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在实践中是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实施了1次总括的强迫行为,就已迫使他人就范,连续实施多次卖淫活动。也有的可能每次卖淫前都要重复实施1次强迫行为。至于始初一次、二次强迫不成功,而后强迫成功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准确认定强迫他人卖淫的次数,应当符合司法实际,遵循既有利于严厉打击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人,也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基于眦,我们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即无论行为人强迫他人(1人)卖淫成功与否,只要对1人强迫次数达3次以上或者强迫他人(1人)卖淫3次以上的,均应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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