、经营方式开展工作,为促进业务,于2014年6月和12月搞过二次活动;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曹某1、王某1证言均证实,张国锋担任经理后,什么事都管,合作社有什么活动也是张国锋告诉会计和业务员,存取款资金和社里的日常开销都是张国锋说了算。故上诉人张国锋上诉提出的其只是受雇于董玉彬在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打工的意见,与现有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望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望都县汇聚谷物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及该合作社的业务员、代办员证言及上诉人董玉彬、张国锋的供述可证实,该合作社从其成立起一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上诉人张国锋上诉提出的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董玉彬、张国锋实施犯罪的性质、行为、手段、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形,对二上诉人的量刑均在法律规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董玉彬、张国锋上诉提出的原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银娇
代理审判员齐金谦
代理审判员郭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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