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辩护词 >> 文章内容

李某某运输毒品案补充辩护词

 [日期:2016-07-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李某某运输毒品案补充辩护词

                 李某某运输毒品案补充辩护词

 

    公诉人认为李某某有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的情节,辩护人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1、“持枪反抗”中的枪应当为真枪。而证据显示,李某某携带一把疑似枪支到北京,根据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痕)字【2015】第74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送检的枪状物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因此,在不能确定为枪支的情况下不构成“持枪反抗”。

 2到案经过中称“在抓捕工作中,该人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两份到案经过虽由两名办案警察分别签名,但内容完全一致,格式化,不符合警察作证的客观性。人的陈述不可能完全一致。

 3抓捕警官证言同到案经过表述不一致,并没有证实李某某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警官刘新华证言中称:在抓捕这名男子时,他正坐在副驾驶位置,这名男子在民警抓捕完成时,左手从身后掏出了一把枪,但被民警及时夺走了。也即是说,刘新华证实的是民警抓捕完成时,李某某才从身后掏出了一把枪。抓捕已经完成,又何来反抗?因此,辩护人认为,到案经过与证人刘新华证实内容不符,不应认定李某某有抗拒抓捕甚至持枪反抗情节。

4、证人张会臣在其证言中并没有证明李某某抗拒抓捕持枪反抗。

5、李某某不会使用枪支,无法射击。侦查人员在2016142152分至同日2240分讯问李某某:“你问什么要把枪上膛别在腰间?”李某某答:“对方给我时我就别再腰上了,我根本不会用枪,也不懂上不上膛。”“你被抓时有没有准备掏枪反抗民警抓捕?”“没有。”侦查人员在2016225936分至同日1047分讯问李某某:“枪是给你的还是给别人的?”李某某答:“给别人的,那个枪好像是没法射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田帅

                               2016年   月   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