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不予起诉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
辩护意见
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何检察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并经李某某的确认,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我两次会见李某某,认真阅读卷宗,现提出不予起诉李某某的辩护意见,请依法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1.李某某具备行医的实质条件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那么,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人即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他们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但是,卫生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二条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本案中,李某某具有河北省石家庄卫生局颁发的中西医结合医师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河北省藁城市卫生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和其自身条件,只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即可。李某某其因疏忽没有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没有换证,并不代表他不具备行医能力。
另外,李某某曾是北京市顺义区XX医院的医生,长期从事医疗事业,治病救人,具有医师资格,具备行医能力。
2.李某某没有造成就诊人员伤残等严重后果
李某某在辩护人会见时辩解说,他只是被行政处罚过两次,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行政处罚是所有情节中最轻的情节,同时,李某某没有造成就诊人员伤残等严重后果,因此其涉案情节轻微。
二、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
1、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李某某犯罪较轻,以给人做小针刀微创手术为营生,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免除处罚。
2、李某某在未当场抓获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年龄较大,自身残疾,行动不便,能有效监管
李某某19XX年10月生,59岁,并且视力残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其颁发《残疾人证》,载明视力残疾,残疾人证号为11022219571XXXXXXX,便于监管。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北京人,在顺义区有固定住所
李某某身份证号为1102221957XXXXX,户籍对和现住址均为北京市顺义区XXXXX。
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予从轻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就诊人XXX达成和解,李某某返还了被害人医疗费XXXX元
2016年6月XX日,XXX在平谷区人民法院做了谈话笔录,称我与李某某已经达成和解,李某某同意给付我3000元现金。在签笔录同时,李某某已经 支付商可义3000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
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老年人犯罪等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轻微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请依法采纳。
此致
附:
1、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师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
2、平谷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撤诉申请书;
3、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319号。
辩护人:田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 月 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