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辩护
一、适用条件
1、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5、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适用范围
轻犯、从犯
三、具体条件
1、认罪、悔罪
2、被害人谅解+赔偿
3、被害人过错
4、犯罪未遂 “失控+控制说”
四、准备材料
1、被告人平时表现好的材料。律师到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调查取证。开具证明。(如果被告人曾获荣誉或授奖,律师向家属或单位调取)
2、被告人缓刑后可获有效监管的证明。如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缓刑监管,如果被告人所在地(包括户籍地和居住地)派出所愿意出具“愿意监管证明”更好。
3、被告人家庭情况和社会活动情况。即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以及适用缓刑后有利于其照顾家庭,有利于发展生产的证明材料。
4、被告人身体状况。律师收集被告人病历资料。
五、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律师做不起诉辩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律师作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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