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基层检察机关改革探索到制度形成的过程。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时,基本上均将适用条件设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实践中,对于如何具体把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存在一定争议。很多人认为,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期档位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或十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只有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因此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何具体把握存在困惑。也有人指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此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限制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新设制度的意义难以体现。
从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看,只有《海淀细则》对适用条件表述为“犯罪情节较轻,其宣告刑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他都与刑事诉讼法表述完全一样。从各地附条件不起诉案例看,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大部分案件所对应的法定刑都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少数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也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如寻衅滋事罪。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抢劫案均属暴力轻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故意伤害(重伤)案一般系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琐事引发纠纷,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等;寻衅滋事案一般是造成轻微伤或轻伤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总结各地附条件不起诉案例,结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首先应当理解为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其次,由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刑罚幅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准而设立的,因此,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七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具体把握其法定量刑档次原则上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特殊情况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罚”也可以考虑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对修改后刑诉法没有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标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如下解释,即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七年以上,不起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也体现了这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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