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能否变更指控罪名。理论上,对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存在三种观点,即肯定说(法院有权改变起诉罪名)、否定说(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有违法院中立和不告不理等原则)、折衷说(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可变更起诉罪名)。笔者同意折衷说,即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犯同一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变更起诉罪名。理由是:
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已明确要求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指控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的,也必须作出有罪判决,从而排除了由于法院与检察院对同一事实法律评价的不同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该规定其实隐含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行使变更罪名的权利。
实务中,导致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原因是事实或法律。因案件事实超出起诉事实或者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罪名变更时,由于起诉效力已难以涵盖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根据不告不理和控审分离的原则,均须经公诉机关变更、补充起诉程序,并对新事实调查、辩论后才能变更。法院认定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只要求基本事实相同,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在法律原因导致罪名变更时,由于案件基础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对于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属于法院职权,法院可依职权变更罪名而不受公诉机关约束。从国外刑事诉讼法看,无论是行使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混合制诉讼模式的意大利和日本也均有类似规定。在承认法院有权自主适用法律的同时,必须强调被告人辩护权不能忽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时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对辩护权的影响,应当给予辩护方提出异议的机会和必要准备时间,特别要注意保障辩方的辩论权。
本案公诉方指控的是一罪名,如果法院审理认定为构成包括指控罪名在内的数罪名,法院在庭审中就应将其适用新罪的意向告知控辩双方,听取双方意见,控辩双方还可就此展开辩论,并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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