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诉讼代理人意见可作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路径之一。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意见可作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路径之一。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有直接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利,被害人近亲属亦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和公民)在庭审中享有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等等。实务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日趋增多,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事实和定罪量刑完全可提出与公诉方不同的意见,法院在裁判文书上也应将诉讼代理人意见予以客观表述,并作出采纳与否的裁判。
鉴于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院认为需变更指控罪名,而控方仍保留意见的情况,只要依法尊重公诉权和保护辩方的辩护权,那么,在认定事实同一基础上,完全可采纳诉讼代理人意见变更罪名,作出事实与法律相一致的判决。本案即可如此。对诉讼代理人针对案件定性问题提出建议的采纳,不仅是对公权力的有力辅助,一定程度上亦能弥补公诉意见的不足,同时,有助于充分实现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正当权利,增强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这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方式的创新,值得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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