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不予批捕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
律师意见书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并经李某某的确认,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我两次会见李某某,了解基本案情,现提出不予批捕李某某的意见,请依法参考:
一、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备行医的实质条件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那么,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人即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他们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但是,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二条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本案中,李某某具有河北省张家口卫生局颁发的中西医结合医师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河北省保定市卫生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和其自身条件,只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即可。
李某某其因疏忽没有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没有换证,并不代表他具备行医能力。
二、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案情节轻微
李某某在辩护人会见时辩解说,他只是被行政处罚过两次,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行政处罚是所有情节中最轻的情节,因此,李某某涉案情节轻微。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备行医的实质条件,且涉案情节轻微,故请求贵院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附:
1、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师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309号。
辩护人:田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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